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本章目录 概述 1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2 设计文件的编制 3 施工图文件审查 4 法律责任 5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念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念 建设工程勘察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文件的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勘察是基础,设计是灵魂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原则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思考: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与项目管理中并行模式如CM模式等的区别与联系?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委托的条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 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委托的条件 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 直接发包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经批准,以下项目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抢险救灾的 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条件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分包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分包 委托方原则上应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接方 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委托方应向承接方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并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3、评标要求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3、评标要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节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一、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的作用 确保工程的安全性、经济性和适用性 保证和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 合理利用资源,节约原材料 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保证工程建设发挥社会效益
第二节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二、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按标准制定的主体分类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第二节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二、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按标准制定的性质分类 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第二节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二、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按标准制定的性质分类 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推荐性标准
第二节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第二节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二、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设计规范 标准设计 三、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原则 第二节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二、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设计规范 标准设计 三、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原则 工程建设标准的审批、发布 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第三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的依据 项目批准文件 城市规划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第三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设计阶段的划分 二、工程设计阶段 一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第三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二、工程设计阶段 设计阶段的划分 一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存在总体部署问题的建设项目在进行一般设计前还可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
第三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三、工程设计各阶段内容 各设计阶段的内容与深度 1、总体设计 2、初步设计 第三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三、工程设计各阶段内容 各设计阶段的内容与深度 1、总体设计 总体设计的深度应满足开展下述工作的要求:初步设计的开展,主要大型设备、材料的预安排,土地征收谈判 2、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土地征用;基建投资的控制;施工图设计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第三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3、技术设计 4、施工图设计 三、工程设计阶段和内容 第三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三、工程设计阶段和内容 3、技术设计 其深度应能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实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 4、施工图设计 其深度应能满足以下要求: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要求等
第三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四、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 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权限 第三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四、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 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权限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批准;特大、特殊项目,由国务院批准 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在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市、自治区审查批准 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相同
第三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四、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 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第三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四、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 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做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四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概念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四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审查的范围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概念 第四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概念 审查的范围 凡属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进行施工图审查。各地的具体审查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
思考:施工图审查应对设计方案是否可行进行审查吗? 第四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概念 审查的内容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思考:施工图审查应对设计方案是否可行进行审查吗?
第四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 甲级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 甲级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审查人员应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建设部备案
《建设法规》课件 26
第四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三、施工图审查的程序与管理 施工图审查的程序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并作书面登录 第四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三、施工图审查的程序与管理 施工图审查的程序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并作书面登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同时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 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性审查报告 审查结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四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三、施工图审查的程序与管理 施工图审查时限 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 第四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三、施工图审查的程序与管理 施工图审查时限 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 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第四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三、施工图审查的程序与管理 施工图审查处理 第四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三、施工图审查的程序与管理 施工图审查处理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 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第四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四、施工图审查各方的责任 审查机构的责任 审查人员的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五节 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违法责任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 法律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责任 非法承揽业务的责任 非法转包的责任 不按规定进行设计的责任 三、勘察、设计执业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五节 法律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责任 非法承揽业务的责任 非法转包的责任 不按规定进行设计的责任 三、勘察、设计执业人员的违法责任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违法责任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案例1 某厂新建一车间,分别与市设计院和市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生裂缝。 为此某厂向法院起诉市建某公司。经勘察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结论是结构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准 于是某厂又诉讼市设计院,市设计院答辩,设计院是根据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的,故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经法院查证: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车间的地址资料,而是与该车间相邻的某厂的地质资料,事故前设计院也不知该情况。 问题: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
案例1 分析: 设计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设计院,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建某公司。根据案情,由于设计图纸所依据的资料不准,使地基不均匀沉降,最终导致墙壁裂缝事故,所以,事故涉及的是设计合同中的责权关系,而与施工合同无关,即市建某公司没有责任。
案例1 在设计合同中,提供准确的资料是委托方的义务之一,而且要对“资料的可参性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所以委托方提供假地质资料是事故的根源,委托方是事故的责任者之一;市设计院接对方提供的资料设计,似乎没有过错,但是直到事故发生前设计院仍不知道资料虚假,说明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设计院并未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使假资料滥竿充数,导致事故,否则,有可能防患于未然。所以,设计院也是责任者之一。 由此可知:在此事故中,委托方(某厂)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承接方(设计院)为间接责任者、次要责任者。
案例2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案例 原告:××建筑设计事务所 ( 以下简称设计事务所 ) 原告:××建筑设计院 ( 以下简称设计院 ) 案例2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案例 原告:××建筑设计事务所 ( 以下简称设计事务所 ) 原告:××建筑设计院 ( 以下简称设计院 ) 被告:××投资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投资公司 ) 1995.9,原告和原告某设计院下设的某分院 ( 不具备法人资格 ) 签订了联合设计“ ××商厦”协议。随后,设计事务所、设计院某分院与被告签订设计合同。约定: 两原告为被告设计“××商厦”,总设计费20万元。两原告依约完成设计时,即通知被告付费20万元,被告未支付。经催讨未果,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0万元设计费。 被告辩称:被告的“××商厦”属乙级建设项目,而设计事务所设计资质属丙级,属越级设计。原告设计院无营业执照,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不能从事地方上的设计,其下属的某分院更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原、被告间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属无效合同。由于两原告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被告不应承担设计费20万元。
案例2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案例 案件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厦”属“乙级”项目,原告资质属“丙级”,设计院属“乙级”,并具收费资格证书、上海市勘察设计临时许可证。1996.7.16,上海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确认意见,载明:设计院具备建设部建设工程乙级设计资质,并取得进沪许可;设计事务所具备丙级设计资质。 现两设计单位就“××商厦”工程联合设计,根据建设部、上海市有关文件, 两单位之间横向联合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 应予确认。 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设计,而被告未支付设计费属违约 , 被告应即支付所欠设计费。 被告辩称原告设计资质不符,无营业执照不能从事地方上设计,而造成合同无效之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被告付两原告设计费20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 , 上诉至二审法院 ,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案例2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案例 案件审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例2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案例 案件审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设计院某分院虽属编外事业单位 , 但其签约行为上级主管单位设计院承认,并持总院资格证书对外承接任务;设计事务所虽属丙 级设计资质 , 但其与乙级资质的设计院联合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故设计院某 分院、设计事务所与被告签订的本案工程设计合同有效。上诉人未依约支付设计 费 , 应承担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 , 处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案例2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案例 案例评析 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我国对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实行准入制度,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勘察设计企业不能承揽业务,也就不具有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主体资格。 本案发生在《建筑法》施行之前,尽管法院根据当时的规范性文件确认了原告的主体资格,但第13条明确规定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 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如本案涉及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乙级”项目,所要求的设计单位应为具有“乙级”资质等级的单位。
案例2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案例 案例评析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两原告实行联合设计且资质等级不同。关于联合设计的资格认定,在《建筑法》施行之前,这种资格认定要求是比较宽松的,即当其资质等级不同时,以级别高的一方为主,并由其对工程质量负责。但在《建筑法》 施行后,则从严要求。根据《建筑法》第 27 条第 2 款的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 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 ,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 承揽工程。这在审判工作中应予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