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Copyright
案例 一、无极与馒头血案 http://news.sohu.com/s2006/06mantou/ http://v.ku6.com/show/PM81rjp9Uz1KaSpg.html
案例 二 歌曲《传奇》版权拥有者状告王菲和毛宁侵权 http://www.sd.xinhuanet.com/news/2012-12/15/c_114039007.htm
《传奇》版权拥有者孙涌智状告毛宁专辑出版方。 孙涌智认为:歌星毛宁未经他的许可,擅自在专辑《12种毛宁》中翻唱《传奇》属于侵权。而毛宁专辑出版方认为:毛宁演唱歌曲《传奇》并没有侵权。从著作权的层面讲,毛宁在新专辑中演唱的是李健创作的《传奇》,《传奇》的作曲是李健等人,版权应属于李健。可以说与孙涌智并没有多大联系。”
孙涌智状告王菲演唱《传奇》侵权一案却陷入了尴尬境地:尽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早受理了此案,但另一方被告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当时投资承办了王菲个唱),法院却一直找不到他们,无法送达传票。 丁笑天说,当法官将传票寄到王菲所在的香港金牌经纪人陈家瑛公司后,陈家瑛称此案与王菲、与她本人无关,拒绝接受传票。“阿菲只是在个唱上演唱,演唱会又未出DVD,何来涉及版权?”
三、旭日阳刚和汪峰的《春天里》 汪峰VS旭日阳刚:谁的《春天里》?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11-02/12/c_121068076.htm
汪峰要求旭日阳刚不能以任何形式唱《春天里》,你怎么看 ?
四、网吧等放电影须向影著协缴版权费吗? 2011年1月1日起,国内网吧、长途大巴播放电影必须向影著协缴纳一定的版权费用。北京、上海、江苏等七八个省市将成为首批施行区域,由“影著协”聘请地方上“有人脉关系”的人员进行收取。
按照新通过的《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网吧使用电影作品每天需要缴纳的费用为:电脑总量×网吧每小时收费标准×7 按照新通过的《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网吧使用电影作品每天需要缴纳的费用为:电脑总量×网吧每小时收费标准×7.5%。凡播映电影作品的长途汽车,不分使用影片的数量及类别,一律实行统收,每辆车每年收取著作权使用费365至500元。朱永德解释说,如果这个地区的上网费为2元/小时,按照公式得出的收费标准为每台电脑0.15元/天;如果上网费为3元/小时,收费标准则为每台0.225元/天。
第一节 著作权概述 一、什么是著作权 1、概念及其演变 第一节 著作权概述 一、什么是著作权 1、概念及其演变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演变 著作权,最初来自版权,英文为Copy-right。本意为复制权、翻印权。各国都认为著作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中国在宋朝颁布“禁止盗播”的赦令。15世纪威尼斯政府授予印刷商出版专用权,保护的主体是出版商和印刷商。 (2)保护作者财产权阶段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出版商要求通过法律保护他们的翻印权,而不需要特许。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颁布了一个法案——《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以保护出版商和作者的权益。后人将这部法律命名为《安娜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与以往的法律不同,从主要保护印刷到主要保护作者。
(3)全面保护作者权阶段,法国1791年《表演者法》、《作者权法》离开了印刷、出版的基点,以“作者权”的称谓代替传统的“版权” (4)以后大陆法系国家都沿用“作者权法”作为与“版权”相对应的术语。
2、著作权的特征 专有性 地域性 时间性 自动性
第二节、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主体 或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1、原始版权主体——主要指作者,即付出脑力劳动、直接构思创作作品的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作者首先是自然人 《著作权法》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 (2)在作品上署名的人 (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注意:作者的考查点: 付出了艰辛的脑力劳动。所以作者最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应当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和原始的著作权 经过转让和继承从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那里间接地取得著作权,此种权利是第二位的。
在著作权法领域,法律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也将不具备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拟制为作者。 法人、其他组织在特定的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在著作权法领域,法律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也将不具备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拟制为作者。 注意:法人、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人的条件: 1、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2、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 3、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著作权法》13条3款
2、派生版权主体——与原作者形成一定关系而成为版权主体。 雇主 改编者、翻译者、注释者、整理者等 影视作品创作者(署名权和部分财产权归编剧、词曲、摄影等制作者;发行权等归制片厂) 继承或受让 3、特殊版权主体——国家在下列情况下,成为版权主体: 遗赠作品 收归国有
二、特殊作品的主体认定 1、合作作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作品。(可分、不可分) 2、集体作品——在一个或一个法律实体的倡导下,由负责计划、安排、协调、编制和出版整个作品的人总集而成。作品虽为整体,但每部分成果如可分,可存在单独作者。 3、匿名作品——受版权法保护,但一般版权归出版者行使。
案例 《计算物理基础》(第一册),利用计算机开展中学物理研究性学习的指导性教材用书,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年出版。 2003年——2004年,书中作者之一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教研员邵泽义诉该书主编、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教研员杨帆及人民教育出版社侵犯著作权。
邵泽义称:当时自己是本作品的组稿人、统稿人和最主要的撰稿人,杨帆在未与其他作者协商的情况下,把自己署名为主编,把另两位未参加创作的人署名为副主编,并拒绝说明作品的收入情况,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更改署名方式,给付稿酬1万5千余元等。
法院查明,《计算物理基础》第一册是在完成北京教科院组织的北京市中学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课题研究项目过程中形成的,最初的编写计划也是以北京教科院基教研中心物理室的名义组织和安排的,并不是以邵泽义或者杨帆个人名义组织的。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也书面声明该书系著作权归属单位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人为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但因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并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主张权利,法院只好依据署名认定《计算物理基础》第一册的著作权的归属——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反证,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是: 1.创作作品的公民与所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劳动或聘用关系; 2.创作完成作品是公民的工作任务,即属于公民在该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工作任务有时是具体的,明确指示公民创作一部作品;有时是笼统的,由劳动合同、岗位责任制、聘用手续等作概括性规定。职务作品的认定与公民创作作品是否利用上班时间没有必然联系。
(二)职务作品的种类及著作权归属 1.单位作品。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被视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2.一般职务作品。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 中国艺术研究院赔偿4万 “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 中国艺术研究院赔偿4万 《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177幅京剧脸谱,汪鑫福的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
汪鑫福自上世纪20年代起至90年代去世时陆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上世纪50年代时,汪鑫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作。2000年1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季成于2010年初发现《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于2010年8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余元等。
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职务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谱,而涉案脸谱没有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时间完成时间。
不排除部分涉案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时,我国已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利。
法院根据本案证据体现出的情况,认为汪鑫福所绘制的京剧脸谱不属于艺术研究院主张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第二类职务作品。况且,艺术研究院曾书面承认其享有涉案脸谱的所有权,汪鑫福的家属享有著作权。
涉案脸谱属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艺术研究院的矛盾解释混淆了作品原件所有权人与著作权人所享有权利的区别,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人在享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同时,享有该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但不享有该作品的其他著作权,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著作权。
3.特殊职务作品。这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2001年9月,《天下粮仓》剧组约请都本基为该剧题写片名。该月中下旬,都本基将创作完成的“天下粮仓”四字的书法作品交给剧组。该作品各字间散落很多墨迹,代表血泪和粮食。同年9月27日,《天下粮仓》剧组付给都本基稿酬1000元和装裱费500元。后剧组将该作品中的墨迹去掉后作为电视剧片头,保留了原作上都本基的署名。该剧于2001年12月2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天下粮仓”四字的片头题字在会上展示。2002年1月7日,该剧正式播出。
2002年1月,作家出版社出版《天下粮仓》一书。在出书前的2001年11月,作家出版社从《天下粮仓》剧组取得了该剧片名题字,删掉都本基署名后,用于该书封面和封底。该书共印刷2次,总计印数8万册,单价29元。作家出版社使用该作品未经都本基许可。2002年11月8日,作家出版社曾向都本基汇款1940元,但被都本基退回。
都本基原称:作家出版社未经其许可,将其为《天下粮仓》电视剧组题写的片名“天下粮仓”四字用于其所出版的同名图书封面和封底,使用时去除了题字中的墨迹且未予署名,并许可台湾尖端出版社将该题字篡改后使用于同名图书封面。都本基认为作家出版社侵犯了其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和名誉权,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诉讼支出107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以下两种作品不同于委托作品,其著作权归属有自己特定的规则:一是除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其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二是当事人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他的独创性体现在一方面他对原有作品进行了改编、翻译、注释和整理;另一方面又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对原作品作了形式上的变动。 《著作权》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汇编作品是指对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讨论题: 帮名人写自传,著作权归谁? 网上代人写论文,其著作权是否受保护? 书信的著作权归属收信人还是写信人? 动物照片的版权
《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 溥仪在东北抚顺战犯管理所服刑时,由其口述,其弟溥杰执笔,写过一份题为《我的前半生》的自传体悔罪材料。1960年群众出版社将此材料少量印刷成册(因装订灰色封皮,故称为“灰皮本”计45万字),供有关部门参阅。 中央领导同志阅后,指示公安部派人帮助修改整理此材料。公安部领导即指示群众出版社帮助溥仪修改、正式出版该材料。公安部领导及部属的群众出版社领导选定了李文达具体完成这一任务。拟修改书稿及由李文达具体帮助做此工作均争得了溥仪的同意。
1960年4月至5月间,李文达在香山饭店为溥仪整理修改稿件。在附近工作的溥仪每天来向李文达口述,与李文达磋商,并直接撰写写做提纲,审阅李改后的稿件。 经过两个月的时间,整理出16章24万字的修改稿。对原书上册主要是删减和精选(有一部分补充),下册表达东北时期和改造时期,则几乎全部是重新选材,另起炉灶。群众出版社为李文达、溥仪提供了工作条件。
1960年7月-8月,李文达等赴东北实地调查,收集了大量丰富、生动的材料。李文达认为根据这些材料,对初稿还可以大加修改补充。主要的还是“溥仪被改造的那部分”。对溥仪家事部分的许多差误,也需要加以修正。 在以后的撰写工作中,仍由李文达执笔,溥仪回忆口述、提供材料(包括绘出了御膳时的场景,宫内服饰等细节图),以及对写成稿件的审阅修改。比如溥仪在审稿中对修改二稿原本第三章多处提出了具体的书面修改意见和进一步查清核对史实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于1964年3月正式出版了当事人发生著作权争议的《我的前半生》。该书以爱新觉罗•溥仪署名。事后溥仪写下了“四载精勤如一日,挥毫助我书完成;为党事业为人民赎罪立功爱新生”的条幅赠给李文达。此外在溥仪生前的日记中有多处李文达“帮助其修改整理书稿”的记载。
1964年2月6日群众出版社于浩成在关于《我的前半生》一书稿费支付问题的请示报告中称:“全书41万多字,稿酬为11000余元。溥仪是此书的名义作者,曾口头提供资料。为了照顾外界影响,我们考虑应付他适当数目的稿费,具体意见以一半为宜,一次付清,加印时即不再支付……。对于此书的实际执笔者,拟付给一半稿费”。此报告经出版社、公安部办公厅、公安部领导批准后执行。《我的前半生》首版稿酬11700余元,由溥仪和李文达各得一半。
1965年,外文出版社将《我的前半生》译成英文出版,英文本定名为《从皇帝到公民》。 1984年为与意大利以及香港新昆仑营业有限公司改编拍摄《我的前半生》一书,李淑贤、李文达、群众出版社发生了谁享有该书著作权的争议。
你认为《我的前半生》著作权归谁? A 溥仪 B 李文达 C 群众出版社 D溥仪和李文达 E 群众出版社和李文达
1、《我的前半生》一书不同于一般的文学作品,它是在特定历史环境下产生的一部特殊作品。领导交办,由群众出版社及其委派的工作人员李文达帮助溥仪修改创作该书,构成了《我的前半生》一书成书的基本事实。根据该事实,溥仪的作者身份和对该书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受到保护,而不能无视事实,将帮助修改创作的人员当作作者,与溥仪分享著作权。也在这一事实基础上,承认李文达的劳动,保护其合法权益。
2、《我的前半生》一书是由溥仪署名,以第一人称阐述其亲身经历为内容的一部自传体作品。这部作品在形式及内容上均与溥仪个人身份联系极其紧密。它反映了溥仪思想改造的过程和成果,体现了溥仪的个人意志。该书出版后的舆论评价和社会责任,也只能针对溥仪,并且由溥仪个人承担。对这类作品,如果没有明确地约定,不宜认定为与他人合作作品,而应当认定未署名的特定个人为作者的个人作品。
3、对《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的处理要考虑到社会影响和社会效果。领导人、社会知名人士等特殊人物的自传体文学作品,由他人或写作班子参与创作的为数不少。自传体文学作品以外的其他形式作品,由他人参与创作的也很多。这些作品往往对社会具有较大的影响,有的则具有重大影响。如果《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肯定帮助修改创作的人员享有著作权,就可能引起连锁反应,已稳定的民事关系就会引起动荡,影响坏,后果不堪设想。对今后由他人或者写作班子参与个人自传创作的,提倡对著作权归属事先约定。如无约定均以署名的作者为著作权人,参与创作人员要求确认为合作作品的不予支持。
钱钟书信件拍卖案 2013年5月,一批总量逾百件的钱钟书及其家人的信札、手稿将亮相北京中贸圣佳春拍的消息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据了解,钱钟书及其配偶杨绛、其女钱瑗与这批书信、手稿的持有人李国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向李国强寄送私人书信共计百余封,上述信件由李国强保存。 2013年5月26日,杨绛发表公开信,坚决反对钱钟书及其本人、女儿的私人书信被拍卖。27日,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杨绛代理律师向中贸圣佳发出律师函,并于随后向北京二中院提交诉前禁令申请书。在二中院“叫停”之下,中贸圣佳最终宣布停止该拍卖活动。
王凤海(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著作权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作品转让给他人的,作品的物权和著作权就发生了分离。拥有者取得作品的物权,作者则依法保留了著作权。 拥有者对作品享有的是物权,而作者的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当两项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应享有作品的展览权。
2011年,大不列颠自然摄影师David Slater于印度尼西亚希望能拍到一张完美的黑冠猴照片,然而这群猴子其中的一只突然走上前来,查看他的器材,夺走了他的一台照相机,并拍摄了数百张自拍。
但这张照片频繁亮相于世界各大网站,报纸,杂志和电视节目之后,Slater准备状告Wikimedia因为这个组织把照片添加到自己的照片集里让人免费浏览。
三、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的界定 1、作品的定义——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衣服的样式有没有著作权?
实用美术作品 2001年2月,杭州“竹筠”旗袍设计者孙竹君,状告中国民族摄影艺术出版社。1999年3月,该出版社未经原告同意,在《东方旗袍(续)》一书中使用了模特身穿原告设计的56套旗袍的照片。原告认为出版社侵害了她的著作权。
中国民族摄影艺术出版社的代理人认为,照片的著作权应属于摄影师,而不是旗袍设计者。摄影师同意出版,且被告已向组稿人支付过1.3万元的稿费,所以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著作权。
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经合议后当庭判决,出版社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应酌情赔偿原告3万元损失,不得再印制发行《东方旗袍〈续〉》,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中,摄影师与旗袍设计者都有著作权。不同的是,摄影师对其摄影作品享有使用权,而服装设计者享有实用美术的著作权。一个智力成果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要看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定义的作品的范畴。它采取的是例举法的方式,例举为: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九项的规定为未列入前八款的智力成果留下了余地。况且,中国已经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在这两个国际公约中,有关著作权的保护都涵盖了“实用美术作品”,而服装设计所涉及的样式,应属“实用美术作品”。
对于摄影师来说,如果旗袍是被穿在石膏做成的模特上所拍摄的,那么摄影师对此拍摄照片是属于被许可行使“翻拍”形式的复制权,摄影师对照片不享有著作权。如果旗袍是被时装模特穿着表演时所拍摄的,那么照片已渗透了摄影师独创性的劳动,他与设计者同样享有著作权。由于中国民族摄影艺术出版社出版发行照片的行为是发生在1999年3月,应适用旧的著作权法,可以不需原著作权人同意,但必须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2001年10月27日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则规定了更严格的保护方式,即还需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使用。)
新东方的试题有没有著作权? 2000年12月,ETS诉新东方侵权 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简称美国考试中心)主持开发了TOEFL考试,包括写作、听力、语法和阅读四个部分的内容。其中,写作、听力和语法部分的考题(包括题干和选择项)是美国考试中心的工作人员独立命题。1989年至1999年,美国考试中心将其开发的53套TOEFL考试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新东方学校主要从事外语类教学服务。1997年1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新东方学校擅自复制TOEFL考试试题的行为进行稽查。此后,新东方学校针对前述稽查行动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保证书,承认其复制发行TOEFL考试试题的行为侵犯了美国考试中心的著作权。1997年8月17日,美国考试中心许可新东方学校以非独占性的方式复制协议附件所列的录音制品和文字作品(共20套题)作为内部使用,但不得对外销售,协议有效期1年。2000年11月和12月间,美国考试中心购买了新东方学校发行的TOEFL系列教材。该系列教材与美国考试中心享有著作权的TOEFL试题基本一致。
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判决新东方学校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70余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两万余元。
大S伴手礼捅娄子 爱马仕状告娇蕉包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12日07:27 新浪女性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12日07:27 新浪女性 被艺人大S当作婚礼伴手礼而暴红的“娇蕉包”,外观疑似爱马仕公司的柏金包,爱马仕认为娇蕉包违反商标法及著作权法,向智财法院提告求偿,并向台北地院声请假扣押,禁止娇蕉包继续贩卖。
业内人士表示,依商标法规定,不法侵害他人商标权,应就查获侵权商品的零售单价,赔偿五百倍到一千五百倍的金额。如果法官认定娇蕉包侵害爱马仕的商标,赔偿金额将会以娇蕉包的售价,乘以五百倍到一千五百倍,再乘以查获的件数。法律界人士估算,如果娇蕉包被控侵权案成立,以出售一千件、每件一千四百八十元新台币,赔偿五百倍计算,最少要赔偿七亿四千万元新台币的“天价”。
(二)保护条件: 2、 可复制性: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 1、独创性: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 2、 可复制性: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 著作权的客体必须是精神产品,(作品)需要有一定的表现形式,要能够复制。包括口头的形式创作出来的。 特殊情况:计算机软件要求必须固定的某种有形的物体上。
创作思路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某出版社准备出版一套高中化学学习指导丛书,并聘请孙牧华撰写丛书稿。孙牧华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出丛书的整体结构为: 重点难点篇、学习方法篇、实验篇、试题精释篇,并对每篇的主题及内容和体例作了概括性设计。后由于本职工作上的关系,孙牧华不能继续撰写丛书的具体内容, 与出版社终止了合作关系。
出版社为保证丛书的如期出版,又找来从事中学化学教学十多年的袁化生负责编写,并将孙牧华设计的丛书结构和主题内容交给袁化生。袁按照上述设计构思完成了丛书的撰写交出版社出版。 丛书出版后,孙牧华认为出版社和袁化生侵犯了其著作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二 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在丛书中署上孙牧华的名字,赔偿损失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而非创作作品的思想、思路、构思、原则等纯主观性的东西。原告孙某对于丛书的出版提供了一套设计思路,而没有实际参与丛书的任何撰写工作,设计思路不等于丛书本身,即设计思路依法不能取得著作权。原告对被告出版社、袁某侵犯其著作权的指控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没有发表的作品有著作权吗 优秀青年教师郭甲,撰写了一篇关于教学改革方面的,准备参加 本校第四届论文研讨会。为此,找到本校打字员赵乙帮其打印。期间赵乙的同学肖丙看到该论文后很欣赏,随以自己学习为名向赵索要一份,之后以自己的名义在 某杂志上发表。郭了解此事后,指责肖剽窃了自己的论文,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肖则辩解,自己当时看到的郭的论文还未公开发表,自己只是赞同郭的观点,并 下了一番功夫写了该论文,且已正式发表,自己才依法享有该论文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外汇币种走势图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不属于。外汇币种走势图是根据外汇信息进行的一系列的编排整理并以曲线图的形式表现外汇交易变化的图示,所有者对其付出了一定的智力创造劳动。但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出独创性的作品。
2、作品的种类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艺术作品(一)音乐作品(二)戏剧作品(三)曲艺作品(四)舞蹈作品(五)杂技作品(六)美术作品(七)建筑作品(八)摄影作品
四、影视作品 五、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六、计算机软件 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3、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作品的思想 二、违禁作品 三、官方文件 四、时事新闻 五、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的客体(对象)---作品(独创性、可复制性) 1、文字 2、口述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 4、美术、建筑 5、摄影 6、电影、以类似制作电影方法创作的 7、工程、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和模型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违背法律原则;社会伦理公德;妨害公共秩序 不适用著作权法的 ------ 立法、司法、行政文件;时事新闻、立法、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四节 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包括四个方面的权能。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1、发表权 概念 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它是著作权中的首要权利,因为作者将作品创作完成后,如果不行使其发表权,其他任何人身权与财产权均无从实现。
发表权的性质 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第一种主张,认为发表权仅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范畴。第二种主张,认为发表权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 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发表权的保护期和继承问题时,将其与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纯人身权区别对待。
发表权的“发表” (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向作者以外的人“公之于众”。 (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 要看其生前的行为:明确规定不发表的;没有明确的;原物转移的,发表权行使完毕。 例:张爱玲《小团圆》 (3)发表往往受到第三人的限制
2、署名权 概念,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两个方面的权利。作者有权决定在自己的作品上署真名、笔名、艺名、别名、化名或不署名,并有权禁止其他任何未直接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署名的特征: 我国《著作权法》对一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了特别规定,但它们的署名权仍属于作者。如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署名权仍归作者享有。
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 同时,署名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应当注意的是,当作者的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
作者对作品发表后的社会效果要承担责任。修改权包括作者有权自己修改作品和授权他人修改作品。 3、修改权 概念:即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修改权的性质 作者对作品发表后的社会效果要承担责任。修改权包括作者有权自己修改作品和授权他人修改作品。 修改作品可以是对已发表作品的修改,也可以是对未发表作品的修改。对作品的修改,可以在原作上直接进行,如美术作品的修改。
修改权的限制: 通常修改权不能对抗物权。 作者行使修改权时,在一定条件下还会受到某些限制。如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就应当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同意。
4、保护作品完整权 概念: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删除、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其内容、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的变动,以保护作品的纯洁性。 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5、其他著作权人生权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对著作权保护水平较高,还增加了收回作品权、接触作品权和追续权。P114
收回作品权:又称反悔权、追悔权,指作者已经转让作品后,收回已转让或许可的权利,但需要合理补偿。法、德、意、俄规定了此项权利。 接触作品权:画家的画作原件出售后又需修改的情况 追续权:视觉艺术作品被低价卖出,但随后价值越升越高,作者可按售价比例收取版税。
二、著作权的人身权性质 1、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 大陆法系国家强调精神权利,坚持人身权属于著作权人享有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 英美法系国家强调财产权利,著作权仅属于财产权,人身权不在保护之例。转让不涉及人身权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中人身权是否可以让与,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著作权人身权利是不得让与的。
2、著作人身权的不可剥夺性、不可扣押性和不可强制执行性 由于著作权人身权与作者人身利益密不可分,因此尽管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依法剥夺公民的某些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但是作者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不能被剥夺。
3、著作权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 关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否能够继承,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我国采取二元说: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继承,但对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可否继承的问题,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5条中:“著作权人人身权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或保护。”
4、著作权人身权的永久性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著作权人身权中,除发表权以外,不因作者的死亡而消灭,也不因著作权期限的届满而消灭。
三、著作财产权 1、内容: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1.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它是著作权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因为复制是作品能广泛传播和使用的重要手段。
复制的形式 复制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类为手工复制:手抄、手绘雕刻仿制等;另一类为机械复制,印刷、录音、录象等。
讨论: 从平面到立体和从立体到平面算不算复制?P116 根据米老鼠形象制作的玩偶 根据世博会中国馆制作的模型 将歌曲上传到网站供人下载 将网上电影下载自本地计算机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网络小说
2.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除“出售”外,将“赠与”也视为发行的一种方式。发行的方式是灵活多样的,如散发、出借、出售、赠与等。 发行权的行使有两种途径,既可由著作权人自己发行,也可授权他人发行。
发行权的性质 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发行权是由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的使用、处分权中能派生的权利,它应由物的所有人享有,例如:书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发行权也应属于出版社;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发行不仅是作品传播的方式,也是实现作品经济价值的途径,发行权应是著作权的一项独立的权能,由著作权人享有。
在我国,发行权的行使应依法进行。如发行淫秽、反动作品,或由非法经营的商店发售书刊、音像制品,均属于非法发行,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3.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出租权是此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新增加的条款。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7条的规定,即出租权
出租权的范围 《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的租用标的物有三类,即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 因为这一类作品创作成本高,而且复制十分容易,为了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使用者能以合法的方法廉价使用,著作权人可以采取与使用者签订有偿许可使用合同的办法约定租金、承租期限等事项,这样既方便了使用者,也有利于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4.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所谓展览,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展览的目的是为了让不特定多数人观赏。展览的对象可以是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美术作品 从理论上讲,各类作品的作者都有展览权,但从实际情况看,涉及展览权的作品主要是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个别文字作品的手稿及复制件也涉及展览权。展览的作品可以是已发表的或者未发表的。许可他人展览未发表的作品,应推定展览入同时取得了作品的发表权。
5.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财产权之一:使用权
著作权财产权之二 转让权 转让权的概念—— 作者将财产权利全部或部分在版权有效期内一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实际成为版权人。(卖绝版权)
《老鼠爱大米》一曲四卖,是什么问题? 杨臣刚一曲《老鼠爱大米》凭借网络迅速唱红。之后他把自己的作品《老鼠爱大米》先后转让给了4个人: 2002年1月,杨臣刚以2000元的价格把这首歌和《好梦初醒》卖给了田传均; 第二次无偿赠给了王虎; 第三次又把演唱权卖给了武汉歌手誓言; 第四次又以8000元卖给飞乐唱片的歌手香香。
杨臣刚“一曲四卖”的行为引起受让人纷争,甚至要对簿公堂。他也给自己带来了麻烦,他向公众道歉:“我诚恳地向受到损害的公司和个人、向喜爱《老鼠爱大米》和关心我的朋友、歌迷致以深深的歉意!”, 但是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其中一个受让者田传均请求法院依法认定他拥有《老鼠爱大米》,判令杨臣刚赔偿他经济损失2万元。
例 原告胡计海和被告刘凯旋是大学建筑系的同事,胡为副教授,刘为讲师。2001年初,为参加下半年在京举行的国际建筑师大会,胡计海撰写了几篇专业,正准备寄给大会组委会时,刘凯旋觉得论文写得不错,要求胡计海将其中两篇论文给他,胡计海一想两人同事多年关系不错,于是爽快地答应了。
刘凯旋为报答胡计海的劳动愿意支付给其报酬人民币8000元整,同时为防日后不测,刘凯旋要求与胡计海签一份转让协议,约定该二篇论文自刘凯旋支付8000元报酬之日起,其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刘凯旋,即买断,胡计海认可并不得反悔。2001年2月10日,胡计海收到刘凯旋8000元报酬,将二篇论文稿交给刘凯旋,双方在转让协议上签字。几天后,刘凯旋将署名为自己的该二篇论文寄给了国际建筑师大会组委会
2001年底,参加国际建筑师大会的刘凯旋因为上述两篇参会论文学术价值高而得到两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次年又被学校破格晋升为正教授。胡计海知道后,心理不平衡,一气之下向人民法院状告刘凯旋侵犯其著作权,要求法院判决转让协议无效;论文署名作者为原告胡计海;刘凯旋返还论文给胡计海,胡将8000元返还给刘;刘赔偿胡经济损失50000元;撤销刘的正教授职称;诉讼费用由刘负担。
著作权财产权之三 使用许可权 使用许可权的概念——许可是只将相关权利许可给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关权利仍然由著作权人所有。
板权转让和许可的区别 转让和许可使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 1、转让使原知识产权人失去了对版权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该权利归受让人享有;而许可是只是将相关权利许可给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关权利仍然保留。 2、许可一般有时间限制,转让不存在时间限制,转让了即永久归受让人。 3、许可可以就同一权利反复多次许可给不同的人,而转让只能卖给一个人,卖完即失去该权利。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画家张甲与图画爱好者杨乙是挚友,杨是张家的常客,茶余饭后,张常乘兴作画相赠。积年累月,杨收藏张的赠画 50余幅。1992年6月张甲因病去逝,杨十分悲痛。1997年6月,时值张逝世五周年,为表示对亡友的哀悼之情,杨乙从张的生前赠画中精选了30幅,以 长甲的名义出版发行。张的子女得知后,认为杨擅扑克出版张的绘画,侵犯了他们及其你的著作权,遂与杨进行交涉。杨则认为,画既已赠送给自己,自己便取得了 包括权在内的所有权,绘画是以张的名义发表的,自己没有其世盗名,不发生侵犯著作权问题。双方相持不下,张的子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著作权财产权的性质 1、著作财产权的可让与性 我国著作权法承认著作权的可让与性,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不仅可以自己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而且可以与他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将作品的使用权授予他人并获取经济上的利益。
2、著作权的期限性 著作权的财产权是相对的、有期限的 3、著作财产权的可继承性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继承主要是指自然人,而自然人以外的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却只能通过其他的非继承的方式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发生转移。
问题: 赵本山对其表演的小品有著作权吗? 中央电视台的春晚有著作权吗?著作权归谁? 浙江卫视可以免费转播湖南卫视的《我是歌手》吗? 出版社出版辛夷坞的作品,出版社拥有什么权利?
第五节 邻接权 一、概念: 邻接权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通过传播他人的作品而产生的权利。 第五节 邻接权 一、概念: 邻接权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通过传播他人的作品而产生的权利。 邻接权在国际上是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的权利的称谓。
二、邻接权的内容 (1)出版者权:即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和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
(2)表演者权——即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等权利。
赵本山对其表演的小品有著作权吗? 王菲演唱会的领接权属于王菲本人还是演艺组织机构? “我是歌手”被告侵权 “妈妈”词作者索赔20万 http://ent.qq.com/a/20130512/000049.htm
北京晨报5月12日报道,今年1月底,羽·泉在湖南卫视《我是歌手》(观看)第二场演出时以一首《烛光里的妈妈》获得冠军。这首经典老歌由谷建芬作曲、李春利作词,羽·泉演唱的版本在曲调和歌词上都做了改动,此外《我是歌手》在播出时词作者署名上也出现了错误。近日,词作者李春利向湖南卫视、羽·泉以及羽·泉的经纪公司发去了律师函,指出三方存在侵权行为。
《烛光里的妈妈》是李春利于1987年创作的电影插曲,而湖南卫视《我是歌手》节目中则将词作者错误地署名为“王健、李春莉”。此外,羽·泉演唱的版本中有八处歌词改动。 记者昨天就此致电羽·泉经纪人赵先生,对方表示羽·泉本身并不涉及侵权行为,“我们在参加节目之前就已经签订合约,一切版权事宜都由湖南卫视处理,羽·泉演唱的每首歌都报给了湖南卫视,合约中规定版权和改编权都由湖南卫视进行协调。”
(3)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即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广播电视节目播放者权,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者享有自行播放和许可他人转播其广播电视节目以及自行复制发行或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第六节 著作权的 限制和期限 一、著作权的限制是指著作权在行使上的一些限制,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遵守著作权法的某些规定。
根据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为: 合理使用、强制许可、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主要规定了有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限制条款。
1、合理使用 (1)合理使用:指在著作权法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尚处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既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2)合理使用的情况 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 为介绍、评论、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时事新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制作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护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创作发表的作品以汉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
2、法定许可 (1)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直接规定的范围内对作品进行某种使用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法定许可使用作品须具备的条件: 第二,使用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著作权人未发表不得使用的声明; 第一,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二,使用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著作权人未发表不得使用的声明; 第四,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著作权人的权利。
(3)7种法定许可情况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 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仅限于录音制品,如果是录像制品,如电影、电视剧是不适用法定许可的。大大缩小了电视台的法定许可的范围。) 制作和提供课件法定许可 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
3、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区别 合理使用不需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必须支付报酬; 合理使用不需在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使用的前提下进行,而法定许可必须。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永远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2、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1)公民作品的保护期——至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单位作品的保护期——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3)影视作品的保护期——同上 (4)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第七节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一、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 第七节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一、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 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视为违约行为,而由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构成侵害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违法性。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四、实施行为的人有过错?
三、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46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以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47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是刑事责任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违法所得3万元;非法经营额5万元;500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违法所得15万元;非法经营额25万元;5000张),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有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
国内知名美剧网站人人影视站宣布关闭 号称中国最大数字高清门户的高清论坛思路网日前遭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和警方联合取缔,警方以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将该网站CEO周某等8人抓获,30名员工因发布下载资源超过5万次以上也将面临拘留。
国内最大盗版高清门户被查封:30名员工或被拘留
国内首例网络著作权犯罪宣判7人获刑 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电影、电视、音乐作品以种子形式上传至论坛供人下载,并制成硬盘在淘宝网销售,周志全、苏立源等7人被检察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昨日,海淀法院对7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一名主犯获刑5年。据了解,该案系全国首例国内数字高清网站盗版数字高清作品案。
据公诉机关诉称,2008年8月,周志全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思路网站。2009年1月至2013年4月间,周志全雇佣苏立源、曹军、贾晶洋、李赋然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方式,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大量影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形式上传该网站,并通过广告、销售网站注册邀请码和VIP会员资格营利。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寇宇杰雇佣被告人崔兵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至4000余份硬盘中,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经审理,7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昨日下午,海淀法院宣判,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周志全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他6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到3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美大学生下载31首歌被罚$67万 平均每首歌$2.2万 2007年,索尼音乐、华纳兄弟、亚特兰大、Arista、UMG这5大音乐公司联合起诉特南鲍姆,要求他赔偿67.5万美元的损失。当年,此案第一次在法庭审理。在庭上,特南鲍姆承认自己曾经分享过800首左右的歌曲。“用电脑,我上传,也下载了音乐。”他说。
快播盗版 昨日网传,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天下午来到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对该公司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拟对快播处以2.6亿元罚款。昨日晚间,记者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得到证实,该局确实对快播公司送达了通知书
第八节 讨论一:滑稽模仿 回到《无极》与《馒头血案》 第八节 讨论一:滑稽模仿 回到《无极》与《馒头血案》 概念:它借助于某个业已存在的作品,通过改变其某些特征而对原作进行某种调侃或嘲弄,或对一定的社会现象进行评论,达到一种幽默或讽刺的效果。
《西班牙知识产权法》第39条规定“对一部已发表作品进行模仿性滑稽表演不应当被视为那种需作者同意才能进行的改编,但其先决条件为,该表演没有与原作混淆之危险,而且无损于原作及其作者。”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L.122-5条规定:“作品发表后,作者不得禁止:……4)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滑稽模仿、讽刺模仿及漫画。” 澳门特别行政区《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第2条还规定了滑稽模仿属原创作品:“……任何作品只要属原创作品,即属受保护作品;原创作品尤指:……n)讽刺性之模仿及其它文学或音乐作品,即使灵感系来自其它作品之题目或主题。”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4年的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inc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4年的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inc.一案中对版权法中的滑稽模仿进行了系统的总结。此案中,被告Campbell是摇滚乐队2 Live Crew的成员,原告Acuff-Rose音乐公司是著名歌曲“Oh, Pretty Women”的版权人,2 Live Crew乐队对“Oh, Pretty Women”进行了讽刺诙谐的改编,并以Pretty Women为名而发行。原告以侵犯版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定被告的“滑稽模仿”是合理使用的行为,不因具有营利目的而侵害原告的版权,判决原告败诉。
滑稽模仿必须依赖于某个已存的、并且通常是广为人知的作品,而且要使用该作品的特征部分以在读者头脑中唤起原作品并与模仿者新增加的成分相比较,使读者认识到二者所存在的差别,并由于这种不一致而感受到原作品或其风格、思想中的错误、肤浅或者可笑与荒谬的地方,这样才达到了模仿者的目的。但这种模仿通常会引起原作品版权人的不满以致遭到侵犯版权的指控。美国法院认为,滑稽模仿,和其它评论或批评一样,可以主张合理使用。
美国《版权法》107条规定了判断合理使用的四个因素:使用的目的及性质,包括其是否是商业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的数量及质量;对原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这四个因素在判断滑稽模仿是否可以构成合理使用时仍然适用,但基于滑稽模仿的特点,在判断时和其他的合理使用有不同之处。根据对美国判例的总结,可以得出滑稽模仿构成合理使用需满足的条件有:
滑稽模仿不仅仅是版权法的规定,美国还有很多判例对对商标的滑稽模仿进行了阐明。美国的判例中有下面一段话:“商标在公共话语中所占的核心位置(商标所有人所急切追求的一种地位),使他们自然地成为滑稽模仿的对象。对商标的滑稽模仿,即使是带有攻击性的模仿也能传递某种信息。这种信息可能仅仅是我们不需要对企业或产品的形象过于当真,他告诉我们可以自由地嘲笑与某个符号相连的图像……在这些象征及名称与我们的生活结合如此紧密的情况下,剥夺模仿者对它们进行调侃的机会会严重地缩减受保护的自由表达的形式。”其实,这段话同样可以适用于版权法。
http://www.docin.com/p-18679680.html
讨论二:百度文库 作家方:2011年3月15日,由慕容雪村执笔,贾平凹、麦家、郭敬明、阎连科、方舟子、李银河等50名作家签名的“战斗檄文” 《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发表,怒斥百度是“史上最大侵权盗版商”,称百度文库未经任何授权就收录这些作家的几乎全部作品,并提供免费下载,要求百度停止侵权。
两天后,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加入“战团”,公开声援文学界维权的呼吁和行动。
这使得百度再次陷入知识产权侵权的舆论漩涡。 此前,盛大文学亦曾起诉百度文库侵权,称“百度文库不死,中国原创文学必亡”。2010年12月,文著协、盛大文学与磨铁图书公司共同发表了《针对百度文库侵权盗版的联合声明》,称“必将与百度文库的侵权盗版行为斗争到底”。
百度方:文库只是一种资料分享模式,因而并未侵害他人权益。所有的文稿、档案等资料均来自网友上传,而百度本身并不上传侵权的书籍和作品,因此也就不构成所谓的“侵权”。
相关法律规定:P278《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1、互联网管理中的“避风港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如果由于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在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2、 “通知+移除”规则 (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
根据这一规则,百度在没有被告知侵权的情况下,不删除作品也不能被视为侵权。利用这一规则,百度总是回应说,通过文库投诉中心反馈情况,百度会在48小时以内迅速核实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律师观点:百度文库的情况不适用于互联网法规中的避风港规则。因为百度文库对作品实施了分类等编辑加工行为,因而它承担了内容提供商的角色,需要对内容产品负法律责任。 并且,百度文库页面上发布广告,百度文库并不是一个“文档分享平台”,而是商业经营平台。根据法律规定,不能拿未经授权的作品来盈利,否则就属侵权行为。 上海律师协会副会长、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陈乃蔚教授也认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国际法律公约,未经著作人许可,提供网络平台供他人上传、阅读、下载,无论是网络平台提供者还是上传者,都涉嫌侵权。
后续:民营出版商在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组织下,选出代表与百度进行谈判。尽管3月24日晚谈判代表宣布谈判破裂,然而26日,百度方面在巨大舆论压力下终于让步,向作家们道歉并承诺删除百度文库中未经授权的文学作品。三天内,百度文库中2000万份文档骤减99%。虽然目前百度文库已经不再有“文学作品”的分类,但盗版文档有死灰复燃的趋势,作家维权离真正的胜利尚有一段距离。
http://www.huanqiu.com/zhuanti/tech/wenku/ 网络时代的版权困境
国内多家视频下载网站关闭:或为暂避风头 国内知名美剧网站人人影视站宣布关闭
类似案例:全球四大唱片集团旗下11家唱片公司联手诉雅虎中国 科艺百代、EMI集团、环球唱片、华纳唱片、百代唱片、索尼博得曼音乐娱乐等11家国际知名的唱片公司共同状告雅虎中国( 雅虎中国的母公司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音乐下载侵犯著作权。
原告对涉案47张专辑共计233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 雅虎中文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试听、免费下载以及相关链接服务;对歌曲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分类、编排,并提供相关歌曲的音乐盒服务,存储用户搜索到的歌曲链接,方便网络用户试听和下载。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复制并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歌曲;诱使、参与、帮助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歌曲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权。 为此,原告曾向被告发出断开相关链接的通知,但被告未删除相关链接,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50万元。
法院判决:2007年4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删除与原告主张权利的229首涉案歌曲有关的搜索链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
案例: Google 图书馆计划争端
该案始末 Google的全球图书馆计划于2004年底开始。 谷歌称:数字图书馆是对人类的巨大贡献,便于查询。谷歌还称,此举可以保护人类文化遗产。 截至目前,谷歌至少已经扫描了1000多万本图书。 其中过了版权保护期的占10%,市场上不再印刷的占70%,在市场上尚在印刷的占20%。 图书馆计划对于不写书的人来说当然是一个好计划.但是对于作家来说则意味着经济收入的可能减少. 同时,还存在可能垄断的问题. 中国也有过国家图书馆工程,但是同样也有版权问题.陈兴良诉图书馆工程,郑成思诉书生公司,超星星图书馆
美作家协会(Authors Guild)和出版商协会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Publishers) 2005年秋提出诉讼,Google暂时停止该计划. 但在11月,高调复出,称其复印计划是合理使用.
2008年10月,谷歌同这两家机构达成和解协议。谷歌同意支付总共1. 25亿(包含支付作者以及权利登记等各种费用)美元解决该纠纷 2008年10月,谷歌同这两家机构达成和解协议。谷歌同意支付总共1.25亿(包含支付作者以及权利登记等各种费用)美元解决该纠纷. 但对于该和解协议,不少行业机构表示反对。 相关权利人可以在2010年6月5日前提出索赔, 他们可能就整本书得到60美元补偿或者部分内容得到15-20美元的补偿. Google将可以在目录中展示图书,并在提前观看部分显示图书上达20%的内容. Google 也可以在书的页面设置广告,并且销售电子版本图书,所有所得收入的63%归权利人所有.
哈佛图书馆指出,如果不能提出更为合理的条款,哈佛将终止与Google的合作. 各方对协议的反映不一. 哈佛图书馆指出,如果不能提出更为合理的条款,哈佛将终止与Google的合作. 正因为如此,该协议签署方于2009年11月提交了修订版和解协议,希望借此来平息外界不满。法官陈卓光(Denny Chin)此前已初步批准了该修订版和解协议。2月18日, 法庭举行了”公平听证”, 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根据双方现在修订的和解协议,谷歌将向作家做出赔偿,但只包括在北美、英国和澳大利亚出版的图书,以及在美国版权局注册的图书。这份协议将在美国联邦法院批准之后生效. Denny chin并不想很快裁决,他希望听到美国司法部的意见.
法律问题: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 美国判定方法: (1)该使用的目的和特性,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者是否是为了非营利性教学之目的; (2)该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 (3)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内容与作为一个整体的版权作品之间的关系; (4)该使用对版权作品之潜在市场或者价值的影响。
初步结论 Google并不是公益性图书馆,其强调其公益的一面也不能建立在对作家群的利益损害之上. 如果不对”合理使用”进行颠覆性的解释,恐怕难以摆脱侵权的诉讼.即便部分书目只扫描了封面和目录.
国内相关案例 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02)海民初字第5702号 郑成思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实际上是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的七位教师)(2004)海民初字第12509号 樊元武诉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超星数字图书馆)((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93号 )
相关案例 2009年底,法国巴黎民事法庭判定Google赔偿法国大型出版集团Martiniere 30万欧元的赔偿金 (约合美元 43万),并且如果不及时从数据库中移除相关书目,将处以每天1万欧元的惩罚.(该案原告2006年提起诉讼,索赔1500万欧元) 10月13日,央视的《朝闻天下》栏目中报道,谷歌数字图书馆涉嫌大范围侵权中文图书,从中国文字 著作权协会获悉,570位权利人17922部作品在未经授权已被谷歌扫描上网。 2009年12月底,因作品《盐酸情人》未经同意被扫描,中国作家棉棉起诉Google ,索赔6万人民币。中国作家协会声援支持。该案最后达成庭外和解.
Google和解的背后 美国:作者身份不明作品归属于Google(协议使其合法化) 欧洲:隐私权的担忧; 中国:催生盗版产业链 中国的对策: 语言文化上的隐忧 中国:催生盗版产业链 中国的对策: 1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2刑罚? DmitrySklyarov案件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12 家著作权人比较集中的单位和陈建功等500多位我国各领域著名的著作权人共同发起,并于2008年10月24日在北京成立。协会是以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为宗旨,从事著作权服务、保护和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已获得国家版权局正式颁发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是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 构。
著作权热点问题研讨之三
著作权法的修正 2010年2月26日,<著作权法>修改。主要有两处: 1、关于著作权法第四条: 原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改为: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原第一款被删除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1996年,版权局出台过《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配合著作权法的修改,该登记办法现在正在修订之中,新的办法要等待国家版权局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的出台,目前,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正在公示中。 名称有变化,从质押到质权登记办法。表明与传统质押还是有所不同。 从这也不是我们要讲的重点。
四、卡拉OK厅收费的合理性及隐忧 从MTV案谈起: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2004)高民终字第156号 合法购买光盘或者点播系统 获得音乐作品使用许可证(即已经向音乐著作权协会交钱) 华纳唱片公司:基于什么还要收费?
而MTV是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制作的作品,涉及各方面著作权人,其中包括了词曲作者. 音乐著作权协会,代表的是词曲作者 而MTV是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制作的作品,涉及各方面著作权人,其中包括了词曲作者. MTV作者通常被拟制为制片人,至于制片人与各方著作权人之间的关系,通常由合同关系解决. 结论:卡拉OK厅交的许可费用不够 解决方法: 1多收费,仍然交音著协 2设立不同的集体管理组织,向其交费 无论哪一种模式,对于经营者来说,都是一件不爽的事情.但是如果理性地看,应该选择第一种.避免很多重复建设,避免很多管理费用,避免和两个婆婆打交道. 事实上,中国选择了第二种.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音集协是由中国音像协会发起,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国家版权局2006年1号公告,在音集协办理完成民政部的登记手续之 前,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工作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但中国音像协会不是集体管理组织,还存在收费主体不合格的缺陷。音集协成立后,之前以中国音像协会名义开展的收费工作将逐步过渡到音集协,由音集协全面接手并推进。 卡拉OK版权运营中心是音集协负责卡拉OK收费的执行机构,在音集协的领导下开展卡拉OK的收费工作,负责卡拉OK曲库制作发行、维权、宣传、许可、稽 核、交费咨询和洽谈等相关具体事务。 北京天合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是文化部【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的指定运营商,负责以【系统】为依托,开展增值业务。该项业务与版权 收费服务需要大致相似的服务渠道体系,为了节约权利人开支,避免不合理重复建设,最大限度降低成本,在天合公司布置渠道成熟的地方,音集协委托天合公司为 版权使用费收取提供服务。
新闻出版总署 (版权局) 民政部 文化部 音集协 音像协 北京天合文化有限公司 卡拉OK版权运营中心 卡拉OK厅经营者
音著协代表的是词、曲作者的利益;音集协代表的录音、录像、音乐电视制作者的利益。目前,全国有关音乐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仅有这两家。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由其中一个著作 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目前经国家批准只有这两家协会可以对卡拉OK行业进行收费,经两家协会协商确定,统一由音集协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后,在两个协会之间进行分配。
收费及分配情况 《全国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分配方案》已经出台。从2007年到现在,音集协已在26个省份启动卡拉OK版权许可工作,累计收到版权费1.7 亿元,目前可供分配的版权费为1.2亿元。这部分费用将按本次会员大会通过的方案进行分配。在总数中扣除营业及附加税、文化部“全国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卡 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监管平台8%的费用后,运营成本、维权成本、宣传成本以及基础建设成本占其余部分的比例为50%,另外的50%在权利人之间进行分配。
2007年仅收到版权费626万 元,2008年收到4678万元,2009年前三季度收到6778万元,可供分配金额1.2亿元。 此次形成的分配大方案是,刨去缴税,缴纳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占利润的8%,剩余利润的 50%在音集协和天合公司之间分配,音集协的管理成本包括协会运营成本、维权成本、宣传成本、曲库建设、许可、稽核等成本,为23%。受协会委托,提供版权使用费收取服务的天合集团的服务费占27%。另一半利润中,唱片公司占60%,剩余40%由音著协代向词曲作者分发。 对此分配情况各方意见不一.不过,值得留心的是,著作权人怎么看的?收入是否有所增加?其实就是20%的钱分给了著作权人. 音著协对这笔收费能否插手?
我国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1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2年12月17日) 2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08年6月24日 ) 3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2008年10月24日) 4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2008年11月21日) 5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2010年4月16日 )
集体组织设立后的一些举措 音乐著作权协会: 今年开始背景音乐收费,主要为歌舞厅、餐厅、宾馆、商场,以及铁路、民航部门。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付酬办法》),今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新成立的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简称“影著协”)近日宣布,将在全国试点推广“国产电影网吧数字发行平台”,对国内网吧播放国产电影进行统一版权收费,每台电脑每天收费约为0.15元,同时将对播放国产电影的长途客车收取每车每天1元的版权费(5月4日《青年时报》)。
疑惑与隐忧 谁来定标准? 标准怎么定? 收费后怎么分? 著作权人的利益是否能得到维护? 悲观:行政垄断可能导致的官僚化管理损害著作权人利益,得益的是一帮无关的管理者 乐观:有比没有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