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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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大 綱 立法背景 規範目的 規範架構 規範內容 結語

立法背景 樹立廉能政治新典範: 引導公務員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重建國民對政府的信任與支持

規範目的 核心價值: 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 立法精神: 引導公務員執行職務過程,服膺本規範核心價值,達提升政府清廉形象之目的。

規範架構 立法目的、定義用詞 揭示依法行政及公共利益為依歸 明定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出席演講等活動之原則、標準及程序 適用疑義洽詢管道、政風人員任務、違規懲處 授權各機關另訂更嚴格標準 行政院以外其他機關之準用

規範內容 公務員意涵-本規範第2點第1款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均適用之。

規範內容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本規範第2點第2款 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規範內容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3,000元者;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10,000元為限。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本規範第2點第3款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3,000元者;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10,000元為限。 同一來源:出於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規範內容 公務禮儀-本規範第2點第4款 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規範內容 請託關說-本規範第2點第5款、第11點 定義: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處理程序: 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規範內容 依法行政及公共利益為依歸-本規範第3點 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1】-本規範第4點 原則: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2】 -本規範第4點 例外(1):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屬公務禮儀。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1,000元以下。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3】 -本規範第4點 例外(2):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等受贈之財物,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4】 -本規範第4、5、12點 處理程序: 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政風機構提出適切建議 政風機構登錄建檔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 5 】 -本規範第5點 對於與其無職務利害關係之受贈財物 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無須簽報知會登錄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之受贈財物:如與公務員無職務上利害關係,非本規範範疇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6】 -本規範第6點 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情形 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可以舉反證推翻

規範內容 原則: 飲宴應酬【1】 -本規範第7點 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對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之邀宴,如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2】 -本規範第7點 例外: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3】 -本規範第7、10點 處理程序(1)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4】 -本規範第7、10點 處理程序(2) 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均無須簽報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

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5】 -本規範第9點 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之態度 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規範內容 涉足場所及接觸人員 -本規範第8點 原則 公務員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例外 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

規範內容 教育局人員與補教業者 機關採購承辦人員與廠商業者 法官與訴訟當事人或司法黃牛 公立醫院主治醫師與藥商、醫療器材廠商 不當接觸示例 教育局人員與補教業者 機關採購承辦人員與廠商業者 法官與訴訟當事人或司法黃牛 公立醫院主治醫師與藥商、醫療器材廠商 關務、稅務人員與報關行 警察與黑道、徵信業者

規範內容 出席演講等活動【1】 -本規範第14點 活動類型 私部門舉辦 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 支領費用標準 支領鐘點費額度:每小時不得超過5,000元 領取稿費額度:每千字不得超過2,000元

規範內容 出席演講等活動【2】 -本規範第14點 處理程序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規範內容 兼職禁止 -本規範第13點 目的 公務員應以一人一職為原則,以期專職專任 內容 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規範內容 適用疑義洽詢管道 -本規範第17、18點 向機關之政風人員洽詢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 機關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兼辦政風或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規範內容 違規懲處 -本規範第19點 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如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授權訂定之懲處標準、公務員懲戒法(常任文官) 如陸海空軍懲罰法(軍職人員)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結語 明確標準-讓公務員知所因應且避免受外界質疑 登錄報備-確保國民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重視公務倫理-建立值得信任與尊敬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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