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保理实务操作及案例分析 机密文档 切勿外传 杨博钦 ( MBA & Ph.D ) 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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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保理实务操作及案例分析 机密文档 切勿外传 杨博钦 ( MBA & Ph.D ) 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商务部培训中心第二期 融资租赁业务开展与人才培养高级研修班 融资租赁保理实务操作及案例分析 杨博钦 ( MBA & Ph.D ) 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上海融联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上海融联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八月于上海

本文主要内容 摘要 第一部分:租赁与融资租赁原理 第二部分:保理原理 第三部分:租赁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天然合作 第四部分:租赁保理原理 第五部分:融资租赁保理实务操作 第六部分:对承租人、供货商和保理银行的选择 第七部分:经典案例分析

本文摘要 本文通过对融资租赁和保理原理的陈述、分析,指出了作为国际上仅次于商业银行的第二大金融工具的融资租赁与商业银行具有密不可分的天然合作关系,阐释了融资租赁保理的定义、功能、分类、相关法律问题、风险规避、业务流程和主要操作模式,重点提出了: -①普通租赁保理融资模式; -②结构性租赁保理融资模式,这是一种突破性的解决租赁公司在购买环节支付货款的资金瓶颈的重要融资模式; -③售后回租保理融资模式; -④贷款与租赁保理相结合的融资模式; -⑤保理是租赁公司的一种重要融资与退出渠道;无追索保理对融资租赁机构而言是一种“表外融资”。

第一部分 租赁与融资租赁原理

租赁业客观存在的四种市场业态 我国的《合同法》(私法)立足于市场平等主体进行交易的需要,把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或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分为“租赁(Rental)”和“融资租赁(Finance Lease)”两种形式,即两种业态。 为了确认、记录、核算、调节交易的需要,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公法)则在对租赁进行定义(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之后,把“租赁”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种核算形式,其中的“经营租赁”是指“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经营租赁本是会计用语,但在租赁、融资租赁两种市场交易形式之后被租赁交易当事人在实务中加以充分运用,从而也就变成了一种业态,通常叫做“经营性租赁(Operating Lease)”,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融资租赁。 另外,还有一种将“租赁”与销售或购买结合起来的创新租赁交易形式叫作“以租代买”或“以租代售”【简称“租买”或“租售(Hiri purchase)”】。

经营性租赁(非典型带有余值的特殊融资租赁) 按照法律对大租赁的分类 大租赁 传统租赁 租赁 租售或租买 典型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 经营性租赁(非典型带有余值的特殊融资租赁)

租赁的定义 《合同法第13章租赁合同》里所说的“租赁”就是“传统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交易流程如图1所示:

租赁的特征 租赁的交易标的物(资产或场地等)为出租人自有或由出租人独立决策购买,租赁交易的实质就是“自有物件出租”,租赁是包含“一个标的物、一个租赁合同、两方当事人(承租人、出租人)”的交易。 在实务中,传统租赁具体表现为租期或短或长的“租赁”、“出租”、“租借”等形式。租金支付为非全额清偿。 传统租赁的法律形式为租赁。 在会计上,按“经营租赁”标准进行核算,租赁物不纳入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 在税收上,出租人按租金全额为基数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承租人所支付租金可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传统租赁一般无融资功能,租期最长不能超过20年。

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是一种将资、贸易、工业结合起来,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交易。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4章融资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法草案(2006年11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首次租赁期限最短为1年”。 融资租赁分为典型融资租赁和非典型融资租赁。

典型融资租赁的特征 通常把典型融资租赁描述为包含至少“一个标的物、两类合同(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和至少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是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全额融资、全额清偿的的交易,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其法律特征是出租人按承租人对租赁物与供货人的选择取得租赁物再出租给承租人,通俗地说就是“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 。

典型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

典型融资租赁的会计税收处理 典型融资租赁法律形式为融资租赁; 在会计处理上按融资租赁核算,租赁物要纳入承租人资产负债表; 在税收上,出租人“按差额缴纳营业税”,即按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包括残值在内的价外费用之和(主要是租金)减除租赁物实际成本(主要是租赁物购入价及有关税费、利息)后的余额(即“净差额”)为税基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承租人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折旧年限,对租赁物进行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计提。

典型融资租赁的表现形式 直接租赁 回租赁 转租赁 委托租赁 联合租赁 杠杆租赁 分成租赁 风险租赁 合成租赁 ……

非典型融资租赁的特征 非典型融资租赁即经营性租赁是指未实质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由出租人承担余值风险的非全额融资、非全额偿付的特殊融资租赁; 经营性租赁仍然涉及“一个标的物、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具备典型融资租赁的主要法律特征,又称融资性经营租赁。 其交易流程见图3所示:

非典型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

经营性租赁的功能及法律会计税收处理 承租人采取经营性租赁的目的仍是为了进行中长期融资,但是非全额融资,最多可融到接近租赁物成本的90%;租赁物件的选择由承租人决定,但出租人有否决权;租赁支付具有不完全性;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可由双方约定,既可由承租人也可由出租人负责;租赁合同可以约定中途不解约;租期结束,承租人可以退租、续租或留购;租赁物可不纳入承租人资产负债表,承租人可实现表外融资。 经营性租赁的法律形式为“融资租赁”。 在会计上按“经营租赁”核算。 在税收上,出租人按“按差额缴纳营业税”【见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咨询后向各会员单位下发的政通字[2006]第07号《关于正确理解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通知》】;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在所得税前均匀扣除。

租售或租买 租售(租买)是一种将租赁与购买或销售相结合的创新租赁交易。在现实市场交易中,没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以变相方式进行“以租代买”或“以租代售”的交易行为。 租售(租买)在合同法上归为租赁; 在会计上按融资租赁核算; 在税收上出租人缴纳增值税【见国税函〔2000〕514号】,可享受国家支持东北、中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的功能 融资租赁的投融资功能: 租赁公司具有比较强的融资能力,其风险资产可以是净资产的10倍【2006年11月《融资租赁法·草案》三次征求意见稿中称,“融资租赁企业经营应当遵循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5倍”的原则,即资本充足率可以为6.67%)】,融资功能强大,这是一般的工商企业所不能比及的,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通过“融物”达到“融资”,改进企业装备;通过融资性的经营性租赁,还可实现表外融资。以融资租赁带动的投资必然会带动该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劳动就业增长上。融资租赁是承租人通过融物获得融资,以融资促进投资的一个重要金融工具。

促销功能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出租人要先购买设备后再出租,可以为供货人大部或全部回笼货款,因而融资租赁对制造商或经销商而言具有强劲的促销作用。 融资租赁是生产制造企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促销工具。

节税功能 采用融资租赁,可以获得合理合法的节税效果。这是融资租赁存在的最重要优势之一。 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可享受与银行一致的“按差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的优惠政策,而传统租赁中的出租人则须按租金全额缴纳营业税。 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如果按会计上融资租赁核算,则可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可获得在所得税前提取折旧费用的好处;如果按会计上的经营租赁核算,则可在所得税前列支扣除租金全额,同样获得“加速折旧”的好处。

理财功能 对于高端客户可以通过委托租赁、回租赁、经营性租赁保持或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改善财务指标,加速折旧,优化财务结构,进行有效的理财服务。 在为客户融资的同时辅以理财服务当属融资租赁的最高理念和境界。

资产管理功能 租赁公司掌握着大量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和租金收取权,而且“买卖”、“破产”不破租赁,租赁公司具有明显的、安全的资产管理优势,能够使银行贷款“化零为整”,并降低银行的管理成本和金融风险。

租赁的名称形式繁多 注意厘清概念,避免混淆 合同法(重交易形式)与会计准则、税法(重经济实质)对融资租赁、租赁、经营租赁的定义描述角度不同,在实务中应注意区别、理解“租赁”、“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在不同的体系中的不同含义,防止概念混淆带来实务操作混乱,甚至错误; 会计、税法上所称的“经营租赁”并非合同法里的“传统租赁”,会计、税法上的“融资租赁”概念也并非等同于合同法里的“融资租赁”概念; 根据具体的租赁条件和判定标准,合同法上的“租赁”应按会计准则上的经营租赁进行核算;合同法上的融资租赁应被认定为会计准则上的融资租赁或者经营租赁进行核算。其它不确定的甚至人为的情况,按照具体条件综合判定 。

第二部分 保理原理

保理的定义 “保理”一词源于国际结算中的国际保理业务,实际上就是“保付代理”; 保理的核心内容就是“债权的转让与受让”,即保理商(主要是银行)通过收购债权人“应收账款”的方式为债权人提供融资服务,其实质内涵是“服务”,是一种结算形式和手段。

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的阐释 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认为,保理是指卖方/供应商/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 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帐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保理作为一种综合性的金融与贸易服务方式,具体体现在债权的承购与转让;保理商在核准的信用额度内承担坏账风险损失;为赊销式承兑交单托收方式提供风险担保等基本特征上。同时,保理制度最大的优点就是可以提供无追索权的短期贸易的融资,并且操作的手段较容易且方便。

保理的分类 根据服务对象所在的区域,保理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根据对风险的免除与承担,保理分为“无追所保理”和“有追所保理”。依据银行是否有权向债权人追索已支付的融资款和相关费用,保理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①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当债务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不支付到期款项时,银行有权直接向债权人追索,要求其回购银行未回收的收购款和有关费用,并为客户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帐款的催收等三项服务; ②无追索保理即应收帐款买断是指以买断客户的应收帐款为基础,为客户提供包括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帐款的催收和信用风险控制及坏帐担保等服务,当债务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不支付到期款项时,银行无权向债权人追索。

保理的分类 根据是否融资,保理分为“融资性保理”和“非融资性保理”。 债权人找银行办理保理业务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融资,一般保理业务都是融资性的。实际上,保理银行除向债权转让人提供融资外,还可根据双方约定提供帐户管理、向债务人催收款项等其他服务。 不提供融资、仅提供帐户管理等其他服务的就是非融资性保理。

保理的分类 根据是否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保理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公开型保理要求债权转让人书面通知债务人应收帐款已转让,隐蔽型保理不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 中国《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才能生效,因此国内保理业务均为公开型。银行向债权人发放融资款前,要求债权人提交承租人签章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回执。

保理的诞生与发展 保理诞生于18世纪的欧洲,到了20世纪,有了更为普及性的发展,保理业由适用于一般的国内贸易和个别领域扩至于国际贸易和金融等敏感领域,并且立有专门的法律。 “这种被称作‘应收账款融资’的业务在美国随着《统一商法典》在除路易斯安娜州以外的美国各州颁布实施而得到迅速的发展,至今仍在继续”。

保理的诞生与发展 在1992年,我国的中国银行率先开始从事保理业务,该银行作为中国唯一的正式会员于1993年2月加入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之后我国的交通银行也加入了该组织成为正式会员。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商业银行几乎都能够从事保理业务。 随着我国租赁事业的发展,保理融资业务也被拓展应用于租赁公司的融资中。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是租赁公司的“应收账款”即“租赁债权”,根据《合同法》,该租金债权可以进行转让与受让,因而在实务中就诞生了与贸易保理融资在形式上不同的租赁保理融资,但实质上都是对“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提供融资。 根据租赁业的实践成果,2005年8月25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中增加了“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的条款,又于2007年3月1日银监会新修订并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即指银行向金融租赁公司开办的国内保理业务。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部分 租赁公司和保理银行的 天然合作

银行流动性过剩呼唤银租合作 从宏观与微观看,银行资金参与融资租赁业务的必然性: 就宏观来讲,融资租赁行业的诞生和发展是各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现象和趋势。融资租赁的设备市场渗透率(租赁设备总额占设备销售总额的比率)在发达国家平均达到了20%,其中美国更是达到了30%以上。 就微观上来讲,选择融资租赁而不是贷款是企业在一定条件下的必然选择:①以融资租赁核算可加速折旧,税前提取;以经营租赁核算,租金可在税前全额列支,合理合法节约企业的所得税;②融资租赁是调整企业财务指标,优化财务结构的重要手段;③融资租赁是实现资产流转的重要手段。

银行和租赁公司相互需要 在一定条件下,企业会自主、主动地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投资。这对于银行的贷款具有一种替代和挤占的效应,而这必不以银行的意志为转移,企业不会因银行加大营销力度就转而选择贷款,因为这是企业自身财务的内在要求。因此融资租赁的发展首先会降低银行信贷资金的运用水平。 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银行就必须主动加入到租赁中去,为融资租赁提供信贷资金。也就是说,在一个完整的融资租赁交易中,由供货商提供设备,租赁公司提供租赁操作平台,而银行则提供购买设备的大部或全部资金,以满足承租人融资和财务处理的需要,这样,虽然承租人选择了租赁,但并不会降低银行的贷款规模;而银行则通过租赁公司继续为承租人提供信贷,可以继续将优良的企业客户留在银行体系内。

租赁公司是银行可青睐的“操作平台” 银行加大与同业机构的合作力度 众所周知,银行的资金是最富裕而成本又是最低的,但其流动性过剩(2005年国内银行的存贷差已超过9万多亿元,到2007年上半年已超过11万亿元。这意味着银行吸收的相当一部分存款没有真实地进入实体经济部门运行中,资金使用效率严重失衡)已成为我国金融运行中的一个突出现象。 银行迫切希望找到良好的资金出口和渠道,银行资金的输出重点渠道之一就是与租赁、证券、信托、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担保公司等同业机构合作。

租赁公司是银行的一个操作平台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目前还不能直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目前租赁公司85%以上的“租赁资金”均来源于银行,获得当地银行的信贷或保理融资支持是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前提。 租赁公司面对众多的租赁客户需求,实际上扮演的是银行资金批发商的角色,是银行资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出口和通道,是一个很好的操作平台。 租赁公司虽然资金量远小于银行,但却有银行不具有的独特操作平台和功能。如加速折旧、表外融资、促进销售、改善财务指标,安全度高,“买卖”、“破产”不破租赁等功能。 在银行无追索保理融资的情况下,租赁公司也可以实现“表外融资”,安全推出市场,并改善财务报表。

银行支持租赁公司的方式 银行支持租赁公司最主要的方式,就是为租赁项目提供融资。 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是指银行对租赁公司发放专项融资,专用于租赁公司购买租赁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以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归还银行行融资,或银行行购买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后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租赁项目融资包括“贷款业务”和“保理业务”,以及其变通方式“结构性融资”。

租赁项目贷款业务 租赁项目贷款业务: 是指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贷款或者向承租人授信、租赁公司用信,专用于其购买租赁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归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租赁项目保理业务 租赁项目保理业务: 是指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形成应收租金后,将应收租金出让给银行,由银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银行保留或不保留对租赁公司追索权的业务。

结构性保理融资 租赁项目结构性融资是指按照上述“贷款”或“保理”的方式,在租赁公司与客户签署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设定“支付货款交付设备”为生效条件,同时完善必备的担保条件后,向银行进行的一揽子“交付前融资”。 担保条件通常由承租人自身或第三方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 这是实务操作中很重要而且非常需要的一种方式。

银行支持的哪些租赁公司? 目前,银行支持的融资对象,主要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和银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等。 招商银行总行与农总行发文支持的租赁公司也都是具备融资租赁资质的公司。 其他的传统租赁公司获得银行资金支持的难度比较大。

第四部分 租赁保理原理

租赁保理的定义 租赁保理业务就是一种依照银行与租赁公司之间的必然合作关系而将融资租赁业务与银行保理业务结合起来而形成的金融创新产品,是指在出租人与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的前提下,租赁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根据双方保理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银行支付租赁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资款项,并作为租金债权受让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济活动。

租赁保理的实质 租赁保理的实质: 租赁保理的实质是租金作为应收账款进行转让与受让,满足了租金期限、金额可调的业务特点,突破了一般应收账款对应产品固定付款条件的限制,是现代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创新。

租赁保理的重要性 租赁保理是租赁公司的重要融资渠道之一,也是银行获得保理收益的一项较好的中间业务。 商业银行和可以与各类租赁公司开展保理业务合作,并与租赁物资产担保、供应商回购或银行保函等业务相结合,推动了租赁业的发展。 在无追索的条件下,银行对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保理是“表外融资”。 保理是租赁公司的重要退出渠道之一。

租赁保理业务的法律与规章依据 ● 租赁保理的法律依据之一是《合同法》: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依据国际保理业务惯例和当事人协议进行,目前国内还没有明确的保理立法,只能适用《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五章中第79条等条目陈述的关于债权转让与受让的规定是租赁保理的法律依据。《合同法》具体规定如下: -①当事人约定或法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②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发生效力; -③债权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比如担保权利); -④债务人对合同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 ● 租赁保理的法律依据之二是《物权法》: 2007年3月新颁布的《物权法》规定应收帐款可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对于应收帐款出让登记尚无明确规范。

租赁保理的直接规章依据 银监会2005年8月《通知》及2007年3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关于“转让应收租赁款”的有关规定是租赁保理的部门规章。 2005年8月25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中增加了“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的条款; 2007年3月1日银监会新修订并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即指银行向金融租赁公司开办的国内保理业务。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可参照执行。

租赁保理的分类 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保理 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 公开型和隐蔽型保理

租赁保理的功能与优势 1)解决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客户)资金来源问题 租赁公司通过银行保理对应收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解决了资金难题,不受承租人付款资金约束。 2)扩大生产厂家和租赁公司业务规模 无追索权保理可改善租赁公司资产负债表,解决资本充足率问题,租赁公司可依托客户优势实现小平台、大业务。同时承租客户可取得租赁优惠。 3)协助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工作 银行介入,可规范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 4)租赁保理相对于银行贷款比较优势大 ①对租赁公司而言,保理第一还款人是承租人,融资额大于贷款;无追索条件下,融资不计入租赁公司报表,是表外融资。 ②对承租人而言,对租赁公司作保理不计入承租人财务报表,承租人承担还款责任但不增加负债。在财务结构及成本支出方面,保理均优于贷款。

租赁保理业务承办机构 目前国内保理业务由商业银行直接承办。在国际保理业务中,除银行做保理商外,还有独立的保理专业公司(很多是银行开办的子公司)。 对于除银行外的其他机构是否可承做保理业务,是否需要规定开办条件和资质要求,以及行业监管,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租赁保理业务操作要点 1)租赁保理合同条款涉及的主要内容 租赁保理合同是租赁公司与银行之间确立保理法律关系、规定具体权利、义务责任的基本法律文件。保理合同应结构清晰,条款明确简洁,概念前后统一,便于操作和锁定有关风险。保理合同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合同主体; ◇用语定义; ◇应收租金债权范围和金额; ◇银行发放的融资款(基本收购款和追加收购)金额和发放条件; (说明:保理融资额度是银行对应收租金实施保理而向租赁公司支付的款项,其数值应是银行保理后累计可收取的 现金按照一定利率折算的现值,该利率应按照成本效益和风险溢价的原则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 ◇保理期间和保理费用(融资费、逾期支付违约金、手续费、追索费用等);

租赁保理实务操作要点 ◇各方陈述与保证; ◇租赁合同及债权转让通知等提交; ◇承租人租金归还; ◇监管帐户设立; ◇错误支付的处理; ◇银行对租赁公司追索; ◇回购款的支付; ◇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与变更; ◇法律适用和管辖等。

租赁保理业务操作要点 2)租赁保理的“融资款”和“保理费用” ①保理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与信贷一样,银行和保理公司都需要计算各自要收取和支付的费用,以衡量、比较盈利空间或者融资成本。保理业务涉及的支付款项主要有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的融资款、租赁公司向银行交纳的保理费用(如融资费、保理手续费、逾期支付违约金、追索债权的诉讼和仲裁费用)、回购款等。 ②根据不同租赁公司、不同租赁项目、不同银行、不同地区融资利率水平、不同承租人等多种因素,上述费用项目取舍和金额高低均有不同。各项费用计算是保理业务操作最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租赁公司成本负担和银行盈利空间,因此,无论是何项费用,均应写明费用名称、用语概念定义、计费基础、计算方法(公式)、期限起讫、费率等,避免产生理解和操作歧义。

租赁保理业务操作要点 ③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的融资款:应明确其计算基础(应收租金债权或租赁成本等)、融资比例或金额等。 ④银行向租赁公司收取的保理费用:不同笔保理业务存在不同收费项目和标准。有的仅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或者上下浮动收取一笔或多笔融资费,有的还要加收逾期支付违约金、保理手续费等。

租赁保理业务操作要点 ⑤因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应收租金债权存在多个履行期,按照各租金到期日时的融资款(收购款)余额,保理银行比照同期贷款利率(或上下浮动比例)按各保理期间向租赁公司分别计取融资费。应注意约定各保理期间起讫、收购款余额计算方法等,避免余额本身、以及与逾期违约金等计算重复。 ⑥在发生承租人拖欠到期租金时,有的银行再按照逾期天数比照贷款罚息利率向租赁公司收取违约金,应注意明确计费基础。

租赁保理业务操作要点 ⑦银行一般要求租赁公司承担追索租赁债权的诉讼仲裁等有关费用,应注意费用项目应明确具体,避免“办理保理业务过程中一切费用”等一揽子兜底条款。

第五部分 租赁保理业务实务操作

租赁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承租人――使用设备的客户,是否购买设备的决策人 供货人――设备制造商或经销商,回购担保提供人 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出资人,租赁物购买人 保理人――给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的商业银行,租赁债权收购人 担保人――由供货商或者其他第三方提供回购保证或物权担保

租赁保理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 ◇这是保理银行针对一般情况下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应收租赁款进行的保理融资,在实务中的比较多见,操作也比较简单。 ◇租赁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向银行贷款,按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再融资租赁给承租人,根据保理合同,租赁公司将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保理银行,由银行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供货商提供回购担保。 ◇ 视承租人还租能力或担保信用情况,银行可按无追索保理执行或者按有追索保理执行。无追索保理对融资租赁租赁公司而言是一种“表外融资”。

租赁保理业务基本流程图

租赁业务基本操作流程说明 ①租赁公司与供货商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 ②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③租赁公司向银行申请保理融资业务; ④银行给租赁公司授信(强调项目公司)、双方签署保理合同; ⑤租赁公司与银行书面通知承租人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承租人填具确认回执单交租赁公司; ⑥银行受让租金收取权利,给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 ⑦承租人按约分期支付租金给银行,承租人仍然提供发票,通过银行给承租人; ⑧当租金出现逾期或不能支付情况时,如果银行和租赁公司约定有追索权,承租人到期未还租金时,租赁公司须根据约定向银行回购银行未收回的融资款,如果供货商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租金余值回购保证或物权担保的,由供货商或其他第三方向银行回购银行未收回的融资款。如果是无追索保理,则保理银行不得对租赁公司追索,只能向承租人追偿。

融资租赁保理的基本要素 ①融资额度:是银行对应收租金实施保理而向租赁公司支付的款项,其数值应是银行保理后累计可收取的现金按照一定利率折算的现值,该利率应按照成本效益和风险溢价的原则协商确定,根据租金金额折现值确定融资额度,最高融资额度不超过租赁本金; ②融资期限:与对应租赁期限匹配,一般为1~2年,不超过3年; ③融资利率: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对于优质客户,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下浮5%~10%,甚至20%(农行),也可上浮5%~30%;

融资租赁保理基本要素 ④保理手续费:保理手续费率一般为1‰—5‰,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免除; ⑤保理保证金或预付金:原则上由承租人按租赁概算成本的10%-30%或一个季度的租金值支付; ⑥租赁设备抵押:在进行租赁保理时,租赁物应当设定抵押,银行为第一抵押权人; ⑦保理担保:由承租人自身或供货商(或其他第三方)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在有追索的条件下承担向银行回购银行未收回的融资款;

融资租赁保理基本要素 ⑧办理保险:在进行租赁保理时,承租人应为租赁物办理必须的财产保险,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⑨承租人按与出租人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支付表》按期支付租金给银行,租金发票由租赁公司开出委托银行交给承租人。 ⑩租金支付完毕,租赁物产权由出租人转移给承租人。

实务操作模式之一:普通租赁保理融资 这是一种保理银行针对“一般情况下”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应收租赁款进行的保理融资,是对“已形成租金”的应收账款的保理融资(“先交付后保理”)。在实务中比较多见,操作也比较简单。 在此模式中,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也与供货商签署了买卖合同,货款及设备均已交付,已形成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 租赁公司需要在银行对已形成的租金进行保理。用以解决“承租人实力强大,供货商弱小”租赁交易架构中的“收款”问题。 交易流程见图5所示:

普通租赁保理融资模式结构图

实务操作模式之二:结构性租赁保理融资模式 ①这是一种针对“即将形成租金”的直接租赁保理融资模式,是一种突破性的解决租赁公司在购买环节支付货款的资金瓶颈的重要融资模式,是一种“交付前”的“结构性融资”。 ②在此模式中,租赁当事人之间已形成附带生效条件的法律合同关系,但租赁公司尚未支付货款。即租赁公司与供货商(强大)已形成购买合同关系,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已形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供货人已承诺提供回购担保或其他第三方已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租赁公司一旦支付货款,该交易结构系统的一揽子合同即刻生效,租赁公司也随即获得租金收取权。 ③银行认可上述法律合同关系,并对“即将形成租金”视同“已形成租金”进行先期直接保理,但要求租赁公司按照“封闭运行”的规则,在获得租赁保理款项的“同时”支付给供货商,以确保银行通过先期受让所获得的租金收益权的事实存在。

结构性保理融资流程图

结构性租赁保理融资要解决的问题 此模式用以解决“供货商强大而承租人弱小”的租赁交易架构中的“付款”问题,是租赁公司的优质租赁项目获得银行资金支持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

实务操作模式之三:回租保理模式 这是一种针对承租人“自有设备”进行的“售后回租赁”模式,用以解决调整承租人的财务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若承租人获得的资金部分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则承租人负债率降低。 售后回租保理模式可以设计为在会计上按融资租赁核算的融资租赁模式,无余值处理,资产记在承租人头上;也可以设计为在会计上按经营租赁核算的经营租赁,即“经营性回租赁”模式,有余值处理,租赁资产记在租赁公司头上,实现承租人的表外融资。 回租赁保理流程见图7所示:

售后回租保理模式流程图

实务操作模式之四:贷款与保理结合的融资模式 ①这是一种针对银行认可的租赁项目,但对租赁公司信用有疑虑,在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后立即就同笔租赁业务向该行申办租赁保理业务的模式。 ②为排除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在银行发放了租赁贷款后,该行立即对所形成的应收租金实施保理。在此情况下,贷款合同与保理合同应同时签订并相互支持。保理金额与贷款金额原则上应相同或低于贷款金额,保理款项必须即时直接扣还银行贷款。 贷款与租赁保理结合融资模式操作流程如图8所示:

贷款与租赁保理相结合的融资模式

第六部分 对承租人、供货商及 保理银行的选择

对承租人的选择 选好项目及项目公司是关键。 除电信类公司外,可考虑为航空公司、三甲医院、中石油、中石化、电力行业(水电、火电、风电、核电等)、大型印刷机构、金融机构、船舶、铁路列车、大型工程机械、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2008奥运会项目、2010世博会项目、矿山开采设备、国家行政机关等项目和行业服务。

对供货商的选择 对供货商的选择,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如承租人足够强大,供货商可以稍弱; 如供货商足够强大,承租人可以弱小。

对保理银行的选择 ◇ 原则上,国内所有商业银行都可以做保理业务。为了提高效率,以租赁保理理念好的商业银行为佳。 ◇ 原则上,国内所有商业银行都可以做保理业务。为了提高效率,以租赁保理理念好的商业银行为佳。 ◇ 目前,国内的农行、招商银行、国开行等都出台了针对应收租金为保理对象的租赁保理办法,民生银行,工行、国开行、中信等国内银行及一些外资银行对租赁事业的支持力度都比较大,这些银行都可以作为租赁保理合作伙伴。

第七部分 融资租赁经典案例分析 (另文给出)

联 络 方 式 演讲人:杨博钦 ( MBA & Ph.D ) 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上海融联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地址:上海市仙霞路8号仲盛金融中心23楼 邮编:200336 手机:13701905618 ;13220381819 座机:021-32230090-8006 电邮:86021021@163.com; yangboqin@hotmail.com 网址:中国租赁网(www.chinarent.net) 2007年8月于上海

融资性回租赁交易流程 银 行 出卖人/YA电力 上海融联 承租人/YA电力 ZM集团 ⑥贷款保证担保 ⑥保证担保 ⑥设备抵押 ①借款 银 行 ⑥保证担保 ⑥设备抵押 ①借款 ⑤还本付息 ②支付货款 ④偿还租金 出卖人/YA电力 上海融联 承租人/YA电力 ②购买设备 ③设备回租 ⑥还租保证担保 ②支付手续费/管理费 ZM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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