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業務簡介 報告人:林美凰 98年8月27日
前言 Q:請問家族中有身心障礙者,請舉手。 A :以前的我是不會舉手,因為這不是一 件光彩的事,反而會覺得這是整個家 人背上的一根刺,永遠要背負著它。
報告大綱 制度淵源 歷史回顧 修法重點 因應措施 成果 Q&A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之淵源?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乃淵源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對戰爭受傷的官兵之補償,此為歐陸多國普遍採行的作法,該制度於1923年穫得國際勞工組織的支持,並建議各國採行。進而,大約有一半的歐洲國家採行該制度,在非歐陸國家方面,日本、韓國、泰國、越南及我國也都有採行。惟各國對私企業定額進用比例不一,例如:法國(6%) 、德國(6%) 、奧地利(4%) 、日本﹝1.8%(一般 民間企業) 、 2.1%(特殊法人) ﹞、匈牙利(5%) 、波蘭(6%)。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是為了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所採行的一種措施,以法令強制規定雇主僱用一定比例之身心障礙者,此為現代國家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所採取的強制措施之一。由於身心障礙者通常屬於社會的弱勢者,其接受教育、參與社會的機會相較於一般人較受限制,加以一般民眾之刻板印象使然,即使具備工作能力,也容易被企業忽略,故該制度的立法,本意即在使身心障礙者融入社會,喚起一般社會眾對身心 障礙者工作能力的認可。
歷史回顧 殘障福利法 (69年) 修正殘障福利法 (79年)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86年)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96年) 殘障福利法 (69年) 民國69年為符合聯合國要求通過「殘障福利法」計26條,惟無訂定罰則。 獎勵進用:§17 (公、民營事業機構,僱用殘障者人數超過其僱用總人數3%以上者,應予獎勵) 。 修正殘障福利法 (79年) 定額進用:§ 17 (公立: 50人以上, 2%進用; 私立: 100人以上, 1%進用) 。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86年) 定額進用:§ 31 (文字修正:殘障者→身心障礙者)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96年) 定額進用:§ 38 (公立: 34人以上, 3%進用; 私立: 67人以上;1%進用,且不得少於1人)。
修法重點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比較(一) 法律名稱 比較項目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門 檻 公立:員工總人數34人 私立:員工總人數67人 公立:員工總人數50人 私立:員工總人數100人 比 率 公立:3% 私立:1%(且不得少於1人) 私立:1% 計算 基準 每月1日參加勞 保、公保人數計算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母法) 每月1日參加勞 保、公保人數計算員工總人數。 (細則) 加 權 進用重度以上,每1人以2人計。
修法重點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比較(二) 法律名稱 比較項目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例外 規定 1.員工總人數計算例外單位: 警政、消防、關務、國防、 海巡、法務、航空站。 2.員工凍結或出缺不補者不計 入員工總人數(新增) 。 3.未達基本工資、庇護性就業 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 人數及員工總人數(新增) 。 4.部分工時身心障礙者月領薪 資達基本工資1/2以上者,進 用2人得以1人計入身心障礙 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警政、消防、關務、國防。 2.部分工時身心障礙者月領薪 者人數。
修法重點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比較(三) 法律名稱 比較項目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公告 未足 額進 用之 機關 各級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38條第1、2項規定者,得公告之。(§103–1新增) 無 滯納 金之 計算 方法 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差額補助費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以其未繳納之差額補助費1倍為限。(§103–2新增)
修法重點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比較(四) 法律名稱 比較項目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員工 總人 數計 算方 法 1.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母法§ 38 ) 2.扣除: (1)員工凍結或出缺不補 (2)身心障礙者月領薪資未達基 本工資(但部分工時符合條件 者2人以1人計) (3)警政等單位人員 (4)庇護性就業者。 (母法§ 38 ) 1.員工總人數:每月1日參 加勞保、公保人數。 (細則§ 12 )
修法重點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比較(五) 法律名稱 比較項目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實際 進用 人數 計算 方法 1.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 (母法§ 38 ) 2.扣除:(1) 身心障礙者月領薪資 未達基本工資(但部分工時符合 條件者2人以1人計) 、(2)庇護性 就業者。(母法§38 ) 3.重度以上者,1人以2人計(母 法 §38 )但部分工時符合條 件 者1人以1人計。(細則草案) 1.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 保 人數 (細則§ 12 ) 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 (119令釋) 。 2.重度以上者:1人以2人 計(母法§31 )但部分 工時符合條 件者1人以 1人計(119令釋) 。
施行日期: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7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自公布後2年 施行。 96年9月28日令釋: 身權法第38條施行前定額進用相關規定依身 心障礙者保護法及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身權法第43條第2項第102條第2款及第103條 涉及第38條規定部分亦自身權法公布2年後 (98年7月11日)施行。
因應措施 為配合規定本室分別於97年6月5日、98年1月21日、98年3月31日函知本院各單位能儘早規劃配合是項政策辦理。 並自98年4月1日起,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單位,比照本院總辦事處92年7月1日第602次主管會報決議,並提98年3月24日第827次主管會報討論同意。 於進用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員時予以列管,每進用3人需含1人為身心障礙人員至足額進用為止。
因應措施 另為協助本院各單位順利達到進用身心障礙者比例,經洽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身心障礙就業促進組表示:願意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召募、輔導等相關業務上提供資料與協助。業以E-mail 方式提供相關資訊供各單位參考使用。
因應措施 本院列管前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為121人,如到8月1日前必須再增加46人次之身心障礙者,才能達成3%比例之規定。 如何在4個月內達成目標,採取下列步驟: ~~禱告 ~~電話 ~~E-Mail 直到各單位願意配合政策執行,身心障礙者之進用如潮水般的湧入,至今全院共進用了身心障礙者172人,達到3.09%比例。
成果 本院各單位自列管後進用身心障礙者之人數(51人) 單位 人數 物理所 6 資創中心 經濟所 1 化學所 植微所 社會所 地球所 多樣中心 台史所 環變中心 2 基因體中心 7 語言所 資訊所 生醫所 4 法律所籌備處 統計所 分生所 人社中心 原分所 農生中心 總務組 天文所籌備處 史語所 應科中心 近史所
Q&A
Q:所謂身心障礙員工之資格是以何種標準認定?
A:依據行為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及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因此員工必須領有各縣市政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方得認定。
Q:員工的身心障礙手冊是否永久有效?
如重新鑑定日期欄未註明日期,則表示毋需再鑑定,該手冊終身有效。 A:不是 身心障礙手冊中列有重新鑑定日期1欄,如有註記日期,表示在此期間內身心障礙手冊是有效的;在重新鑑定日期屆滿時,應提醒身心障礙員工再作1次重新鑑定,才能決定其是否仍具有之身心障礙者身份。 如重新鑑定日期欄未註明日期,則表示毋需再鑑定,該手冊終身有效。 惟身權法第14條重新規範身障證明之有效期限最長為5年,且應於效期屆滿前9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此等規定於民國101年施行。
Q:員工的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間 如果到期,但來不及再鑑定, 可否繼續列入單位已進用的身心障礙員工?
A:不可以 如果身心障礙手冊已失效,次月起就不能再列入進用的身心障礙員工,所以應提醒員工在手冊重新鑑定日期屆滿前,至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
Q:員工在投保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而致殘, 何時可以將他納入機關已進用的身心障礙者?
A:由於身心障礙者是以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為要件,所以員工必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方得認定。
Q:機關如有僱用外籍人士, 是否也計入員工總人數?
A:是 外籍員工亦要參加勞工保險, 所以是要納入員工總人數計算的。
Q:如果没有依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 政府有何措施?
A:依據行為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1條規定,義務機關(構)没有達到進用身心障礙者的標準人數,應定期向機關(構) 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17,280元)計算。並於每月發出限期繳納通知單進行催繳,且將不足額單位公布於本局網站。
簡報完畢 願神賜福大家 喜樂!平安!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