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期间、送达 (自学)
本章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期间的概念及意义 第二节 送达
第一节 期间 一、定义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
二、期间的种类 (一)法定期间 (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法定期间又称为不变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某一诉讼行为的期间。
(三)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
三、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计算单位,以时、日、月、年来计算。 期间计算应注意的问题: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2、期间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期间应扣除在途期间。
注意:除了在途期间,还有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人民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间都不计算在审限内。
四、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内本应进行一定的诉讼活动而没有进行或没有完成。 期间的耽误,原因不同,其后果也不同。
期间顺延的条件: 1、耽误期限的原因是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2、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期间的顺延。 3、是否准许,经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 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及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二、送达的特点: 1、送达是人民法院的职权,也是人民法院的义务。 2、送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3、送达的对象是各类法律文书。
三、送达的种类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邮寄送达 (五)转交送达
需注意以下几点: (1)直接送达包括: 1)直接交给受送达人; 2)对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送达;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2)适用留置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放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4)邮寄送达时,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转交送达只能适用于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人或者被劳动教养人。 (6)委托送达是指委托其他法院进行的送达。 (7)公告送达的期限为60天。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思考题 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课外阅读 王祥磊:《民事送达制度的问题分析与改革探讨》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