勞保局人員
業後,即進入大大營造公司,擔任工地主任,負責工地監工業務。 花の郎去年從國內某大學畢 業後,即進入大大營造公司,擔任工地主任,負責工地監工業務。
某日,花の郎陪同公司董事長巡視工地,鷹架突然倒塌,險些砸中董事長,幸好花の郎奮力一推,將董事長推向安全地帶。
而花の郎因此受傷,住院五天後返家休養。董事長認為花の郎有救命之恩,欽點花の郎陞任採購經理。
大大公司勞保業務承辦人向花媽說明,公司已於花の郎上工日起,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花の郎因此次意外,可向勞保局申請勞保給付。
花媽為求快速獲得給付,代送申請文件至勞保局,同時送了xx提貨券給勞保局人員,雖勞保局人員一再婉拒並說明會依規定程序辦理,但花媽仍執意將提貨券塞給勞保局人員。
勞保局人員將提貨券送交勞保局政風室登錄,政風室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聯絡花媽並說明原委,隨即將提貨券寄還花媽。
大大公司嗣後因新建案需採購裝潢防火建材,該採購案由花の郎負責,並與五家廠商分別洽談,其中有四家廠商之防火材料符合政府所訂之防火標準…
有一間不符合標準。該廠商為求順利得標,私下多次招待花の郎餐敘並送禮,花の郎明知該廠商所提供之材料規格不符法定標準,因為收了好處,仍向該廠商進行採購。
新建案完工後,頗受好評,短時間內即銷售完畢。某日,其中一戶檢修房屋時,不慎失火,火勢迅速漫延,導致房屋全毀,並波及鄰宅。
其他購屋者獲悉消息後,認為建商使用之裝潢建材防火功能不符法定標 準,遂引爆退屋潮,並要求賠償。大大公司因此支付大筆賠償金,其商譽亦因此受損,股價應聲大跌。
有獎徵答-問題1 問:如果勞保局人員未拒絕花媽的好意,並因為收了提貨券,特別加速處理花の郎之申請案,是否可能違法?
有獎徵答問題1-說明 【說明】 1.「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2.本案勞保局人員加速處理花の郎之申請案件,雖非違背職務之行為,但如係因收受花媽餽贈提貨券而特別加速處理,則屬「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情形,而可能成立犯罪。 3.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僅就「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設有處罰規定,至於「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則付之闕如,故花媽在申請案件本身合乎規定之情形下,僅為縮短辦理時程所為之送禮行為,在現行法上尚不成立犯罪。
有獎徵答問題1-說明 【說明】 4.公務員是人民公僕,薪資來自納稅人,操守廉潔是本分,如有貪贓枉法,應該受法律嚴厲制裁。但是,俗話說「一個巴掌拍不響」,貪污這件事情,有人要收,也得要有人送。在現行法制下,收錢的公務員有事,送錢的人沒事,使得貪污在嚴刑峻法下仍然層出不窮。民主法治國家,紅包陋習不應該被正當化,民眾為了能獲得更好的利益,而向公務員行賄,不僅侵害公務之適當性與公正運作,並且嚴重衝擊國民對政府之信賴。為能有效消除紅包文化,98.9.24行政院第3163次院會已經通過「貪污治罪條例」增訂「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目前正由立法院審議中。希望能讓民眾知道「不必送」、「不能送」,公務員也「不能貪」、「不會貪」(摘錄自法務部98.9.24新聞稿)。
有獎徵答問題1-說明 【說明】 5.大家應該要了解,行政院97.8.1訂頒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5條規定,除屬於公務禮儀等少數特定情形外,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遇有受贈財物情事,尚須依規定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辦理登錄。餽贈之民眾有時雖出於好意,實際上卻反而造成公務員之困擾,實在沒有必要。
有獎徵答問題1-解答 答:勞保局人員如果未拒絕花媽的好意,收了提貨券,並特別加速處理花の郎之申請案,可能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受賄」。
有獎徵答-問題2 問:花の郎收了廠商之好處,因而做出違反公司利益之採購決定,致使大大公司受有財產及商譽之損失,是否可能違法?
有獎徵答問題2-說明 【說明】 1. 「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以受他人委任,為其處理事務為前提,在主觀方面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客觀方面須以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構成要件。即受任人本其對他人(本人)之內部關係,負有基於一定之注意而處理事務之法的任務。所謂違背其任務,除「違背委任關係義務」外,尚包括「受託事務處分權限之濫用」,如此始符合背信罪規範受任人應誠實信用處理事務,維護安全之本旨。(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530號判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7年度易字第658號判決參照)
有獎徵答問題2-說明 【說明】 3.本案主角花の郎受大大公司委任擔任採購經理,本應誠實信用為公司處理防火建材採購事宜,竟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收取建材供應廠商之「紅包」,明知該廠商所提供之建材不符合法定防火標準,仍違背其任務進行採購,導致建案房屋不具備應有之防火效能,進而使大大公司財產及商譽遭受嚴重損害。花の郎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4.大家應該要了解,紅包文化不僅存在於私部門(民眾或企業)與公部門(政府機關)間業務往來之情形,於私部門間之交往而有利害關係時,亦屬常見,更應該明確認識其可能造成之危害,從自身做起,杜絕紅包文化。
有獎徵答問題2-解答 答:花の郎收了廠商之好處,因而做出違反公司利益之採購決定,致使大大公司受有財產及商譽之損失,可能成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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