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設立、組織結構
旅行業之設立程序 1.旅行業籌設以前,需經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後始可設立。 2.旅行業設立必須經過交通部、經濟部與當地縣市政府核准後方可設立。 3.應具備三份證照:交通部觀光局核發之「營業執照」、經濟部商業司核發之「公司設立登記證」、當地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
旅遊小解說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對旅行業違規處罰標準: 1.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台幣30,000~150,000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第53條)。 2.旅行業經理人、導遊、領隊違規處新台幣3,000~15,000元罰鍰,情節重者廢止其執業證。(第58條) 3.未依規定取得執業證而執行導遊、領隊業務,處新台幣10,000~ 50,000罰鍰並禁止營業。(第59條)
旅行業申請籌設 1.旅行業申請籌設說明 2.旅行業申請籌設註冊登記流程及說明
旅行業組織結構→經理人人數 1.綜合旅行業本公司不得少於四人。 2.甲種旅行業本公司不得少於二人。 3.分公司及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一人。
經理人資格 1.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旅行業代表人二年以上者。 2.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海、陸、空運業務單位主管三年以上者。 3.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四年或特約領隊、導遊六年以上者。 4.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三年制專科學校、大學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規定學分三分之二以上及格,曾任旅行業代表人四年或專任職員六年或特約領隊、導遊八年以上者。 5.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十年以上者。 6.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在國內外大專院校主講觀光專業課程二年以上者。 7.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觀光行政機關業務部門專任職員三年以上,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曾任觀光行政機關或旅行商業同業公曾業務部門專仕職員五年以上者。
經理人資格注意事項 1.大專以上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觀光科系畢業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年資,得按其具備之年資減少一年。 2.連續三年未在旅行業任職者,應重新參加訓練合格後,始得受雇為經理人。
組織人員結構之限制 1.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2.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3.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4.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5.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6.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7.經營旅行業受撤銷或廢止營業執照處分,尚未逾五年者。
旅行社織結構與功能 1.旅行業應備組織結構與功能編列,得視公司經營規模之別而有增減的空間: A.董事會 J.業務部 B.董事長 K.商務部 C.總經理 L.國內旅遊部 D.顧問群 E.副總經理 F.行銷企劃部 H.行政管理部 I.產品部
產品部 1.專案組: 推動與設計企業工商團體之獎勵旅遊、齊集整合社會人士共同參與之特別興趣旅遊及包辦團體旅遊之運作。 2.產品組: 研擬與策劃公司在市場定位之旅遊產品,並應環境需求持續修正與創新。
產品部 3.線控(Route Control, RC) : 以批售業務為主之躉售旅行業,由於產品多元、牽涉旅遊的地區較廣,線空的功能在於對各線旅遊地區與相關事業單位的取得及配合。並依據各線專職分工,落實各項旅遊產品的運作,以利業務部門全力推動。
產品部 4.團控(tour control)與控團(operationist) : 與徑過線控擬定各線旅遊產品之出團數量後,交由各線遊程之團體團控人員,負責執行該線各團全年度與相關單位的聯繫及確認,公司得以掌握各線各團的狀況以利團體運作,並將各團之作業交由控團人員分工負責。控團人員職責為掌握該團參團旅客證照之辦理進度、建立該團機位名單與住宿名單,聯繫相關事宜,以達該團確實之控團效果。
業務部 1.直售: 依旅客需求之訂製式遊程(tailor-madetour),對旅客直接銷售與親切服務與精緻品質,確實滿足旅客的需求。 2.批售: 依公司訂定之定型化(制式) (ready-made tour)委託旅行業代為銷售,為求於市場廣泛銷售,在全省以區塊方式分組進行推廣。
商務部 針對個別旅遊之商務旅客或採自由行旅客,設計行程、代辦證照、安排機立與代訂旅館。
國內旅遊部 接待來台旅客辦理國內旅遊,或國內旅客、國民旅遊等作業之規劃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