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財務報表舞弊 真理大學會計資訊學系 會計專題研究 2017/3/21
大 綱 一、舞弊與錯誤 二、舞弊的型態 (一)財務報表造假 (二)盜用資產 三、舞弊風險因子 四、實際案例
舞弊與錯誤 一、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源自於舞弊與錯誤,二者之差別在於“意圖”。 二、舞弊 舞弊係“蓄意”的,涉及管理階層的舞弊可能為整套作假,舞弊的偵測遠較錯誤困難。 三、錯誤 錯誤係“無心”的,通常可藉由文件與紀錄的不一致被偵查並糾正。
舞弊的型態 一、財務報表造假 1.操縱、偽造、變造會計分錄或相關 單據。 2.財報中蓄意忽略或錯誤表達特定事 件、交易或重大訊息。 3.故意用錯準則,導致金額錯、歸類 錯或表達揭露方式錯。
舞弊的型態 二、盜用資產 常見者為挪用或偷竊現金、侵吞應收票據(帳款) 、存貨與設備、溢付貨款(或過早支付)、低賣或高買資產等。
舞弊風險因子 心理學對於犯罪成因之理論,定義發生舞弊的三大要件: 1.誘因或壓力:誘因或壓力提供了舞弊的動機。 2.機會:存在造假的機會。 3.態度與合理化:具備能夠合理化自身不法行為的態度,才能安於舞弊。
實際案例---博達科技 公司背景: 1.設立時間:1991年,主要從事電腦週邊產品之 進出口貿易。 2.1995年,轉型為生產製造商,主要生產音效卡 及MPEG卡。 3.1996年,開始製造及銷售主機板,籌設竹科分 公司-光電事業處,12月購入首套化合 物半導體設備,朝微波通訊科技進軍
博達公司背景(續) 4.1997年,股票公開發行 。 5.1998年,電腦事業處購置淡水廠土地、廠房。 6.1999年,獲頒國家磐石獎(進行虛偽交易) 7.1999年,財政部證期會核淮股票上市,12月股 票正式掛牌交易 8.2000年,現金增資募集43.2億元,4月股價飆漲 至368元,登上股王寶座
博達公司背景(續) 9.2001年現金增資募集16.25億元現金增資募集16.25億元 10.2003年,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ECB)五千萬美元 (以海外人頭公司來虛偽認購ECB) 11.2004.6.15,無法償還6.17到期之公司債29.8億,向士 林地方法院聲請重整 12.2004.06.17,列為全額交割股 13.2004.12.31,葉素菲遭判刑14年,併科罰金1.8億 14.2005.03.23,撤銷公開發行
5年度簡易損益表
財務報表解讀
操作手法-銷貨 博達 A公司 (89-93 11.16E) A公司 A公司 甲公司 (88-90 49.82E) 博達 博達 B公司 B公司 乙公司 博達 博達
操作手法-應收帳款 博達本票-建X 建X海外子公司 (融資/存貨售後買回) A公司 博達於建X銀行帳戶 (不得動用)
操作手法-應收帳款 以A 公司名義向建X租賃股份有限公之海外子公司G公司辦理融資借款或存貨售後買回,同時亦由葉素菲代表博達公司簽立同額美金之本票交由G公司供作保證,並在建X租賃公司之關係企業建X商業銀行松山分行之外幣存款帳戶將博達公司資金美金1,000萬,葉素菲並代表博達公司與建X銀行松山分行約定於A 公司還款予G 公司前,博達公司不得動用該美金1,000萬元存款,葉素菲復代表博達公司簽立保證書、承諾書、扣款同意書及止扣同意書予G公司、建X銀行松山分行,除承諾博達公司擔保A 公司向G公司融資之美金1,000萬元債務外,若A 公司未還款予G公司或博達公司本身發生信用事件時,博達公司即授權(此授權不得撤回或撤銷)建X銀行松山分行得隨時依G公司之指示,扣取博達公司於建X銀行松山分行之存款餘額予G公司,替A公司償還債務予G公司,且若該帳戶內之餘額不足償還,應由博達公司補足。
操作手法-應收帳款 C公司信用連結債券 新加坡Z銀行 (博達開戶) 博達應收帳款
操作手法-應收帳款 以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操作方式,將博達公司因假銷貨而虛增之應收帳款收回變成首都銀行存款,將博達公司帳面上製造虛偽之首都銀行存款,指定購買法國興業銀行為C公司發行之信用聯結債券(CLN)。91.10.15日由葉素菲代表博達公司,在首都銀行開立帳戶,再以博達公司偽稱收到C公司等支付貨款之方式,於首都銀行上開帳號陸續製造虛偽之存款,而為掩飾上揭存款並非實際存在,復由葉素菲代表博達公司與首都銀行於91.12.10簽立存款合約,同意以博達公司在首都銀行上開帳戶之全部存款餘額,指示首都銀行購買指定資產即法國興業銀行發行之連結C公司信用之CLN ,當首都銀行購買CLN 後,博達公司即無權向首都銀行要求提領上開帳戶存款,且事後若C公司或博達公司發生信用事件時,首都銀行即得以交付該CLN 予博達公司之方式,清償其對博達公司之存款債務。葉素菲即以上開方式,陸續虛增首都銀行前揭帳戶有美金85,000,000元存款。
操作手法-ECB 海外銀行Z 人頭公司 A 博達公司 博達購買A公司 信用連結存款
操作手法-ECB 先由人頭公司偽向銀行貸得資金,而認購博達公司發行之ECB ,博達公司將發行ECB 而虛增之銀行存款,指定購買銀行為人頭公司發行之信用聯結存款(CLD)。葉素菲代表博達公司與Z銀行簽立存款契約,內容略為同意以博達公司在Z銀行帳戶之全部存款餘額,指示Z銀行購買指定資產即Z銀行發行之連結A公司信用之CLD ,當羅伯銀行購買CLD 後,博達公司即無權向Z銀行要求提領上開帳戶存款,且事後若公司或博達公司發生信用事件時,Z銀行即得以交付該CLD予博達公司之方式,清償其對博達公司之存款債務。
参與刑事責任 序號 姓名 職稱 刑期 併科罰金 1 葉素菲 董事 14年 1.8億 2 賴哲賢 董事/金融資源中心主管 4年 3 鄭美玲 2年10個月 4 鄭慧君 2年4個月 5 陳源森 2年6個月 6 馮天賢 1年8個月 7 張建平 2年
参與刑事責任 序號 姓名 職稱 刑期 8 彭進坤 董事 2年 9 曾仁德 1年10個月 10 葉懿慧 受僱人金融資源中心協理 2年6個月 11 葉孟川 財務部經理 2年2個月 12 劉德成 業務部經理 13 蔡壹明 倉儲管理 2年/緩刑5年 14 陳啟文
参與刑事責任 序號 姓名 職稱 刑期 15 黃信樺 投資管理部專員 16 陸錦志 經理 17 賈寶海 會計經理 18 劉彥辰 生管經理 2年/緩刑5年 16 陸錦志 經理 17 賈寶海 會計經理 18 劉彥辰 生管經理 1年10個月 19 李漢全 新竹廠業務 1年2個月 20 邱文智 進出口部經理 1年4個月緩刑4年
参與刑事責任 序號 姓名 職稱 刑期 21 林世隆 行政中心主管 10個月 22 賴俊旭 會計經理 23 黃駿青 業務員 8個月 24 10個月/緩刑2年 23 黃駿青 業務員 8個月 24 李金玫 進出口業務員 8個月/緩刑2年 25 麥榮娣 進出口部門職員 26 程雅惠 副總經理秘書 6個月 27 侯雅林 進出口課組長
参與刑事責任 序號 姓名 職稱 刑期 28 黃鈺婷 進出口課副管理師 6個月 29 徐清雄 財務協理 通緝中 30 謝世芳 總經理 法院通緝中 31 石招淑 進出口部經理 32 葉孟屏 無罪 33 蕭若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