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證券商結算交割實務講習會 暨 有價證券借貸市場簡介 臺灣證券交易所結算部
簡報內容 第一部分 結算交割作業實務說明 第二部分 股票及中央登錄公債公開申購作業 第三部分 有價證券借貸市場簡介 2
第一部分 結算交割作業實務說明 3
結算交割作業實務說明 壹、結算交割作業 貳、交割借券作業 參、證券商延遲交割之處理及違約之認定 肆、天然災害發生時之結算交割作業 伍、股票掛失作業 陸、認購(售)權證履約作業 柒、實務作業心得分享 4
壹、結算交割作業 款券交割及相關申報作業時點 結算作業流程 證券交割作業 交割款收付作業 5
款券交割及相關申報作業時點 項目 現行規定 投資人對證券商 券 T+2日上午10時前 款 證券商對證交所 T+2日上午11時前 申報錯帳及更正帳號 申報投資人違約 申報投資人遲延交割 6
結算作業 證交所 證券商 證金公司 T 日 T + 1 日 7 成交檔 信用交易調帳 暨轉融通申請 調帳與確認 (含信用交易) 試算作業(14:30起) 夜間批次結算(21:00起) 交割清單 日結資料總結 存券交易 日結資料總結 結帳(21:00前) 8:00前 T + 1 日 交割代價 交割清單 有價證券 交割清單 自辦信用 交易資料 代辦信用 交易資料 轉融通 資料 7
結算作業 8 (2) 調帳作業 (1)成交檔 (4)合併交割代價收付表 (5)合併交割代價收付表 證券商 T日 (2) 調帳作業 證交所與櫃買中心 T日 T日 T日 (1)成交檔 (4)合併交割代價收付表 (5)合併交割代價收付表 證交所與櫃買中心 證金與 證券商 證交所與櫃買中心 集保 證交所 T日 T+1日 (3)證金公司對其信用交易客戶或其他自辦信用交易證券商或其他證金公司所提供資券融通之資料 (7)三方簡化撥付表 T+1日 (6) 證金公司與證券商間 非屬交割體系之資金往來 證金公司 8
證券交割作業 是 否 (1)T+2日上午10時前 投資人對證券商 完成證券交割 (2) 證券商在T+2日上午10時前對 證交所完成證券交割 交所通知集保撥券 及(或)操作央行同 資系統撥付交割款 给證券商 否 (3)證券商用自有證券、借券系 統借入證券或客戶用來抵繳 信用交易保證金之證券完成 交割 (4)證券商T+2日上午10時前申 報錯帳及委託人違約經交割 借券系統辦理借券完成交割 (7)經由交割借券系 統借入之證券商 在上午11時前完 成擔保金的繳交 (5)證交所經由交割借券系統對 未完成證券交割之證券商辦 理主動借券。
交割款收付作業(1) 自92年起,集中市場與櫃買市場合併辦理交割款收付作業,證券商以單一窗口採淨額方式向證交所辦理款項交割。 自94年1月及95年7月,全體市場採二階段漸進式實施「三方簡化撥付作業」,其簡化款項收付內容為本公司、證金公司及證券商三方間之交割款項暨信用交易(含轉融通)往來相關款項,證金公司應收/付本公司及證券商之前述款項,全數委託本公司收付,證券商應收/付證金公司信用交易往來相關款項,全數委由本公司轉充為其同日應收付本公司交割款項。 96年7月,實施交割款項透過央行同資系統辦理收付,提高交割款收付時效,降低資金撥轉風險 10
交割款收付作業(2) 應付交割款項證券商:T+2日上午11時前,證券商交割銀行利用央行同資系統將交割款撥付至本公司開立於央行之清算專戶,本公司查詢央行入金訊息確認其款項無誤後,即通知集保撥付其應屆應收有價證券 應收交割款項證券商:完成應屆應付有價證券及(或)擔保金之交割後,本公司利用央行同資系統,由本公司開立於央行之清算專戶,陸續撥轉至應收交割款項證券商其交割銀行開設於中央銀行之同業資金專戶後,再由該銀行轉入證券商於交割銀行之帳戶 11
交割款收付作業(3) 證交所(結算部) 款項收付 券項收付 中央銀行 集 保 交割銀行甲 證交所 交割銀行乙 交割銀行甲 交割銀行乙 買入證券商 賣出證券商 集 保 券項收付 買入 證券商 證交所 賣出 證券商
交割款收付作業(4) 央行同資系統辦理撥付範圍:證券商普通交易之交 割款,及鉅額交易成交日交割之保證金及交割款 本公司開設於中央銀行同資系統帳戶 帳號:582 戶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專戶 子帳號--01:普通交易交割款 02:鉅額交易交割款 03:集中市場鉅額交易保證金 04:櫃買中心鉅額交易保證金 款項撥錯子帳號,必須申請退款 國泰世華虛擬帳號辦理收款作業範圍: 補正擔保金(0192)/申購價款(0193)/權證履約款 (0194) 13
貳、交割借券作業 交割借券 抵繳擔保品 14
交割借券(1) 證券商須於T+2日上午10時前完成券項交割,完成後操作「A00賣出完成交割通知」,本公司得及早撥付該證券商是日應收之券及(或)款 T+2日上午10時後,證券商未完成交割且未申請交割借券的部分,本公司為其辦理主動借券,證券商均須支付借券費用及提交擔保金,其計算方式同交割借券 證券商經本公司為其辦理主動借券之還券作業,證券商需於集保SMART系統操作A61通知匯撥還券 自營商超賣應屆交割不足部分之缺券,同現行作業,資料送達本公司交易部轉由本部為其辦理借券,或逕行進入主動借券後,補送資料供交易部管理,以完成其是日券的交割
交割借券(2) 證券商之交割借券(含本公司為其辦理主動借券部分)應繳借券擔保金資料,本公司於T+2日上午10時20分左右傳檔予證券商。證券商可於當日本公司提供檔案前,自本公司下載前一日之借券費用(含B31借券支出及B34出借收入)及由SMART系統查詢當日新增借券情形計算擔保金,提早預為擔保金繳交之作帳作業 證券商須在上午11時前,以虛擬帳號0192將借券擔保金匯至本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逾時未繳交或繳交不足者,視同券的延遲交割,應提出非因故意或過失說明書,否則本公司將予以課繳過怠金,逾銀行營業時間未繳交者,視為違約 證券商未依規繳交未還券銷帳洗價部分之借券擔保金或因可歸責之事由未歸還所借證券時,本公司於市場補回歸還出借人。所需價金及一切費用,先由證券商的借券擔保金餘額支付,如有不足,向該證券商追償
交割借券(3) 出借人需開設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並向證券商辦理出 借手續,其集保帳上之交易單位證券均可辦理出借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可透過保管銀行辦理出借 出借費率由出借人自行訂定,上限7%以內,借券期間為 一日,出借次日取得出借收入,不影響出借人賣出權益 證券商無需借券之情形 當日已軋平或總分公司互抵之錯帳 申報更改帳號 以自有帳戶或自營部門證券抵交割(需先行傳 真說明書及匯撥單至本公司結算部轉知集保辦理) 17
交割借券(4) 成交日(T日)至交割日(T+2日)均可辦理借券申報,T+2日本公司辦理借券作業後,集保於T+2日日間辦理取借作業,借券日之起算為 T+2日 借券應提擔保金以T+1日收盤價計算,證券商於T+2日上午 11時前以虛擬帳號(0192)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專戶 (擔保金計算方式:T+1日收盤價 x 股數 x 114% ) 借券費用以借券日(T+2日)之收盤價計算 (借券費計算方式:T+2日收盤價 x 股數 x 平均費率) 為降低市場風險,擔保金有洗價規定,借券擔保金餘額如低於未還券股數 x 前一日收盤價 x 107%,則補繳至未還券股數 x 前一日收盤價 x 114% 18
交割借券(5) T日~ T+1日 T+2日 T+3日 證 券 商 1.申報T日錯帳及投資 人違約 ,自動申請 借券 2.申報T+1日回補之還 資人違約,自動申請借 2.申報T+1日回補之還券 3.10時20分左右,接收擔 保金彙計表(B30) 1.接收借券費支出(B31)及 出借收入(B34) 2.10時前申報T+1日回補之 還券,當日退擔保金 (扣除借券費) 交 所 1.證券商應屆交割不足且 未申請借券部分,10時 辦理主動借券 2.10時20分以T+1日收盤 價計算擔保金淨收付金 額,並即時傳檔通知證 券商 3. 收盤後(約下午二時)以 當日收盤價計算借券費 用 1.10時20分以T+2日收盤價 計算擔保金淨收付金額 ,並即時傳檔通知證券 商(含還券可退擔保金 及未還券部分之洗價補 繳擔保金) 2.收盤後(約下午二時)以 當日收盤價計算未銷帳 借券之借券費用 註:如是日無收盤價,則以「當市開盤競價基準」決定價格。 19
交割借券(6) 交割借券逐日取借逐日歸還,未歸還前續行辦理借券 還券作業逐日逐筆歸還,由本公司在證券商完成還券之後扣除借券費後歸還該筆借券擔保金餘額 證券商申請以前第二營業日自市場回補股票辦理還券,上午10時前完成申請者,當日免收借券費,本公司於扣除應付借券費後歸還該筆借券擔保金餘額,證券商當日逾上午10時未還券者則屬翌日還券,本公司在上午11時為其續行辦理借券 證券商申請提前召回賣出,應於T+1日下班前將相關資料送交本公司,俾以辦理後續作業。 證券商申報撤銷遲延交割,上午10 時前完成申報者,當日辦理還券及退還擔保金
交割借券(7) 出借證券之出借收入屬租賃收入,開立扣繳憑單。出借證券 之權息補償屬其他收入,開立免扣繳憑單 (免)扣繳憑單由借券證券商開立予出借人,單筆借券費超過 20,000元時,借券證券商應代扣稅額,其代扣稅額計算方式 為:借券費*代扣稅率(10%) 借券費用由全體借券證券商依平均費率計算後,按比率分攤, 證券商取借不足經由本公司開立支付憑單之部分,須與同種 證券已取借部分共同分攤借券費 出借收入證券商是否收取手續費,或開立費用收據格式 ,由證券商自訂 21
交割借券(8) 券商因投資人買進違約 ,同日於他券商違約專戶反向沖銷賣出,導致該違約專戶券的交割不足,本公司將採主動借券方式代行交割,並請申報違約證券商出具說明書檢附反向沖銷賣出成交回報相關資料,說明該違約專戶帳號、違約股數、違約標的等資料,傳真本公司,經檢核無誤後,賣出券商得免支付借券費及提交擔保金。賣出券商俟反向沖銷股票入帳後,應立即操作A61還券(約下午2時30分左右操作) 對於應付交割款金額達5億元以上之券商,如超過其可動用資金餘額,本公司將視情況請券商結算部門提供成交金額前10名之投資人資料。 交割借券庫的券源為已於證券商開立集保劃撥交割帳戶並填寫出 借同意書的投資人之集保帳戶餘額,目前投資人參與交割借券庫 擔任出借人的比重很少,請多宣導鼓勵參加 為擴大交割借券庫券源,鼓勵投資人參與交割借券系統出借證券,本公司擬於本年度配合公司50周年慶,辦理抽獎活動,回饋交割借券出借人,相關辦法將公告各券商並登載於本公司網站
抵繳擔保品(1) 借券證券商之還券,應經由集保歸還,本公司俟集保 通知歸還轉帳完成後,即自應退還之擔保金項下,將 借券費經由出借人之往來證券商給付予出借人,並將 扣除借券費後之擔保金餘額退還證券商或通知其領回 抵繳擔保品 為增加證券商資金調度之靈活性,證券商得以銀行保 證或以中央登錄公債設定質權,抵繳辦理借券之擔保 金,或續借應補繳擔保金不足額 如證券商完全以銀行保證或以中央登錄公債設定質權, 抵繳辦理借券之擔保金,或續借應補繳擔保金不足額 時,如未繳付現金供每日借券費之扣除時,應逐日將 借券費用匯入本公司指定帳戶,由本公司經由出借人 之往來證券商給 付予出借人。 23
抵繳擔保品(2) 證券商採抵繳擔保品辦理借券及補正相關作業說明: 借券申請作業: 最遲應於成交日次二營業日(T+2日)上午10時前, 填具「借券抵繳擔保品提交申請書」向本公司辦理 送達作業: 最遲應於T+2日上午11時前將完成申請作業之抵 繳擔保品送達本公司 領回作業: 證券商欲領回超額之擔保品時,應事先填具申請書 向本公司辦理,並於翌日起領回 24
抵繳擔保品(3) 證券商申請採抵繳擔保品辦理借券,實際送達之擔保 品,若與原申請內容不符,大於原申請抵繳金額者, 其得用於抵繳擔保金之部分,以原申請抵繳金額為限, 剩餘部分則屬超額擔保品;小於原申請抵繳金額者, 不足額部分,須以現金補足 超額擔保品未申請領回前,可用於新增或續行借券之 應提或補繳擔保金 25
參、證券商延遲交割之處理及違約之認定 延遲交割之原因 延遲交割之處理 證券商過怠金之課加及款券違約之認定 26
延遲交割之原因 證券商的財務會計經辦人員疏忽、或請假未交辦 代理人員辦理撥款、內部作業延誤、或是銀行內 部作業延誤銀行誤植撥付款金額/證券商代號/統 一編號,致產生誤(短)繳情事、銀行無法與央行 同資系統連線【央資系統】 27
延遲交割之處理 證券商經辦人員應隨時與交割銀行保持聯繫,了解撥款 進度,避免延誤 交割銀行如與央行同資系統連線故障,得攜撥款資料前往 央行辦理臨櫃作業,或經由其他交割銀行辦理 證券商經常延遲交割者,本公司將請其主管出具說明,函 請改善,並將進行查核 交割銀行如因央資連線故障而遲至當日15:00無法將交割 款項匯達者,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結算交割系統延長 營運時間辦理作業事項」填寫延時申請單,最遲可延至 16:30 證券商發生交割款溢、誤繳情事時,應即時或於接獲本 公司通知後,填具申請表格傳真至本公司,憑以辦理退 款手續。本項表格放置於本公司網站:首頁>產品與服務> 證券商服務>結算部>文件下載 28
過怠金之課加及違約之認定 證券商未完成交割義務前(含借券擔保金),本公司得暫 緩撥付其應屆應收之款/券 證券商T+2日因交割借券(自行申報借券或本公司主動借 券)而須繳交擔保金者,如逾上午11時未繳交者,除可提 出非因故意或過失之事由外,將課以過怠金,證券商未 於銀行營業時間終了前繳交擔保金者,即為違背交割義 務 過怠金之課加標準:(1)超過1小時以內者,其不足之證 券張數在5千張以下或遲延交付之交割價款在新臺幣5千 萬元以下者,課3萬元;超過5千張或5千萬元者,課4萬 元(2)逾1小時以上者,每超過1小時增課新臺幣1萬元。 證券商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2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
肆、天然災害侵襲時之結算交割作業 休市及作業原則 交割代價之收付 受災區證券商有價證券之交割 注意事項 30
休市及作業原則 休市原則 台北市上班,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 台北市不上班,集中交易市場休市 作業原則 非災區上班,證券商照常營業 災區不上班,證券商自行決定是否營業 交割責任 非災區證券商之總公司或指定代辦交割 事務之分公司完成交割 31
交割代價之收付 總公司在災區:指定非災區分公司辦理交割 分公司在災區:總公司辦理交割 非災區無設立分公司(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 本公司得動用該證券商已繳交之交割結算 基金及給付結算基金墊付交割,如有墊付 不足則由本公司墊款完成交割 代墊申請書:註記事由/代墊金額/公司章/ 日期/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公司傳真電話 32
受災區證券商有價證券之交割 帳簿劃撥交割作業照常辦理,證券商如有交割缺口, 由本公司為其辦理借券,恢復上班日請迅即補辦券項 交割,不足部分須依規繳交擔保金 受災區證券商應於天然災害過後,加強控管已代墊交 割款部分之投資人應收有價證券撥付作業 交割款項之歸墊請於恢復上班日匯入本公司央行同資 系統專戶,不同交割期之交割款項請分開匯入本公司 證券商因向本公司申請墊付交割款而經本公司暫緩撥 付其應收證券,本公司在證券商全數歸墊交割款後, 即通知集保辦理撥付 33
伍、股票掛失作業 證券商每日07:00~19:00辦理股票掛失資料申報, 每日15:00後,本公司採主機連線傳輸作業,自集 保接收整體市場股票掛失資料,並即時傳送予全體 證券商,以辦理股票掛失資料之市場公告 證券商每日15:00以後始申報股票掛失者,視為下 一營業日之申報資料,本公司將於下一營業日辦理 市場公告。 34
陸、認購(售)權證履約作業 履約種類分為請求履約和自動履約 證券商應於持有人買入權證後第二營業日,經確 認該權證已轉入集保帳戶後,始可接受其請求履約 請求履約最後時點為到期日下午14:30 證券商須開設履約款收付專戶向持有人預收履約所 需之款項,並以虛擬帳號(0194)辦理匯款 35
認購(售)權證履約作業(續) 依「認購(售)權證之買賣及履約遇天然災害侵襲、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或國定例假日時之處理作業」規定, 天然災害侵襲,而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災區之認 購(售)權證應收付款券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辦理, 非災區之認購(售)權證應收付款券作業仍應於天然 災害侵襲當日辦理。 權證履約款券收付作業,本公司及證券商僅係代收代 付單位,該作業非屬本公司保證交割範圍,故不適用 現行有關天然災害侵襲時,由證券商總公司或是本公 司代墊交割款項之規定 36
認購(售)權證履約作業(續) 為辦理非災區之證券商之認購(售)權證履約款券收 付事宜,本公司將於當日上午於MIS系統發布緊急公 告,停止受災地區證券商(含分公司)的認購(售) 權證款券收付作業,並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辦理。 證券商當日應執行U188,列印非災區報表「認購(售 )權證履約款項應收彙總表、應付彙總表、收付彙總 表」 ( TY24WA、TY26WA、TY32WA),以辦理 上班地區部分之權證款券收付作業。恢復上班日時應 依據災區報表(TY32WB、TY26WB、TY24WB), 補行辦理停止上班地區之權證款券收付作業。 37
柒、實務作業心得分享 T+2日上午10時前完成券項交割的證券商,請配合操作「A00 賣出完成交割通知」 除本公司於T+2日上午10時20分左右傳送證券商借券擔保金資料外,為提高作業時效,證券商可自行計算其應繳借券擔保金。證券商上午可先確認其可退還擔保金,加計當日新增借券擔保金(集保報表639) 及前一日借券費用(本公司報表B31),並減計出借收入(B34),提早預為準備。 證券商宜標準化內部作業流程,並與交割銀行保持聯繫,以避免款項交割延遲情事發生。請叮嚀交割銀行優先辦理交割款(含擔保金) ,以防遲延交割違反規定,遭課過怠金之處分 證券商對本公司有應付鉅額交割款項,承辦人員發現有資金調度問題時,應陳報有權處理之層級較高之主管 證券商於T+2日有應收未收之交割股款,除洽詢本公司外,亦可與交割銀行連繫
第二部分 公開申購及登錄公債申購配售
公開申購配售相關款項之收付 公開申購配售相關款項收付作業 申購款解交相關單位 登錄公債申購配售注意事項 40
公開申購配售相關款項收付作業(1) 採預扣價款制度 中籤後不能放棄認購及要求退還價款 申購處理費20元,郵寄工本費50元 未中籤人及不合格件作業 證券商應於抽籤日次一營業日將郵寄工本費(50元) 及認購價款退回予申購人 申購處理費(20元)不予退回 41
公開申購配售相關款項收付作業(2) 證券商於申購截止日下午二時後,編製銀行代收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明細資料,於銀行下班前交付往來銀行辦理扣款後撥入其「申購有價證券代收付專戶」 扣款資料彙報及匯款作業 證券商各分公司必須於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10 時前,將申購款匯入總公司代收付專戶,並將扣款資料彙報總公司 證券商總公司應於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12時前將申購款匯入本公司或櫃檯中心「申購有價證券代收付專戶」 42
公開申購配售相關款項收付作業(3) 本公司申購有價證券代收付專戶 銀行: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帳號:0193xxxx000 戶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各證券商總公司將款項匯撥至本公司,計算至元 (元以下捨去) 證券商應撥付款項可經由本公司網站詢查:「證券商申報單一 窗口」→「申購資料申報作業」→「證交所處理費暨認購價款查詢」項下 ,輸入解交日期,即可查詢金額 43
申購款解交相關單位 本公司於公開抽籤日次二營業日將認購價款匯入主辦承銷商,將處理費依分配比率匯入主(協)辦承銷商、集保結算所及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處理費每筆(20元)分配比率: 證券商8.5元 承銷商8.5元 證基會1元 集保結算所0.5元 本公司1.5元 44
登錄公債申購配售注意事項 申購人需於清算銀行開妥登錄公債帳戶 證券商須將所有申購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公債帳號檔案傳輸至本公司 證券商於發行日前四營業日將申購處理費匯入本公司, 於發行日前一營業日將認購價款匯入本公司 本公司於發行日,直接將公債撥入中籤人登錄公債帳戶 45
第三部分 有價證券借貸市場簡介
大 綱 有價證券借貸簡介 我國有價證券借貸市場架構 我國有價證券借貸市場管理規範 借券賣出及其他規範 大 綱 有價證券借貸簡介 我國有價證券借貸市場架構 我國有價證券借貸市場管理規範 借券賣出及其他規範 證交所借券系統與證券商/證金證券借貸業務比較 常見問題Q&A
何謂有價證券借貸? 出借人同意將有價證券出借予借券人並收取擔保品,依約定由借券人以同種類、同數量有價證券返還出借人之行為。
有價證券借貸之特性 屬於消費借貸與買賣斷不同 證券所有權移轉至借券人 權益補償不強制回補,由借券人償還出借人 出借人向借券人收取擔保品並洗價 借券人支付借券費用 借券人還券後出借人始退還擔保品
證券借貸權益補償 出借人因出借有價證券而未取得之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借券人應予償還(如現金股利、股票股利、現金增資等,但不包括股東會表決權) 出借人如欲行使表決權時,必須在股東會最後過戶日前,通知借券人提前還券
證券借貸對提升整體市場流動性的貢獻 流動性(Liquidity) 證券借貸 良好的流動性使證券市場參與者能夠迅速地買賣大量的投資組合,而不至於對市場產生顯著的價格波動或供需失調等影響。 交易成本 資訊傳遞 交割系統 證券借貸 提昇證券運用效率:將原本閒置持股轉化為券源供給 創造額外收益 支撐更大的成交量及更複雜的交易策略 降低交割失敗可能性 流動性提昇所帶來之效益為全體市場所共享
證券借貸交易與融券交易比較 證券借貸交易 融券交易 用途 用途較廣,可供賣出、履約、還券等 僅供賣出,且借券即同時賣出 費用 須支付借券費予出借人 支付融券手續費予授信機構 權益補償 遇除權息,借券人須補償出借人之權益 遇除權息,融券戶強制回補
我國有價證券借貸市場架構
我國整體證券借貸市場架構圖 〈不含中央登錄公債〉 出借人 中介機構 借券人 證交所 借券中心 證券商/證金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 特定機構法人 證交所借券系統 特定機構法人 自辦證券商 全體投資人 證金事業 代辦證券商
我國整體證券借貸市場架構 證交所借券系統:僅供特定機構法人進行證券借貸 證券商/證金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自辦與代理證金公司併存 證券商〈證金公司〉自辦證券借貸,僅得出借證券,不得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 證券商為因應還券所需而無標的證券可供返還時,得向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轉融通
證券商/證金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出借人: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證券商/證金 借券人:訂立委託買賣契約逾三個月以 上客戶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借券人:訂立委託買賣契約逾三個月以 上客戶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券源:自有證券、借入證券、融資擔保證券 借券用途: 供客戶:借券賣出、履約或還券 證券商自用:自營商借券賣出、履行交割義務、融資融券交易券源 交易型態:議借方式
證券商/證金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架構圖 借券中心 自營 經紀* 承銷* (自有) 證券借貸專戶 借貸帳戶 客戶A 客戶B 融資融券專戶 證券商/證金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架構圖 借券中心 自營 經紀* 承銷* (自有) 證券借貸專戶 借貸帳戶 客戶A 客戶B 證券商履行市場交割義務或其他經許可用途 融資融券專戶 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
借券系統成交量值統計 93年 94年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年 項目 1,311筆 1,120筆 1,455筆 成交總筆數 1,311筆 1,120筆 1,455筆 2,799筆 5,704筆 10,011筆 17,713筆 成交總張數 3,049仟張 2,275仟張 2,761仟張 5,739仟張 9,721仟張 11,490仟張 19,823仟張 成交總市值 81,255 68,461 87,270 294,944 457,323 404,032 965,769 百萬元
借券系統與證券商/證金辦理證券借貸餘額比較 單位:億
外資參與程度分析 外資成交 總張數 整體市場成交 外資占整體 市場比例 出借 借入 93年 6,350 3,007,453 3,048,953 1.97% 98,62% 94年 46,973 2,232,181 2,275,341 1.98% 98,11% 95年 663,539 2,657,998 2,761,226 25.00% 96.27% 96年 3,481,837 5,684,415 5,738,522 60.67% 99.05% 97年 5,854,630 9,486,623 9,721,357 60.22% 97.59% 98年 3,755,374 10,482,351 11,490,385 35.60% 89.92% 99年 10,825,337 18,532,505 18,823,622 58.22% 92.52%
外資對未來一年亞洲地區 借券收益的看法
外資對未來一年亞洲地區最具成長性的市場
我國有價證券借貸市場管理規範
有價證券借貸市場相關法規 證交所借券系統、櫃買中心借券系統 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櫃買中心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 有價證券借貸市場相關法規 證交所借券系統、櫃買中心借券系統 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櫃買中心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 證券商〈證金公司〉證券借貸業務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規則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操作辦法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借入證券用途限制 委託證券商賣出 返還借券或證券權益補償 融券賣出之現券償還 借入證券用途限制 委託證券商賣出 返還借券或證券權益補償 融券賣出之現券償還 為認購(售)權證、股票選擇權、股票期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金融商品之履約 因應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實物申購或買回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借入證券之管理 借入證券須註記且不得再出借 借入證券不得領回 借入證券除依規定用途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 借券賣出受「平盤下不得放空」之價格限制,委託賣出時須勾選(委託書上須勾5或6),成交後應以借入券辦理交割 代碼5平盤下不得借券賣出 代碼6借券賣出不受價格限制 盤後可更改交易類別
借券賣出及其他規範
借券賣出相關規定 不允許無券放空 遵循平盤以下不得借券賣出之規定 借券交易限於以參加人申報開立之借貸 帳戶辦理,借入證券則可撥轉至該參加 人任一交易帳戶賣出 經本公司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暫停融 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亦可同步暫停 其借券賣出 68
平盤下不得借券賣出豁免規定 臺灣50指數成分股 臺灣中型100指數成分股 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 所有ETF
平盤下不得借券賣出豁免規定(續) 特定法人機構: 證券自營商 發行認售權證之避險需求 經營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空頭避險之需求 期貨商 因應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避險所需,而借券賣出標的證券
市場借券賣出總量控管 借券賣出與融券餘額合計不得超過該股上市(櫃)股份之25% 合計超過20%時,依規進行分配 借券賣出餘額不得超過該股上市(櫃)股份之10% 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股上市(櫃)股份之3%
證交所借券系統與證券商/證金證券借貸業務比較
證交所借券系統與證券商/證金 證券借貸業務比較 證券商/證金證券借貸 標的證券 得為融資融券有價證券 得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 已發行之個股選擇權、ETF、可轉(交)換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等衍生性商品之標的證券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出借人 特定機構法人 證券商 借券人 訂立委託買賣契約三個月以上者 【證交所借券系統特定機構法人不受前開限制】
證交所借券系統 證券商/證金證券借貸 證券商角色 與證交所簽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總契約」 與證交所作業系統連線 代理客戶開戶及辦理其他借貸申報作業 出借當事人(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證券商)或證金代理人 開戶 委託人於證券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一戶為限(多元帳戶不在此限,目前限於信託業與外資) 客戶於同一證券商(總分公司合計)以開立一戶為限
證交所借券系統 9:00-15:00 證券商/證金證券借貸 營業時間 借貸期間 交易型態 擔保品種類 原始擔保比率 同左 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得申請續借一次,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交易型態 定價、競價交易-由交易所承擔風險 議借交易-由交易相對方承擔風險 議借交易 擔保品種類 現金(國人以新台幣為限,特定外資得以美元為擔保品)、得為融資融券有價證券、銀行保證、中央登錄公債(定、競價交易) 現金、得為融資融券有價證券、中央登錄公債 原始擔保比率 140%(定、競價交易)
證交所借券系統 證券商/證金證券借貸 擔保維持比率 120% (定、競價交易) 同左 追繳通知補繳期限 通知次日 通知送達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 處分擔保品 未依約定期限返還有價證券、權益補償、補繳擔保品或給付相關費用 違約處理 處分擔保品尚不足清償,經通知限期清償仍不清償者,即為違約,終止其參與證券借貸交易
證交所借券系統 證券商/證金證券借貸 費用 借券費-定價為年利率3.5%、競價及議借以年利率20%以下 證交所借貸服務費- 定價、競價向每筆借貸交易雙方各收借券費用2%之八成(1.6%) 議借依借貸成交金額0.02% * (借券天數/365)不足100元者,以100元計,可選擇由借券人或出借人全數支付。 出借費率及證券商服務手續費由雙方議定之
證交所借券系統 證券商/證金證券借貸 費用 證券商手續費- 定價、競價向每筆借貸交易雙方各收借券費用2%之二成(0.4%)計算,其中向借券人收取最低得以1,000元計,向出借人收取最低以100元計。 議借由證券商與客戶自行議定 出借費率及證券商服務手續費由雙方議定之
盤後傳送相關資料予證交所,供市場資訊揭露 證交所借券系統 證券商/證金證券借貸 資訊揭露 證交所網站揭示: 借貸委託資訊 借券成交資訊 借券餘額資訊 盤後傳送相關資料予證交所,供市場資訊揭露 證交所網頁揭示: 各證券之借券餘額 各證券商/證金每個月之平均出借餘額
常見問題Q&A
問題一:是否所有的外資(FINIs)均可成為證交所借券系統參加人?一般投資人可否透過證交所借券系統借入有價證券? 答案: 一、不是,僅特定外資即具備外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機構、外國政府投資機構、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投資信託、信託公司及學術或慈善機構身分之特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等,可為證交所借券系統參加人。 二、不可,若一般投資人有借券需求,可直接洽證券商/證金公司申請借券,惟限於在證券商開立買賣帳戶逾三個月以上之投資人。
問題二:借券賣出是否有價格限制? 答案:借券賣出受「平盤下不得放空」之價格限制,目前臺灣50指數、臺灣中型100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等成分股股票及各ETF得豁免價格限制,另認售權證發行人之避險、經營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空頭避險及股票選擇權、股票期貨造市者之避險行為等亦得豁免。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結算部櫃檯 電話:(02)8101-3101(分機3549至3553) 傳真:(02)8101-3548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