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法規宣導及油煙污染防制技術說明會
簡 報 內 容 一、前言 二、現行管制概況及分佈 三、餐飲業相關法令 四、空氣污染源及其成分特性 五、空氣污染控制設備介紹 六、油煙排放控制現況 七、空氣污染防制技術成本效益分析 八、結語
前言 近年工時及工作量日益增加 國內餐飲業蓬勃發展數量激增 飲食習慣改變多假外求 鄰近住宅油煙惡臭造成居民困擾
現行管制概況 89-93年由新竹市、台北市、台南縣等處進行餐飲業污染管制專案計畫 行政院環保署於92年草擬餐飲業管制草案 管制法令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
餐飲業分級管制規範 註:1.有效管末控制設備:其去除率至少40%以上,包括靜電集塵機、濕式洗滌 塔、濾材過濾器、後燃燒器等設備。 2.大型餐飲業:資本額2,000萬元以上;中型餐飲業:資本額100~2,000萬 元;小型餐飲業:資本額100萬元以下。
餐飲業油煙廢氣集氣設施規範 項次 項目 設施規範 一、 集氣罩 集氣罩之捕集能力須能完全捕集油煙廢氣 集氣罩如為矩形,則其水平投影面積須超出烹飪作業區周邊15cm以上;若為圓形,則須超出烹飪作業區周邊30cm以上。 集氣罩得設置瀝油槽及集油容器,且於氣罩廢氣進入風管處須設置擋板過濾器。 二、 風 管 風管中之排氣速度至少7.5m/sec。 風管之接縫處須為水密性焊接,彎管處應設置檢修門以方便清洗油垢。 於風管局部較低與轉彎處應設導油孔,以方便洩油。 三、 廢氣 排放口 廢氣排放口不得接至下水道或任何其他溝渠中。 廢氣排放口之位置應與鄰近任何入氣口(含窗戶、門與其他入氣口)之直線距離在3公尺以上。 廢氣排放口應設置採樣孔。 四、 其 他 烹飪區須具備滅火裝置。 所有集氣設施之製作材質應為鋼材或不燃材質。
國內餐飲業空氣污染管制現況 空氣 污染物 排放標準 測定方法 備 註 排放管道 周界 粒狀 1.重量濃度 500 μg/Nm3 備 註 排放管道 周界 粒狀 1.重量濃度 500 μg/Nm3 1.排放管道重量濃度參照JISZ8808或美國EPA TGK method 5。 2.周界參照ASTM. D.4096 3.氣體組成依CNSK 9018或參照JISK 2301。 粒狀物重量濃度依C=1860.3Q-0.386公式計算 排氣量Q (Nm3/min) 30以下 50 100 200 300 800 1000 70000以上 濃度C (mg/Nm3) 411 314 241 206 169 141 129 25 2.不透光率 不得超過不透光率20%,停止、開始運轉時可到40%,但一小時內超過20%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3分鐘。 不透光率採目測判煙。 臭氣或厭惡性異味 高度(公尺) 0~9 9~18 18~30 30~55 55以上 臭氧濃度 3000 9000 30000 50000 10 臭氣及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噴袋法) 臭氣或厭惡性異味濃度係無因次之數學運算值,故無單位。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佈油煙或惡臭」,即從事烹飪而無有效空氣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有散布空氣污染物者視為空氣污染行為。 * 式中C為排放標準(mg/Nm3),Q為排氣量(Nm3/min)
餐飲業概況與分佈 產業分佈 24%台北、新北市 6%新竹市 22%台中市 10%彰化縣 特性典型都會區(台北、新北、台中、彰化、台南、高雄等都會區即佔71.7%) 經營形態中式餐飲佔70%、觀光飯店佔20%(各縣市之比例均相似) 9% 台南市 13%高雄市
餐飲業者經常面臨問題 空污法第31條 污染排放同時 第1項第5款 具有白煙及 禁止之污染行為 臭味之特性 多屬中小型規 位於商業區或 模而污染改善 能力有限 位於商業區或 住宅區致空氣 污染擴散不易
餐飲業製程及污染源 廢氣來源 排放特性 污染程度 油炸區 油霧濃度較高 作業數量小 中等 快炒區 油霧濃度較低 作業數量大 嚴重 蒸煮區 水份受熱蒸發所 產生之水氣 較無影響
空氣污染防制現況 油煙廢氣 上吸式氣罩 風車 風管 水槽 防制設備 排放大氣 廢水排放 (水溝) (容易造成水溝阻塞.造成環境污染)
空氣污染管制法令 水污染管制法令 廢棄物管制法令 餐飲業之相關法令
空氣污染管制法令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 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左列行為: 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左列行為: 三、置放、混和、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 … 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十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空氣污染管制法令 第20條 公私埸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罰責:第56條-公私場所違反第20條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空氣污染管制法令 餐飲業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為空氣污染行為。違反者,處新台幣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小規模餐飲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適用非屬工商廠場應處罰鍰額度之管制對象如下: 以固定或流動攤位從事餐飲業者。 非以攤位營業方式從事餐飲業,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免依商業登記申請登記。違者處新台幣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水污染管制法令 餐飲業定義: 環保署86.12.27修正公告之水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七款 經營飲食店、餐廳或提供飲食之旅館等從事販賣食品、飲品、烹調之事業,設計量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上者。 符合放流水標準: 水污染防制法第七條 事業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水污染管制法令(一) 申請排放許可: 水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 水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 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省(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發給排放許可證後,始得排放廢(污)水。 在水污染管制區禁止行為: 水污染防制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及第四款 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 、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 二、在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 飼養家禽、家畜。
水污染管制法令(二) 罰 則: 水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 罰 則: 水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撤銷其排放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水污染管制法令(三) 水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水污染防制法第五十二條 違反第三十條各款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撤銷其排放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廢棄物管制法令 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六條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 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 污染地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士地定著物。
廢棄物管制法令(一) 廢棄物清理法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 各公私處所應於每日上午八時前,負責清掃戶外四週二公尺以內地區與土地或建築物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商店應於每晚打烊後再清掃一次並經常保持清潔。
噪音污染管制法令 噪音管制法第七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 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 (單位 : 分貝) 第 一 類 第 一 類 日 間 早、晚 夜 間 時 段 區 制 管 量 音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第 四 類 50 55 40 55 60 50 60 70 55 70 80 65
噪音污染管制法令 噪音管制區分類 時段區分 日間 - 07:00 ~ 20:00 晚間 - 20:00 ~ 23:00 夜間 - 23:00 ~ 07:00
空氣污染控制設備介紹 一、過濾裝置 二、濕式洗滌塔 三、靜電集塵機 四、吸煙罩及風車
過濾裝置(1/4)(濾材、擋板) 控制原理 設備結構 擋板過濾器 濾材過濾器 性碰撞等作用,將油滴自氣 流中分離。 利用直接攔截油滴或利用慣 性碰撞等作用,將油滴自氣 流中分離。 設備結構 擋板過濾器 濾材過濾器
過濾裝置(2/4)(水幕式除油裝置) 集塵原理 設備結構 集塵原理 於氣罩內裝設多個噴水口,利用噴霧於集油板表面之方式,使其表面形成一層水幕,當廢氣流經時藉由撞擊或與微細水滴經重力、慣性力等作用而捕集。 設備結構
過濾裝置(3/4)(水幕式除油裝置) 過濾裝置捕集油霧原理示意圖 擋板 吸油棉、過濾網 乾淨之空氣 吸油棉、 過濾網 含油霧及水 份之空氣
過濾裝置(4/4) 技術缺點 處理效率低(約20%左右) 有二次廢液問題 壓損大致需較高馬力風車 清洗/更換頻率頻繁致操作維護困難
濕式洗滌塔(1/3) 控制原理 設備結構 去除粒狀污染物 利用氣體與液體間之接觸,藉由重力、慣性、 熱力及靜電力,將氣體所含污染物傳送至液體 中,達成清淨氣體之目的。 去除氣狀污染物 利用紊流、分子擴散及化學反應使臭味物質傳 送至液體中,達成清淨氣體之目的。 設備結構
濕式洗滌塔(2/3) 捕集油霧原理示意圖 廢氣 廢水 除霧器 噴水口 乾淨空氣
濕式洗滌塔(3/3) 技術缺點 處理效率低(約60%左右) 有二次廢液問題 佔地面積大 壓損大致需較高馬力風車 大型風車易產生噪音 填充材易發生阻塞 清洗/更換頻率頻繁致操作維護困難 有白煙之不透光率問題
靜電集塵機(1/3) 設備結構 控制原理 大多採用低電壓(<15,000伏特) 利用陰極放電使油滴帶電,繼被具電荷相反之集塵板以靜電吸引而收集。處理效率可達90%以上,且收集油滴粒徑可小至0.1μm左右。 設備結構 大多採用低電壓(<15,000伏特) 集塵室之前多有裝置過濾器﹐減少收集板因油垢累積而影響處理效率 部份產品亦設有內部集塵板之自動清洗設備
靜電集塵機(2/3) 荷電方式與捕集油霧原理示意圖 乾淨空氣 廢氣 廢氣 乾淨空氣 收集板(正電) 電極板(正電) 高壓電極(負電) (-) (+) 直流電源 電極板(正電) 乾淨空氣 廢氣 廢氣 乾淨空氣
靜電集塵機(3/3) 技術優點 處理效果佳,可達90%以上 無二次廢液問題 操作維護簡單 佔地面積小,施工容易 廢氣處理風量大,壓損小 處理效果佳,可達90%以上 無二次廢液問題 操作維護簡單 佔地面積小,施工容易 價格略高於濕式洗滌裝置 風車馬力較小,操作費用較低
靜電集塵機之操作與維護 操作管理:依操作手冊之標準作業程序(SOP)並建立完整紀錄,進行例行啟動、運轉、停機等操作及檢查。 維護保養 每日停機前以高壓熱水清洗收集板。 清洗廢液以油脂截留器分離油污。 每季定期由設備公司拆卸清洗及整體保養。
吸煙罩及風車(1/4) 吸煙罩設計應符合下列條件: 水平投影面積應略大於爐臺面積 吸煙罩距爐臺高度須依爐臺產生熱量設計 風車設計應符合下列條件: 排煙管內風速不得小於7.5m/s (建築技術規則第106條)
吸煙罩及風車(2/4) 氣罩加裝擋板式過濾器 瀝油槽、卸油口之裝置
吸煙罩及風車(3/4) 風管設置 風車設置
吸煙罩及風車(4/4) 技術優點 廚房必須裝置之設備有效控制油煙,防止逸散 處理效果尚可,可達15%左右 操作維護簡單
餐飲業可行控制技術篩選 處理設備 油霧處理 能 力 臭味處理效 果 空間需求 初設成本 操作費用 靜電集塵機 *** ***** ** 能 力 臭味處理效 果 空間需求 初設成本 操作費用 靜電集塵機 65 %~95 % 40 %~60% *** ***** ** 濕式洗滌塔 50 %~90 % 30 %~70% **** 擋 板 20%~40% 10%~20% * 濾 材
建議油煙污染改善方案 建議廢氣處理流程 a 油煙廢氣 氣罩 前處理裝置 a 靜電集塵機 風車 煙囪 排放大氣
案例污染改善及經濟效益 改善前後之效率/濃度 經濟效益分析 項 目 改善前 改善後 控制效率 (%) -- 95 排放濃度 (mg/Nm3) 項 目 改善前 改善後 控制效率 (%) -- 95 排放濃度 (mg/Nm3) 10.6 0.5 初 設 費 用 操 作 費 用 減 量 成 本 35.3 萬元 14.8 萬元/年 908 元/公斤
空氣污染防防制設備成本效益分析 防制設備成本迴歸比較
結 語 選用設備應整體考量處理效率、維修難 易與頻率、使用壽命、操作維護費用及 空間大小等因素,以免環保投資浪費。 結 語 選用設備應整體考量處理效率、維修難 易與頻率、使用壽命、操作維護費用及 空間大小等因素,以免環保投資浪費。 油煙廢氣之成份複雜,同時兼具油霧及臭味特性,控制工程進行較艱難。
餐飲無油煙、美食在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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