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
菸草
菸害超乎想像 WHO在21世紀全球菸品的使用將直接威脅約10億人口的性命!全球每年有600萬人死於菸害 香港每年有7,300人死於菸害 台灣每年有2.8萬人死於菸害 大陸每年超過110萬人死於菸害 所有華人地區菸害死亡人數將近全球的五分之一!菸害若不能加以控制,到2030年,全球每年將超過800萬人死於吸菸相關疾病。 美國癌症協會(ACS)也表示,全球死亡人數中有1/10可歸於吸菸,吸菸者中有1/3至1/2死於菸害,較不吸菸者平均早逝15年。
香菸被吸收的形態 香菸所產生的化學物質以二種形式 主流菸:燃燒完全—溫度可達950度 側流菸:燃燒不完全—溫度僅達350度 (產生較多有害氣體與致癌物質) 因此二手菸 =主流菸+側流菸 =更毒
二手菸就是不吸菸者被強迫吸入的菸草燃燒物 主流菸 一般可分成二部份 a.側流菸:菸草直接燃燒後釋入空氣的菸(85%) b.主流菸:抽菸者吸入肺後再吐出的的菸(15%)
主流菸 側流菸
香菸內有害健康的物質 燃燒的香菸可分離出數千種的化學物質一部分散播於空氣中,一部分進入肺部組織,其中以下列四種對身體影響最大: 尼古丁 0.5-2.7 毫克/支 焦油 6.5-29 毫克/支 一氧化碳 400 ppm 乾熱氣體、其他刺激物質 自1997 年施行,第8條第2 項明定紙菸之尼古丁及焦油不得超過最高許可含量,同年公告尼古丁、 焦油最高許可含量(2001 年各為1.5mg/ 支、15mg/ 支 ,2007 年各為1.2mg/支、12mg/ 支)。自2006 年起,將一氧化碳及 PAHs 納入監測項目。
菸煙中的三大殺手 尼古丁 刺激中樞神經令人上癮,導致腦細胞麻痺,失憶、工作能力降底。促使血管末梢收縮,破壞vit c吸收,加速膠原蛋白流失 ,因此皮膚缺乏水份,皺紋增加,臉色不佳。
菸煙中的三大殺手 焦 油 菸煙中的黃色 黏性物質,會造成手指及牙齒變黃,同時會阻塞及刺激氣管及肺部,甚至導致肺破裂壞死,進而成慢性 肺氣腫,造成更漫長痛苦
菸煙中的三大殺手 一氧化碳 會與血液中 血紅素融合,減少血液攜氧 能力造成缺氧,使思維跟判斷力受到影響
WHO表示,每隔十秒鐘有一人死於吸菸草 吸菸與罹患肺癌、上呼吸道癌、胃癌、膀胱癌、胰臟癌、腎臟癌、白血病、子宮頸癌等癌症有關 吸菸與罹患缺血性心臟病、心絞痛、主動脈瘤、週邊血管疾病、壞疽、中風、肺炎、慢性阻塞性肺炎、白內障、股骨骨折、齒槽疾病等疾病有關 吸菸與自然性流產、低體重兒、先天肢體缺損、嬰兒猝死症等有關
沈重的菸味造成嚴重病害, 損害活力 生活無菸味 活力更充沛 菸害超乎你想像
吸菸對身體的危害
吸菸對身體的危害
吸菸對身體的危害
哇!夭壽喔 我一天吸 根菸 代表生命減少 6 分鐘 × = 分鐘 吸菸都不只一天吧!
吸菸對身體的危害
抽菸及家族病史為主要危險因子 醫師建議多了解自己、戒菸拒毒並接受健檢
香菸含焦油、碳氫化合物等致癌物質 心臟病發作死亡率是非吸煙者2-4倍
二手菸的危害 世界衛生組織(WHO)指出,吸二手菸的非吸菸人士,患肺癌機會增加20%至30%,患心臟病機會提高23% 成人吸菸對兒童傷害更為嚴重 二手菸對健康影響包括肺炎、支氣管炎、咳嗽、氣喘、加重氣喘和中耳炎惡化等 孕婦吸二手菸會危害胎兒,如胎兒體重偏低 嬰兒出生後若繼續吸入二手菸對健康更會造成累積傷害,如嬰兒猝死等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93年-97年「國中學生吸菸行為調查」 國中學生吸菸率 縣市別 95年(國中學生) 97年(國中學生) 99年(國中學生) Total 男 女 全國 7.5 9.68 4.69 7.79 10.33 4.86 8.0 11.2 4.2 花蓮 11.58 14.99 7.92 11.07 12.39 9.39 8.3 11.7 5.0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93年-97年「國中學生吸菸行為調查」
吸菸對全球的影響 WHO每年約有490萬人死亡平均每8秒就有一人死於吸菸相關疾病;其中70%發生在開發中國家。
拒菸是全球的趨勢 去年第十二屆全球菸害防制會議指出,全球菸害防制會議的目標為無菸未來的全球行動 如在歐洲,有愈多的立法與活動來限制吸菸區保護民眾健康,目的包括降低吸菸者吸菸量或戒菸並減低吸菸對不吸菸者的危害。 許多國家已提出政策,且有愈多保護免於二手菸危害的壓力,如法國甚至是吸菸者也有61%支持更佳立法保護民眾免於二手菸危害
台灣菸害問題 健康層面 經濟層面 台灣約有400萬人吸菸,每年有超過18,800人死於吸菸相關疾病 一年超過450億元之健保醫療支出,用於治療吸菸引起之疾病 整體經濟損失超過600億元(不含之二手菸危害、長期復建照護、輔助性醫療…等) 資料來源: 92年.溫起邦.國人吸菸與健康研究
菸害防制的歷程 1987 1990 1991 1997 2000 2001 2002 2005 2006 2007 2009 台 灣 地 區 菸 害 防 制 五 年 計 畫 開 徵 菸 品 健 康 福 利 捐 5 元 洋 菸 開 放 進 口 不 吸 菸 運 動 推 廣 三 年 計 畫 停 止 軍 中 配 菸 三 月 菸 害 防 制 法 通 過 九 月 菸 害 防 制 法 實 施 菸 害 防 制 法 修 正 草 案 菸 酒 稅 法 立 菸 酒 管 理 法 立 菸 害 防 制 方 案 建 議 書 台 灣 加 入 W T O 全 國 菸 害 防 制 策 略 會 議 批 准 加 入 F C T 調 整 菸 品 健 康 福 利 捐 10 元 菸 害 防 制 法 修 正 通 過 菸 害 防 制 法 正 式 實 施
菸害防制工作重點 擴大禁菸場所室內公共場所、室內三人以上工作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內全面禁止吸菸。 警告標示除警示文字外,增列六則圖像及戒菸相關資訊的標示。 加強保護胎兒及青少年更將孕婦納入不得吸菸之範圍,禁止提供菸品給青少年, 管制販售菸品場所及菸品促銷或廣告方面,禁止消費者可直接取得菸品之開放式貨架之販售方式。 菸品課徵法源及調漲機制,所徵收之菸品健康福利捐,新增用於照顧弱勢團體的社會福利相關用途。
胎兒健康之保護 新法第13條第2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處新台幣: 1~5萬元罰鍰 違反罰則 35
青少年健康之保護 新法第12條第1項、第3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違反罰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5條第1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36
青少年健康之保護 2千~1萬元罰鍰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應受戒菸教育 處新台幣: 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父母或監護人應促使其到場接受戒菸教育 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未滿十八歲且已結婚者,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處罰行為人 違反罰則 處新台幣: 2千~1萬元罰鍰 37
青少年健康之保護 1~5萬元罰鍰 新法第13條第1項 :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販賣業者不得出售菸品 親人、朋友、同學等不得提供菸品 若辦理喜筵供應菸品情境下,非屬故意則傾向保留研商並輔導 處新台幣: 1~5萬元罰鍰 違反罰則 38
青少年健康之保護 新法第14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 、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製造或輸入業者:1~5萬元 違反罰則 製造或輸入業者:1~5萬元 販賣業者 :1~3千元 39
公共場所全面禁菸內涵 (室內外全禁) 教育機構 「高中職以下學校」及「供兒童、少年教育(才藝班、補習班)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菸(包括室內、外) 40
公共場所全面禁菸內涵 (室內外全禁) 惟大專院校之室內場所全面禁菸 教育機構 室外設吸菸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公共場所全面禁菸內涵 (室內外全禁) 醫事機構 社福機構 醫療機構 護理機構 檢驗所 復健所 教養院 收容所 育幼院 醫院外/出口處,禁止吸菸
公共場所全面禁菸內涵 (室內外全禁) 與''交通''相關之場所 陸、海、空 車站旅客等候室、月台 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
公共場所全面禁菸內涵(室內) 與育樂相關之場所(室內全禁菸) 行政機構 視聽歌唱業(KTV)或資訊休閒 業(網咖)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 樂之室內場所(MTV)全面禁菸 行政機構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 之室內場所全面禁菸 縣議會 室內全面禁菸
公共場所全面禁菸內涵 (有條件室內禁菸) 其他 旅館室內 商場室內 餐飲店室內 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 一般旅館、觀光旅館/社、一般飯店、觀光飯店 商場室內 百貨公司、超級市場、購物中心、量販店、雜貨店、便利商店 餐飲店室內 速食店、中西日式餐廳、冷飲店、茶館 、咖啡館、啤酒屋、燒烤店等 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
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獨立隔間 室內可設吸菸室,惟須符合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獨立空調 人員出入口須為平行移動式設計且能自動封閉,除人員出入時外,不得開啟 獨立空調 室內壓力相對於外部氣壓需為負壓,且達0.816毫米水柱(8 Pascal)以上 需以中文明顯標示資訊(以下字體長寬不得小於2cm) 本場所除吸菸室外,禁止吸菸 吸菸有害健康之警語與戒菸相關資訊 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進入
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吸菸室之設置與變更設施,應經領有相當專門職業技術證照人員檢查合格發給證明,始得使用。 建築師、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 環境工程技師、都市計畫技師、冷凍空調 工程技師、工業安全技師、工礦衛生技師 礦業安全技師、領有消防設備師(士)證書 領有建築製圖、冷凍空調裝修、建築物室 內設計等相關技術士技能鑑定丙級證照以 上者
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之原則(第15條) 重要觀念:場所負責人之義務 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違反者處,新台幣:1~5萬元罰鍰 場所負責人/從業人員應勸阻違規吸菸行為
室外場所禁菸-除設有吸菸區(第16條) 重要觀念:場所負責人之義務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且吸菸區應有 明顯之標示 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標示 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 ,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違反者處,新台幣:1~5萬元罰鍰
禁菸場所摘要說明 ( 98年1月11日實施 ) 項目 室內全禁 室內外全禁 有條件室內禁菸 工作 3人以上工作場所、公營機關 禁菸場所摘要說明 ( 98年1月11日實施 ) 項目 室內全禁 室內外全禁 有條件室內禁菸 工作 3人以上工作場所、公營機關 金融機構、郵局、電信業 食 餐飲店 衣 百貨商場 住 電梯 醫療及護理 社福機構 旅館 行 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 遊覽車、旅客等候室 車站 育 圖書館、表演廳、禮堂、會議室 博物館、美術館、其他文化 社教機構 高中職以下 學校 樂 歌劇院、電影院、KTV、MTV 卡拉OK、網咖、運動場所 健身場所 老人福利機構 附註:室內可設吸菸室,惟須符合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有用資源 戒菸專線:0800-63-63-63 菸害申訴專線: 0800-531-531 菸害防制法規、禁菸貼紙、海報宣導品: http://www.e-qui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