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03年四月二日,长春某高校教师李某接到匿名信。来信称掌握李老师收受学生贿赂证据,向李老师索要一点二万元现金,于四月十四日六时三十分送至校内某变电箱里,否则将把有关证据公之于众。接到信后,李老师向校领导反映了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到报案后,警方立即展开侦查。四月十四日六时,一名学生出现在勒索信中指定的现场,环顾该变电箱后走开;十四时二十分,该学生再次来到现场,乘周围没人,取走了李老师放在那里的现金。隐藏在附近的公安干警当即将该名学生人赃并获。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宁某平时在校表现不错,任校学生会秘书长,还有两个月即将毕业。宁某在交待作案动机时称,因其女友与李老师有矛盾,他才产生报复心理,敲诈李老师;并承认其信中所写内容纯系捏造。目前宁某已被刑拘,他为此事非常后悔,终日以泪洗面。
第七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 第七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又称为法律规则,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的具有特殊内在结构并通过法律条文表述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法律规范与规范 规范是指人们应遵守的规定、准则,通常由权威机构颁布,或者由社会习俗约定俗成。法律规范是规范的一种。 2、法律规范与法律概念 法律规范均由众多不同的法律概念组成,共同发挥法律系统的作用
法律规范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3、法律规范与法律 两者是具体与抽象、个体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4、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 两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二)法律规范的特征 1、法律规范是由法律概念组成的、通过法律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是组成法律系统的重要要素,是抽象法律的具体化。 3、法律规范的内容是法律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4、法律规范在组成的逻辑结构上十分周密完整
二、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的构成成分及这些成分之间的相互关系.一般包括三个组成部分:适用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1、适用条件是指适用该规范应具备的时空条件或其他事实条件,即只有当这些条件出现时,方可适用该规范。 2、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范内容,即权利与义务部分,此部分是法律规范的实质核心部分。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3、法律后果是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的行为时所引起的法律结果,包括积极的法律保护或奖励,消极的法律责任和制裁。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民诉法>第212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三、法律规范的分类 (一)强行性法律规范、任意性法律规范 这是依据法律规范对法律主体的强制性程度强弱来划分的。 1、强制性法律规范是指对法律主体的强制性程度高,要求法律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规范。 2、任意性法律规范是指法律主体有权依据个人主观意愿决定是否按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行事,因为该法律规范值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有强行性规定
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合同法>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二)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权义结合规范 这是依据法律规范内容中权利与义务统一情况的不同来划分的 1、授权性规范是许可法律主体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的规范。 2、义务性规范是直接规定法律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范。 3、权义结合性规范是指在同一法律规范中,即授予权利又设置义务,而不是单纯地只授予权利或单纯地址设置义务。
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与权义结合性规范 《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三)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这是依据法律规范内容直接规定的程度和确认的方式加以分类。 1、确认性规范是指在法规中明确规定了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无需引用其他法律文件中的规定加以说明、解释和确定的法律规范。 2、委任性规范是指在规范中未明确直接规定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而是将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的规定委任给某一国家机构 3、准用性规范是指在法律规范中,虽然没明确直接规定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但规定适用此规范时,准许引用已制定出的有关规定。
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注册会计师法》第43条 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监督、指导、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合同法》第115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然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四)调整性规范、构成性规范 这是依据法律规范的功能特征来划分的 1、调整性规范是指对已存在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及其法律关系进行评价、确认、调整的规范。 2、构成性规范是指专门规定产生某种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和某种行为方式的法律规范。
(五)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制裁性规范 这是根据法律规范设置的目的和法律后果来划分 1、保护性规范是指在确认现存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的基础上并明确予以保护的法律规范 2、奖励性规范是指对从事有益于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行为,设置积极的、肯定性和鼓励性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 3、制裁性规范是指对所有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惩罚和制裁的法律规范。
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制裁性规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产品质量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2001年6月某日,自称为某公司业务经理的王某在青岛市梅园酒店宴请李某、刘某、张某三人,席间,王某两次借用李某手机到房间外打电话,第二次打电话时再不知去向。三人等待多时不见王某归来,正准备离开酒店时,酒店服务员要求这三人付账后再离开,经柜台结帐,三人应付饭菜服务费1200元,王某离开时从柜台拿走三条香烟共1200元,共计2400元。三人不同意支付,双方发生争执。其后,梅园酒店以三人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人支付 2400元餐饮费和烟款。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其被骗走一部手机。李某、刘某、张某辩称,等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后,由王某向梅园酒店支付,他们三人只是王某请的客人,不应由他们支付。 该争议应如何解决?
二、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二、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2、法律部门:或称部门法,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又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特点。 一国两制下的一国三法,即在一国的前提下,在统一宪法的框架内形成了三个各自独立的法域,在这三个独立的法域内各有自己的法律体系。
(二)我国现行主要法律部门。 宪法法律部门、民商法律部门、行政法律部门、资源环保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和诉讼法律部门。宪法法律部门与作为法律渊源的宪法不同。行政法律部门与行政法规不同。国际法和婚姻法不应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1、宪法 宪法部门:是规定我国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原则、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主导法律部门。除宪法外,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法(各级人大组织法、国务院及各级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籍法、国旗法和国徽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居民村民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都属于宪法这一大家族,或宪法部门的子系统或附属法。
2、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点:(1)行政管理关系涉及国家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实际作用非常重大,如治安、工商、税务、财政、教育、交通、边境、海关、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属于此部门。还包括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安全法、保密法、教育法、教师法、食品卫生法。(2)行政法法律部门目前没有统一的一部法典化法律表现,法律规范比较散杂纷乱,行政法规数量较多,效力不足。
3、民商法 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所有权法、债法、知识产权法、民事侵权行为法、商法等。强调:(1)平等主体,这与行政管理关系明显不同,往往通过合同关系表现。(2)财产关系,如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其中知识产权法目前也日益从民法体系中独立。(3)人身非财产关系。如名誉权、荣誉权、人身伤害引起的法律关系。(4)商法,属于商法领域的内容有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海商法、破产法等。(5)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计划生育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
4、经济法 经济法:指调整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纵向经济关系,及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预算法、工业企业法、基本建设法、农业法、贸易法、税法、金融法、银行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会计法、审计法、统计法等。
5、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养老保险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禁止使用童工法等。原隶属于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的组成部分,在西方称为社会立法。
6、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核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此外,还包括单行刑事法规、司法解释、监狱法等。
7、诉讼程序法 诉讼法: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此外有律师法、公证法、调解法、仲裁法、国家赔偿法、复议法等可以作为诉讼法的第二层次法。
复习思考题 (一)法律体系的含义是什么?它与法学体系、法系有何区别? (二)什么是法律部门?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是什么? (三)我国现行主要法律部门有哪些? (四)我国特别行政区法律与全国法律体系的关系是如何的? (五)法律规范的含义是什么?其逻辑结构由哪几部分组成? (六)法律规范是如何分类的?
案例分析 原告吴伟和被告刘波系同学,某日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踢足球。原告作守门员,被告射门,足球打在原告左眼上,造成伤害,经医院诊断为十级伤残。原告以刘波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诉求人身损害赔偿。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