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簡介 報告人: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許建榮
許建榮簡歷 學歷:國立東華大學公行所碩士 經歷: 遠洋漁船報務員、里幹事、戶籍員、人事助理員、學習法院書記官、人事副主任、政風室主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
許建榮簡歷 考試: 一、63年遠洋漁船報務員考試及格 二、64年基層特考丙等里幹事及格 三、66年基層特考丙等戶政人員及格 四、70年乙等調查人員特考及格 五、73年普考法院書記官及格 六、80年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 七、82年高等檢定考試法務類及格 八、83年乙等特考司法官考試及格 九、91年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
前言 一 99年5月26日總統公布,101年10月 1日施行,其中第6條及第54條凍結 適用。 二 立法目的: 避免人權被侵害 一 99年5月26日總統公布,101年10月 1日施行,其中第6條及第54條凍結 適用。 二 立法目的: 避免人權被侵害 保障個人隱私權
新法增修行為規範 一、告知義務 二、蒐集、處理及利用 三、特種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四、當事人書面同意 五、當事人之權利
告知義務─告知事項 告知事項─向當事人蒐集個資時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 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18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個人資料類別 代 號 識別類: (法務部法101令字第3107600號令頒134項個資類別) 代 號 識別類: C○○一 辨識個人者。 例如:姓名、職稱、住址、工作地址、以前地址、住家電話號 碼、相片、指紋、電子郵遞地址及其他任何可辨識資料 本人者等。 C○○二 辨識財務者。 例如:銀行帳戶之號碼與姓名、信用卡或簽帳卡之號碼、個人 之其他號碼或帳戶等。 C○○三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例如:身分證統一編號、保險憑證號碼、殘障手冊號碼、退休 證之號碼、證照號碼、護照號碼等。 代 號 其他各類資訊: C一三一 書面文件之檢索。 例如:未經自動化機器處理之書面文件之索引或代號等。 C一三二 未分類之資料。 例如:無法歸類之信件、檔案、報告或電子郵件等。 C一三三 輻射劑量資料。 19
告知義務─告知事項 告知事項─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時 一、資料來源 二、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三、蒐集之目的。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五、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六、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20
告知義務─免告知情形 免告知─向當事人蒐集 (政風人員舉發犯罪、稅務人員查稅、傳染病通報)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保險法177條之1)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 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刑訴法、醫生通報法定傳染病) (防災與救災注意比例原則:損害最小,成本最低)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政風人員舉發犯罪、稅務人員查稅、傳染病通報) 四、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告發車手詐欺)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21
告知義務─免告知情形 免告知─非由當事人提供 一、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 四、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 五、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24
個資法所稱之個人資料 一般 資料 醫療 基因 性生活 健康檢查 犯罪前科 特種 資料 其他 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生存自然人: 姓名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 特徵 指紋 婚姻 家庭 教育 職業 病歷 聯絡方式 財務情況 社會活動 一般 資料 醫療 基因 性生活 健康檢查 犯罪前科 特種 資料 其他 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6 11
名詞定義:§2 一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護照號碼、特徵、指紋…..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資料。(例示外個資e-mail、名片?) 二 個人資料檔案: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
名詞定義: §2 三、蒐集:直接蒐集-間接蒐集 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為建立或利用個人料檔案為資料之紀 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 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 利用。
名詞定義: §2 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 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公務機關以外之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十、特殊個人資料: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 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
蒐集、處理、利用個資違法判斷原則 一、審查是否屬個資法所規範之個資? 二、審查是屬公務機關抑屬非公務機關? 1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而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2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 連結之影音資料。(google街景影片?) 二、審查是屬公務機關抑屬非公務機關? 三、審查是否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 四、審查已否告知? 是否修正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資應自修法 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告知(保留未施行)
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不用適用本法之個人資料 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10
個人資料運用流程 個人資料 蒐集 處理 利用 告知義務 一 般 特 種 特 定 目 的 內 特 定 目 的 外 非 向 向 當事人 當事人 16
特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 § 6 一、原則:不得蒐集、處理、利用:(為公共利 二 、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特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 § 6 一、原則:不得蒐集、處理、利用:(為公共利 益?當事人書面同意?) 二 、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法律明文規定(刑訴法、傳染病防治法26條) 2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且有 適當安全維護措施。(比例原則:損害最小,成 本最低,例衛生署為防治傳染病)
特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 § 6 所謂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細則12) 係指防止被竊等而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之措施,包括下列措施 特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 § 6 所謂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細則12) 係指防止被竊等而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之措施,包括下列措施 1配置管理人員相當資源。 2界定個人資料範圍。 3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4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5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特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 § 6 6資料案管理及人員訓練。 7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8設備安全管理 9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特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 § 6 6資料案管理及人員訓練。 7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8設備安全管理 9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10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11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特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 § 6 自行公開指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 揭露(例:部落格、臉書) 4 公務機關或學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 3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 料。 自行公開指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 揭露(例:部落格、臉書) 合法公開指依法公告或公示。 4 公務機關或學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 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 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 處理或利用。(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 部訂定 例:衛生署傳染病防治統計 )
委託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 4 一、視同委託機關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 料。 二、委託人對受託人之監督機制: 料。 二、委託人對受託人之監督機制: 1 預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之範圍、類別、 特定目的及其期間。 2 受託者採取相當安全維護措施。(細則12條第2項)
委託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 4 3有複委託者,其約定之受託者。 4受託者或其受僱人違反本法、其他個資保護法 律或其法規命令時,應向委託機關通知之事項 及採行之補救措施。 5委託機關如對受託者有保留指示者,其保留指 示事項。 6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個資載體之還返及受託者履 行委託契約儲存方式而持有之個資刪除。
委託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 4 三、定期確認執行狀況記錄之。 四、受託機關如認委託機關指示違法應 即通知委託機關。
當事人之權利 § 10-13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未成年得否請求?)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當事人之權利 § 10-13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未成年得否請求?)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例外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得拒絕答覆請求閱覽製給複本情形: 1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等 2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偵查不公開) 3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檢舉逃稅案檢舉人 人名籍、第三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重大利益)
當事人之權利 § 10-13 三、請補充或更正。(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限於事實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之錯誤;鑑定結果、意見不得更正、補充。有爭議時-註明 並陳;更正補充之通知。)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刪除與停止使用原因:特定目的消失、 期限屆滿、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 以上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人資料 § 15-16 一、特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應依第六條規定。 二、應有特定目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人資料 § 15-16 一、特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應依第六條規定。 二、應有特定目的。 限制:1不得逾必要範圍:偵訊問家庭狀況 2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蒐集性關係供發補助品 3特定目的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犯罪偵查、技師、律師管理) (二)當事人書面同意。(電子簽章法之簽章?)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 代號 特定目的項目 001 人身保險 002 人事管理 (法務部法101令字第3107600號令頒182項特定目的) 代號 特定目的項目 001 人身保險 002 人事管理 003 入出國及移民 007 不動產服務 036 存款與匯款 064 保健醫療服務 084 捐供血服務 116 場所進出安全管理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34
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15-16 (二)為維國家安全(徵兵)或增進公共利益。 (鄉公所災害調查)。 一、特殊個人資料應依第六條規定。 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15-16 一、特殊個人資料應依第六條規定。 二、應於執行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 (鄉公所災害調查)。 三、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四、特定目的外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家暴法、兒少保障法之通報) (二)為維國家安全(徵兵)或增進公共利益。
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15-16 公共利益意義 :大法官釋字689號 如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 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之維護 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15-16 公共利益意義 :大法官釋字689號 如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 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之維護 政府施政之妥當性 公職人員之執行職務與適任性 政治人物言行之可信任性 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之言行 (社會司為推動殘障福利而調取戶籍資料)。
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15-16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提供急需救助名單、災難失蹤人名單、自殺防制) 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15-16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提供急需救助名單、災難失蹤人名單、自殺防制)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舉發車手詐欺) (五)公務機關或學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 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 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統計納稅資料作為 賦稅參考)
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15-16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戶政司提供殘障人士、 低收入戶戶籍供救助) (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公務機關利用個資幾個問題? 檢察機關利用個資問題?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具有中華民國國民國籍並在中華民國籍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 第18條問題:下列政府資訊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1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秘密事項 或限制公開者。 2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 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 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公務機關利用個資幾個問題 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4、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 3、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但對 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4、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 製作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 者。 5、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 6、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 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 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7、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
公務機關利用個資幾個問題? 8、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 9、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 。 檔案法第17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第18條: 各機關得拒絕提供檔案情形: 1有關國家機密者。 2有關犯罪資料者。 3有關工商秘密者。 4有關人事及薪資料者。
公務機關利用個資幾個問題? 6、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行政程序法第19條: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1、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2………. 3……….. 4、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5………. 6……
公務機關利用個資幾個問題? 行政程序法第39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行政程序法第40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文書、資料或物品。
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之維護 § 17-18 一、公告個人資料檔案 (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二)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 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之維護 § 17-18 一、公告個人資料檔案 (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二)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 目的。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之維護 § 17-18 二、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 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三、主動或依請求更正。 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之維護 § 17-18 二、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 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三、主動或依請求更正。 四、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刪除、停止蒐集 處理利用。 特定目的消失指: 1公務機關裁撤或改組無承受機關或營業項目變更而與原蒐 集目的不符。
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之維護 § 17-18 2非公務機關歇業、解散而無承受機關,所營事業項目變更而與 五、違法蒐集處理利用主動停止。 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之維護 § 17-18 2非公務機關歇業、解散而無承受機關,所營事業項目變更而與 原蒐集目的不符。 3特定目的己達成而無繼續處理或利用之必要。 4其他事由足認該特定目的己無法達成或不存在。 五、違法蒐集處理利用主動停止。 六、事故查明主動通知。 七、定安全維護規定。
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人資料 § 19 一、特殊個人資料依第六條規定。 二、有特定目的。(不得逾必要範圍並與蒐集之目的 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訂定)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法律明文規定。(洗錢防制法銀行提供匯 款資料 )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 係(訂約前之接觸、契約無效等,不以修正後為限)
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人資料 § 19 (三)當事行自行公開(記者會)或其他已 合法公開(網路、裁判書)之個人資料。 (四)學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 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 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資料 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該特 定人)
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人資料 § 19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網路人肉搜索)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透 過大眾傳播、網路、新聞、雜誌、政府公報及其他一般 人可得知悉或接觸而取得之管道,例公務員財產申報資 料) 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 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 限。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20 一、特殊個人資料利用依第六條規定。 二、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不得逾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20 一、特殊個人資料利用依第六條規定。 二、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不得逾 必要範圍並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影印身分 證?) 三、特定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法律明文規定。(公司扣稅資料呈當供證、呈 報納稅人扣繳憑單所得稅法92條)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呈報法定傳染病歷)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20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救災)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20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產上之危險。 (保險公司提供被保險人資料幫助緝兇)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救災) (五)公務機關或學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 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 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 當事人。(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該特 定人)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20 (六)當事人書面同意。 四、利用之限制: 1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 止利用其個人個資料。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20 (六)當事人書面同意。 四、利用之限制: 1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 止利用其個人個資料。 2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 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府所需費 用。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21 五、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限制 1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2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21 五、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限制 1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2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 3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 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 4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 人資料規避本法。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22 六、個人資料之安全維護: 1採行適當之案全措施,防止個資被竊 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 § 22 六、個人資料之安全維護: 1採行適當之案全措施,防止個資被竊 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2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 務終止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個人資料之維護檢查 § 22-27 一、檢查主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檢查內容: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 個人資料之維護檢查 § 22-27 一、檢查主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檢查內容: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 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 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 行性業務檢察查。
個人資料之維護檢查 § 22-27 三、檢查方式:命相關人員為必要說明 、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 證明資料。 四、檢查得為處置:沒入、扣留、複製 個人資料之維護檢查 § 22-27 三、檢查方式:命相關人員為必要說明 、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 證明資料。 四、檢查得為處置:沒入、扣留、複製 檔案、命人看守或交由 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人保 管。
個人資料之維護檢查 § 22-27 五、不服檢查之救濟: 聲明異議-行政訴訟 六、主管機關處分: 1禁止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之維護檢查 § 22-27 五、不服檢查之救濟: 聲明異議-行政訴訟 六、主管機關處分: 1禁止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2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 3沒入或命銷燬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之維護檢查 § 22-27 4公布非公務機關之違法情形及其姓名 或名稱與負責人。 5裁罰處分比例原則:在必要範圍內, 個人資料之維護檢查 § 22-27 4公布非公務機關之違法情形及其姓名 或名稱與負責人。 5裁罰處分比例原則:在必要範圍內, 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 方法為之。
違反個資法之刑事責任: § 41-45 萬元以下罰金。 4意圖營利犯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個資法之刑事責任: § 41-45 一、刑事責任: (一)1行為違反(第6條非法蒐集、處理、利用特殊個資、15條公務機 關非法蒐集或處理個資、16條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資、19 條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或處理個資、20條非公務機關非法 利用個資、21條非公務機關違法傳輸個資等) 。 2足生損害他人者。 3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 萬元以下罰金。 4意圖營利犯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個資法之刑事責任: § 41-45 (二)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 2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 違反個資法之刑事責任: § 41-45 (二)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 2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 3 致妨害個人資料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4處五年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萬 元以罰金。 (三)國外犯罪仍適用處罰規定。 (四)公務員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五)告訴乃論惟如對公務機關犯擅自變更刪除個資者 為公訴罪。
違反個資法之民事責任: § 28-40 二、民事責任: (一)公務機關: 1、無過失責任,但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 致不在此限。 違反個資法之民事責任: § 28-40 二、民事責任: (一)公務機關: 1、無過失責任,但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 致不在此限。 2、財產損害能證明依其證明,不易或不能證明每人每 一事件500-20000元,同一原因多人受害總額限2 億元不同原因不在此限。 3、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得請求相當賠償金額或回復 名譽之適當處分。。
違反個資法之民事責任: § 28-40 (二)非公務機關: 1、舉證責任倒置: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免賠。 違反個資法之民事責任: § 28-40 (二)非公務機關: 1、舉證責任倒置: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免賠。 2、財產損害能證明依其證明,不易或不能證明每人每 一事件500-20000元,同一原因多人受害總額限2 億元不同原因不在此限。 3、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得請求相當賠償金額或回復 名譽之適當處分。
違反個資法之其他法律責任 § 28-40 (三)團體訴訟: 1、20人以上授權起訴。 2、專屬管轄。 3、訴訟中公告曉示後,得擴張應受判決 違反個資法之其他法律責任 § 28-40 (三)團體訴訟: 1、20人以上授權起訴。 2、專屬管轄。 3、訴訟中公告曉示後,得擴張應受判決 事項。 4、訴訟標的超過60萬元免繳判裁判費 (四)行政責任:限非公務機關
伍、結語: 二、值茲人權意識高張之際,可以預見,爾後, 一、個資法施行後,雖其間不確定法律概念甚 夥,有待法院於具體個案中裁決始能有例 可循。 二、值茲人權意識高張之際,可以預見,爾後, 違反個資法之民、刑事案件,將層出不窮, 人民公僕之你我,自當時加警愓。
報 告 完 畢 敬 請 指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