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 管理办法与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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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 管理办法与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贾 宏 俊 Email:hongjunjia@126.com

第1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3年1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3年12月1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第15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12.25

办法和清单规范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市场需要,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 术语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新增)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新增)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构成分部分项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 综合单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7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9 风险费用(新增)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17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18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19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20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在合同履行中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发生的费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21 安全文明施工费(新增) 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在合同履行中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发生的费用。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24 提前竣工(赶工)费(新增)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45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进行的鉴别和评定,亦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52 工程造价鉴定(新增)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进行的鉴别和评定,亦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 一般规定(新增) 3.1 计价方式(调整)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新增) 3.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价格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回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3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其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其数量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3.4.2 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4 计价风险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3.4.2 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1 招标工程量 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施工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4.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 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2003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2 3 4 环境保护 文明施工 安全施工 临时设施 5 夜间施工 6 二次搬运 7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8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9 脚手架 10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11 施工排水降水

2008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2 夜间施工 3 二次搬运 4 冬雨季施工 5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6 施工排水 7 施工降水 8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9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2013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脚手架工程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 ) 垂直运输 超高施工增加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施工排水 施工降水 序号 项目名称 1 脚手架工程 2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 ) 3 垂直运输 4 超高施工增加 5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6 施工排水 7 施工降水 8 安全文明施工 9 其他措施项目(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5 招标控制价 5.1 一般规定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 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5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1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5.3 投诉与处理(新增)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1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 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 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 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 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 3 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4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九条 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6 投标报价(独立成章) 6.1 一般规定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 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6.2 编制与复核 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6.2 编制与复核 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6.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6.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6.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6.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确定。 6.2.7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7 合同价款约定 7.1 一般规定 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第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8 工程计量 8.1 一般规定 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 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8.2 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8.2.2 施工中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9.3 工程变更 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3 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9.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9.8 物价变化 9.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8.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9.8.3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9.8.3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9.9.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0 不可抗力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0 不可抗力 9.10.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2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1.1 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9.11.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9.11.2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9.11.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9.12 误期赔偿 9.12.1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9.12 误期赔偿 9.12.1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9.12.3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9.14 现场签证 9.14.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第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等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

10.1.2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0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10.1 预付款 10.1.1 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 10.1.2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10.2 安全文明施工费 10.2.1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0.2 安全文明施工费 10.2.1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 10.2.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10.2.4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    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8 工程计量 8.1 一般规定 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 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8.2 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8.2.2 施工中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11.1 一般规定 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1.1.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11.1.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1.1.5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11.3.8 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1.3.8 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1.3.9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11.4.1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1.4.1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11.4.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11.4.3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9.7.5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1.4.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4.5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1.4.3、11.4.4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1.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1.5 质量保证金 11.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 11.5.2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若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 11.5.3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11.6.2 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1.6 最终结清 11.6.1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11.6.2 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11.6.3 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1.6.3 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11.6.4 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11.6.5 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11.6.6 最终结清时,如果承包人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11.6.7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1.6.7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2.0.1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2.0.1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12.0.2 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本规范第9.11.1条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2.0.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2.0.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13.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3.1.1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3.1.2 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 13.1.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13.2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13.2.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3.2.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第13.2.2条规定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是最终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3.3.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3.3 协商和解 13.3.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3.3.2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13.4 调解 13.4.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 13.4.2 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以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即终止。 13.4.3 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

13.4.4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提出的要求,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3.4.4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提出的要求,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 13.4.5 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 13.4.6 如果发承包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

13.5.1 如果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3.4.7 如果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 仲裁、诉讼 13.5.1 如果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 13.5.2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3.5.3 在本规范第13.1~13.4节规定的期限之内,上述有关的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如果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则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交仲裁。

13.5.4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3.5.4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 工程造价鉴定 14.1 一般规定 14.1.1 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14.1.2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14.1.3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4.1.4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做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 14.1.5 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14.1.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14.2.1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4.2 取证 14.2.1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 1 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 2 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 14.2.2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 1 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 2 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 3 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 4 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 5 其他有关资料。

14.2.4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4.2.3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 14.2.4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14.2.5 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

14.3.1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4.2.6 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 14.3 鉴定 14.3.1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 14.3.2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

14.3.4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4.3.3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 14.3.4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14.3.5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7.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其他需说明的事宜; 7.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

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入鉴定期限。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4.3.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 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入鉴定期限。 14.3.7 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做出补充结论。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14.1.1 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4 工程造价鉴定 14.1 一般规定 14.1.1 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14.1.2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应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14.3.5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 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4.3.5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 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 3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 4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 明确的鉴定结论; 6 其他需说明的事宜; 7 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同时废止。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理解 103 103

建设工程合同受我国经济法部门法调整,有行政监管和市场竞争双重特性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理解 1、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属性 建设工程合同受我国经济法部门法调整,有行政监管和市场竞争双重特性 建设工程合同脱胎于承揽合同,《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以及第15章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律特征:应当符合承揽法律关系,定作人提供资金并提出定作要求,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承揽人完成加工制作,一般限于手艺、工艺等技术要求,通常不承担加工承揽材料等的市场风险。

第一,强调多重法律价值,且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顺位在先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理解 2、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价值取向 第一,强调多重法律价值,且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顺位在先 合同价值:存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价值顺序,与普通民事交易活动不同。 第二,强调公平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三,兼顾合同管理的效率原则,强调建设活动的程序规范。

施工合同主要目的: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理解 3、建设工程合同权利义务的分配原则 施工合同主要目的: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通常为出资人,不宜对发包人提出过高的专业技术要求,发包人承担投资风险,工程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作为专业单位,依靠其专业技术完成工程承揽业务,应当承担法定和约定的施工责任,但对于因市场风险变化引起的法律和合同后果,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承担有限风险为宜。 4、符合中国国情,促进良性交易习惯的形成,发展工程建设

完善八项合同管理制度 完善合同要素结构与体系 强调合同履行程序 完善合同价格类型 注重对发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 实现与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 《示范文本》修改重点 完善八项合同管理制度 完善合同要素结构与体系 强调合同履行程序 完善合同价格类型 注重对发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 实现与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

八项合同管理制度 双向担保制度 合理调价制度 缺陷责任期制度 工程系列保险制度 商定与确定制度 索赔期限制度 双倍赔偿制度 争议评审解决制度

合同要素由原12个增加为20个,并力求系统化,且配置合理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引导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完善合同要素结构 合同要素由原12个增加为20个,并力求系统化,且配置合理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引导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立以监理人为施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提高施工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完善合同要素结构 1999版合同要素:11个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 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及调 整、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 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 2013版合同要素: 20个 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 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 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 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完善合同价格类型,适应工程计价模式发展和工程管理实践需要 按照价格形式将合同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及其它价格形式合同

注重对发承包人施工实践的引导 体现指引和自由竞争双重目标,如在通用合同条款中配置专用合同条款的指向,以充分尊重自由约定 体现对常见违法行为的约束,如增加承诺性条款和项目管理具体措施,防范阴阳合同、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体现对停工、支付、移交、保修等重要合同行为的规范,包括其条件、程序、责任等方面 体现对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如双向担保、合理调价、不利物质条件等 体现对争议解决的及时性,避免合同履行陷入僵局

实现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 反映现行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要求,如条例、司法解释等方面内容 充分借鉴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有关部委发布行业标准文件、FIDIC合同文本 包括:法律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年)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

中国建筑业协会理事 中建协项目管理委员会专家办公室副主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战略发展专家委员 中国统筹法研究会理事 贾宏俊 中国建筑业协会理事 中建协项目管理委员会专家办公室副主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战略发展专家委员 中国统筹法研究会理事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理事

贾宏俊 hongjunjia@126.com

向大家表示 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