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卫斌 副所长 中央财大硕士 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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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说明:  本培训内容根据 2001 年注册会计师考 试辅导教材《会计》一书和《企业会 计制度》(财会[ 2000 ] 25 号)相关 内容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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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卫斌 18611358059 副所长 中央财大硕士 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宣贯会 井卫斌 18611358059 副所长 中央财大硕士 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

目录 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好处和作用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体系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及有关问题界定 五、研发费用核算 六、高新产品(服务)收入 七、优惠备案和日常管理 八、高新申报及资质维护总结

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好处和作用 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有利于考核指标的完成: 有利于企业资格升级:    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好处和作用 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有利于考核指标的完成: 有利于企业资格升级: 有利于申请国家资助资金: 有利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有利于企业投融资: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体系 (一)基本政策(2个) (二)部门规章(2个) 1、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2、2008年7月8日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体系 (三)规范性文件(1个) (四)其他相关规定(13个) 1、《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豫科[2008]115号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 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9]15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号 :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双击添加标题文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双击添加标题文字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双击添加标题文字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双击添加标题文字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双击添加标题文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评分指标) 双击添加标题文字

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以及资产与销售额成长性的具体评价方法。 具体评分标准     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以及资产与销售额成长性的具体评价方法。 (一)指标计算与赋值说明 (二)各单项指标的测算依据

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程序、资料清单及有关问题界定 初审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1)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须符合《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及本通知要求。对于没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地方初审。 (2)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财务报表附注的编制须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    (3)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相关数据的连续性,对于更改年初数(上年数)的财务报表是否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是否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时提交的财务报表一致。    (4)2010、2011、2012三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是否与税收档案一致。 (一)申报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 2、注册填报。 3、网上提交。 4、地方初审。 5、推荐上报。 6、合规性审查(评审专家) 7、认定、公示(高新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8、备案。

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程序、资料清单及有关问题界定 (二)申报材料内容 1、企业承诺书 、中介机构承诺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2010、2011、2012三年度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明细表 4、2010、2011、2012三年度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 6、2012年度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汇总表 。 7、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且符合要求的企业2010、2011、2012三年度研究开发费。 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且符合要求的企业2010、2011、2012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原件或彩色扫描打印件以及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面打印件。

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程序、资料清单及有关问题界定 9、企业2010、2011、2012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原件或彩色扫描打印件(纳税申报表必须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10、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备案证明、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企业产学研合作相关协议、建立研发机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上应加盖企业公章)。  11、用于反映企业研发费用发生及会计核算流程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研发费用明细账复印件。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选择额度较大且不同类的费用复印,每年不少于3笔。研发费用明细账账页分年度提供,至少应包括每年度的项目初始页(即年初第一页或新发生页次)和结束页(即年末结束时的最后一页),以及所提供会计凭证所在的页次(用√或划横线的方式标注,便于查找核对)。

(三) 有关问题界定 (2)申报企业自2010年1月1日以来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特别是对于非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要着重审查,关联度不强的不能通过地方初审。 (3)若企业申报截止日前未取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授权证书的,须提供授权通知书及附带最近一次缴费证明。 (4)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有效性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由企业所在省辖市、扩权县(市)科技局以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审查后出具有效性证明。 (5)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要求原件,装订于申报材料“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部分中。 1、企业性质:申请认定企业必须是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申报的各项指标和资料均不应包含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企业,也不包含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其他成员企业。  2、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1)申报企业近三年内所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报企业本身;申报企业签订的五年以上独占许可协议须在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申报材料中应同时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权人的变更(即转让:受让、受赠、并购等)必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出具专利“转移”《手续合格通知书》等备案证明;如企业仅签订五年以上独占许可协议而未提供备案证明的,申报材料不能通过地方初审。其它形式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参照专利判断。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写说明: (1)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中“核心技术及创新点”一栏中应首先对该项目所属技术领域(明细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三级领域下的具体条款)进行表述;   (2)“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应首先对该产品所属技术领域(明细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三级领域下的具体条款)进行表述。

4、中介机构: (1)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布的中介机构名单仅为申报企业参考,中介机构的选取按照不指定、不限定、开放式原则,凡符合《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均具有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财务审计的资格。  (2)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并撰写中介机构承诺书。 (3)若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不在省公布名单内,须参照《关于组织推荐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的通知》(豫高企办[2011]1号)有关要求同时报送备案材料,材料单独装订,在本年度内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其资格条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鉴证工作要求的中介机构,相关材料只需提供一次。

 5、审计报告: (1)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是指: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审计报告的审计范围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申报企业提供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的,不需要重新进行审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地方初审。 (2)符合要求的研究开发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须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执行。    (3)申报企业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的规定,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中应对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鉴定并明确描述。若发现企业在申报中存在提供虚假研发费用信息的,按照规定取消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5、审计报告: (4)中介机构应谨慎执业,在出具研究开发费专项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内容,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中介机构应在专项报告作强调事项说明。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与企业账载不实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进行处罚。  (5)申报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申报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补贴收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等项目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企业须提供佐证材料说明相关情况。 (6)企业须按照财务会计有关规定,正确归集、核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各类审计报告中的数字须符合正确的逻辑关系。初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审核,发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有疑点的,应要求企业提供证明材料。对企业不能证明研究开发费用真实、准确性的,不能通过地方初审。

五、研发费用核算 (一)相关政策 1、《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4、《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豫科〔2009〕101号)

五、研发费用核算 (二)研究开发活动 1、 研发活动定义:根据〈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规定: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升级或对公开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财企〔2007〕194号《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2、下列各项不属于实施意见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 (1)企业利用已经掌握的成熟技术,包括已经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活动,企业通过上述活动对产品、工艺无实质性改变;(3)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活动;    (4)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    (5)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活动;    (6)其他非研究开发活动。  对属于国家和河南省限制和淘汰禁止类的产品、技术、工艺项目,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研发活动类型(依据国税发[2008]116号)   企业的研发方式千差万别,每一个项目也可能采用一种或多种形式,有时四种形式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个研发项目或同一个企业。 ①自主研发: ②委托研发: ③合作开发: ④集中研发:

4、研究开发活动判断方法 (1)行业标准判断法。 (2)专家判断法。 (3)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标准)。   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 。(每年省市科技局均会进行研究开发项目签定)。 (1)行业标准判断法。 (2)专家判断法。 (3)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标准)。   检查研发活动(项目)的立项及预算报告,重点了解进行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算);研发活动是否形成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判断的原则是: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可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

5.研究开发项目的确定   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

(三)研发费用归集 2、会计处理 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期(月)末,应将“研发支出”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研发支出”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1、科目设置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专 设“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在“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下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应专设“研发支出”科目,在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二级科目,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

4、高新口径研发费用项目的内涵(可以下设子项) (1)人员人工(工资、奖金) (2)直接投入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5)装备调试费 (6)无形资产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8)其他费用 (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研发费用内容的特殊规定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如白条或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等),均不得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2)企业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究开发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但符合高新口径) (3)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明细账,不能准确核算研发项目费用发生情况的,不能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如核定征收企业等),也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四)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关系 1、范围不同: 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四)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关系 2、差异点 (1)人员人工:加计扣除范围小,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等不含; (2)直接投入:专用设备和仪器的租赁费; (3)折旧费:不含在用建筑物折旧,以及非专用设备和仪器的折旧; (4)其他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高新技术研发比例限额10%。

(五)新会计准则研发费用的核算 1、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 (1)研究阶段 (2)开发阶段 2、内部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1)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首先在研究开发支出中归集,期末结转管理费用)。

(五)新会计准则研发费用的核算 3、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条件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 。

(六)研发费用专账核算的基础 1、企业应有自主创新的动力和压力,即具有研究开发的现实需要,如所处行业市场化程度高、巩固行业技术引领地位以及保持技术先进性等等; 2、企业应有真正的研发投入,实实在在进行了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产品以及工艺; 3、研发成果应丰富且有承载力,如发明、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查新报告,技术成果鉴定,国家、行业标准,国家工法,省部级工法,科技进步奖项等; 4、关联资格、资质及相关事项应尽可能厚重,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研发机构、政府资助资金(即政府信誉)等; 5、技术创新体系健全,如研发部门、人力资源配置、制度建设等,符合国家高新政策要求,符合逻辑。

六、高新产品(服务)收入 (一)基本规定 1、 第二条: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 第五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总收入与销售收入的区别:近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总收入的比例,总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

(二)高新收入的内涵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 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 3. 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 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二)高新收入的内涵 (三)重点注意事项 1、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应八大领域进行合理确定,对企业总收入进行梳理,结合高新认定确定的末级领域,紧扣高新领域的每个定语,以议论文的论证方法进行自证,筹划更具科学发展元素的高新收入名称,体现领域原文内涵的名称可能是最好的选择。 2、对应有知识产权。 3、高新收入名称清晰,无歧义,分类,与申报资料的勾稽。 4、专账核算,收入成本配比,与其他收入分开。 5、外部证据:新产品证书、技术合同登记等。

七、优惠备案和日常管理 (一)优惠备案 1、基本要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需办理资格备案和确认备案。 2、时间、权限: 资格备案:纳税人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确认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说明当年实际享受优惠政策情况。     当年优惠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确认备案时,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连同备案资料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备案后,纳税人方可享受税收优惠。

七、优惠备案和日常管理 (一)优惠备案 1、基本要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需办理资格备案和确认备案。 2、时间、权限: 资格备案:纳税人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确认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说明当年实际享受优惠政策情况。     当年优惠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确认备案时,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连同备案资料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备案后,纳税人方可享受税收优惠。

七、优惠备案和日常管理 3、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4)企业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人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如,2012年高新申报材料增加了研发费用核算流程的相关凭证。

七、优惠备案和日常管理 3、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4)企业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人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2012年高新申报材料增加了研发费用核算流程的相关凭证。

七、优惠备案和日常管理 4、备案结果告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资格备案资料后,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备案结果告知纳税人。对经评估、检查、稽查发现纳税人不符合税收优惠相关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通知书》并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追缴税款。

七、优惠备案和日常管理 (二)税务机关日常管理 1、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事项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提请纠正;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已减免税款;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2、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七、优惠备案和日常管理 3、纳税人实际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而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七、优惠备案和日常管理 5、巡查巡管 一是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提请纠正; 二是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三是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是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已减免税款。

八、高新申报及资质维护总结 (一)高新申报 1、河南2008年以来认定情况 2、2012年,第一批材料于5月9日(周四)、5月10日(周五)集中受理,第二批材料于8月22日(周四)、8月23日(周五)集中受理,逾期不再接受材料。第三批,10月23日(周三)前。 3、企业应坚定申报信心 基本符合申报条件 创造条件满足申报要求(合法合规原则) 经规范和培育后符合申报条件

八、高新申报及资质维护总结 (二)认定资质维护总结  1、政策宽严相济:国家正在启动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反思、总结和修订,动态管理,预计会在以下方面做出调整,门槛将呈现有松有紧的调整格局,对于研发费用的内涵、种类将严格,研发费用投入比例将逐年提高,对专利的质量将提高要求,对高新收入的内涵将进行严格界定等。

八、高新申报及资质维护总结 2、评审精细化:评审专家已经评审了几万家企业,专家和监管部门的监管已经进入了精细化阶段,认定部门、评审专家及中介机构业已经历了探索期、熟悉期、深化期的进步过程,评审专家和认定部门早已练就了“火眼金睛”,申报资料的勾稽关系、严谨程度稍有疏忽就可能使申报工作功亏一篑。 3、领导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应对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复杂系统工程,需要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强力推动,以及技术、财务、人力资源等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应站在外部监管部门的角度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所涉及所有年度的相关技术和财务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做到勾稽关系明确、总体合理、证据链完整、制度体系和研发组织架构健全等。

八、高新申报及资质维护总结 4、顺势而为:对高新政策的理解更多地应站在评审(监管)机关的角度,增加对未来政策的预见性,并应对社会现实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把握,顺势而为,不做政策和监管的牺牲品。为降低政策变动风险,应该放弃老高新企业统计式财务数据备案思维,认清形势,未雨绸缪,提高日常核算中高新企业相关政策的遵从度,做到规范核算和管理,更多地投入资源和成本,将企业打造成为形神具备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合法应对任何形式任何时间的财税、科技等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精益求精: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报资料从形式上看,都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六大条件,否则企业也不会申报,之所以被否或暂缓通过的原因主要是总体不合理、知识产权承载力弱、申报资料分散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及高新体系不健全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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