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税务行政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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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税务行政管理法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了解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及管理权限的划分; 掌握我国的我国税务机构的设置及征管范围; 理解和把握税务违法的处罚程序; 掌握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管辖以及处理程序; 掌握税务行政赔偿的相关要素及赔偿方式与费用标准。 技能目标: 熟记税收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熟记税务行政处罚、复议、诉讼和赔偿的主要规定,并加以运用。 能力目标: 根据相关规定,能综合、灵活地分析税务违法行为以及税务机关应承担的责任。

12.1 税收管理体制 12.2 税务行政处罚 12.3 税务行政争讼 12.4 税务行政赔偿

12.1 税收管理体制 12.1.1 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12.1.2 我国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12.1.3 我国税务机构及其权限的划分

12.1.1 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它既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务行政管理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实质体现了中央和地方在行使课税及其管理全过程中的一种权利分配关系。 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之别,前者是指在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后者是指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税收管理权限主要规定税收的立法权和执法权两大类,具体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解释权、税种开征停征权、税目与税率调整权、税收加征和减免权、税收征收管查权等。

12.1.2 我国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12.1.2.1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税收立法权是指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它可以按照税种类型、税法构成要素、税收执法级次等方面来划分。我国的税收立法权是按照税收执法级次来划分的。 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至今为止尚无一部法律对其加以完整规定,是散见于若干税收法律、法规中。归纳起来,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权 2. 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权 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立法权 4. 省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权 5. 省级人民政府的税收立法权 13.1.2.2 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税收执法权是贯彻执行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

12.1.3 我国税务机构及其权限的划分 12.1.3.1 税务机构的总体设置 税务机构是国家为实现税收功能专门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税收管理权的专职部门。它在法律上具有多重功能,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执行税收法令、组织税收收入等的职能机关。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我国现行税务机构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省级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12.2 税务行政处罚 12.2.1 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12.2.2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12.2 税务行政处罚 12.2.1 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12.2.2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12.3.3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12.2.4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12.2.5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12.2.1 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12.2.1.1 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的处罚。 12.2.1.2 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1. 法定的原则 2. 公正公开的原则 3. 事实依据的原则 4. 过罚相当的原则 5. 监督制约的原则 6.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2.2.2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税务行政罚的设定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规范,以及违反该行为规范的行政制裁措施。目前,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规定为: 1.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 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4.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均不得设定税务行政处罚。

12.3.3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12.3.3.1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备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 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征管法》的特别授权。 12.3.3.2 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

12.2.4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12.2.4.1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程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要求。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12.2.4.2 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外,对于其他违法案件,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都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有的案件还要举行听证)、审查、决定和执行等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

12.2.5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12.2.5.1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 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2.2.5.2 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情形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但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罚款收据,并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12.2.5.3 税务行政罚款决定于罚款收缴的分离 除了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以外,税务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实行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办法。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代收罚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收机构)由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确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代收机构,也可以由各地的地方税务局与当地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研究确定。 12.2.5.4 代收罚款协议的签订 税务机关应当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税务机关、代收机构名称;具体代收网点;代收机构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代收机构告知税务机关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以及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13.3 税务行政争讼 12.3.1 税务行政争讼的概念 12.3.2 税务行政复议 12.3.3 税务行政诉讼

12.3.1 税务行政争讼的概念 税务行政争讼是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合称。所谓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人和纳税担保人等)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对复议申请内容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12.3.2 税务行政复议 一般而言,税务行政复议是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其特点表现为:一是因税务管理对象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二是复议要以申请人依法自动履行原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条件;三是由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负责裁决;四是因征税行为发生的争议,复议与诉讼相衔接并构成税务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

12.3.3 税务行政诉讼 为了保证行政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七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于1989年4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诉讼法》),这是税务行政诉讼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1992年9月颁发的《征管法》又进一步明确了税务行政诉讼的有关问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我国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主要是:一是税务行政诉讼一般以税务行政争议为基本前提;二是税务行政诉讼是依法请求的活动,没有纳税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司法机关无权受理;三是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纳税当事人、税务机关和人民法院“三方”的法律关系;四是税务行政诉讼必须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和方式进行。

12.4 税务行政赔偿 12.4.1 税务行政赔偿的概念 12.4.2 税务行政赔偿的相关要素 12.4.3 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与程序 12.4 税务行政赔偿 12.4.1 税务行政赔偿的概念 12.4.2 税务行政赔偿的相关要素 12.4.3 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与程序 12.4.4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与费用标准

12.4.1 税务行政赔偿的概念 税务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所谓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作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

12.4.2 税务行政赔偿的相关要素 12.4.2.1 赔偿的构成要件 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核心要件,即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二是必备要件,即存在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是造成损害的事实;三是因果要件,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现实发生的损害事实存在着因果关系。 12.4.2.2 赔偿的请求人 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指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造成损害提出赔偿要求的人。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主要有以下3类:一是受害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二是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三是承受原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4.2.3 赔偿的义务机关 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原则上是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税务机关。 12.4.2.4 赔偿的请求时效 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12.4.2.5 赔偿的特别保障 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不得向该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12.4.3 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与程序 12.4.3.1 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 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税务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给受害人造成损害予以赔偿的范围。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损害赔偿仅包括对直接损害的赔偿,不包括间接损害。 12.4.3.2 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 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非诉讼程序,即税务机关的内部程序;二是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即司法程序。

12.4.4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与费用标准 12.4.4.1 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 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12.4.4.2 税务行政赔偿的费用标准 1. 侵害人身权的赔偿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限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本章小结 ●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税收管理权限主要是指税收的立法权和税收的执法权。我国现行税务机构的设置为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 ● 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的处罚。 ● 税务行政争讼是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合称。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是国家行政管理法制监督的组成部分,都是为了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二者在受理机关、适用程度和调节广度上存在着不同。 ● 税务行政赔偿属于行政赔偿的一种,是指税务机关作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