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Seven Criminal Law 第七章 刑 法
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犯罪 第二节 犯罪 第三节 刑罚 第三节 刑罚 第四节 犯罪的具体规定 第四节 犯罪的具体规定 Section 1 Outline of the Criminal Law 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概述 Section 2 Crimes 第二节 犯罪 第二节 犯罪 Section 3 Punishments 第三节 刑罚 第三节 刑罚 Section 4 The Concrete Provisions of Crimes 第四节 犯罪的具体规定 第四节 犯罪的具体规定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制定与修改 二、刑法的任务与基本原则 三、刑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Section 1 Outline of the Criminal Law 第一节 刑法概述 ⅠThe Making and Amending of the Criminal Law 一、刑法的制定与修改 ⅡThe Tasks and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riminal Law 二、刑法的任务与基本原则 Ⅲ The Space Scope and Temporal Effect of the Criminal Law 三、刑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生效。 1997年3月14日修订并公布,1997年10月1日生效。 之后又陆续颁布了7个刑法修正案。
我国刑法体系 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 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分则 十类犯罪 犯罪 刑罚 犯罪和刑事责任 量刑 累犯 减刑 时效 假释 缓刑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分则 十类犯罪 刑罚的具体运用 刑法的基本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犯罪 刑罚 犯罪和刑事责任 数罪并罚 量刑 累犯 自首立功 减刑 时效 假释 缓刑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管制 刑罚的种类 没收财产 拘役 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 罚金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
二、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ⅡThe Tasks and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riminal Law 1. The Tasks of the Criminal Law (一)我国刑法的任务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罪刑法定原则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2.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riminal Law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 The principle of “nulla poena sine lege” 罪刑法定原则 2) The principle of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3)The principle that the punishment fits the crime 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 空间范围 时间范围 一般规定 特殊规定 生效时间 失效时间 溯及力 领陆领海领空 享有外交特权豁免权 民族自治地方 单行法与附属法 生效时间 时间范围 特别行政区 失效时间 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保护原则 普遍原则 刑法理论上空间效力的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我国刑法(属地原则)中国人或者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我国刑法。(属人和保护原则) 刑法理论上空间效力的原则 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保护原则 普遍原则
案例分析 被告人某甲,外籍,我国某大学留学生。1990年5月某日,某大学部分留学生之间发生殴斗。留学生某甲用刀刺中另一国家的留学生某乙的腹部,某乙因肝脏受损伤,抢救无效,次日在医院死亡。 本案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本案适用我国刑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不论是我国公民、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都适用我国刑法。本案被告人某甲系外国人,但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交人员,其刑事责任不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适用我国刑法处理。
刑法理论上溯及力的原则 从旧原则 从新原则 从轻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案例分析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刑法对于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张某等人伪造国家货币的行为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处罚较重,刑法规定处理要轻。因此,根据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张某等人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处理,而不适用刑法生效前的刑事法律规定。 被告人张某,某单位职工。1975年至1979年间,以张某为首伪造人民币15万元。1981年张某等均被捕归案,并公认了全部事实。 问:张某等人的行为是否适用刑法处理?为什么? 注:刑法规定,伪造国家货币的首要分子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实施前的法律规定,首要分子或接情节特别严重者处以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Section 2 Crimes 第二节 犯罪 Ⅰ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rimes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Ⅱ The Construction of Crimes 二、犯罪的构成 Ⅲ The act being exempted from punishment 三、排除犯罪性行为 Ⅳ The General Forms of Crimes 四、犯罪的一般形态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Ⅰ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rimes 犯罪,一般是指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法对犯罪概念的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基本特征 劫匪以枪杀人质来胁迫警方答应其条件 具有社会危害性 具有刑事违法性
具有应受刑 罚处罚性
二、犯罪的构成 主 体 客观方面 犯罪 犯罪 客体 主观方面 Ⅱ The Construction of Crimes 主 体 . The subject elements of crimes 二、犯罪的构成 犯罪 犯罪 客观方面 客体 The object elements of crimes . The objective elements of crimes The subjective elements of crimes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的含义 (一)犯罪客体要件 1. The object elements of crimes 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的类型 犯罪客体要件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简单客体 直接客体 复杂客体 一切犯罪所侵犯的合法权益的整体 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某一类合法权益 同类客体 简单客体 直接客体 复杂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联系 区别 内容与形式 本质与现象 内在与外在 表现行为内在本质 呈现事物外部特征 所有犯罪必备要件 部分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中必受损害 犯罪中未必受损害 决定犯罪性质 不能决定犯罪性质
案例分析 本案的犯罪对象是电动机,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 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本案之所以盗窃同类对象而判处不同罪名,关键在于本案中的具体对象体现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不同,即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因此构成的犯罪也就不同。盗窃正使用中的水房的电动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集体生产的正常活动,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盗窃仓库和农机修理站的电动机,侵犯的客体是集体财产的所有权,所构成的是盗窃罪,所以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某伙同李某,自1985年以来先后从正在使用的生产队水房、仓库、农机修理站等处窃得各种型号的电动机12台,卖给乡镇企业和个体户。案发后,当地法院对赵、李两犯以盗窃罪、破坏集体生产罪实行数罪并罚。张犯以“偷的全是电动机,法院判决数罪并罚不当”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问:本案中的犯罪对象是什么?为什么盗窃同类对象判处不同的罪名,试用犯罪客体理论说明。
2. The objective elements of crimes (二)犯罪客观要件 作 为 危害行为 不作为 物质性损害 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损害
案例 某甲因与女青年某丙通奸而曾向其妻某乙提出离婚。某日,甲与乙发生争吵扭打,被人劝开后,乙当着甲的面服下慢性毒药。甲见状不睬不理,当晚外出看电影至深夜12时许,又到附近小酒店喝酒,尔后去另屋睡觉。延至次日上午,乙终因毒力发作死亡。对本案行为人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犯罪。因为符合不作为犯罪的三个条件:(1)甲在其妻服毒的情况下负有特定的作为即采取抢救措施的义务,这一特定的作为义务,主要来源于其先行的与他人通奸的不法行为及与其妻争吵扭打的行为,也与我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规定和精神相关联,因为扶养是以被扶养者生命的存在为前提的。(2)甲在具备法定的作为义务、客观上要求他实施而又能够实施抢救行为的情况下,却没有及时履行这一作为义务,因而他具备了不作为行为。(3)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导致了其妻死亡结果的未能避免,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因果关系齐备,就构成了甲负不作为犯罪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犯罪客观要件 必然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 犯罪对象 时间地点
案例:1997年8月21日上午,张某(男,22岁,个体户)将所骑摩托车停放在一百货大楼门前的便道上。板车工人于某(男,59岁)为该百货大楼拉货,将板车拉到百货大楼门前时,见摩托车占了他常用的地方,即将摩托挪开。张见后不允,张、于二人因此发生争吵。争吵中,于碰倒了摩托车,张立即用力向于的胸部左侧打了一拳,于即仰面倒在路上,当即于蹬腿、翻白眼、小便失禁。在周围观众的协助下,张送于到医院,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作尸体解剖查明:(1)死者于某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因瘤子破裂,引起大出血,心血管堵塞死亡。(2)死者胸部左侧有皮下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这拳击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张某的行为与于某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分析:张某的行为与于某的死亡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而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为转移。于虽然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并形成夹层动脉瘤的疾病,但却能照常生活、工作;就是由于张的拳击才致于血管内的瘤子破裂,引起大出血,最终导致于心血管堵塞死亡。可见,张未曾认识到自己一拳会致于死亡,但其这一行为在当时的特定条件下符合规律地引起了于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
3. The subject elements of crimes (三)犯罪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体的类型 自然人 单 位 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 由集体决定或负责人授权 单 位 单位范围以刑法规定为限
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 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不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 不满14周岁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已满16周岁的 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贾某,男,生于1985年1月13日,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1998年1月20日,正值学校放寒假,见本班女同学某甲独身一人在教室,遂起歹念,将其骗至防空洞进行猴亵,某甲进行反坑,并说要告诉老师。贾某害怕事情被老师知道,遂用砖头猛击某甲的头部,致某甲颅内出血,当场死亡。贾某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分析:本案中,行为人贾某生于1985年1月13日,其行为时为1998年1月20日,行为时贾某才满13岁,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此,贾某故意杀人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案例:杜长江,1983年生。韩仲学,1983年生。杜发家,1983年生。1998年4月8日深夜11点半,杜长江、韩仲学、杜发家三人趁着酒劲儿翻墙进入某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4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蒲某。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杜发家用缝衣针猛刺75针。此后,三名罪犯又闯入301室,对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三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女生处抢劫90余元钱。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翻墙而去。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分析:对本案三名行为人不能适用死刑。理由是:三名行为人所犯的是强奸罪,且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此情节的强奸犯罪,可以适用死刑。但是,三名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都不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因此,三人的年龄都符合我国刑法禁止适用死刑的条件,依法不得对其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精神病人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 醉酒的人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
4. The subjective elements of crimes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四、犯罪主观要件 直接故意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其实行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 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危害结果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
甲射击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某工厂保卫干部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杀乙。一天,他带枪外出,看到远处某乙与某丙站在一起说话,他认为报仇的时机已到,连忙举枪向乙射击,结果未击中乙而击中了丙,丙当场死亡。 甲射击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对于丙的死亡,甲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甲射击乙的行为从其主观方面看,属于直接故意杀人,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甲在举枪射击乙时,已看到丙与乙站在一起,也明知从远处射击,有可能击中丙。但他报仇心切,抱着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举枪射击,造成丙的死亡。就甲的主观方面说,属于间接故意的犯罪。对于丙的死亡,甲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验枪,在缺乏预见的情况下把子弹射出,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就甲的主观方面说,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应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大学生某甲在校园内用鸟枪打鸟,事先没有验枪,自以为枪膛内没有子弹,随手抠动扳机,结果把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对此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甲驾用未安装刹车装置的板车,装运重物下坡,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他自认为自己身强力壮,技术熟练,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至造成伤害行人的结果。甲的主观方面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应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某搬运站板车工人某甲,身强力壮,技术熟练。有一次换了一辆新板车,未加刹车装置,他就用此板车运铁块去货场。当下坡时,同行拉车的人怕他出事故,要帮他,他说了声“没问题”,就单独驾车下坡。终因车重路滑,失去控制,将一行人撞倒,轧断双腿。 对于这个行人的双腿被轧断,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果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案例:赵某与钱某均系某工厂工人,某日下午6时许,两人在一酒馆喝完酒后,走到某市繁华地区,恰逾某机械厂工人刘某。刘顺便看了赵一眼,赵便张口大骂道:“混蛋,站住!你为什么要看我?”此时钱也呵责刘:“站住,看什么?”刘回答说:“我以为你在这儿住。”赵又大声喝道:“谁他妈在这儿住。”并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刘腹部用力猛刺一刀。刘被刺后,抱着肚子勉强向前跑了20余米后倒下,被路过的行人发现。用车送往医院抢救。经查,被害人刘左上腹部有三棱形伤口3.5厘米,胃被刺穿,大动脉出血。由于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赵在行凶后满不在乎,扬长而去,同钱又到饭馆喝酒,并且扬言“捅死了又怎么样?管他呢...”。赵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否认有杀害刘某的目的。对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分析: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首先,赵作为一个理智健全的成年人,明知自己持刀猛刺他人腹部必然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同时也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其次,赵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借酒滋事,仍持刀猛刺他人腹部,置他人的死亡于不顾,并且在被害人倒地后,不闻不问,放任不管,扬长而去并继续喝酒,还扬言:“捅死了又怎么样?”这说明被害人的死亡并不违背赵的本意。最后,赵的行为在客观上也已经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赵借酒滋事,不计后果行凶伤人,并没有杀害他人的目的,因此赵的行为不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此外,赵虽然是在醉酒后犯罪,但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醉酒后犯罪仍应负刑事责任,并不能将醉酒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犯罪目的与动机 犯罪动机, 是指刺激行为人 实施犯罪行为以 达到犯罪目的的 推动力量。 犯罪动机, 是指刺激行为人 实施犯罪行为以 达到犯罪目的的 推动力量。 犯罪目的,是 指行为人希望通过 实施犯罪的行为达 到某种结果的心理 态度。
案例分析 被告人:许XX,女,43岁,某储蓄所储蓄员。许XX在任储蓄员的1976年5月至1982年4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定期储蓄存单,编造支取假证件,提取定期存款15笔,贪污人民币30000元及储蓄利息821元;采取毁掉定期储蓄凭条,存款不入帐的手段,直接贪污存款44300元。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许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犯罪客体 犯罪主体 具备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构成贪污罪。 侵害了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 实施了犯罪行为,造成了犯罪结果 犯罪客观方面 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具备特殊主体条件 犯罪主体 故意采用多种手段贪污存款,是为故意犯罪 犯罪主观方面
Ⅲ The acts being from crimes 三、排除犯罪性行为 1.Judtifiable defence 正当防卫 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无限防卫权 特殊防卫限度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一天深夜,某女工从工厂下班回家,路过一个偏僻小巷时遭到抢劫。抢劫犯手持匕首,声称不交出钱财就要杀人。女工不得已交出了手表和钱包。当抢劫犯低头打开钱包看钱时,女工突然拣起一块砖头向抢劫犯砸去,砖头砸在抢劫犯的头部,罪犯应声倒地,此抢劫犯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女工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此女工捡起砖头砸抢劫犯的头部,是由于面临着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所采取的手段是同犯罪进行斗争,排除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此女工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分析: 2004年8月3日17时许,徐某在一农贸市场与曾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发展为打架,期间徐某抓住曾某的头发撞击地面,致使曾某的面部受伤,且构成了轻伤。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月,缓刑一年。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徐某的家属不服,认为受害人过错在先,且是受害人先动手打人的,认为徐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分析:在本案中,双方相互打架斗殴,如果把每个人的行为分割开来看,似乎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但斗殴的参与者主观上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客观上具有连续的相互侵害行为,双方主观上都没有防卫意图,双方的行为都属于不法侵害,因此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2. The act committing in an emergency to avert danger 2、紧急避险 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免遭危险而采取。 必须是面临着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 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取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案例:被告人叶某(男,28岁,司机)于某年10月份的一天,驾驶一辆大卡车为运输公司送磷肥。途经一段山路时,正当下坡,突然汽车制动器失灵,汽车刹不住,急速下行,随时都有翻车于深谷的危险。在这危急时刻,叶某急中生智,把方向盘往里打,使车头本身擦山而行,用车身与山壁的摩擦力减慢车速。车速减慢了,但仍不能停住,危险并没有消除。这时,对面有一辆运煤卡车,慢速爬坡上行。叶某见两辆车车速均较慢,为了使自己的下行车停住,消除危险,就采取了与上行车相撞的措施。结果,车停住了,但两辆车的发动机都撞坏了,后来花去修理费47000余元,加上叶某用车头与山壁摩擦所造成的损坏修理费12000余元,共计59000余元。未发生任何人身伤亡,货物也均未有损失。问:试分析本案中叶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分析:在本案中,叶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理由是:叶某驾车在山路上行至下坡时,突然车闸失灵,这是意外的原因导致了车毁人亡的危险发生;为了使国家财产和本人的人身免遭这种正在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损害,其采取用车头里侧与山壁擦行的措施,车速减慢了,但车仍在下行,危险并未消除,又无其他方法可施,叶某不得已才与上行货车相撞,使车停住。叶某开始认识到两部车车速均较慢,如果相撞也不会发生太大损失,而实际上仅造成了59000余元的损失,但保存了一车货物及车辆本身和人身的安全,损害的利益远远小于所保存的利益。叶某毁坏汽车虽然是故意的,但其目的是为了保存比汽车的利益更大的合法权益,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是根本不相同的,叶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
意外事件 我国刑法理论上的意外事件 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 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 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 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因而不构成犯罪。
答案一:某乙的死亡是在不能抗拒的情况下发生的,赶马车的某甲对某乙的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答案一:某乙的死亡是在不能抗拒的情况下发生的,赶马车的某甲对某乙的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二: 根据当时的情况,野猪撞死小孩某乙是甲不能够预见的,所以某甲对某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属于意外事件。 某甲赶马车在路上行走,转弯时,突然来 了一辆汽车,大声鸣喇叭,马闻声惊骇,乱闯乱跑,某甲全力勒马也制止不住,马脱缰而跑,把一个正在路边行走的老年农妇某乙撞死。 某甲对某乙的死亡是否负刑事责任? 猎人某甲在山上开枪打中一野猪,野猪受伤急奔上下撞死了正在路上行走的小孩某乙。 对小孩某乙的死亡某甲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张某,男,35岁。某日晚10时左右,天下着小雨,张驾驶汽车返回车库。同车的马某将车库门打开,张关灭汽车大灯,只开小灯驶进院内。在调头准备倒车时,汽车右前轮将睡在塑料布下的李某当场压死。后查明,李是一过路借宿的农民,原安排他在车库的马车上睡,后来他自行搬到车库院中,并用大块塑料布蒙头盖脚睡在地上。在准备调头倒车时,张和同车的马,都没有发现睡在地上的李。对张某的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
分析: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其理由是:虽然张某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看,其一,事前没有任何人告诉他有人在车库借宿;其二,当时正值晚上,天又下雨;其三,张已经关掉了汽车大灯,仅开小灯倒车。因此,张当时无法预见到有人在院内睡觉,自己倒车可能会压死睡觉人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张某对于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造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四、犯罪的一般形态 Ⅳ The General Forms of Crimes 2. Joint crimes (二)共同犯罪 1. Preparation for a crime, criminal attempt and discontinuation of a crime (一) 犯罪的预备、未遂与中止 2. Joint crimes (二)共同犯罪 3. Crimes committed by a unit (三)单位犯罪
Preparation for a crime 1犯罪的预备 概念 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特征 行为人已经实行了犯罪预备行为,即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 犯罪预备行为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停止下来,即是说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Criminal attempt 2 犯罪的未遂 概念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 特征 概念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 特征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能得逞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未遂
案例分析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今年9月14日,犯罪嫌疑人姚某、曲某、张某在饭店吃饭时,预谋绑架某冷藏厂厂长于某之子作人质,以此向于某勒索人民币10万元。9月15日上午,三人准备了仿真手枪、匕首、绳子等作案工具,来到于某之子上学的学校附近准备实施绑架,因其中午在校吃饭,三人见无机可乘,便返回到姚某家中。当天下午,三人又来到学校附近寻机作案,被当地派出所巡逻民警抓获。 姚某等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如何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预备),依法应予惩处。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绑架罪分别判处姚、曲二人有期徒刑4年、3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Discontinuation of a crime 3、犯罪中止 概念 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在犯罪过程中及时放弃了犯罪 犯罪中止的类型 自动放弃犯罪 自动放弃了犯罪 彻底放弃了犯罪 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这个保管员放火烧仓库的行为是属于放火罪的预备,还是放火罪的未遂,还是放火罪的即遂,还是放火罪的中止? 案例分析 仓库保管员已经把火点燃,表明他已着手实施犯罪,因而不属于犯罪的预备。他的放火行为还没有得逞,因而不属于犯罪的即遂。他之所以把火扑灭,是由于他在主观上认为已经不具备完成犯罪的条件(感到别人即将发现,事已难成),而不是自动中止犯罪行为,因而不属于犯罪中止。他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是由于他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以构成放火罪的未遂。 某仓库保管员因对工资调整不满,打算放火烧掉仓库,报复领导,以泄愤恨。一天晚上,刚把火点燃后,看到有人正向仓库走来,他感到即将被人发现,事已难成,便把火扑灭了。 这个保管员放火烧仓库的行为是属于放火罪的预备,还是放火罪的未遂,还是放火罪的即遂,还是放火罪的中止?
分析: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分析: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的。如果仅仅是行为人控制了物品,但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才能最终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仍应以盗窃未遂处理。
案例:甲男,39岁,某村村民。某甲因有了第三者,即觉得其妻某乙已成累赘,便想毒死某乙。一日,某甲乘某乙去厨房之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砒霜倒入某乙吃饭的碗中,某乙吃过含有砒霜的饭食后,腹痛难忍,全身抽搐,痛苦万分。某甲见状后心中不忍,赶忙将妻子送进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其妻转危为安。如何认定某甲的犯罪停止形态?
分析:某甲的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中止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实施的中止,另一种是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行为人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在本案中,行为人某甲的投毒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是,在其妻死亡的结果发生之前,观其妻服毒后痛苦万分,心中不忍,积极主动地将妻子送往医院抢救,使其妻转危为安,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我国刑法中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2. Joint crimes 共同犯罪的概念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主 犯 从 犯 胁从犯 教唆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 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 犯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和唆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
甲、乙、丙三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案例分析 甲、乙、丙三人对于实施侮辱妇女的流氓罪,具有共同的实施行为和共同的故意,因而三人构成了流氓罪的共犯。但是甲行凶杀人是他临时起意,乙、丙二人事先并不知道,此二人既未参与杀人的行为,也不具有杀人的故意,因而故意杀人罪只能由甲单独负责,乙、丙二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 劳改释放犯某甲、某乙、某丙在路上遇到了两个女青年,三人一齐进行拦截调戏,这两个女青年痛加斥责,并大声呼喊:“抓流氓!”某甲恼羞成怒,抽出随身所带匕首向一女青年刺去,刺中了其心脏,此女青年当场死亡。 甲、乙、丙三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案例: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乙某,男,18岁。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分析:对甲某、乙某应当按照抢劫罪(预备)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同时具有自首情节。首先,甲某、乙某为了实施抢劫犯罪,多次密谋,并且准备了犯罪工具,还多次于夜间在偏僻的小路旁守候,欲对经过的行人实施抢劫犯罪。甲某、乙某上述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应当定抢劫罪。同时,甲某和乙某两人合谋,在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其次,甲某、乙某的上述行为是抢劫罪的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案例:王某和刘某商定于去一私营企业主的厂内抢劫老板的工资款并准备了作案用的刀具和绳索等,一日晚,两人携带工具到李某的住处并叫李某为其购买两个黑色朔料袋子,李某买回后,刘某将其套在头上同时在眼睛处剪两个洞,这时李某已知王、刘二人将要去抢劫但未制止,当晚,王、刘二人实施抢劫后又回到李某的住处更换衣服并清点赃款赃物,王、刘二人欲给李某三百元,但李某不要,王、刘二人遂将钱取回后逃跑。对李某的行为应定何罪存在不同意见。
分析:李某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他人购买了抢劫用的蒙面工具,虽然在买回后知道王、刘二人将要实施抢劫,但其客观上无制止他人去抢劫的义务和能力,因此,对其不应认定为抢劫的共犯;但是,李某在王刘二人实施抢抢劫后,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处所方便他人逃跑,其行为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
3. Crimes committed by a unit (三)单位犯罪 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单位犯罪的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一般来说是为了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3)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才成为犯罪主体,应当负刑事责任。 (4)单位犯罪既有故意犯罪,又有过失犯罪。
单位犯罪的处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Section3 Punishments 第三节 刑 罚 ⅠConcept and Types of Punishments 一、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ⅡThe Actual Application of Punishments 二 、刑罚的具体运用
Concept of the punishment 刑罚的概念 统治阶级用以惩罚犯罪分子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罚的特征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unishment 它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它只能对犯罪人适用 它只能由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依法适用
Aim of the punishment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预先确定的,通过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刑罚的目的 我国刑罚的目的 预防犯罪 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 通过对刑罚的适用和执行,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者,防止其犯罪,并使人民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同犯罪作斗争 预防犯罪 一般预防 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预防其重新犯罪 特殊预防
2. Supplementary punishments ⅠTypes of Punishments 一、刑罚的种类 2. Supplementary punishments 1.Pricipal punishments 主 刑 附加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ⅡThe Actual Application of Punishments 二 、刑罚的具体运用 (一) 量刑 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 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的审判活动。
量刑的情节: 1. Sentencing (一) 量刑 法定 情节 酌定 情节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 免除处罚 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 犯罪手段 犯罪后果 犯罪后的态度
2.Recidivists, voluntary surrender and meritorious performance (二) 累犯、自首和立功 累犯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一定的 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再犯 应当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 分子。
累犯的种类: 一般累犯 特别累犯 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所受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5年内 前后罪属于三类犯罪之一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任何时间内
案例分析 王XX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在刑满释放未满5年之内又进行盗窃活动,盗窃数额巨大,再次犯罪,故为累犯,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应予从重处罚。 被告王XX,男,27岁,北京市人,无业。王XX1978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85年刑满释放。1986年2月至4月先后连续溜门撬锁行窃15起,共窃得人民币3400元及其他日用品,价值1200元。4月20日在作案时被当场抓获。 王XX是否构成累犯?应如何处罚?
自首: 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自首的条件 犯罪后必须是自动投案 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立功: 犯罪分子归案之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罪犯以及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 数罪并罚 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按照法定原则和方法合并处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3. Combined punishment for several crimes (三) 数罪并罚 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按照法定原则和方法合并处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数罪并罚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 判决宣告前所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判决宣告以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先并后减 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先减后并
缓刑 4. Suspension sentence (四)缓刑 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当其具备法定条件时,在一定期限内暂缓执行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4. 缓刑适用的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同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5. Commutation of punishment (五)减刑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可以减刑 减刑的适用 减刑的条件 应当减刑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 减刑的期限 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 减刑的程序
4. 减刑的适用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3年。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6. Parole (六)假释 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4. 假释适用的条件 (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但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2)必须是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能假释;(3)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犯罪分子。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7. Limitation (七)时效 又称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的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的 追诉时效的期限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的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的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的
第四节 犯罪的具体规定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Section 4 The Concrete Provisions of Crimes 第四节 犯罪的具体规定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五、侵犯财产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八、贪污贿赂罪 九、渎职罪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ⅠCrimes of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背叛国家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分裂国家罪 叛逃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间谍罪 武装叛乱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暴乱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 主要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 ⅡCrimes of Endangering Public Security 失火罪 放火罪 过失决水罪 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毒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交通肇事罪 劫持汽车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 设施罪 主要罪名
Ⅲ Crimes of Disrupting the Order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金融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走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主要罪名
Ⅳ Crimes of Infringing upon Citizen’s Right of the Person and Democratic Rights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强奸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奸淫幼女罪 强制职工劳动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主要罪名
侵犯财产罪 ⅤCrimes of Property Violation 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抢夺罪 抢劫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聚众哄抢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主要罪名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Ⅵ Crimes of Obstruct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Public Order 扰乱公共秩序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妨害司法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 主要罪名
危害国防利益罪 Ⅶ Crimes of Impairing the Interests of National Defence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 破坏武器装备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罪 主要罪名
贪污贿赂罪 Ⅷ Crimes of Embezzlement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 对单位行贿罪 私分罚设财物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主要罪名
渎职罪 Ⅸ Crimes of Dereliction of Duty 滥用职权罪 放纵走私罪 玩忽职守罪 商检失职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罪 徇私枉法罪 枉法裁判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主要罪名
军人违反职责罪 Ⅹ Crimes of Servicemen’s Transgression of Duties 战时违抗命令罪 战时自伤罪 逃离部队罪 隐瞒、谎报军情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 投降罪 主要罪名
BA SIS OF LAW Chapter Four System of criminal Law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