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第一節 安全衛生法規 職業災害不斷發生,顯見安全衛生工作仍有缺失存在,經由危害辨識、安全評估、風險管理、員工教育訓練、自動檢查、緊急應變處理等建立完善的自我管理制度,加上管理階層與勞工共同參與,以全員投入的積極作法,才能做好安全衛生工作。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涉及層面極廣,關係勞工安全與健康的保障及產業、經濟的發展至鉅。工業的永續發展需要安全的作業環境,營造勞工一個安全、健康的工作場所,提供企業永續經營的營運環境,為推動勞工安全衛生政策之主要目標。
勞工安全衛生法系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政府制定了「勞工安全衛生法」。除「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外,由「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衍生的相關法規有:
(一)各業通用之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二)分業適用之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三)危險性機械設備危害預防法規 (四)有害物危害預防法規 (五)其他相關法規
適用行業 勞工安全與衛生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各業包括:
1.農、林、漁、牧業。 2.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3.製造業。 4.營造業。 5.水電燃氣業。 6.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7.餐旅業。
8.機械設備租賃業。 9.環境衛生服務業。 10.大眾傳播業。 11.醫療保健服務業。 12.修理服務業。 13.洗染業。 14.國防事業。 1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2月20日台(82)勞安三字第76289號公告: 職業訓練事業、顧問服務業、學術研究及服務業、大專院校等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
管理組織 為促進勞工安全衛生,提高勞動效率,雇主應依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與人員,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包括「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與「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為事業單位內規劃及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且應為事業單位內之一級單位
(三)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之事業單位應設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為事業內審議、協調及建議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委員任期二年,並以雇主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其中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應占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包括(1)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2)勞工安全管理師;(3)勞工衛生管理師;(4)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應由雇主分別自受僱於該事業中具備資格者選任之。
(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1.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擔任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應接受「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擔任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應接受「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擔任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應接受「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勞工安全管理師 1.高等考試工業安全類科錄取或具有工業安全技師資格者。 2.領有勞工安全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者。 3.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工安全檢查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4.具有國內外大學院校工業安全碩士學位,或工業安全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並曾修畢工業安全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者。
(三)勞工衛生管理師 1.高等考試工業衛生類科錄取或具有工礦衛生技師資格者。 2.領有勞工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者。 3.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工衛生檢查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者。 4.具有國內外大學院校工業衛生碩士學位,或工業衛生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並曾修畢工業衛生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者。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1.具有勞工安全管理師或勞工衛生管理師資格者。 2.國內外大專院校工業安全衛生專門類科畢業,或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並曾修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者。 3.領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者。 4.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動檢查工作經驗滿二年以上者。
第二節 安全設施規則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及危險性械、設備、器具應妥為規劃,並設置防止危害發生之安全設備及採取必要之指施。
工作場所及通路 (一)工作場所 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為防止車輛突入引起危害,應設置交通管制設施、夜間作業之辨識、車輛管制、車輛出入口之設置等事項。
(二)局限空間 局限空間係指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勞工進出方法受限制,且無法以自然通風來維持充分、清淨空氣之空間。 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進行危害辨識,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供相關人員依循。
(三)通 路 車行道寬度,應為最大車寬的2倍再加1公尺,單行道為最大車寬加1公尺,車輛通行道上並禁止放置物品。
機械災害防止 (一)捲入切割危害防止 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應明確告知,並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
(二)安全裝置 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應停止該機械運轉,並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
(三)作業規定 規定研磨機使用,應於每日作業開始前,試轉一分鐘以上,研磨輪更換時,應先檢驗有無裂痕,並在防護罩下試轉三分鐘以上。
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器具 (一)起重升降機具 升降機各樓出入口與搬器內,應明顯標示其積載荷重或乘載最高人數,使用時不得超過限制。
(二)高壓氣體設備及容器 儲存場所,應有適當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於周圍2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
車輛機械 車輛機械係指能以動力驅動且自行活動於非特定場所之車輛、堆高機及車輛系營建機械等。其中車輛系營建機械包括:堆土機、鏟土機、挖溝構、打樁機、鑽孔機、夯實機及混凝土泵送連等工程用營建機械。 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將原動機熄火、制動,並將吊斗等作業裝置置於地面。
物料搬運與處置 作業地點高度1.5公尺以上時,應設置勞工能安全上下之設備。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防止 易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的機械、器具或設備,並規定勞工不得使用明火。
飛落、墜落災害防止 高度在2公尺以上的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應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 自3公尺高度場所投下物體,應置適當的滑槽、承受設備並指派監督人員。
電氣危害防止 良導體機器設備內檢修工作所用之手提式照明燈,其使用電壓不得超過24伏特,導線須為耐磨損及有良好絕緣,並不得有接頭。
第三節 衛生設施規則 衛生設施為控制勞工作業環境危害因子,以保障勞工健康,勞工作業環境可能產生之危害因子包括:化學性危害因子、物理性危害因子、生物性危害因子、人因工程危害因子,為改善勞工作環境對勞工健康造成之危害,可藉由勞工衛生管理政策、危害因子調查與改善、勞工衛生測量儀器、防護具等,以減少、勞工在作業場所產生之危害。
防護具 防護具應依工作場所或作業中潛在危害因子決定其種類、規格,才能有效保護勞工,又個人防護具以專用為原則,且應能適合個人需求,如大小、形狀等。
1.保持清潔,並予必要的消毒。 2.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存。 3.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準備足夠使用的數量,個人使用防護具,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或以上的數量,並以個人專用為原則。 4.如對勞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置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或作預防感染疾病措施。
危害預防與控制 (一)有害作業環境預防 1.應視其性質,採取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整體換氣裝置或以其他方法導入新鮮空氣等適當措施,使其不超過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的規定,如勞工有發生中毒之虞時,應停止作業並採取緊急措施。
(二)噪音危害控制 避免噪音引起聽力損失,應採取可行的工程控制、行政管理及防護具使用等措施,倘若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聲音超過90%分貝時,雇主應取工程控制。
(1)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8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下表所列之規定值,或相當之劑量值:
(三)振動危害控制 2.勞工每日振動暴露時間不超過下表規定的時間:
(四)溫度及濕度控制 4.作業上,必須實施人工濕潤時,應使用清潔的水源噴霧,並避免噴霧器及其過濾裝置受細菌,及其他化學物質的污染,人工濕潤工作場所,濕球溫度超過攝氏27度,或濕球與乾球溫度相差攝氏1.4度以下時,應立即停止人工濕潤。
(五)通風與換氣 勞工經常作業的室內作業場所,除設備及自地面算起高度超過4公尺以上之空間不計外,每一勞工原則上,應有10立方公尺以上的空間。
(六)採光與照明 對於易因光線不足引起勞工災害之場所照明設備,應保持其適當照明,遇有損壞,應即修復:
(七)清 潔 男用廁所的便池數,應以同時作業男工每15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30人一個。 女用廁所的便坑數,以同時作業女工每15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20人一個。 餐廳面積,應以同時進餐的人數,每人在一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
第四節 教育訓練規則 對勞工實施教育訓練係藉由觀念、知識和技能的教育訓練過程,透過不同的教導方式,以達到安全衛生觀念與行為之傳授,促使勞工作業時安全化的動作與行為,以避免與減少職業災害的發生。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目的包括:
(1) 樹立正確的安全衛生觀念。 (2) 養成良好的安全衛生態度與習慣。 (3) 學習預知危險的安全衛生知能。 (4) 具備正常操作與控制危害的安全衛生技能。 (5) 為全方位安全衛生管理作準備。 (6) 創造事業單位安全衛生文化。
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人員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雇主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執行工作前亦應接受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對於工作場所急救人員,除醫護人員外,雇主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教育訓練。而勞工對於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人員包括:
1.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2.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3.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4.安全衛生相關作業主管。 5.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 6.特殊作業人員。 7.一般作業人員。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也應接受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應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且不得少於三小時,但從事生產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營造作業、缺氧作業、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者應增列三小時。
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得由下列單位辦理: 1.依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 2.勞工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3.辦理推廣安全衛生績效良好之非營利法人。 4.依法組織之雇主團體。 5.依法組織之勞工團體。
6.教學醫院、大專校院設有醫、護科系者及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非營利為目的之急救訓練單位。 7.大專校院設有安全衛生推廣中心或安全衛生相關科系所者。 8.事業單位。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者。
教育訓練師資 中央主管機關對甄選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講師以書面審查或教學演練方式辦理之,並應建立合格講師名冊供聘任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