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 琳 武汉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 Wuhan Food and Cosmetics Authority 08/11/2012 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 鞠 琳 武汉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 Wuhan Food and Cosmetics Authority 08/11/2012
卫生监督概述 一、卫生监督的概念、功能及作用 (一)卫生监督的概念和性质 1、概念: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2、性质: 国家监督
(二)卫生监督的功能和特征 1、功能: (1)制约功能 (2)规范功能 (3)预防功能 (4)促进功能 2、特征: (1)公益性(2)法定性(3)技术性(4)综合性 (5)强制性
(三)卫生监督的作用 1、保障和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 2、打击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活动的重要手段; 3、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4、促进自我完善; 5、增强人的法制意识。
二、卫生监督的分类 (一)按卫生监督的过程分类 1、预防性卫生监督; 2、经常性卫生监督。 (二)按卫生监督的行为方式分类 1、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依法依规定行为。 2、依职权行为与依申请行为:如审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行为;对生产特殊化妆品进行审核,并发给批准文号的行为。 3、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卫生部审核发给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的批准证书或批准文号,就必须是书面的,即是一种要式行为。
三、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 (一)卫生监督行为的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 1、主体合法; 2、权限合法; 3、内容合法; 4、形式合法; 5、程序合法。
效力等级性: 宪法中的卫生法规规范 基本法中的卫生法律规范 一般法律中卫生法律规范 行政法律中卫生法律规范 行政规章中卫生法律规范 地方性法规 中的卫生 法律规范 自制条例单行条例 中的卫生法律规范 有关国际卫生法规 中的卫生法律规范 地方性规章中的卫生法律规范
(二)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 1、确定力:卫生监督行为一经有效成立后,就具有不得再行更改的效力。 2、执行力:卫生监督机关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卫生监督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 3、拘束力:卫生监督行为实施后,具有约束和限制的效力。
(三)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废止、变更和消灭 撤销—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在适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生效要件的情况,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使该行为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是因其违法或不当而引起撤销) 废止—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在成立时是合法的,后来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使其不宜继续存在,使它消失了效力。(是因情况的变化而造成过失,本身并无违法或不当)
变更—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卫生监督行为,发现其不当或因情况变迁,使原行为变得部分不适用,从而对部分行为加以改变或使部分行为失去效力,并作出新的规定。 消灭—是指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完全停止、不复存在。
四、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原则 1、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 2、适用卫生法律、法规准确无误 3、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正当行使监督权 (二)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三)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四)独立审理卫生违法案件的原则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及监督主体 (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1、概念:是人们按照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卫生监督活动时产生的卫生监督机构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特征: (1)监督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双方,必有一方是卫生行政机关。 (2)卫生行政机关作为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一方参加者,其意志和行为往往具有单一性。 关系的成立和消灭由卫生行政机关单方面确定,无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都得参加该项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如传染病法定报告人报告疫情;吊销某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 等。 (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实现,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3、构成要素 (1)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由卫生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所组成。 (2)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物品(金钱、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 .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 (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内容:系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卫生监督机构:管理指导权、许可权、制裁权; .相对人:检举权、起诉和申诉。
4、产生、变更和消灭 产生——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开始取得了某项权利或承担某项义务之时,也就是主体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变更——有三种情况,即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客体的变更。 消灭——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完全消灭。如公民的死亡、企事业单位的撤销、倒闭,卫生法规的废止。 5、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法律事实,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卫生监督主体 1、卫生监督主体概念: 是指根据卫生法规赋予的权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卫生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机构,即各级政府的卫生行政机关,也包括卫生法规赋予监督权力的其它机构。 2、卫生监督主体的确立: 通常,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法规授予执法权才是有法律效力的。
3、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 (1)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管与被管”的关系。 (2)法定的监督权力——法规授权。 (3)垄断的执法资格——授予一种机关监督权。 (4)独立的决定活动——独立完成卫生法规赋予的任务。 (5)卫生监督主体地位的不可改变性——必须通过法规的重新设定而变更。 (6)有限的监督权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者也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
(三)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 1、卫生监督机构 (1)卫生行政机关 (2)卫生间监督所 (3)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 务 院 卫生部 省、直辖市、 自治区政府 卫生厅(局) 铁道部、交通部卫生监督机关 地、市、州、 盟政府 卫生局(处) 卫生检疫机关 县、区、旗政府 卫生局(科)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卫生助理 (卫生院) 我国行使卫生监督职能的组织
2、卫生监督人员 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当前卫生监督员没有本身的职称,没有级别。 身份 (1)参照公务员管理; (2)事业编制。 3、执行公务的标志 (1)卫生监督员证 (2)“中国卫生监督”胸章 (3)服饰 (4)卫生监督徽章:徽章被广泛用于卫生监督文书、报表、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刊物、以及卫生监督用的交通工具、仪器设备等方面。
卫生监督员誓词 我是卫生监督员,是大众健康的卫士,我郑重地宣誓: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执法,格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无愧于闪闪的国徽,不负人民的重托。
卫生监督员制服佩戴标志含义 帽徽 帽徽由国徽和橄榄枝组成。国徽象征国家赋予卫生监督员的执法权利,橄榄枝象征良好的生活环境。该标志表示国家通过卫生监督执法创制良好的生活环境以维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肩章 肩章中间的卫生监督标志代表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五条由宽到窄的黄线代表由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卫生标准构成的卫生监督法律体系。肩章天蓝底色表示良好的生活环境。该标志表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通过依法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以维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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