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稅務法令介紹 竹東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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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稅務法令介紹 竹東稽徵所

簡報大綱 為什麼要課徵貨物稅 貨物稅相關法令 網路申報

貨物稅小歷史 我國貨物稅之徵收,歷史悠久,早在紀元前10世紀 即有徵收貨物稅。紀元後之唐、元、明、清等朝代, 其貨物稅之課徵係以酒稅、鐵稅、普通貨物稅、釐 金、統捐、產銷稅等不同之稅目進行課徵。 貨物稅稅收佔我國稅收比例約9~11%。

課徵貨物稅的目的 增加稅收 (消費者有多想買? Ex. 美國的誕生) 增加/抑制對某種商品的需求 (配合社會與經濟發展) 例一:98年1月17日增訂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1, 規定自98年1月19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定額減徵 汽車貨物稅30,000元、機車貨物稅4,000元,以振興 相關產業景氣,促進經濟發展,提升民眾換購新車 意願。

例二:98年6月3日增訂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2, 規定自該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購買低底盤、天然氣 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 以及身心 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以因應高齡化社會的來臨,照顧老弱婦孺及行動不 便之民眾,建構無障礙及友善之乘車環境。 例三:100年1月26日增訂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 規定自該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 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以因應綠 色環保潮流,發展高效率能源及低污染車輛,減少 空氣污染及二氧化碳之排放量。

例四:100年12月28日增訂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4, 規定自該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購買油氣雙燃料車並完 成登記者,其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25,000 元,可有效降低我國對石油能源之依賴,紓解高油價對 國內經濟之負面效應,並鼓勵汽車產業投入研發相關車 種,帶動關聯產業發展及勞動力需求,同時達成產業發 展、節能減碳及環境永續等多重目標。 (來源:財政部財政史料陳列室)

貨物稅相關法令 1.貨物稅條例 2.貨物稅稽徵規則 3.貨物稅課稅貨物完稅價格評定規則 4.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 折算課徵辦法

貨物稅條例 總則 應稅貨物稅率、稅額及計稅單位 完稅價格 稽徵 罰則

總則 課稅範圍: 1.本條例規定之貨物,不論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均依本條例徵收貨物稅。(貨物稅 條例第1條) 1.本條例規定之貨物,不論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均依本條例徵收貨物稅。(貨物稅 條例第1條) 2.應稅貨物不論在國內出廠或由國外進口,如不合法定 免稅規定,不問「出售」、「贈與」或「無償貸與」, 均應依法課稅。(財政部54/11/24台財稅發第10350號通 知) 3.測試用電視機既經使用雖需復運出口仍應課徵貨物 稅(財政部67/06/23台財稅第34043號函)

總則 課稅時點及納稅義務人: 貨物稅於應稅貨物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其納稅義務人 如左: 一、國內產製之貨物,為產製廠商。 貨物稅於應稅貨物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其納稅義務人 如左: 一、國內產製之貨物,為產製廠商。 二、委託代製之貨物,為受託之產製廠商。 三、國外進口之貨物,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貨物,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 之廠商者,得向主 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 務人。 (貨物稅條例第2條)

總則 免稅規定: 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貨物稅條例第3條)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7章)

總則 沖退稅: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 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 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運銷國外者。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 原料者。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 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因故變損,不能出售 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 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 請退稅。 (五)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 遇火焚毀或落水沈沒及其他 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 物體消滅者。  (六)以進口及國內產製已 繳納貨物稅之中央系統型冷 暖氣機用之主機或壓縮機裝 置冷凍冷藏設備,經有關主 管機關證明並非屬於冷暖氣 機者。  (貨物稅條例第4條) (中央系統型及汽 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 辦法第5條)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章)

應稅貨物稅率、稅額及計稅單位 橡膠輪胎 水泥 飲料品 平板玻璃 油氣類 電器類 汽車類 應稅貨物(共 7大類)

課稅方式(一)-----從價課稅 稅率 橡膠輪胎 10%~15% 飲料品 8%~15% 平板玻璃 10% 電器類 10%~20% 橡膠輪胎 10%~15% 飲料品 8%~15% 平板玻璃 10% 電器類 10%~20% 汽車類 15%~30%

課稅方式(二)-----從量課稅 稅率 水泥 280~600元 (每公噸) 油氣類 110~6,830元 (每公噸/公秉 )

橡 膠 輪 胎 橡膠輪胎(貨6):凡各種輪胎均屬之。 1.大客車、大貨車使用者:10﹪ 2.其他各種橡膠輪胎:15﹪ 3.內胎、實心橡膠輪胎、人力與獸力車 輛及農耕機用之橡膠輪胎 免稅。 大客車、大貨車橡膠輪胎規格(貨徵3)

水 泥 水泥(貨6):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其應徵稅額如下: 白水泥或有色水泥每公噸徵收新臺幣 600元 水泥(貨6):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其應徵稅額如下: 白水泥或有色水泥每公噸徵收新臺幣 600元 卜特蘭高一型水泥每公噸徵收新臺幣 320元 卜特蘭高爐水泥:每公噸徵收新臺幣 280元 (89.1.1調降為196元) 代水泥及其他水泥每公噸徵收新臺幣 440元

飲 料 品 飲料品(貨8):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 料品均屬之 1.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8﹪。 飲料品(貨8):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 料品均屬之 1.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8﹪。 2.其他飲料品(台財稅字第 09804564950 號令)從價徵收15﹪。 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 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 菜汁免稅。

平 板 玻 璃 平板玻璃(貨9):凡磨光或磨砂、有 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 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 璃條均屬之,從價徵收10﹪。但導電玻 璃及供生產模具用之強化玻璃免稅。 (貨徵6)

油 氣 類 油氣類(貨10): 汽油:每公秉6,830元。柴油:每公秉 3,990元。煤油:每公秉4,250元。航空 燃油:每公秉610元。燃料油:每公秉 110元。溶劑油:每公秉720元。液化石 油氣:每公噸690元。 前項各款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 品,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應徵稅額 課徵。 行政院得視實際情況,在第一項各款規 定之應徵稅額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

電 器 類 電器類(貨11) 從價徵收10%:電唱機(但手提三十二公 分以下電 唱機免稅)、錄音機、音響組合。 從價徵收10%:電唱機(但手提三十二公 分以下電 唱機免稅)、錄音機、音響組合。 從價徵收13%:電冰箱、彩色電視機、錄 影機。 從價徵收15%:除濕機(但工廠使用之濕 度調節器 免稅)、電烤箱。 從價徵收20%(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 節氣溫之各種冷熱氣機等均屬之;其由 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 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15%。

汽 車 類 1.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 之底盤及 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貨 12) (1)小客車:9人座以下小客車 1.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 之底盤及 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貨 12) (1)小客車:9人座以下小客車   A.汽缸排氣量在2,000立方公分以下者: 25﹪   B.汽缸排氣量在2,001立方公分以上者: 30﹪ (2)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含客貨兩 用車): 15﹪ 2.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 及腳踏車裝 有輔助原動機 者均屬之:17﹪ 3.電動車輛:按上述稅率減半徵收。

汽 車 類 4.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 置專供公共 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 郵政供郵件 4.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 置專供公共 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 郵政供郵件 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 符合政府規 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 之各種工程 車免稅。 5.低底盤、綠色環保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 士等公車之 免稅(貨12之2)。 6.3年內購買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 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貨12之3) 7.油電雙燃料車,減徵25,000元(貨12之4)

稅額計算-----完稅價格 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 國產貨物之完稅價格 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 含貨物稅額計算之。 (貨13) 完稅價格之計算方法如左: 完稅價格=銷售價格/ (1+稅率)

銷 售 價 格 前條所稱銷售價格,指產製廠商當月份銷售貨物予批發 商之銷售價格;其無中間批發商者,得扣除批發商之毛 利;其價格有高低不同者,應以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 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 (貨14、貨徵39): 1.以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而無正當理由者。 2.自用或出廠時,無銷售價格。

完 稅 價 格 計 算 方 式 無中間批發商者得採A公式:單位完稅價格=單位銷售 價格×(1-批發商毛利)/(1+稅率) 有中間批發商者得採B公式:單位完稅價格=單位銷售 價格/(1+稅率)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貨18)=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捐。

完 稅 價 格 計 算 方 式 產製廠商出廠之貨物,當月份無銷售價格,致無第十 三條規定計算之完稅 價格者,以該應稅貨物上月或最 近月份之完稅價格為準; 如無上月或最近 月份之完稅價格者,以類似貨物之完 稅價格計算之; 其為新製貨物,無類 似貨物者,得暫以該貨物之製造 成本加計利潤作為完稅價格,俟行銷後再 按其銷售價 格計算完稅價格,調整徵收。 (貨16)

稽 徵 登記 照證 未稅貨物移運 申報繳納

登 記 廠商登記 (貨19、貨徵10) 變更登記 (貨20、貨徵12~14) 產品登記 (貨徵15、17、18) 產品變更登記 (貨徵19、20)

照 證 完稅或免稅貨物,均應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 關領用貨物稅證照。(貨21) 貨物稅應用之照證,分由主管稽徵機關及海 關製發;其種類如下: 完稅或免稅貨物,均應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 關領用貨物稅證照。(貨21) 貨物稅應用之照證,分由主管稽徵機關及海 關製發;其種類如下: 一、完稅照: 為依本條例完稅貨物之憑證 (藍色) 二、免稅照: 為核准免稅貨物之憑證 (橘 紅色) 三、臨時運單:為未稅、記帳或免稅貨物之 臨時移 運之憑單 (白色) (貨徵21)

照 證 完稅照或免稅照不得刮擦或塗改。書寫錯誤者,應在各聯 加蓋「作廢」戳記,不得撕下。其已撕下者,應送請主管稽 徵機關查核後,始得核銷。(貨徵27) 汽車、機車、牽引車、拖車與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 以輛為計稅單位,每輛填發完稅照一張,載明廠牌引擎號碼。 前項非一貫作業之車輛,得憑底盤及車身之完稅照,請領行 車執照(貨徵38)。 產製廠商出廠之應稅或直接外銷免稅之貨物,應按出廠數 量逐批填用完稅照或免稅照(貨徵51)。 產製廠商預領之貨物稅照證,不得轉借或轉售(貨徵49)。

申 報 繳 納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 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 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 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 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 徵機關申報。(貨23)

申 報 繳 納 產製廠商依本條例第二十三第一項規定填具計算稅額 申報書,申報當月份出廠應稅貨物之應納稅額,應一 併檢附下列書表: 產製廠商依本條例第二十三第一項規定填具計算稅額 申報書,申報當月份出廠應稅貨物之應納稅額,應一 併檢附下列書表: 1.繳款書證明聯 2.完稅價格計算表 3.產銷月報表 4.各項照證使用情形月報表 5.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 6.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書表。(貨徵47)

罰 則-----行為罰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補辦或改正 外,處新台幣九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補辦或改正 外,處新台幣九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申請登記者。 二、未依貨物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三、應貼於包件上或容器上之貨物稅查驗證,或經 申請核准以其他特定標 誌替代,不依規定實貼或刊 印特定標誌表示替代者。 四、產製廠商對原料領用或貨物銷存,未依規定保 有原始憑證者。 (貨28)

罰 則-----行為罰 產製廠商逾第二十三條規定期限未申報者,主管稽徵機 關應即通知於三日 內繳稅補辦申報;逾期仍未辦理者, 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核定應 納稅額補徵;逾期 未繳納者,得停止其貨物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貨25) 滯報金、怠報金(貨29) 1滯報金:按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最低3,000元。 2.怠報金:按應納稅額加徵20﹪滯報金,最低9,000元。

罰 則-----漏稅罰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 額處一倍至三倍 罰鍰: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 額處一倍至三倍 罰鍰: 一、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應稅貨物查無貨物稅照證或核准之替代憑證。 三、以高價貨物冒充低價貨物。 四、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五、將貨物稅照證及貨物稅繳款書,私自竄改或重用。 六、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確係漏稅。 七、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八、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九、於第二十五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貨物 出廠。 十、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十一、其他違法逃漏、冒領或冒沖退稅。

罰 則-----漏稅罰 經營販賣應稅貨物之營利事業,持有無 納稅照證之應稅貨物,而未能指認 貨物 來源廠商者,應按前條規定補稅處罰。 經營販賣應稅貨物之營利事業,持有無 納稅照證之應稅貨物,而未能指認 貨物 來源廠商者,應按前條規定補稅處罰。 (貨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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