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 蔡育維 協理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 最低稅負制之影響及因應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 蔡育維 協理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
大 綱 前言 最低稅負制之緣由及基本概念 最低稅負制排除適用之對象 最低稅負制之稅基及稅率 最低稅負制基本稅額之計算 最低稅負制之影響及因應 大 綱 前言 最低稅負制之緣由及基本概念 最低稅負制排除適用之對象 最低稅負制之稅基及稅率 最低稅負制基本稅額之計算 最低稅負制之影響及因應 問題研討
前 言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最低稅負制)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正式施行,本課程之主要目的係希望營利事業及個人藉由對最低稅負制基本概念之瞭解,針對法令之變動,及時做好相關之規畫及因應措施。立法院針對最低稅負制之實施另作成三項附帶決議:第一、本條例每兩年檢討一次;第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應於一年內檢討修正,並送立法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第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五年免稅」及「投資抵減」有重覆免稅現象,財政部應儘速提出改進方案。
最低稅負制之緣由及基本概念 什麼是最低稅負制? 最低稅負制係為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之稅負甚至不用繳稅的公司或高所得個人,都能繳納最基本稅款的一種稅制。目的在於使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均有基本的貢獻度,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
最低稅負制之緣由及基本概念(續) 我國為什麼要實施最低稅負制? 長期以來,我國為達成特定經濟、社會目的,採行各項租稅減免措施。實施結果,減免範圍逐漸擴增,而減免利益並有集中少數納稅義務人之情形,使租稅的公平性受到質疑。 全面檢討修正不合時宜的租稅減免規定,係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但因所得稅減免規定分散於三十餘種法律當中,欲在短期內全面檢討修正,有其困難。 參考國際經驗,如美國、韓國、加拿大等國的作法,訂定最低稅負制度(Alternative Minimum Tax),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負或甚至免稅之法人或個人,至少負擔一定比例之所得稅,可兼顧既有產業或社會政策,並適度減緩過度適用租稅減免規定造成的不公平,彌補現制的不足。
最低稅負制排除適用之對象 營利事業 個人 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及未有納入個人最低稅負稅基之所得或扣除額之個人。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各級政府之公有事業。 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辦理清算申報或破產宣告之營利事業。 課稅所得加計免稅所得後之所得額(稱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及未有各項免稅所得之營利事業。 個人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所得淨額加計特定免稅所得及扣除額後之合計數(稱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00萬元以下之個人。 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及未有納入個人最低稅負稅基之所得或扣除額之個人。
最低稅負制之稅基 營利事業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部分: a.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5年免稅所得。(第9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部分: a.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5年免稅所得。(第9條) b.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之5年免稅所得。(第9-2條) c. 受讓而繼續適用之5年免稅所得。(第10條) d. 合併繼受租稅優惠之免稅所得。(第15條) e. 營運總部之免稅所得。(第70-1條) f. 重要投資事業及重要科技事業之5年免稅所得(修正前第8-1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部分: 參與交通建設受獎勵民間機構之5年免稅所得。(第28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 參與公共建設受獎勵民間機構之特定年限免稅所得。(第36條)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 a .合併繼受租稅優惠之免稅所得。(第18條) b. 科學工業之特定年限免稅所得。(修正前第15條)
最低稅負制之稅基(續) 企業併購法部分: 企業併購繼受租稅優惠之免稅所得。(第37條) 所得稅法部分: 企業併購法部分: 企業併購繼受租稅優惠之免稅所得。(第37條) 所得稅法部分: a. 證券交易所得。(第4條之1) b. 期貨交易所得。(第4條之2) (若為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扣除)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第13條),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73條之1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之所得。 (若為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損失中扣除) 個人 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 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其交易有損失者,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 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 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員工分紅配股,其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境外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境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但行政院 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最低稅負制之稅率 營利事業 個人 營利事業的稅率為10%~12%授權行政院視經濟環境訂定: 實施最低稅負制國家,最低稅負制之稅率約為一般稅率之50%以上,我國最低稅負稅率定為10% ~12%,尚未達一般所得稅率25%之半數。 與鄰近國家相比較,韓國企業至少須繳納13%(1,000億韓圜以上部分15%、中小企業10%)之最低 稅負,而未實施最低稅負制之中國,雖給予企業2年或5年免稅,但僅限於新創立事業,且 免稅期限 屆滿後仍須至少按規定稅率(33%,含地方稅)之5成繳納所得稅,另香港公司所得稅稅率 為17.5%、 新加坡公司所得稅稅率20%,故稅率10%~12%仍相對具有競爭力,尚不致影響我國投 資之租稅環 境,並有助於租稅公平之落實。 個人 個人的稅率為20% 為現行綜合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之1/2,符合國際立法例。 與新加坡(22%)與香港(20%)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相較,仍具競爭力。
最低稅負制基本稅額之計算 營利事業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 稅率 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 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另就差額繳納所得稅。 基本稅額 = 課稅所得+促產、獎參、促參等免稅所得+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稅所得 -200萬 × 10%
最低稅負制基本稅額之計算(續) 個人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 稅率 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 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另就差額繳納所得稅。 基本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 +特定保險給付 +未上市(櫃)股票等交易所得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 +境外所得超過100萬元部分 -600萬 × 20%
最低稅負制之影響及因應(營利事業) 五年免稅 考量企業投資建廠之緩衝期,促使業者於近期內儘速完成投資規劃,爰規定已核准既存而尚未屆 滿之 考量企業投資建廠之緩衝期,促使業者於近期內儘速完成投資規劃,爰規定已核准既存而尚未屆 滿之 相關免稅所得額,符合下列情況者,仍得繼續適用免稅,不計入基本所得額,以兼顧租稅公平及產業發 展。 (1) 最低稅負施行前已由財政部核准免稅者。 (2) 最低稅負施行前已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完成證明函或已完成投資計畫,並於施行之日起1 年內經財政部核准免稅者。 (3) 最低稅負施行前已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投資計畫核准函,並已開工,且未變更投資計畫 之產品或服務項目。 (4) 最低稅負施行前已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投資計畫核准函,尚未開工,而於施行之日起1 年內開工,並於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3年內完成投資計畫,且未變更投資計畫之產品或服務項目。 (5) 最低稅負施行前民間機構業與主辦機關簽訂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並於投資契約約定日期內開工及完工 ,且未變更投資計畫內容者。但依主辦機關要求變更投資計畫內容者,不在此限。 95年1月1日後新增之五年免稅投資案,應初步檢視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免稅所得扣除200萬元扣除額後, 是否超過課稅所得額之1.5倍,如是,則可能受到最低稅負制之衝擊。
最低稅負制之影響及因應(營利事業) 營運總部之免稅所得 茲因營運總部免稅所得之租稅優惠係一年申請一次,因此無過渡時期「信賴 保護原則」之適用,若最低稅負制於明年(95年)起實施,則明年發生之 營運總部免稅所得(包括股利收入、權利金所得、管理服務收入及證券交易 所得等)均將納入計算基本稅額。 因應之道: 儘速安排於本年度(94年度)實現上述之免稅所得。 若最低稅負制實施後仍有上述免稅所得發生者,應合理安排所得實現之金 額以避免繳納最低稅負。
最低稅負制之影響及因應(營利事業) 證券交易所得 94年底前,可將市價大幅高於成本者進行買賣交易,或採取以股作價 方式投資入股他公司,以先行實行部分投資收益,同時墊高投資成本 ,惟仍應考量此舉對公司未分配盈餘稅之影響及買賣資金流程之安排 短期買賣之上市(櫃)公司之股票投資宜安排由個人操作(因個人證 券交易所得免稅,且該免稅所得亦未納入計算個人基本稅額之稅基) 長期控股上市(櫃)或未上市櫃公司仍安排由投資公司持有,以 達 到: 延緩營利所得課稅時點或降低稅率(只加徵未分配盈餘稅)。 將投資公司累積之股權淨值,分年規劃分散財產至第二代。
最低稅負制之影響及因應(營利事業) 計算免稅所得轉折點 假設課稅所得1,000萬元 假設課稅所得1,000萬元 (1,000萬元+免稅所得-200萬元)×10%=1,000萬元×25% 免稅所得=1,700萬元 當免稅所得>1,700萬元,須補繳最低稅額 當免稅所得<1,700萬元,不須補繳最低稅額 因此應合理安排免稅所得實現之時點及金額,以避免繳納最低稅負
最低稅負制之影響及因應(營利事業) 調整投資抵減應納稅額之金額 假設某公司之課稅資料如下: 一般稅額=1,200萬元 假設某公司之課稅資料如下: 一般稅額=1,200萬元 基本稅額=1,000萬元 投資抵減餘額(非最後一年)=800萬元 此時應安排投資抵減200萬元抵減一般稅額(原可以投資抵減600 萬元抵減應納稅額),餘600萬元之投資抵減則留抵至以後年度抵 減。
最低稅負制之影響及因應(營利事業) 最低稅負制對虧損後抵及投資抵減抵用順序之影響。 1.考量促產之租稅優惠將於民國98年到期,且抵減率逐年下降。 2.若投資抵減即將到期且預期以後年度之投資抵資金額將不足以使有效稅率降至10%,則應先使用投資抵減。 集團企業應稅及免稅業務之經營宜重新檢視調配避免部分公司完全享受免稅(有率稅率低於10%以下),而部分公司業務全數應稅,造成額外最低稅負制之負擔。 企業進行併購時,應同時考量最低稅負制之影響及併購對象之免稅所得是否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最低稅負制之影響及因應(個人) 保險部分 保險給付納入最低稅負稅基之情形(受益人與要保人非為同一人時) 保險種類 說 明 是否納入稅基 說 明 是否納入稅基 人壽保險 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給付保險金額。新型態之萬能壽險(能彈性繳付保費及調整死亡給付金額)及投資型保險(給付金額隨投資報酬率變動)均屬之。 V 死亡給付未達3,000萬元者排除 年金保險 保險費可採躉繳或分期繳交,保險公司自約定時日起,每屆滿一定期間給付保險金。 健康保險 因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例如門診、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以定額、日額或依實際醫療費用實支實付之保險金。 X 傷害保險 因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例如:旅行平安保險、失能保險、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等。
最低稅負制之影響及因應(個人) 因應之道: 原有保單增加保額或增附加險 法令公布生效日前再購入保單,惟應注意: 因應之道: 原有保單增加保額或增附加險 法令公布生效日前再購入保單,惟應注意: 保單保額必須大於繳交之保費。 選擇分期繳納保費之保單,切勿採躉繳。 不得帶病投保,即主動詢問是否要健康告知或體檢。 保額不超過NT$6,000萬為宜。 保單規畫,要保人與受益人同一人(不僅排除適用最低稅負制,亦無贈與稅 之問題) 終生壽險若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時,受益人規畫成年人,可各別享有3,000 萬元之最低稅負免稅額
最低稅負制之影響及因應(個人) 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 高所得者透過證券化租稅規劃流程 高所得者 不動產 須繳所得稅、土增稅 高所得者透過證券化租稅規劃流程 高所得者 擁有財產 不動產 動產 直接移轉 須繳所得稅、土增稅 形成遺產須繳遺產稅 透過證券化規劃 成立公司 如資金安排妥適將公司股票轉給第二代,只有千分之三證交稅,不繳所得稅 財政部以最低稅負制加以防堵,個人出售未上市股權,須繳20%所得稅
最低稅負制之影響及因應(個人) 因應之道: 法令公布生效前尚未規劃者,儘速以前述方式做適當移轉規劃。 因應之道: 法令公布生效前尚未規劃者,儘速以前述方式做適當移轉規劃。 法令公布生效前可將市價大幅高於成本者採取以股作價方式投資入 股他公司或先行轉讓給他人(需有實際資金交付),以使受讓人墊 高成本,日後再移轉時,交易所得將減少。 在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扣除額600萬元之範圍內,安排證券交易所 得(另須考量其他納入稅基之項目)。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應注意成本費用扣除之舉證及出售股票中含有歷 年分配之股票股利之金額(已課徵股利所得額,應可主張扣除)
最低稅負制之影響及因應(個人) 非現金捐贈(實物捐贈) 目前實物捐贈之相關函釋 財政部94.2.18台財稅字第09404500070號令 目前實物捐贈之相關函釋 財政部94.2.18台財稅字第09404500070號令 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 者,除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部核定者 外,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財政部94.7.8台財稅字第09404542220號令 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應 俟受贈之政府、機構或團體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 之收據或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列報為出售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
最低稅負制之影響及因應(個人) 財政部94.7.8台財稅字第09404542230號令 個人以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政府、公益、慈善機構或 團體,已提出骨灰(骸)存放設施之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 扣除金額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之規定核實減除 ;未能提出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由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認定之。 個人以未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無前揭所得稅法規 定之適用。 因應之道 : 於法令公布生效日前(預計95年1 月1日),完成實物捐贈。 在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扣除額600萬元之範圍內,安排實物捐贈(另須考量其他納入 稅基之項目) 。
最低稅負制之影響及因應(個人) 員工分紅配股 員工取得之分紅配股,係屬員工提供勞務之補償性報酬或公司給予員工之福 利所得, 其所得之樣態雖非現金,惟其現金價值應等同於取得時之市價。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19條之1規定,員工分紅配股目前按面額課徵所得稅,係屬租稅優惠措施,因此將 股票時價超過面額之差額部分,納入最低稅負稅基,符合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應 有基本貢獻度之原則,亦與員工認股權憑證以市價課稅之原則一致。 由於員工取得之分紅配股於可處分日後即可自由處分,故應於股票可處分時認定為員 工之所得,其課稅時點之處理,亦與員工認股權之課稅時點一致。 因應之道: 1. 94年度之員工分紅配股應安排於94年底前配發,以免因員工取得日為95年度而 適用最低稅負制。 2. 可處分日宜安排於股價較低之時點。 3. 考量高階經理人領取股票紅利對其最低稅負之影響(個人基本所得額有600萬元之 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