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採購文件及採購行為之查察技巧探討 教育部秘書處 杜國正
簡報大綱 壹、善用工具精進稽核技巧 貳、各階段稽核 1.工程預算書圖 2.招標文件 3.評選作業 4.議價、決標作業
稽核技巧 (1) 利用查核系統篩選異常採購,主動稽核監督,以收事半功倍之效。 善用工具研析案情,使異常(缺失)情形無所遁形。(統計、排序、分析) 歸納機關採購辦理模式,俾快速掌握共同性或系統性問題與缺失。
《勞務》採限制性招標依據法條統計 限制性招標依據法條 案件數 §22-1-12 身心障礙(原住民)非營利產品 4 §22-1-13 研究發展 §22-1-14 文化藝術採購 13 §22-1-16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採購 329 (未達) §105-1-2 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 6 §105-1-3 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 23 §23 未達公告金額 371
稽核技巧 (2) 確認不同類型採購之關鍵作業、易滋弊端或易生缺失環節,評估可能發生缺失之態樣(例如評選案件、統包案件、最低標決標案件…其發生缺失情形容有差異,不同作業階段例如招(決)標與履約管理作業階段缺失情形亦有不同) 再針對個案,列出「待(應)查明澄清事項」,逐一釐清查明。
稽核技巧 (3) 蒐齊相關採購文件(專案、書面) 相關事證儘可能當場蒐齊影存攜回,必要時並予錄音或攝影,以免事後遭篡改或湮滅。(專案) (簽辦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開決標文件、契約文件、履約驗結紀錄文件....) 相關事證儘可能當場蒐齊影存攜回,必要時並予錄音或攝影,以免事後遭篡改或湮滅。(專案)
稽核技巧 (4) 留意不合情理或可能產生弊端的細節。 宜多加討論或聽取專家的意見。 稽核意見應寬嚴適中,勿流於形式或有過於嚴苛情形。 違法、缺失或不適當的差別
稽核技巧 (5) 後續追蹤管制不容忽視。 改正措施是否具體可行。 改正措施是否落實。 有無再犯類案缺失(如有加強查核至改善為止) 針對類案缺失重複發生或缺失情形嚴重之機關,適度加強其稽核頻率。
貳、各階段稽核 1.工程預算書圖
單價編列及審查參考 工程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 工程會「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 最新一期臺灣營建研究院定期發行「營建物價」刊物 各市政府工程經費估算原則 各市議會標準單價
單價編列及審查依據 請設計單位提供3家以上材料廠商報價單(含有效期間及其他條款,並經報價廠商簽章) 參考廠牌之功能、價格應合理相當,避免差異過大 透過市場、相關同業公會、同行詢價等,並斟酌數量多寡、區位、加工等價格條件詳實編列,得要求詳列各主要項目成本結構,例如:單價分析 設計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46 條及相關規定內容,提供底價分析資料供訂定底價分析參考 單價偏低之情形,有可能係誤報(例如:少1位數)或故意低報(例如:不平衡標)
(參閱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總則篇、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及公共工程監造制度改進推動方案) 各階段工程經費估算之一般流程表 (參閱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總則篇、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及公共工程監造制度改進推動方案)
常見工程預算圖說問題-(1) 1.預算書編列不合理:預估經費低於應有合理利潤、未考量營建物價變動、部分工項單價偏低、超出計畫核定範圍、面積或內容排擠壓縮材料設備單價、未考量地域因素。 2.設計圖說不合理:完整性不足、規格數量差異過大、特殊造型或施工難度較高、介面整合增高施工難度。 3.材料設備限制競爭:設備及技術規範(資格或規格限制競爭、等級門檻過高)、採用特殊材料、要求材料設備試驗卻未編列試驗費用等。
常見工程預算圖說問題-(2) 4.限制特定工法:施工技術性及困難度高,有工程品質掌控不易、施工成本與工期增加之風險。 5.工期不合理:工期不足、有逾期罰款之風險。 6.招標文件不合理:契約條款、招標文件訂定之合理性(履約內容明確、降低承攬風險、物價指數調整規定、對廠商有不利之規定)、廠商資格不當限制、計價請款條件嚴苛、契約未訂定合理物價指數調整條款、相關保證金不合理性。
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104.03.17工程管字第10400082090號函 重大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 1.環境影響評估(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2.水土保持規劃書及水土保持計畫、3.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編定、4.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5.用地取得、6.都市設計審議、7.候選綠建築證書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8.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保存與維護、9.建築許可(建築執照或特種建築物許可等)、10.河川區域使用許可、11.鄰近、跨(穿)越鐵路、公路施工許可;捷運禁限建範圍施工許可;道路挖掘許可、12.管線箱涵處理及公用管線佈設許可、13.樹木保護計畫、14.評估其他標案影響、15.地上物處理、16.工程預算可支用情形 重大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
2.招標文件
資格不當限制競爭 -1 限特定地區公會之會員、限非屬法規規定之團體會員方可投標,例如限定立體停車塔協會、旅遊品保協會。 廠商承做能力證明(相關經驗或實績)之基本資格,限其取得期間(截止投標期限前數年內)或限定其金額或比例(預算金額之一定比率)。 開標前送樣品審查合格後方得投標。 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亦非依據法令規定,卻限制廠商取得相關證照之人數。 投標當時即必須於指定地區設有分公司或維護站、擁有指定之設備。 信用證明限於等標期間內出具;信用證明未經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承辦人或有權人核章。
資格不當限制競爭 -2 實績或財力門檻較法令規規定更嚴 訂定特定資格未先評估廠商家數及檢討有無限制競爭。 (例如單次契約金額> 2/5*預算金額,或實收資本額> 1/10*預算金額);或巨額勞務採購預算金額3,200萬,廠商資格規定「實收資本額新台幣340萬元以上…截標前5年內…單次契約金額達1,360萬元以上或累計金額達3,400萬元以上並出具證明者」(3,200萬x1/10=320、3,200x2/5=1,280)。 訂定特定資格未先評估廠商家數及檢討有無限制競爭。 廠商資格文件須逐頁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要求廠商於開標時應攜帶資格正本出席,或開標時須攜帶與承攬手冊相同印鑑出席。 影本尺寸與正本不一致,即認定為無效標。 限公部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或國內實績。
資格不當限制競爭 -3 非依法令限設立於機關所在地之廠商方得投標。 辦理土木包工業得投標之工程採購,對於毗鄰地區認定違反法令。 投標廠商資格所定得分包情形,與招標文件標示之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部分扞格。 資格門檻未設限,允許依法不得從事與採購標的有關行業之廠商,亦得參與投標且得標。
案例: 某學校展演館裝修工程採購廠商資格規定: 營業項目應同時具備有室內裝修及音響器材進口及燈光及吊具布幕等相關設備之買賣及安裝業務。 據機關稱:吊具布幕係屬EZ99990其他工程業。 惟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EZ99990其他工程業」之細類項目名稱為「其他工程業 從事E101011至EZ15010細類外其他工程之行業」,並無「舞台、布幕、吊具」等細類名稱。 如以投標廠商營業項目未包括「舞台、布幕、吊具」為由,將廠商認定為不合格廠商,即有違反本會釋例,且有不當限制競爭情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14090號函釋略以「…於審查廠商營業項目時,併應注意下列事項:…三、針對以概括方式載明「(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認定該廠商具投標資格。」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基本資格 Error: 第4條(履約能力有關)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樣品)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對人數予以限制 )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 (5)廠商信用之證明;(截止投標期限前半年內出具,留意其證據力 ) (6)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Error: 廠商承做能力證明(相關經驗或實績)限其取得期間(截止投標期限前數年內)或限定其金額或比例(預算金額之一定比率)。 開標前送樣品審查合格後方得投標。 限制廠商取得相關證照之人數。 投標當時即必須於指定地區設有分公司或維護站。 信用證明限於等標期間內出具;信用證明未經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承辦人或有權人核章。 §4-I-(1)與§5-I-(1)主要差別為前者無後者關於實績之期間、比例或金額之限制。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Error: 第5條 特定資格(特殊巨額採購方能訂定)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採購契約,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 2/5*預算金額或數量,或累計金額或數量≦預算金額或數量 ) (2)具有相當人力者; (3)具有相當財力者;(實收資本額≦ 1/10*預算金額) (4)具有相當設備者;(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 (5)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 (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1)(3)款之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可放寬,不得限縮。 Error: 實績或財力門檻較(1)或(3)款規定更嚴(例如單次契約金額> 2/5*預算金額,或實收資本額> 1/10*預算金額) 例如:巨額勞務採購預算金額3,200萬,廠商資格規定「實收資本額新台幣340萬元以上…截標前5年內…單次契約金額達1,360萬元以上或累計金額達3,400萬元以上並出具證明者」(3,200萬x1/10=320、3,200x2/5=1,280)。 投標當時即必須擁有指定之設備。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14條 Error: 第15條 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就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Error: 限公部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之實績 限國內之實績。 第15條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予以限制。 非屬法令規定,規定須設立於機關所在地之廠商方得投標。 未注意依法僅可承攬登記地或毗鄰地區之採購者,如土木包工業。
資格限制競爭 公告訂有廠商應行現場會勘,並將現場會勘單視為投標必要文件,其未附者視為資格文件不符,為無效標乙節,核屬「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二、(一)所定「訂定之廠商資格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所無或違反或較該標準更嚴格之規定」之情形。
資格限制競爭 某機關辦理抽水站增設抽水站機組工程(非特殊),預算2,880萬餘元,廠商資格「經政府登記合格之乙等營造業以上廠商或機械設備製造業,並持有截止投標期限前5年內(限○ 年○月○日以後承攬)直接承攬單組4.0CMS以上防洪抽水站工程實績證明文件者」
3.評選作業
常見最有利標案件稽核缺失 採購作業 缺失型態 1 招標準備 項次 採購作業 缺失型態 1 招標準備 適用最有利標案件,未確實依採購法第52條第2項於招標前確認其標的屬異質採購,且不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或檢討未臻確實。 2 依第56條第3項規定,逐案報上級機關核准。未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3 評選會成立 委員名單之保密措施未臻周延。 4 評選委員未具備與採購案相關之專門知識。 5 外聘委員未徵得同意後始予遴聘;未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檢送各委員。 6 評選委員總人數是否符合規定,有無須辭職解聘情形;評選會議出席人數及外聘專家學者人數及比率是否符合規定。
常見最有利標案件稽核缺失 項次 採購作業 缺失型態 7 工作小組之成立 未成立工作小組,或成員未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指定。 8 成員中是否至少1人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9 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工作小組未擬具初審意見 初審意見應記載事項有遺漏或內容有欠覈實,如未就全部評選項目或委員指定項目分析並敘明意見或未具體敘明廠商間之差異性等。 10 11 評定最有利標 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或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未提交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12 委員評選未於機關備具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未彙整製作總表,載明相關內容。 13 遇同分(同商數/同名次)時之處理是否符合規定。
常見最有利標案件稽核缺失 項次 採購作業 缺失型態 14 招標文件載明事項、評選項目及子項 對於同分、同商數、同名次處理違反規定,例如: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其處理方式未依該辦法第8條第2款,卻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第15條之1規定辦理。 15 未於招標文件載明評選之相關事項,例如: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未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須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16 採固定費用(率)決標,未增列創意或自由回饋項目。 17 招標文件未明定最有利標係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或由機關首長決定。 18 評選項目(價格或簡報)配分或權重不符規定 19 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未訂定或不明確。
常見最有利標案件稽核缺失 項次 採購作業 缺失型態 20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 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違反法令規定,例如: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或不符合二階段原則之規定;自創法規所無之評定方式。 21 協商及決標程序 決標程序違反規定。如: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者,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廠商議價;以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規定辦理者,於評定優勝廠商後,未再洽優勝廠商議價; 22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有無未經議價程序即行決標;訂有底價者,其底價訂定時機是否符合規定。 23 決標資訊公開 有無依規定將評選(決標)結果通知廠商及刊登公告;決標公告未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評選委員之姓名及職業。 24 履約管理 未依契約、服務建議書或承諾事項切實履行,影響採行最有利標決標效益。
評選委員評選結果明顯差異 評分結果 合計/序位和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甲 80/1 82/1 75/4 237/6 乙 75/3 80/3 79/2 234/8 丙 77/2 81/2 87/1 245/5 丁 70/4 77/4 76/3 223/11
4.議價、決標作業
重大異常關聯(1) A廠商 B廠商 C廠商 甲標案 乙標案 丙標案 某公營事業於同一日開甲、乙、丙三件標案,A、B、C 三家廠商同時投標,機關依GPL§48辦理開標,開標後發現押標金有連號之情形。 A廠商 B廠商 C廠商 甲標案 MD96424 QA85976 MD96428 乙標案 MD96427 QA85975 MD96425 丙標案 MD96429 QA85977 MD96426
重大異常關聯(2) 某機關辦理之採購,其中甲廠商之投標文件(投標廠商資料表) ,其廠商中文名稱卻為乙廠商名稱,另廠商投標文件格式、內容及影印瑕疵處,均有相似或雷同之處。
開、審、決標處理不當 案例:採購「○○○椅」15,998張,預算4,959,380元。 第一次擬訂底價:3,199,600 核定底價:2,863,000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A 3,423,572 3,327,584 3,199,600 不再減 B 4,527,434 C 3,628,285 第二次擬訂底價:4,143,482 核定底價:4,127,400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D 3,759,530
底價 訂定底價-未符細則第53條程序 不訂定底價-未依規定時機成立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審查並提不提出建議金額。 規劃、使用單位未提出分析、未確實訪價 採購單位未簽辦說明建議底價原由 未切實蒐集相關資訊進行分析及簽報 議價案件未參考審查廠商報價或估價單 比價當場改為議價者,未依細則#54參考廠商報價核定底價 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報價內容逐項訂定 不訂定底價-未依規定時機成立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審查並提不提出建議金額。 公告底價-未依細則第53條分析及簽報
開標、議價、比價 機關離職人員代表廠商參與會議。 不分段開標者,開標後未即宣布各廠商標價。 開標決標會議限制廠商遲到者不得入場或參與說明、減價。 開標、議價、比價紀錄 內容缺漏/誤繕日期/簽到表代簽 廢標紀錄底價金額或比率
開(審、決)標作業缺失 -1 時間未到先行開啟標封;或先行審查資格。 濫用4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不開標決標。 有重大異常關聯未為適當之處理,仍續行開標或開啟該廠商標封。 廠商未於外標封書明廠商名稱地址,仍計入合格廠商家數 廠商明顯不符合資格(例如資格規定為甲等營造業,但投標廠商為土木包工業或雜貨店),卻仍計入合格家數。 當場補充規定。 截標後開標前仍接受廠商繳納押標金。
開(審、決)標作業缺失 -2 符合家數規定開標後審標結果,合格廠商家數未達3家,未續行開(決)標。 拒絕接受未填寫抬頭之金融機構支票或本票。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於押標金抬頭填具之機關之名銜誤繕為他機關之名銜。 誤解分項複數決標家數規定,致有應開而未開,或不應開而開之情形。 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所載截標與開決時間相同,機關甫依招標文件規定時間地點進入開標程序,卻有廠商此時始攜帶標封匆匆前來,機關表示已逾截標時間,礙難受理,廠商卻聲稱在在截標前確實已到場。
開(審、決)標作業缺失 -3 僅一家廠商電子領標,無廠商郵(親)購,卻有3家廠商投標,仍續行開標。 機關辦理採購一再出現「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未附押標金、標封內空無一物或擺放報紙,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情形,卻毫無警覺。 允廠商審標時補正投標文件缺漏或失效部分(例如:資格文件未附或失效允廠商補繳)。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未通知廠商須行限制議價次數,於議價達3次(或開決標紀錄填滿)即不允廠商續行減價。 議(比減)價時,暗示廠商減價幅度。
開(審、決)標作業缺失 -4 已進入(平)底價未宣布決標仍要求廠商繼續減價。 履約地點於原住民地區之未達公告金額案件未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或公告金額案件,無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規定之適用,卻仍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招標文件備有減價單,要求廠商事先填妥優先減價及後續3次減價數額,開標後原報價即已進底價,致生決標金額應以何為準據之爭議。 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無正當理由(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 開(決)標紀錄記載不全。
開(審、決)標作業缺失 -5 開標優先減價,書寫願以底價承作,逕予決標。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依序洽各優勝序位廠商議價結果均議價不成,未行廢標,續重行洽優勝廠商2度議價。 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89020421) 決定個別項目契約單價之方式。(100年10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000348752號函)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