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研習 一、性騷擾 二、性侵害
一、何謂性騷擾? 一切不受到歡迎,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舉止,讓被行為者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被侮辱;在嚴重的情況下會影響到被行為者就學或就業的機會或表現者。
二、性騷擾行為類別 2.性挑逗:包含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的口頭或肢體上的吃豆腐行為; 1.性別騷擾:包括一切強化「女性是次等性別」印象的一切言行,例如: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或性吸引力,或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別特質或性別角色刻板印象或性別歧視的言論; 2.性挑逗:包含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的口頭或肢體上的吃豆腐行為; 3.性賄賂:包括一切以性服務或性行為作為利益交換(如:僱用、升遷、加分、及格)條件的要求。 4.性要脅:包括一切威脅性及強迫性的性服務及性行為 5.性攻擊:包括強暴及任何具有傷害性或虐待性的性暴力及性行為
舉例說明 誰教你穿得這麼涼快?被摸活該!沒有被強暴就算你好運了。 男生聚集在一起公然對女生品頭論足:「那個女生長得很安全」,或是吹口哨、大叫、投以不友善的注視。 明知在不受歡迎的情況下仍一再邀約、打電話等行為。
相關法規 與青少年「性」有關之法規: 一、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 ﹙修法前稱為「妨害風化罪」﹚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修法前稱為「妨害風化罪」﹚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四、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五、性別平等教育法。 六、性騷擾防治法。
三、有關性騷擾的相關法規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爲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行為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乃告訴乃論。
四、刑法妨害性自主之相關法條 第227條 1、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說明 小可愛一個人在校園遊蕩,於四樓廁所前正好遇到小黑、小白、小黃三位國三學長。後來他們三個人還糾纏小可愛要陪他們去唱歌,小可愛不敢答應。 結果後來看到教務主任正在巡堂,大家便進入廁所內躲藏,小可愛還在猶豫,小黑便強行拉她,小白和小黃在一旁幫忙,並從她身後抱著摀住她的嘴巴,但教務主任經過之後,小黑並沒有因此而鬆手,反而變本加厲在小可愛的內衣裡到處亂摸,幸好沒多久下課鐘響起,小可愛未遭受更深的傷害,但她已不知如何面對自己。
同學怎麼說 自己先翹課在先,不要讓學校知道比較沒事。這檔事如果傳出去,一定變成校園熱門八卦,無論如何,保密到底。我另找一票人去海扁他們一頓再說。 真是傷腦筋,也許去輔導室可能會好一點。 請媽媽帶我去派出所報案,才不會有別人繼續遭殃。 難道我們女生只能吃悶虧?不行,一定得給那些色狼一些教訓。那些色狼還真賤。
如果是你,你會怎麼做? □默默承受,再叫校外人士去修理他們。 □聯合同學一起找他們算帳。 □報告導師或訓導處人員處理。 □告訴家人,請爸爸媽媽報警。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選出你認為最適當的作法,並說明爲什麼?
案例解析 強拉小可愛的刑事責任: 小黑將小可愛強行拉入,且由後面抱住並摀住她的嘴巴,這些都是違反小可愛意志的行為,基本上即妨害自由,依現行的刑法規定,應構成妨害自由的罪則。且除了抱住小可愛外,竟在內衣裡到處亂摸,小黑的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 小白、小黃的刑事責任: 小白認為是幫小黑將小可愛拉入廁所,小黃認為他們只有摸一下下,應該沒事,均屬錯誤的想法。 他們應成立妨害自由罪的共犯,而小黃只摸一下下,「摸一下下」即已構成犯罪,與其他人成立強制猥褻罪的共犯。
性騷擾迷思 1、他/她沒有當眾嚴詞拒絕,所以不算性騷擾? 2、男性也會被騷擾嗎? 3、同性之間也會性騷擾嗎? 4、他/她一定做了什麼(穿了什麼、說了什麼),才會被性騷擾? 5、他/她長得這麼安全,也會被騷擾嗎? 6、日本怪叔叔:「我是看得起你/妳才騷擾你,長得醜的我才不要。」 7、又不會少一塊肉,真是沒有幽默感。
校園常見性騷擾案例 1、不顧當事人感受,隨意以身材、性別 或性徵來開玩笑,造成對方的困擾。 1、不顧當事人感受,隨意以身材、性別 或性徵來開玩笑,造成對方的困擾。 2、常以肢體碰觸別人的身體,甚至於觸摸胸部及性器官。 3、在公共場合開黃腔、講黃色笑話,造成聽眾心裏的不舒服。 4、性別歧視。
何謂性侵害? 性侵害指以脅迫、恫赫、暴力強迫、藥劑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 實際上的定義是指所有使人淪為「性」受害者的侵犯行為。包括「接觸性」、「非接觸性」、「性剝削」三種形式。
台南縣性侵害通報案件被害人性別及案發年齡分析—--統計期間:95年度 年齡層 0-6歲未滿 6-12歲未滿 12-18歲未滿 18-24歲未滿 24-30歲未滿 30-40歲未滿 40-50歲未滿 50-65歲未滿 65歲以上 不詳 加總 10 2 1 14 女 9 11 60 26 4 3 12 139 男 合計 13 70 29 156
性侵害通報案件兩造關係分析 兩造關係 上司/下屬 同事 客戶關係 前男/女朋友 前配偶 同學 師生關係 普通朋友 男/女朋友 件數 1 3 7 17 26 12-18歲 2 5 21 家人的朋友 網友 鄰居 直系親屬 旁系親屬 不認識 不詳 其他 合計 6 14 12 16 25 10 156 4 9 70
▲性侵害法律刑責圖表如下: 案況別 被害人 年齡 加害人 法律規定 自願 16歲以下 18歲以下 告訴乃論,得互告 16-18歲 告訴乃論〈年紀小者得告年紀大者〉 18歲以上 非告訴乃論 16-20歲 任何年齡 非屬妨礙性自主,得以和誘罪提出告訴 非自願 小於14歲 加重其刑 於此感謝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邱理事長美月整理此表格
在 哪 裡 ?
性侵害案例(一) 【網路交友陷阱多】小畢(男)今年20歲與13歲麗麗二人是透過網路聊天室聊天認識,某日小畢因軍中放榮譽假,利用麗麗年輕貪玩心理,打電話邀麗麗外出郊遊,誘騙麗麗至郊外踏青,利用郊外人煙稀少,在租來汽車上,對麗麗施暴強迫麗麗與其發生性關係,直到有一天,麗麗母親發現麗麗鬱鬱寡歡、精神不佳,在母親一直逼問下,麗麗始道出遭小畢性侵害經過,麗麗母親盛怒之下,帶著麗麗至警察局報案。 解析
案例(一)解析 案例解析: 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小畢對未滿14歲之麗麗施暴強迫發生性行為,明顯構成刑法第222條加重處罰之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1) 2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2) 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者。 (3)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4) 以藥劑犯之者。 (5)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6)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7)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8) 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性侵害案例(二) 案情摘要: 小聰今年16歲與13歲的小雪是青梅竹馬的男女朋友。暑假時,小雪的父母到國外旅遊,小雪要求到小聰到家中作伴。當天晚上,二人一起看電視,只見螢幕上情侶相擁吻,二人不禁學起電視情節,在情不自禁下做起愛做的事。3個月後,小雪發現自已懷孕了,不得已只好告訴媽媽,媽媽一聽大怒,一狀告到法院,小聰會不會有事? 解析
案例(二)解析 雙方均未滿16歲: (1) 雙方違反刑法第229條之1(未滿18歲之男女犯刑法第227條之罪、告訴乃論)、第227條之1(減輕或免除其刑)、及刑法第18條(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2) 小聰、小雪之父母可以互控對方。 (3) 處理性侵害案件,如發生雙方互控之情形,應廣為蒐集證據、詳加調查,如雙方均涉有嫌疑時,應同時移送地檢署偵辦。
如何避免性騷擾或性侵害? 尊重他/她人: 培養正確的性別平等觀念。 保護自己: 做自己身體的主人。 注意安全: 隨時提高警覺。
申訴管道 學校輔導室或導師 家長 台南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警察單位或113婦幼保護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