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瑞金 博士 靜宜大學社工與兒少福利學系 中華社會行政學會理事長 2010/05/04 老人財產信託意涵 李瑞金 博士 靜宜大學社工與兒少福利學系 中華社會行政學會理事長 2010/05/04
目錄 壹、前言 一、老年退休生活可能發生的財產問題 二、老人財產信託的必要性 三、老人財物性濫用相關法律規定 貳、信託意涵 ㄧ、法令依據—信託法 二、信託定義 三、信託的功能 四、信託的種類
目錄(續) 叁、簽訂信託契約應注意事項 肆、台灣老人安養信託現況 伍、信託特色 陸、我國老人財產信託困境 柒、老人財產信託「可行性」分析 捌、前瞻與建議
壹、前言 近年來在新聞與報刊雜誌中,發現金光 黨或老人之子女、養子女詐騙老人財 產、看護盜領老人金錢、冒領老人生活 津貼,造成「假看護、真斂財」等老人 財務受侵占案件層出不窮。 「老人安養信託」使「老有所終」不僅 是大同社會的理想,而且是現代社會可 以實踐的觀念。
壹、前言(續) 無論在家庭或機構的照顧者對老人財 務、金錢、物品遭受非法盜取、轉移、詐 騙、隱瞞、侵佔等行為,在老人社會工 作實務中有相當多的案例。
壹、前言(續) 老人財物濫用事件層出不窮,尤其晚年 老人財物、津貼或年金被照顧者侵占等 失智、失能時,更容易遭到不肖照顧者 或子女「下手」。 2009年底約有4萬8千人到9萬8千人 患有老人失智症,預估到2031年台灣失 智老人將達38萬到44萬人之多,這群老 人將因思考判斷與心智能力喪失易成為 遭受財務虐待之高危險群。
壹、前言(續) 藉由財產信託的方式,將財產交給專業 的金融受託機構管理,由專家根據個人 的需求決定儲蓄、投資標的等運作方 式,可確實保住「老本」不受有心人士 覬覦,並藉信託收益,使個人在晚年時 不會因不黯理財導致坐吃山空的困境。
壹、前言(續) 財產信託對於家庭及個人財務規劃還有 附帶好處,包括家人的生活照顧、公平 分配財產、預防家屬間財務糾紛,財產 的永續經營及對於未成年者、禁治產 人、失智、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的財 產管理等。
一、老年退休生活可能發生的財產問題 (一)退修金準備不足 (二)積蓄投資不當賠了老本 (三)一時糊塗或貪心被惡人拐騙 (四)被子女或他人不當挪用 (五)因疾病老化或意外事故無法管理財產 (六)沒有可信賴之人協助管理財產
二、老人財產信託的必要性 (一)人口加速老化、平均餘命增加。 (二)獨居比例提昇。 (三)家庭世代間資源轉移的改變:子女奉 養父母能力、孝親觀念、價值觀改變 (四)老年退休保障型式,受景氣循環、 通貨膨脹影響。 (五)老人失智症盛行率在1.9%~4.4%。
二、老人財產信託的必要性(續) (六)信託制度對於無能(impairment、disability、disable)管理自己的財產者而言,是一種有效管理工具。 由於國人保守觀念,老人本人或身障者家屬運用信託來保障個人及親屬經濟安全的案例屈指可數。
三、財物性濫用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第767條) 刑法(第320、324、335、337條) 指採取不當或非法手段運用老人之資金與財 產,例如: 1.未經老人授權或同意擅自取得老人之支票兌 現。 2.濫用或偷取老人之現金或財產。 3.強迫或欺騙老人簽署任何文件如契約或遺囑 4.不當使用保護權、監護權或法定代理權。
貳、信託意涵 ㄧ、法令依據—信託法 第一條:稱信託者,為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第十一條: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第十二條: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亦不列入受託人之遺產或破產財團。
貳、信託意涵 二、信託定義: 信託制度就是由受託人秉持誠信並與委託人之間互相信賴的關係,協助委託人管理財產的制度。 「信託」是一種法律行為,其本質為一種「信賴關係」(Fiduciary relationship),也就是在人際間的互動以及人性發展過程中的一項道德原則 信託制度就是由受託人秉持誠信並與委託人之間互相信賴的關係,協助委託人管理財產的制度。
三、信託的功能 1.投資理財,委託專家操作。 2.財產管理及運用。 3.財產移轉及節稅。 4.保障自己或親屬。 財產保全: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不列入受託人之遺產或破產財團。
財產移轉 受益人 受託人 家族財產之延續 管理運用 子女生活之確保 定期報告 委託人 生前贈與 避免子孫爭產 財產保全 遺囑信託 其他特定目的 受託人 管理運用 定期報告 財產保全 信託目的 委託人 生前贈與 遺囑信託
貳、信託意涵(續) 1..委託人:指擁有財產者,為某種目的想針對某人或某些對象作財務規劃,經信託方式將財產轉給信託業者管理及處分時,便成為信託關係的委托人。 2.受託人:負責執行管理事宜,協助委託人達成財產管理目的,直到契約期滿或信託目的完成為止。 3.受益人:指委託人想以該筆財產加以照顧的對象,如:子女、親人或其他特定人,也可以是自己。
貳、信託意涵(續) 信託是透過「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三個角色的連結,幫助有需要作財產規劃的人,以更有效率而且安全的方式達到目的。
四、信託的種類 視老人身心狀況規劃: 1、自願信託:對身心健康老人,尊重老人的自主性,視其個人意願是否將財產交付信託,可參照美國生前信託方式。 2、強制信託:失智、失能老人強制信託,對無法自己正確運用和管理財產的老人,可仿效英國公立信託局和保護法院的做法,由政府介入協助管理與保障老人的財務。
一、信託的種類(續) 依據受益人不同: 1.自益信託:當照顧對象為自己 2.他益信託:當照顧對象為子女、親人或其他特定人 3.公益信託:若照顧對象為是以公眾利益為信託目的下之適當團體或個人
信託三個重要概念 1.處理財產的法律關係 2.受到法律的保障 3.財產必須交由受託人代為管理 信託契約按照自己的想法訂立,且財產使用方式一切遵循契約之內容處分。若以信託的方式來管理自身財產,將能因應現有法令(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精神衛生法、民法)保障高齡者管理財產不足之處,並協助失智、失能老人或一般健康老人保障老年經濟來源。
相關人員的選任 1.受託人的選任 a.信託業者 b.公營銀行 、 c.民營銀行 d.其他
相關人員的選任(續) 2.監察人的選任 a.法院指定 b.律師、會計師 c.社工師組成信託小組 d.當地老人福利團體組織 e.具公信力之社福機構 f.主管機關
叁、簽訂信託契約應注意事項 1.信託當事人:載明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姓名。 2.信託目的:在契約內載明信託目的好處,受益人亦得聲請法院撤銷處分。 3.信託財產:原則上只要是可以依金錢計算價值的財產權,都可以是信託財產,在契約中應將財產的種類、項目、金額、移轉方式等載明清楚。
叁、簽訂信託契約應注意事項(續) 4.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明定受託人管理權的範圍、受託人應辦理的事項及責任,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 5.信託收益的分配:契約內應載明信託利益如何計算分配、分配時間及移轉利益方法。
叁、簽訂信託契約應注意事項(續) 6.信託關係消滅及終止:在訂定契約時,應載明終止信託契約的事由,另外,應將信託財產的歸屬及交付方式明訂於契約內。 7.受託人的報酬:包括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方法及支付時間等。 8.信託管理所發生費用:包括稅捐等費用,應該由誰負擔、支付方式等,應明訂在契約內,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肆、台灣老人安養信託現況 1995年12月29通過信託法 2000年6月30通過信託業法 2001年3月7日正式成立信託業同業公會,其負責訂定自律公約、發揮自律與管理的權能,研發更多元的老人安養信託商品,提供消費者更多元的選擇。
肆、台灣老人安養信託現況(續) 台灣最早從事老人財產信託業務僅有中央信託局於1992年11月1日率先 規劃設計出的安養信託業務,在信託法通過之前續有交通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提供此一商品,目前有陽信銀行等。 全台有超過50萬名老人及身心障礙者需辦理財產信託保障生活。民99/1僅397件總計金額16億元,信託市場規模有6兆元。
伍、信託特色 1.委託人可預先規劃財產。 2.信託與各種投資商品結合具備資產增值 及追求利潤的功用。 歐美人士將信託視為財產管理的最佳工具。他兼具三大價值:ㄧ可用到人生最後ㄧ天;二健康時可用生病時亦可用;三失智失能及須長照時可用。 1.委託人可預先規劃財產。 2.信託與各種投資商品結合具備資產增值 及追求利潤的功用。
伍、信託特色(續) 3.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 4.信託具有靈活性並可彈性運用。 5.所有權與利益分立原則。 6.信託財產公示原則。 7.加強保護受益人原則。
伍、信託優點(續) 1.安全性 2.資產傳承預先分配財產 3.節稅 4.保密 5.資產集中控制 6.專業人員協助管理
伍、信託優點(續) 7.具七大功能:他人無法挪用、追求利潤、債權人不能強制執行、國稅局不能禁止處分、社會責任、保護資產建立照顧自己配偶及子女、資金調度及風險管理。 8.產品種類多元化。 9.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即使受託銀行破產,信託財產也不會受損。
陸、我國老人財產信託困境 1.公權力介入困難 2.老人心理及其子女的意願 3.受託機構的公信力 4.誘因不足 5.適法性 6.執行問題 7.老人的分類方式
柒、老人財產信託「可行性」分析 (一)法律可行性 1.憲法: 憲法第23條內容可衍生出強制失智、失能老人對財產交付信託應屬可行。 2.民法: 民法對失智、失能者為禁治產人之判決 程序。 3.信託法及信託業法: 可在信託法中增列「社會福祉信託」專 章 。
柒、老人財產信託「可行性」分析(續) (一)法律可行性(續) 4.信託相關法規: 針對特殊標的團體委託人、受益人,在 贈與稅與遺產稅部份,享有較多的免稅額度。 5.老人福利法: 增列失智、失能老人強制財產信託,並 訂定失智、失能老人定義。
柒、老人財產信託「可行性」分析(續) (二)技術可行性 財產信託關係中受託人與監察人的選任至為重要。可選擇具公信力、專業的銀行為受託人,以確保委託人的權益。監察人的選任在專業部份可由律師、會計師擔任,負責監督信託業者對財產管理、運用是否得當;失智、失能老人在生活上是否得到妥善照顧,可由社工督導,社福主管部門或各該地區老人福利組織擔任。
柒、老人財產信託「可行性」分析(續) (三)社會可行性 一般人對信託的知識與了解不足,誤解信託的意義,因此充分宣導及教育推廣,使民眾改變傳統理財觀念和方法,教導國人從年輕時規劃老後經濟生活維持與管理,俟國人對信託的本質有基本認識後,老人財產信託可推行。
柒、老人財產信託「可行性」分析(續) (四)行政可行性 老人福利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而財產信託業務主管機關為財政部;相關部門應扮演宣導者、教育者及倡導者的角色。
捌、前瞻與建議 一、委託人應建立觀念。俟國人對信託的本質 有基本認識後,老人財產信託可推行。 二、受託人意願,推出信託產品。 三、社政主管機關、社福團體機構扮演宣導 者、教育者及倡導者的角色。
捌、前瞻與建議(續) 四、完備的監察系統。律師、會計師負責 監督信託業者對財產管理、運用。失 智、失能老人生活上是否得到妥善照 顧,由社工督導、社福主管部門或各 該地區老人福利組織擔任。 五、律師、會計師為複雜個案提出適切 協助。老人安養信託為一專業整合 的業務,需要邊操作、邊修正。
結語 在老年人口持續成長,家庭、社會與環 境方面的急劇變遷,老人遭遇嚴重或潛 在的經濟危險相對增加的我國,個人財 產信託制度確有其建立之必要性,使得 財務被濫用的可能性降至最低,讓老人 在生命週期的最後階段,能活的安全、 舒適、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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