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簡介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政風室 政風法令宣導
餽 贈 財 物 篇
一、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原則: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者餽贈財物。
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 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 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 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 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 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 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原則: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 構處理。 例外:可以收受。
二、無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 皆可收受且無金額限制。
非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 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要注意 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一)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 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 人者。
飲宴應酬篇
一、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原則: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
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 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 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 未超過正常社交禮標準。
二、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之飲宴應酬
原則:可以赴宴。 例外: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 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出席活動篇
一、公部門活動 出席公部門活動不適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另有 法規規定之。
二、私部門活動 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 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 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公務員參加第一項活動,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 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收受餽贈要注意,廉政倫理莫忘記 社交禮俗不可少,最多三千沒煩惱 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