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般程序 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列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前需准备的事项 1、核对基本信息 纳税人应在汇缴申报前仔细核对实际从事的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已预缴的税款、弥补亏损额、减免税优惠等直接影响年度汇缴申报的基本信息,确保年度汇缴申报准确性。 2、及时备案 纳税人需要报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税收备案项目包括: 税收优惠备案、 资产损失申报、 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 其他项目。
四、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资料 A类企业(查账征收企业): (一)一般企业(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3.财务会计报表; 4.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一份);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3.财务会计报表; 4.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5.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6.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7.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所属2013年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样式报送); 8.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情形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按规定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损失确认的专项报告;其他申报扣除的专项损失,可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确认的鉴证报告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1.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的规定,2013年分支机构年度申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样式); 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4.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5.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所属2013年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样式报送);
B类企业: (一)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申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备查。
五、申报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手工申报。
一、政策规定: (一)基本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适用范围: 2008年-2013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摘自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八条)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4年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行业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大优惠力度的规定: 1、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核定征收企业: ①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②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③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规定: (一)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摘自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适用年度:2010年-2013年
(二)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摘自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 适用年度:2008年-2009年、2014年及以后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摘自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摘自国税函(2010)1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口径的规定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08-2013年: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4年及以后: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一、年度纳税申报表概述 (一)申报表设计原理 (二)申报表结构及逻辑关系 (三)核定征收企业
利润总额 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附列资料 收入 明细 表 成本 费用 纳税调整明细表 弥补亏损明细表 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 广告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纳税调整明细表 税收优惠明细表 境外所得税抵免 计算明细表 以前年度境外所得税抵免情况表 附表五(1)~ 附表五(9)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二、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主要作用: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构成:利润总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 附列资料 填报顺序:基本从附表中取得相关数据,再根据附表数据填列主表
主表内关系:6个步骤计算出本年应补(退)所得税 1、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2、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 3、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5% 4、境内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税-抵免税 5、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境内应纳税额±境外应纳、应抵税额 6、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已预缴税额
第一部分:利润总额计算 第13行“三、利润总额”必须与企业会计报表中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一致。
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对应关系 14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附表三第55行第3列 15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附表三第55行第4列 16其中:不征税收入 附表三第14行 17 免税收入 附表三第15行、附表五第1行 18 减计收入 附表三第16行、附表五第6行 19 减、免税项目所得 附表三第17行、附表五第14行 20 加计扣除 附表三第39行、附表五第9行 21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附表五第39行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计算 26行“税率”,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对于享 受优惠税率的企业,本行仍应填写25%,其低 于法定税率的部分通过税收优惠体现。 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本行填 报企业当年实际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三、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填写 附表一的填写 附表二的填写 附表三的填写 附表四的填写 附表五的填写 附表六的填写 附表七的填写 附表八的填写 附表九的填写 附表十的填写 附表十一的填写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