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讲 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合作 参与多边贸易体制 推进区域贸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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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讲 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合作 参与多边贸易体制 推进区域贸易合作

1.加入多边贸易体制 GATT(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成立 1947年4-10月,23个国家(包括中国)进行关税减让的多边谈判,签署《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 1947年10月,哈瓦那,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美国国会没有通过,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计划夭折 1948-1-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生效 GATT作为临时协定,一直“临时到”1995年WTO成立

主持多边贸易谈判,推进贸易自由化 第一轮(1947.4-10)日内瓦,23国,减税协议123项 第二轮(1949.4-10 )法国安纳西,13国,减让协议147项 第三轮(1950.9-1951.4)英国拖奎,38国,150项。本轮谈判中,4个国家加入,中国台湾退出。 第四轮(1956.1-5)日内瓦,26国。日本加入。 第五轮:狄龙回合(1960.9-1962.7)日内瓦 第六轮:肯尼迪回合(1964.5-1967.6)日内瓦,62国 第七轮:东京回合(1973.9-1979.4)日内瓦,73+29国 第八轮:乌拉圭回合(1986.9-1993.12)乌拉圭

WTO 成立 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据此1995-1-1成立WTO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由16条条文和四个附件组成 附件一:13个多边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附件二: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 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附件四:4个诸边协议:《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牛肉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

基本原则 贸易无歧视原则 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 贸易自由化原则 促进公平竞争原则 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

组织结构 部长级会议—最高决策机构 总理事会 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理事会下属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总干事和秘书处 第一届(新加坡,1996) 第二届(日内瓦,1998) 第三届(西雅图,1999)-西雅图风暴 第四届(多哈,2001)-提议多哈回合谈判 第五届(坎昆,2003) 第六届(香港,2005) 第七届(日内瓦,2009.11.30-12.2) 总理事会 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理事会下属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总干事和秘书处

运行机制 加入和退出机制 决策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多边贸易谈判机制

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回合 2001年启动,旨在改善全球贸易规则,进一步降低贸易壁垒,涉及农业、制造业、服务业、贸易规则、发展等众多议题,涵盖95%的全球贸易。首次将“发展”作为谈判主题,因此又称为“多哈发展议程”。 农业谈判陷入僵局(美国—欧盟/日本—印度/巴西/20国协调组) 2004年达成多哈框架协议,削减农产品保护的指导原则,没有具体减让数字 2005年香港会议通过《部长宣言》,同意在2013年之前逐步取消农业补贴,同时取消棉花出口补贴;免除最不发达国家97%货品的进口关税。但在削减农业补贴、降低非农产品关税和开放服务业等关键领域,谈判仍未取得突破性进展。 2006.7WTO总干事拉米宣布无限期中止谈判 2007年谈判重启 2008年7月日内瓦小型部长级会议,美国和印度在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SSM)上的分歧无法弥合,谈判破灭

WTO与中国 1986年7月10日,中国正式提出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 1995年11月,中国复关工作组更名为中国“入世”工作组。 2001年11月2日,龙永图宣布中国入世最后时间表排定,11日签署入世全部文件。

中国政府在入世议定书中承担的主要超WTO义务涉及以下几个领域:(1)透明度,(2)司法审查,(3)统一管理,(4)国民待遇,(5)外国投资,(6)市场经济,(7)过渡性审议。

2.积极推进区域贸易合作 区域贸易协定(RTA) 政府之间为了达到区域贸易自由化或区域贸易便利化的目标所签署的协定 内容不仅包括贸易协定(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人员流动、货币金融、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标准化等更多领域的相互承诺),也包含经济一体化的不同层次。

区域贸易协定有多种类型 优惠贸易安排(PTA):通过协定对全部商品或一部分商品给予特别的关税优惠 自由贸易协定(FTA):区内各成员国之间废除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实现区内商品的完全自由流动,但每个成员国仍保留对非成员国的原有壁垒。 关税同盟协定(CU):成员国之间完全取消关税或其他壁垒,同时协调其相互之间的贸易政策,建立对外的统一关税。 共同市场协定(CM):成员国在关税同盟的基础上进一步消除对生产要素流动的限制,使成员国之间不仅实现贸易自由化,而且实现技术、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 经济同盟协定(EU):成员国之间不但实现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建立起对外的共同关税,而且制定和执行某些共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逐步废除政策方面的差异,形成一个庞大的经济实体, 完全经济一体化协定:成员国在经济、金融、财政等政策上完全统一,在国家经济决策中采取同一立场,区域内商品、资本、人员等完全自由流动,使用共同货币。

区域贸易协定的效应 静态效应 贸易创造 贸易转移 动态效应 竞争加强 实现规模经济 吸引直接投资 经济资源得到更好利用

实施情况 发展 第一次浪潮(20 世纪50-60s),以1958 年成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EEC) 为标志; 第二次浪潮(20c90s初期),标志是欧洲统一市场的形成,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 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 的诞生; 第三次浪潮(20 c90s后期开始至今),特点是RTA特别是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在全球各地不断涌现。

向GATT/WTO通报的FTA 400多个,目前实施生效的206个(截止2009年11月) 类型 优惠贸易协定(PTA):对部分货物实施关税减让 自由贸易协定(FTA):对大多数货物关税减让 经济一体化协定(EIA):含有服务的合作 货物关税同盟(CU) 目前尚无以共同市场(CM)和经济同盟(EU)通报的RTA

亚洲多边RTA RTA 名称 范围 类型 生效日期 ASEAN Free Trade Area (AFTA) Goods FTA 28-Jan-92 Asia Pacific Trade Agreement (APTA) PTA 17-Jun-76 South Asian Free Trade Agreement (SAFTA) 1-Jan-06 South Asian 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 (SAPTA) 7-Dec-95

亚洲双边RTA RTA 名称 范围 类型 生效日期 Brunei Darussalam - Japan Goods & Services FTA & EIA 31-Jul-08 India - Bhutan Goods FTA 29-Jul-06 India - Singapore 1-Aug-05 India - Sri Lanka 15-Dec-01 Japan - Indonesia 1-Jul-08 Japan - Malaysia 13-Jul-06 Japan - Philippines 11-Dec-08 Japan - Singapore 30-Nov-02 Japan - Thailand 1-Nov-07 Japan - Viet Nam 1-Oct-09 Korea, Republic of - Singapore 2-Mar-06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 Thailand PTA 20-Jun-91 Pakistan - Malaysia 1-Jan-08 Pakistan - Sri Lanka 12-Jun-05

与亚洲以外国家的区域协定 Chile - China Goods FTA 1-Oct-06 Chile - India PTA 17-Aug-07 Chile - Japan Goods & Services FTA & EIA 3-Sep-07 Chile - Mexico 1-Aug-99 China - New Zealand 1-Oct-08 EFTA - Korea, Republic of 1-Sep-06 EFTA - Singapore 1-Jan-03 Japan - Mexico 1-Apr-05 Japan - Switzerland 1-Sep-09 Korea, Republic of - Chile 1-Apr-04 New Zealand - Singapore 1-Jan-01 Panama - Singapore 24-Jul-06 Singapore - Australia 28-Jul-03 Thailand - Australia 1-Jan-05 Thailand - New Zealand 1-Jul-05 US - Singapore 1-Jan-04 Jordan - Singapore 22-Aug-05

中国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 FTA名称 范围 类型 生效日期 ASEAN - China (G) Goods PTA 1-Jul-03 ASEAN - China (S) Services EIA 1-Jul-07 Asia Pacific Trade Agreement (APTA) - Accession of China 1-Jan-02 Chile - China FTA 1-Oct-06 China - Hong Kong, China Goods & Services FTA & EIA 1-Jan-04 China - Macao, China China - New Zealand 1-Oct-08 China - Singapore 1-Jan-09 Pakistan - China

中国正在谈判和研究的RTA 正在谈判的RTA 正在研究的RTA 中国-海合会 中国-印度 中国-澳大利亚 中国-韩国 中国-冰岛 中国-挪威 中国-南部非洲关税同盟 中国-哥斯达黎加

中国-东盟 2002 -11-4,《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在2010 年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并正式启动了自贸区建设的进程。 2004-1-1,“早期收获计划”:对急迫性商品提供优惠关税 从2004 年1月1 日起对500 多种产品(主要是《税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农产品,还包括少量其他章节的产品)实行降税,2006-1-1 以上产品的关税全降为零。 东盟新成员可以较晚地实现早期收获产品的零关税:越南的早期收获产品从2004 年开始降税,至2008 年取消关税;老挝和缅甸的早期收获产品2006 年开始降税,至2009 年取消关税;柬埔寨的早期收获产品从2006年开始降税,至2010年取消关税;

2004年11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2004年11月《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完全获得产品:产品的全部成分均来自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内部。 非完全获得产品:产品价值中一部分来自自贸区内部,另一部分来自自贸区外部 2004年11月《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确定联系方式、机构 确定磋商、调解、仲裁的方式

2004-11,《货物贸易协议》签署,2005年生效。 正常产品最终实现零关税 一轨正常产品约为7000 种,占全部产品的90%以上。中国和东盟六国的一轨正常产品自2005年7 月开始降税,2007年1月1 日和2009年1 月1日各再进行一次关税削减,至2010 年1 月1 日实现零关税,共进行4 次降税。东盟新成员从2005年7 月起开始降税,2006、2007、2008 和2009年的1 月1 日各进行一次关税削减,之后隔一年降一次至2015,7年将关税削减为零,共进行8次降税。 双方各将对不超过150个六位税目的产品列为二轨正常产品。与一轨正常产品的不同是,可以在更长的时间内继续保持5%的税率。中国和东盟老成员5%的税率可以保持到2012 年1 月1 日,之后实现零关税;东盟新成员可以继续保持5%的税率到2018 年1月1 日,之后实现零关税。

敏感产品的不必实现零关税 双方可以将部分产品列为敏感产品:中国和东盟老成员的敏感产品的数目不超过400 个(六位税目),进口额不超过进口总额的10%;东盟新成员敏感产品的数目不超过500个六位税目,不设进口额上限。 一般敏感产品,中国和东盟老成员应不迟于2012 年1 月1 日将其关税削减至20%以下,2018 年1月1 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东盟新成员应不迟于2015 年1 月1 日将其关税削减至20%以下,2020 年1 月1 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 对于高度敏感产品,中国与东盟六国应不迟于2015 年1 月1 日将其关税削减至50%以下,东盟新成员则不迟于2018年1月1 日其关税削减至50%以下。

2007-1,签署《服务贸易协议》,2007-7生效 规范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和处理与服务贸易相关问题 包括中国与东盟10 国开放服务贸易的第一批具体承诺减让表 承诺的适用方式:中国向东盟10 国提交一份统一的减让表,适用于东盟10 国,东盟10 国分别提交各自的减让表(共10份),适用于中国和东盟其他国家。 中国的承诺涵盖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服务(包括计算机、管理咨询、市场调研等)等5 个服务部门的26 个分部门,具体包括进一步开放上述服务领域,允许设立独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及允许享受国民待遇等。

2009-8-15签署《投资协议》 标志中国-东盟自贸区主要谈判完成 包括27个条款。通过双方相互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投资公平公正待遇,提高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为双方投资者创造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公平的投资环境,并为双方的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从而进一步促进双方投资便利化和逐步自由化。

内地与港澳CEPA 2002《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2003《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货物贸易自由化 服务贸易开放 贸易投资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