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教育部99年4月12日
規範內容 公務員意涵-本規範第2點第1款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均適用之(包含約聘僱人員) 。 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摘錄):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規範內容 公務員意涵-本規範第2點第1款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公立醫院醫師: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並經銓審者屬之;約聘僱醫師不適用 大法官釋字第24號解釋(摘錄):適用勞基法之「純勞工」不適用;故有關臨時人員部分,函請法務部就適用規定或因應方法釋疑。
規範內容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舉例說明 業務往來:如八大行業與警察機關、律師與檢察機關或法院、建築師或技師與建築管理機關、代檢業者與監理機關、防火管理人或消防技術士與消防機關等。 指揮監督:如本部與所屬機關學校、長官與部屬、中部辦公室與財團法人學產基金會等。 費用補(獎)助:如文建會補助某藝文團體、社教司獎勵某關懷協會等。 正在尋求、進行或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如機關正在辦理勞務或財物採購招標作業,某廠商擬參與投標、已參與投標或已得標均屬之。 其他契約關係:如與機關簽訂租賃契約等。
規範內容-流程圖 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 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 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 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等活動、兼職或財務處理等處理程序
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 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5Ⅰ前 不得要求、期約、收受 § 4 原則 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 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5Ⅰ前 不得要求、期約、收受 § 4 原則 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 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 交政風機構處理 §5Ⅰ後 無法退還時 例外 係偶發而無影 響特定權利義 務之虞時得受 贈之§ 4但書 屬公務禮儀 §4、§2④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二)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三)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2②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4②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 §4③ 受贈 財物 §2、4 5、6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新臺幣3000元,同一年同一來源不超過10000元)§4④、§2③ 親屬或經常 交往朋友所為 不受限制 與其無職務 上利害關係 者 §5Ⅰ 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 禮俗標準(新臺幣3000元) 無須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單 非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所為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 禮俗標準(新臺幣3000元) 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 知會政風單位 §5Ⅰ② 推定為公務員 受贈財物 § 6 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6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6②
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案例推演 某日,「阿嘉」於辦公室辦公,廠商「馬拉桑」前來與「阿嘉」寒喧一番後,送上價值不斐的「馬拉桑精釀春天吶喊紀念酒禮盒」,慰問「阿嘉」上班的辛勞「阿嘉」因認為不能收禮,在與「馬拉桑」的一番拉扯中, 「馬拉桑」丟下禮盒跑走了… 如果你是「阿嘉」,要怎麼做?
規範內容-流程圖 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 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 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 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等活動、兼職或財務處理等處理程序
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 例外 公務員對於與其 職務有利害關係 者之飲宴應酬 原則 § 7Ⅰ 不得參加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 7Ⅰ 應先簽報長官核准 並知會政風單位後 始得參加 §9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活動 ,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 7Ⅰ 例外 § 7Ⅰ 但書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者§ 7Ⅰ 無須簽報 及知會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7Ⅰ 飲宴應酬 §2、7、 8、 9 原則 得參加 ,但宜注意場合及對象 受邀參加之飲宴應 酬,與職務無利害關係 例外 與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仍應避免 §7Ⅱ 原則 不得接受相關機關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 8 公務員於視察、調查、 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 § 8 例外 僅得接受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 § 8
Q: 公務員得否參加承包廠商因尾牙、開工、上樑等節慶典禮活動所舉辦之餐會,應如何處理?得否收受餐會間禮品或摸彩? A:(一)得參加。尾牙、 開工、上樑等公開舉辦之活 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者,由於係屬於公開場合,公務員於事先簽奉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後,始得參加該活動。換言之,係由長官決定是否得參加,以免假尾牙之名,行不當飲宴應酬之實。 (二)不得參加摸彩。參加廠商尾牙摸彩即屬於「受贈財物」之情形。
規範內容-流程圖 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 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 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 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等活動、兼職或財務處理等處理程序
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 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 2⑤ 應於3日內 簽報其長官 並知會政風 機構 § 10 請託關說 § 2、10、16 無法判斷 請政風機構之諮詢專人協助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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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等活動、兼職或財務處理等處理程序 原則 兼職禁止,一人一職 兼任公職 或業務 §12 例外 依法令規定 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參與公部門 出席演講、 座談、研習 、評審(選) 等活動 §13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 應先知會政風機構登錄並簽報其長官 後始得前往 § 13Ⅲ 支領鐘點費每小時 不得逾新臺幣5000元 § 13Ⅰ 參與私部門 § 13 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 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元 § 13Ⅱ 與其職務無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 原則無需簽報及知會 原則 應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 15Ⅰ 借貸、邀集或參加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 15Ⅰ 例外 應知會政風機構 § 15Ⅱ 如確有必要者 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 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 15Ⅲ 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
Q:某大學邀請本部人事處長官至學校專題講演「公務員服務守則」,可否應邀前往?其支領每小時3000元終點費可否? A:可前往。 倘為國立大學因有職務上利害關係,應簽報長官知會政風機構後前往,其支領鐘點費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如為私立大學,其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逾新臺幣5000元,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受補助之學校),應先知會政風機構登錄並簽報其長官後前往。
知會、簽報程序 情況緊急者,得以口頭方式,先行陳報。 步驟1:詳填「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知會表 」 步驟2:報請直屬單位主管核章 (機關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 步驟3:知會政風單位 步驟4:陳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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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公務員 服務機關(構)/單位 職稱 姓名 相關人 服務機關(構)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有無 職務上 利害關係 □有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無職務上利害關係 事由 □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其他廉政倫理事件 事件 內容大要 處理情形與建議 備註 簽報程序 會辦單位 政風機構 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