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诉与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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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一节 诉权与诉 一、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诉权的概念 诉权是指当事人因私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1、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 2、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不是请求保护其他权益。 3、法院保护诉权主体民事权益的方式是做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判决。

(二)特征 1、诉权以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为依据。 (1)诉不合法:多指主体不适格,没有诉权。(程序法不符) (2)诉无理由:要求保护的方式无法可依,要求保护的权利不存在。(实体法不符) 2、诉权由当事人双方所拥有。 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 (三)诉权的双重含义 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含义:当事人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

(1)当事人适格要件 (2)诉之利益要件(法院裁判纠纷的可能性) 如:重诉不受理;仲裁排除诉讼;纠纷未发生之前不可诉 理论上: A、技术行为(鉴定、评定、判定),其 标准为科学规范,无可诉性。 B、非法律关系的纠纷。“道德纠纷” C、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纠纷 D、法律、法规规定有某些机关或组织作终局裁判的案件 2、实体意义上诉权要件(诉讼标的要件)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实现其诉讼请求的权利 。

一种是主张性的实体请求; 二种是反驳性的实体权利请求。 (四)诉权的取得和丧失 1、诉权的取得 2、诉权的丧失 (五)诉权的行使、限制和保护 1、诉权的行使 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实现诉权的活动 (1)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要求: (2)对当事人行使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要求: 2、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 是指在承认当事人享有诉权的前提下,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行使诉权。

二、诉的概念 (一)概念: 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二)特征: 1、只能向法院提出。 2、它的内容只限于请求保护民事权益 3、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为提起原因 4、它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各方。允许“恶人先告状”。 5、重诉不能受理,诉只可以向法院提出一次。

(三)诉的种类 概念: 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 。 1、确认之诉 概念: 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 。 分类: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 特征: 确认之诉必须具有确认利益 确认之诉限于现在存在的利益 确认之诉不需要判令的给付义务

2、给付之诉 概念: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 。 分类 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和行为的给付之诉 特征: (1)当事人提起给付之诉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2)给付之诉具有执行性 给付之诉以实体法上的给付请求权为基础。

3、形成之诉 概念: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 特点:双方当事人对于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无争议,只是对是否应当变更或者消灭该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争议。 4、各种诉讼类型之间的关系 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的前提。 (四)诉的要素

诉讼标的的功能:主要解决诉的变更、追加、合并、分离、重复起诉和既判力的问题 。 1、诉讼标的 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裁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的功能:主要解决诉的变更、追加、合并、分离、重复起诉和既判力的问题 。 (1)诉讼标的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 (2)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3)诉讼标的是法院用来判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另行起诉的标准 2、当事人 (1)没有当事人诉即无从提起; (2)当事人不合格则直接影响到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 3、诉讼理由

三、诉的合并、变更与追加 (一)诉的合并 概念:指法院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一定关联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分类 诉的主观(主体)合并: 又称诉的主体合并,即诉讼当事人的合并,是指在同一案件中原告或被告为多数的情形。 其典型形态: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 诉的客观(客体)合并: 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主张两个以上诉讼标的的诉的合并。

李四 张三 诉 (人身伤害) 王五 诉的主体合并 诉的客体合并(请求的合并) 翠花 诉 铁柱 (离婚) 请求:1、解除婚姻关系;2、分割财产 3、己方抚养小孩

(二)诉的追加和变更 (三)放弃诉讼请求与撤诉 诉的追加: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放弃诉讼请求: 也称诉讼请求的追加,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当事人在原诉讼请求不变的基础上,又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 。 诉的变更: 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用新的实体权利主张替代原来的实体权利主张的一种诉讼行为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放弃诉讼请求与撤诉 放弃诉讼请求: 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放弃自己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的行为。

撤诉: 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前,原告撤回起诉,不再要求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放弃诉讼请求与撤诉的区别: 一方面,原告撤诉将导致法院终结对案件的审判;而原告放弃诉讼请求则并不一定引起案件审理的终结。 另一方面,撤诉视同自始即未起诉,故原告撤诉后,仍可就同一事实再次向法院起诉;而放弃诉讼请求后,原告即无权就其已经放弃的诉讼请求再次向法院起诉。撤诉只是引起程序性的法律后果,而诉讼请求的放弃则意味着对实体权利的处分。

四、反诉 (一)概念 (二)目的 (三)要件 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通过反诉与本诉的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执行。 (三)要件 1、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 2、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管辖。

3、反诉能够和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4、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有牵连。 (1)反诉和本诉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权利。 (2)反诉请求和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原因事实。 (3)反诉请求和本诉请求互不相容 5、反诉须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贵州兴义酒厂诉贵州茅台酒厂 (本)诉 侵犯其专利权 兴义酒厂 茅台酒厂 侵犯其商标权 (反)诉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说 (一)概念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说 (一)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1、它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2、它存在于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之间; 3、它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 4、它受民事诉讼法调整。

(二)特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诉法律关系构成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关系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立与平衡。

(三)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不同流派 1.一面关系说 原告 被告 2.二面关系说 法院 原告 被告 3.三面关系说 法院

4. “多面关系说”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以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主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并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一种多面社会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l.人民法院 2.人民检察院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4.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行为 案件事实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行为 案件事实和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一)诉讼事件 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 (二)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后果的各种活动 法院的诉讼行为:准备性行为;决定性行为 ;执行行为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任意性 ;强制性 ;可撤销性 ;期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