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建築物施工勘驗作業要點 簡介 主講人:林文進 建築師 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簡報大綱 桃園市建築物施工勘驗作業之相關法令依據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之規定重點 事務所申請監造助理員識別證之辦理方式 結語
桃園市建築物施工勘驗作業 之相關法令依據 建築法第56條 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4條 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 桃園市建築物施工勘驗作業 之相關法令依據 建築法第56條 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4條 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
建築法 建築法第56條 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 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前項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勘 驗項目、勘驗方式、勘驗紀錄保存年限、申報規定及起造人、承造 人、監造人應配合事項,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4條 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依下列施工階段辦理: 一、放樣勘驗:建築物放樣後,挖掘基礎土方前。 二、基礎勘驗:基礎土方挖掘後、澆置混凝土前,其為鋼筋混凝土構造者,配筋完畢,如有基樁 者,基樁施工完成。 三、配筋勘驗:各層樓板或屋頂配筋完畢,澆置混凝土前。 四、鋼材勘驗: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各層鋼骨組立完成裝置模樣前或鋼骨構造、鋼骨結構組立完 成作防火覆蓋之前。 五、屋架勘驗:屋架豎立後蓋屋面之前。 六、承造人於竣工時應檢附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實驗室鋼材及混凝土品質檢驗報 告申報勘驗之文件應經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查核簽章後於該階段工程施工前三日內送達本府方 得繼續施工。但有緊急施工之必要者,監造人或承造人得監督先行施工並於三日內報備,依 第四條規定免由營造業承造及建築師監造之建築物由起造人自行依核定圖樣施工免予施工勘 驗。 有關建築物之土地界址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主管地政機關鑑定之,地界未經鑑定致越界建築者由起造人負責。 本府得指定必須申報勘驗部分,應經派員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其勘驗方式及勘驗項目由本府另定之。 第一項建築工程之各項勘驗紀錄,應與建築執照申請書件及工程圖說一併保存至該建築物拆除或毀損為止。
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 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節錄) 105.02.01府都建照字第1050027817號令訂定 二、安全圍籬之設備內容如下:(略) 六、都市計畫內商業區及住宅區面前道路寬度 在十二公尺以上,其臨接道路長度在十公 尺以上者,應於安全圍籬外設置有頂蓋之 行人安全走廊,以銜接基地相鄰之騎樓或 人行道。 前 項行人安全走廊之寬度至少一點二公尺 ,淨高 至少二點四公尺,使用材料為鋼鐵 料或金屬料,且應兼顧安全及美觀。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 之規定重點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 之規定重點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 六條建築工程施工勘驗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領有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者,應依序申報放樣勘驗、基礎施工 勘驗、各層樓版施工勘驗及屋頂或屋架施工勘驗。但免由營造 業承造及建築師監造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除本府指定應申 報外,免辦理施工勘驗申報。 前項施工勘驗期限,各層樓地板勘驗間隔以十四天為原則,承 造人如擬縮短勘驗間隔,應另提施工計畫並經本府同意。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 之規定重點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 之規定重點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 三、施工勘驗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辦理現場 勘驗: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二樓及屋頂版。 (二)供非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二樓版。 (三)其他經本府指定之項目。 監造人、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應親 自出席會同現場施工勘驗。監造人因故無法到場時,應委託具 桃園市建築師公會核發並報本府備查之事務所職員證者或開業 建築師代理。但前項第三款情形監造人須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 之規定重點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 之規定重點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 四、申報施工勘驗,承造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正本。 (二)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 (三)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申報表。 (四)建築物施工勘驗檢查表及紀錄表。 (五)建築物監造、監督或查核報告表。 (六)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七)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全景及申報樓層之現況照片。 (八)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至現場勘驗相片。 (九)鋼筋(鋼骨)保證書、鋼筋無放射性污染證明或品質證明書(出廠證明書 或TAF認證試驗室檢驗證明)。 (十)前施工階段之混凝土品質保證書、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含檢測數據單) 或強度試驗報告。但申報屋頂施工勘驗者,應於使用執照申請時一併檢具。 (十一)施工期間必須勘驗部分運用內政部認可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或 新材料者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施工期間必須勘驗部分運用隔震元件或消能元件者,其實體試驗及性能保 證試驗(測試)報告書、施工紀錄、照片及專任工程人員與監造人查核紀錄。 (十三)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加註應附文件。 (十四)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 之規定重點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 之規定重點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 監造人委託其他人員至現場勘驗時,應分別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文件: (一)屬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應辦理現場勘驗之情形: 1.委託其他開業建築師,應檢具委託書、受託建築師開業證明文件、受託開業建築 師現場勘驗相片及監造人現場勘驗相片。 2.委託具桃園市建築師公會核發並報本府備查之事務所職員證者,應檢具委託書、 桃園市建築師公會核發並報本府備查之事務所職員證、受託人現場勘驗相片及監 造人現場勘驗相片。 (二)非屬前點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而採書面審查之樓層: 1.委託其他開業建築師,應檢具委託書、受託建築師開業證明文件及受託開業建築 師現場勘驗相片。 2.委託監造人事務所員工,應檢具委託書、桃園市建築師公會核發並報本府備查之 事務所職員證及受託人現場勘驗相片。 工程施工負責人如有異動,承造人應造冊通知監造人,並副知本府。 消防設備審查許可文件,得於二樓版查驗時附卷備案。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 之規定重點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 之規定重點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 五、申報勘驗前,應由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先行勘驗,並依前點填具第一項規定 文件,經監造人勘驗合格會同簽章,交由承造人檢具勘驗申報文件,依規定時限 向本府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但經監造人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須緊急施工者 ,得由監造人監督承造人先行施工,並於施工次日起三日內會同監造人以書面敘 明理由並檢具證明文件報請本府備查。 六、未按規定申報施工勘驗而先行施工者,由承造人於該樓層申報勘驗時,檢附專業 公會或團體出具含有結構材料強度與材質證明文件、無輻射鋼筋及氯離子含量檢 測結果符合規定之安全鑑定報告書。 前項安全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未合格者,起造人應立即停工,並向本府提報結構 補強計畫並辦理變更設計,無法補強者應予拆除。 第一項專業公會或團體之資格為建築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或其 他經政府核准立案,其章程中規定有建築物工程鑑定業務項目之專業團體。
事務所申請監造助理員識別證 之辦理方式 現場勘驗委託事務所員工之資格認定 建築師事務所協助監造之從業工程技術人員資格認定之法令依據: 事務所申請監造助理員識別證 之辦理方式 現場勘驗委託事務所員工之資格認定 建築師事務所協助監造之從業工程技術人員資格認定之法令依據: 62.01.30台內地字第503544號、 65.01.15台內營字第666925號、 71.10.06 台內營字第110348號、 91.06.10.營署建管字第 0910031690號、 91.08.19台內營字第0910009276號 等以上相關解釋函示說明: 有關「建築師承辦業務時,自可由其事務所內依法登記有案之 相關技術人員協助辦理,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事務所之從業工程人員資格應具高職以上學校之土木、水利、建築、衛生工程、電機工程、機械工程、環境工程等科系畢業,並有畢業證書者,辦理登記時應由當事人提供勞保卡或健保卡或薪資扣繳憑單以茲證明。」。
事務所申請監造助理員識別證 之辦理方式 向桃園市建築師公會申請核發事務所職員證 申請時應檢具相關文件: 事務所申請監造助理員識別證 之辦理方式 向桃園市建築師公會申請核發事務所職員證 申請時應檢具相關文件: 1.建築師之授權書正本及職員畢業證書影本 、在職證明影本(勞保投 保證明或健保投 保證明或薪資扣繳憑單等擇一檢附)。 2.事務所辦理監造助理人員之登記,只要檢 附資格證件齊全即可申辦,但每位監造助 理員只限登記於一家事務所之下,如有異 動登記須先繳回原事務所識別證之後,始 可再申請新事務所之識別證。 3. 配合105.06.01新實施作業要點,公會將 於5月開始辦理換發監造助理人員識別證 並於5月底報府備查,未來於每月底報府。
感謝聆聽、簡報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