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法規與實務研討 主講人:苗栗縣政府人事室 陳副主任 坤榮
大綱 教師請假規則研訂過程 假別、給假日數 公假 延長病假 留職停薪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 請假手續及課(職)務代理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補助 準用教師請假規則人員 其他相關事項
教師請假規則研訂過程 教師請假規則發布施行前,教師請假事宜,向係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其權責自訂規範辦理 法源依據: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 訂定原則 兼顧教師工作特性、請假權益及學生受教權 自92年3月起,邀集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全國教師會、家長團體、校長協會及學校代表,歷經16次會議協商,始於95年5月8日發布
假別、給假日數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各准給7日 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任職未滿一學年者,准給事假日數,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假別、給假日數 病假 婚假 每學年准給28日 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 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婚假 14日 除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假別、給假日數 產前假 8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娩假 42日 流產假 懷孕滿5個月以上流產者,42日 懷孕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流產者,21日 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者,14日
假別、給假日數 陪產假 3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97年1月16日修正陪產假日數等規定業訂於97年5月30日開會研議修正 )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即將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且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確有需要請假者,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但流產者,其流產假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
假別、給假日數 喪假 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15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10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5日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假別、給假日數 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 視實際需要核給 事假、病假、產前假 得以時計 婚假、陪產假、喪假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公假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獎勵優秀教師之規定給假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公假 因教學或研究需要,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或指派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學校同意 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經學校同意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
公假 因教學或研究需要,依服務學校訂定之章則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於授課之餘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週在八小時以內。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之公假時數得酌予延長,不受八小時之限制
公假 寒暑假期間,於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原則下,事先擬具出國計畫,經服務學校核准赴國外學校或機構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進修、研究 因校際間教學需要,經服務學校同意至支援學校兼課
公假 專科以上學校因產學合作需要,經學校同意至相關合作事業機構兼職 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延長病假 患重病已請畢病、事、休假後,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病假 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學年內【即最近24個月】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例假日均不予扣除)。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請延長病假跨越二學年度者,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事、病、休假之日數 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者,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 銷假上班,應取得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出具之康復證明
留職停薪 延長病假或公傷假期限已滿,仍不能銷假上班者,應予留職停薪 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學校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教師經學校核准延長病假或同意留職停薪期間聘期屆滿者,學校應予繼續聘任 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得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申請復職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以正式兼任行政職務者為限,教師代理行政職務,不符核給休假及休假補助之規定】,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 服務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7日 服務滿三學年者,自第四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14日 服務滿六學年者,自第七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21日 服務滿九學年者,自第十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28日 服務滿十四學年者,自第十五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30日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 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學年續兼時,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第三學年以後續兼者,依前項規定給假 除初任教師外,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一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依第一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教師因介聘轉任或因退休、資遣、辭聘再任其他學校教師年資銜接者,其兼任行政職務時之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聘、退休、資遣、留職停薪、不續聘、停聘、解聘、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聘年資未銜接者,依初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規定核給休假,即於次學年續兼時始得併計其專任教師年資核給休假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 教育部95.8.30台人(二)字第0950126075號書函 教師於學年度開始兼任行政職務,且併計專任教師年資核給休假,復因故於學期中免兼行政職務,以其兼任行政職務未滿一學年,當年之休假日數及休假補助,應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 其超出應核給休假日數之休畢日數應予變更假別登記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 教育部86.10.8台(86)人(二)字第86116703號函:國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併計其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之年資,辦理休假 依上函規定,私立學校專任教師轉任公立學校並兼任行政職務,年資銜接者,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於兼任行政職務當年度核給休假 教育部89.3.15台(89)人(二)字第89027447號書函規定略以,曾任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國中、小代課(代理)教師,其未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於取得教師休假資格時得併資休假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 教育部95.09.27台人(二)字第0950120751號函:公立學校教師曾任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中、小學代課(理)教師,其未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於兼任行政職務並取得教師休假資格時得併資休假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休假應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 但在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情形下,各校得於學期期間視實際需要核給休假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有下列情形,年資銜接者,其復職或任用當年之休假,以復職或聘任前一年年終之休假年資,依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第1項所定日數,乘以復職或聘任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後,於復職或聘任時起核給: 一、留職停薪入伍服義務役後復職,或服義務役退伍初 任教師。 二、借調留職停薪期滿歸建。 三、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 四、曾任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中、小學代 課(理)教師,其未折抵教育實習者。
請假手續及課(職)務代理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請假手續及課(職)務代理 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 未辦請(補)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 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但因病延長假期者,例假日均不予扣除。按時請假者,以規定之出勤時間為準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補助 依據教育部95.8.30日台人(二)字第0950120008C號令發布之「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當學年具有14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14日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14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前項14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度未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酌予獎勵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補助 各校對於所屬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申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校年度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應休畢日數(十四日以內)之休假部分: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1款規定辦理 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600元;未達一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學年終一併結算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國內休假期間,如已刷卡消費,惟適逢天然災害發生,經權責機關宣布停止辦公,得由當事人自行審酌是否仍以休假登記,申請休假補助費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補助 教育部95.09.18台人(二)字第0950135683號書函 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休假補助費,如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未核發者,得自次一學年度起5個學年度內,由各校本於權責認定核實補助
準用教師請假規則人員 各級公立學校校長 各級學校依法聘任編制內專任人員 教育部依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 校長請假,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其核准權責及程序,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本縣規定校長出國及3天以上差假,應報縣府核准) 各級學校依法聘任編制內專任人員 教育部依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
其他相關事項 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餘可不必到校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日數及辦理事項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 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 前二項返校服務、研究及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其他相關事項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日數及辦理事項實施原則」 寒暑假開學前一週擇一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教師寒、暑假期間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與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之,其總日數為二日至七日。 寒暑假中教師調校服務,應配合新調任學校行事曆之安排。
其他相關事項 教育部95.7.12台人(二)字第0950091878號函 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6條第2項、第7條第3項有關延長病假、產前分娩假、留職停薪復職、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等「醫療機構」證明書之規定,仍以具有完善醫療設備,與原公保特約醫院及公保聯合門診中心層級相當之健保特約醫院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證明為準據 如其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開醫療機構,則當地衛生所及全民健保特約診所出具之證明仍可採據 若其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列任一醫療機構,得以合格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明
其他相關事項 至同規則第13條第2項規定:「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為因應實際需要與方便就診,上開所定之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並不以前開公立醫院機構、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機構為限
其他相關事項 教育部95.10.27台人(二)字第0950154160號函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期中退休或死亡,其休假日數之核給,尚不受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之限制 惟如退休或死亡當年在職日數扣除放假日數後,未達當年所核給之休假日數時,其休假補助費之計支標準,係依「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相關規定辦理(每日補助1143元)
敬 請 指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