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学 (Marriage and Fa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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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咨询师 (基础知识) 张丽杰 第四章 婚姻家庭伦理 第 1 节 婚姻家庭伦理的基础理论 1 婚姻家庭的内涵( 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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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数与倍数 2 、 5 的倍数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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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法.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涵义及特征 一 、 婚姻家庭法的涵义 婚姻家庭法简称为家庭法,又称为亲属法学,它 是以婚姻家庭法(即亲属法)和婚姻家庭法律现 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换言之,婚姻家庭法是调 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和控 制婚姻家庭行为的手段之一。其基本职能在于通.
2 、 5 的倍数特征 集合 2 的倍数(要求) 在百数表上依次将 2 的倍数找出 并用红色的彩笔涂上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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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学 (Marriage and Family) 李薇菡 副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婚姻家庭学》

课程内容 第一章:婚姻与家庭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第二章:婚前教育 第三章:进入婚姻 第四章:离婚和再婚 第五章:未来的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课程内容 第一章:婚姻与家庭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第二章:婚前教育 第三章:进入婚姻 第四章:离婚和再婚 第五章:未来的婚姻家庭

第一章:婚姻与家庭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基本原理概述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轨迹 第三节 婚姻习俗 第四节 婚姻家庭道德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第一章:婚姻与家庭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基本原理概述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轨迹 第三节 婚姻习俗 第四节 婚姻家庭道德 第五节 婚姻家庭法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基本原理概述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二、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三、婚姻家庭的性质 四、婚姻家庭的功能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基本原理概述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二、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三、婚姻家庭的性质 四、婚姻家庭的功能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一)婚姻的涵义—— 中西方对婚姻含义的解释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一)婚姻的涵义—— 中西方对婚姻含义的解释 从词源学的角度上:“婚姻”,在我国古时又称“昏姻”或“昏因”,其含义主要有三种: 1. 嫁娶之礼: 汉郑玄说:“婚姻之道,为嫁娶之礼。”在我国古代的婚礼中,男方通常在黄昏时到女家迎亲,而女方随着男方出门,这种"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的习俗,就是“昏”“因”一词的起源。换句话说,婚姻是指男娶女嫁的过程。

郑玄接着又说:“婿曰昏,妻曰姻。”因为新郎在黄昏时迎娶,所以称他为“昏”,而新娘随着男方而行,所以称她作“姻”。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2. 夫妻关系: 郑玄接着又说:“婿曰昏,妻曰姻。”因为新郎在黄昏时迎娶,所以称他为“昏”,而新娘随着男方而行,所以称她作“姻”。 3. 姻亲关系: 《尔雅·释亲》中说:“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昏……妇制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婿之党为姻,兄弟妇之党为昏兄弟。”而唐律则将其颠倒过来,从而使其与夫妻之称谓协调。

西方理解的“婚姻”有两种含义: 1. 指男女双方结成合法的夫妻关系,用marriage和matrimony表示;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西方理解的“婚姻”有两种含义: 1. 指男女双方结成合法的夫妻关系,用marriage和matrimony表示; 2. 指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关系的行为,用contact of marriage表示。 早在1718年,孟德斯鸠就认为:“在世界各国,婚姻是一种可能有任何协议的契约。”黑格尔认为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从法律的角度上对婚姻的诠释: 在我国,婚姻常常是在两种情况下使用的:狭义上指男女两性结为夫妻关系的社会现象;广义上则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解除。 西方强调的是一种契约精神。古代罗马法学家莫德斯蒂努斯(Modestinus)认为“婚姻是男女以终身共同生活的结合关系”。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婚姻宣告谁应负担养育子女的义务”。

《婚姻家庭学》 从社会学的角度上对婚姻的诠释: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主张婚姻是人类的一种严格的社会制度,永远和社会规范相一致。恩格斯指出,只有建立在一定制度之上的两性关系才能成为人类所特有的婚姻形式。斯特劳斯认为,婚姻是两个家庭之间的交换,婚姻交换原则是社会交换和家庭之间联姻的保证。威廉·斯蒂芬斯认为,婚姻是社会的合法的性结合。而埃拉·赖斯则提出,婚姻是“一个被社会承认的扮演丈夫和妻子角色的个体结合,其最重要的功能是使双亲身份合法化。”我国著名的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认为:“婚姻是社会为孩子们确定父母的手段。”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现代社会对婚姻的定义 婚姻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所认可下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以及由此而确立的夫妻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它必须以结婚双方负有一定社会制度下所认可的权利义务为前提,也就是说凡未经一定社会所承认的男女两性关系都不是婚姻。

(二)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先从字意上来看,我国象形字“家”的甲骨文考证说: “家”之上部,房也,“家”字下部乃一“豕”字,豕 者猪也,引申为一个畜牧的地方,意为一群人居住的地 方即为家。 在我国古代,主要是在两方面使用“家”:一是一般意 义上的家庭,如《墨子·尚同》中说:“治天下之国如治 一家”;二是特指婚姻关系中的夫或妻,如《国语·齐》 中对“罢(疲)女无家”的注释为“夫称家也”,屈原 《离骚》中“浞又贪夫厥家”的注释为“妇谓之家”。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家庭的概念 在古代罗马,“家”字起源于父权制时代,最初的含义是专指奴隶,而并不指夫妻及其子女。当时,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并对他们享有生杀予夺的大权。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家庭的概念 苏联俄语大辞典对家庭作出的解释是:“家庭是由丈夫、妻子、子女和其它生活在一起的近亲所组成的小团体。”这是从婚姻、血缘关系的角度来解释家庭。

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古德是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上来解释家庭的,其著作《家庭》中认为家庭: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古德是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上来解释家庭的,其著作《家庭》中认为家庭: (1)至少有两个不同性别的成人居住在一起; (2)他们之间存在着某种劳动分工,即他们并不都干同样的事; (3)他们进行着许多种经济交换与社会交换,即他们互相为对方办事; (4)他们共享许多事物,如吃饭、性生活、居住,包括物质活动,也包括社会活动; (5)成年人与其子女之间有着亲子关系,父母对子女拥有某种权威,同时对孩子承担保护、抚育与合作的义务; (6)孩子们之间存在着兄弟姐妹关系,共同分担义务,相互保护,相互帮助。[1] [1]引自袁熹 时维:《未来的婚姻﹒家庭与社会》,吉林教育出版社,1992,第5-6页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对家庭作出过经典而全面的论述: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对家庭作出过经典而全面的论述: 他们在论述人类生存的第三个因素时,给家庭下了这样的定义:“一开始就纳入历史发展过程的第三种关系就是: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增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3页)

家庭的概念 家庭在本质上表现为一种社会关系,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和前提,以血缘关系(附之以收养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生活组织形式。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家庭的概念 家庭在本质上表现为一种社会关系,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和前提,以血缘关系(附之以收养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生活组织形式。 家庭是一定亲属共同生活的单位,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而形成的社会组织形式。

(三)家庭的类型 根据家庭结构的特征,可分为: 1、根据社会认可的婚姻形式,分为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多夫多妻制(杂婚制)等家庭形式。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三)家庭的类型 根据家庭结构的特征,可分为: 1、根据社会认可的婚姻形式,分为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多夫多妻制(杂婚制)等家庭形式。 2、根据婚姻和子女状况,可分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等 。

3、根据家庭权威的结构,可分为父权家庭、母权家庭、舅权家庭和平权家庭(egalitarian family)。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3、根据家庭权威的结构,可分为父权家庭、母权家庭、舅权家庭和平权家庭(egalitarian family)。 4、根据世系追溯的方式,分为父系家庭、母系家庭、平系家庭、双系家庭。 5、根据居住方式,可分为从夫居家庭(patrilocal residence family )、从妻居(matrilocal residence )家庭和单居(neolocal residence )家庭。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家庭的类型 根据婚姻建立的规范模式,可分为传统的异性夫妻家庭,在法律规定和事实认定下的组合家庭模式和非传统的非婚同居家庭、单亲家庭、丁克家庭、单身家庭、同性恋家庭模式等。

《婚姻家庭学》 二、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可概括为: 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的结果。由婚姻结成的夫妻关系是家庭最主要的关系,是家庭的核心。男女双方在形成最初的婚姻关系即夫妻关系后,由此又产生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其它家庭成员及亲属之间的关系。这种后来所形成的家庭关系,便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即婚姻关系的结果。

1、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没有婚姻就不能组成家庭。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1、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没有婚姻就不能组成家庭。 2、血缘关系是组织家庭的必要条件。收养关系是习惯和法律所承认的亲属关系,因而也是某些家庭组成的条件。 3、一定的亲属住在一起共同生活就组成家庭,成为社会的一个细胞,一个共同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三、婚姻家庭的性质 婚姻与家庭虽然在本质上都表现为一种社会关系,但它同时又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和前提的,因此婚姻家庭便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的双重属性。

四、家庭的功能 1、家庭是所有社会群体中规模最小的一类群体,是组成社会最小的单元或细胞。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1、家庭是所有社会群体中规模最小的一类群体,是组成社会最小的单元或细胞。 2、家庭是家庭成员之间关系最亲密的群体组织,家庭成员间有着频繁的情感交流和强烈的感情依赖。 3、家庭能满足人们从物质到精神,从生产到消费的多方面需要。 4、家庭担负着人类传宗接代的任务,是养育后代最好的机构,使人类自己和人类社会得以延续和不断地向前发展。 5、家庭还是个人幸福生活的栖息地,是保持社会稳定和谐的基地。

传统家庭的功能: 对国家的作用: 稳定国家和社会的秩序,纳税,为国家和民族繁育后代。 巩固家族地位,维护家族政治和家族经济,为家族传宗接代。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传统家庭的功能: 对国家的作用: 稳定国家和社会的秩序,纳税,为国家和民族繁育后代。 巩固家族地位,维护家族政治和家族经济,为家族传宗接代。 在战争时期为国出征或担当经济大后方的生产力。

家庭经济,传统社会家庭经济是社会经济的最基本单元,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完成自己的劳动职能。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传统家庭对家庭成员的意义: 家庭经济,传统社会家庭经济是社会经济的最基本单元,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完成自己的劳动职能。 家庭性生活,比较而言,夫妻间性宣泄是一种最经济、便捷、安全的性活动的形式。 生育子女。 老有所养。

1. 使男人得到照顾他的日常的饮食起居并满足他生理性欲望的伙伴,留给他子嗣,完成他生命延续的需要。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传统家庭对于家中壮年劳力的作用: 1. 使男人得到照顾他的日常的饮食起居并满足他生理性欲望的伙伴,留给他子嗣,完成他生命延续的需要。 2. 使女人得到可依靠的长期供养人,获得子女,当她丈夫衰老或去世之后有接替者来奉养她的终年。

第二节 婚姻家庭的历史轨迹 一、乱婚制——血亲杂交、前婚姻家庭时期的两性关系 二、群婚制 (一)血缘婚、(二)亚血缘婚 三、对偶婚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第二节 婚姻家庭的历史轨迹 一、乱婚制——血亲杂交、前婚姻家庭时期的两性关系 二、群婚制 (一)血缘婚、(二)亚血缘婚 三、对偶婚 四、单偶婚(一夫一妻) 五、当代婚姻家庭的发展趋势

一、乱婚制——血亲杂交、前婚姻家庭时期的两性关系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一、乱婚制——血亲杂交、前婚姻家庭时期的两性关系 原始群是一种简单的联合体,他们除了同在自然的生存斗争中相互依赖以外,性关系是联系他们的主要纽带。这一时期的两性结合并没有受到任何的规范和约束,是完全自由的。那时,人类的性行为几乎是动物本能的表现,性关系不受限制,处于一种与动物没多大区别的杂乱状态之下。说它“杂乱”,是指 “现在或较早时期通行的禁规在那时是没有效力的。” “后来由习俗所规定的那些限制那时还不存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32页)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正如人类学家所说的:那时,所有的男性属于所有的女性,所有的女性也属于所有的男性,他们之间的性行为是一种与动物相差无几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我们就把原始社会初期的这种两性关系称之为血亲杂交,其基本特征即:一切女子与一切男子,包括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之间都可以发生两性关系。人类最初对于这种两性关系并没感到憎恶和耻辱,也不会因为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之间的互相占有而感到忌妒。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二、群婚制 (一)血缘婚 (二)亚血缘婚 群婚产生于原始社会的初期到中期,大约距今170万年以前,是随着原始社会生产力的缓慢发展而慢慢出现的。所谓群婚制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集团婚,与两性关系最初的毫无约束的“血亲杂交”相比,是一种“有限制的杂交”。 群婚制经历了两个阶段:血缘婚和亚血缘婚,由低级走向高级。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一)血缘婚 血缘婚的基本特点: 两性关系按照辈分来划分,同辈的人之间构成夫妻圈子,即祖父母辈互为夫妻、父母辈互为夫妻和子女辈互为夫妻,这样就排除了祖父母与子孙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发生两性关系的可能性。血缘群婚制是群婚的低级阶段,是在同一集团内部发生的,也就是所谓的“族内婚”。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二)亚血缘婚 亚血缘婚的特点: 它进一步排除了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而是实行两个集团之间的群婚,即一个集团的兄弟与属于另外一个集团的姐妹之间互为夫妻。由此,婚姻由“族内婚”发展到“族外婚”。这是人类历史上两性关系的又一重大进步,正如马克思所言:“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性交关系,那么,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于姊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3页)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而且第二个进步比第一个进步要重要的多,它直接地、有力地促进了人类历史上氏族制的产生,这是因为整个群婚时期,留在各族血缘集团内的只有各代女儿的子孙,这样就逐渐形成了一个确定的、彼此不能结婚的女系血缘亲属集团,并随着其他同时的社会制度和宗教制度日益巩固起来,最终便形成了与其他集团有别的氏族了,人类历史上的母系氏族便产生了。

三、对偶婚 所谓对偶婚亦称“对偶家庭”,它产生于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交替的时期。 对偶婚的基本特点: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所谓对偶婚亦称“对偶家庭”,它产生于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交替的时期。 对偶婚的基本特点: 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结成一种不牢固的夫妻关系,或者虽然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但存在“主妻”和“主夫”之分,“是一种双方可以轻易离异的个体婚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页)。 对偶婚下的两性关系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以方便和需要为基础,因而婚姻关系很不稳定,男女双方随时都可以分开,但夫妻离异后的子女照例是属于母亲的,世系仍按母系计算,虽然子女也可能知其父了。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四、单偶婚(一夫一妻) 私有制的产生和阶级关系的形成,是一夫一妻制形成的社会基础。恩格斯曾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古代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的特征: 1. 以财产为基础夫妻关系比较稳定。在古代中国,家庭这个概念的本质属性并不是指夫妻关系,而是指在房子里面养了一群猪,因为“家”字的“宝盖头”是指房子,下面的 “豕”是指猪。这种情况有世界性的普遍意义。当时,每个个体家庭都极力地发展养畜业,用这种个体家庭的私有经济和公社的公有制经济相对抗,最后取而代之。因为在当时,牲畜是最重要的财产,对家畜和家禽的占有是人们最早产生的主要有私有财产观念。 2. 男子在一夫一妻制的家庭中占统治地位。在古代的一夫一妻制家庭中,一切家庭关系都是以财产关系为转移的,财产既然属于男子,男子当然要统治家庭中的一切,不仅是夫对妻是如此,父丧以后子对母往往也如此。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3. 一夫一妻制在事实上是一夫多妻。古代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实际上只是对女子性自由的约束,而男子则是公开地或在某种幌子下实行着多妻制。这和群婚杂交的遗风有关,更和男子对女子的统治有关,女子是男子的私有财产和工具,多一些少一些有何不可呢? 中国的甲骨文上就有“多妻女”的话。商朝的祖乙、祖丁、武丁等王,就各有两三个正式妻子。后代的帝王更是妻妾成群。中国的封建社会中有一句俗话:“大丈夫三妻四妾。”认为“多妻”是男人“有本事”、“有出息”的表现。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形态,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制度化了的以包办、买卖为主要特点的封建婚姻制度,男女青年的婚姻决定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之命不可违”,“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 是女性须恪守的信条。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我国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所谓一妻,指的是嫡妻只许一个。这是因为宗法制度以嫡长继承为核心,因此不能不重视嫡庶之分。但自从男子成为社会和政治活动的中心后,父权家长制决定了男子在家庭中的主宰地位,因此在贵族之家,实际上往往不是一夫一妻,而是男子以种种名义占有妻以外的多个女子,并使之制度化。婚姻须要合于礼,才能被承认。必须秉承“父母之命”,经过“媒妁之言”。在宗法制下,婚姻大事必须父母主持,再加媒人撮合才算循礼合法才能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以及夫妻、亲子等关系来看,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1 )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以及夫妻、亲子等关系来看,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1 )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   (2 )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   (3 )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   (4 )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5 )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五、当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趋势 1.两性关系在法律上渐趋平等 2.人们婚姻主体独立意识的强化及法律对婚姻自由权利的肯定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五、当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趋势 1.两性关系在法律上渐趋平等 2.人们婚姻主体独立意识的强化及法律对婚姻自由权利的肯定 3.当事人财产权利独立的趋势明显强化 4.婚姻家庭制度对一系列新的关系进行着必要的调整 5.离婚限制的松弛和破裂主义的确立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第三节 婚姻习俗 一、  我国传统的婚姻习俗 二、世界各地区的婚俗特点

第四节 婚姻家庭道德 一、婚姻家庭道德的概念及特点 二、婚姻家庭道德的作用 三、婚姻家庭道德的历史演变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第四节 婚姻家庭道德 一、婚姻家庭道德的概念及特点 二、婚姻家庭道德的作用 三、婚姻家庭道德的历史演变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一、婚姻家庭道德的概念及特点 婚姻家庭道德,是特指调节婚姻家庭中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在处理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和其他亲属之间的关系时的行为准则,以有助于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幸福。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婚姻家庭道德的特点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大量产生的并不是法律问题,而是道德问题。与法律相比较,道德虽然没有法律那样的强制性,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作用,却有着更广泛、更深刻的特点。

二、婚姻家庭道德的作用 首先,婚姻家庭道德与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整个意识形态一起,共同维护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促进社会的稳定。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二、婚姻家庭道德的作用 首先,婚姻家庭道德与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整个意识形态一起,共同维护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促进社会的稳定。 其次,婚姻家庭道德通过各种具体的行为规范,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使人们在处理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时,符合一定社会的道德要求,有利于家庭的稳定。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三、婚姻家庭道德的历史演变 婚姻和家庭是历史的范畴。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上,有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道德。迄今为止,人类婚姻家庭的发展共经历了三种形式,即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与之相适应,婚姻家庭道德的发展也出现了不同的表现形式。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第五节 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特点 二、历史上的婚姻家庭立法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婚姻家庭法,它不是指哪一部具体的法律或法规,而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婚姻家庭法,它不是指哪一部具体的法律或法规,而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家庭从它涉及的范围来看,根据所规范的具体领域基本上又分为三种类型: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

二、历史上的婚姻家庭立法 (一)奴隶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第一,维护一夫多妻制和包办买卖婚姻。 第二,婚姻关系上是丈夫对妻子拥有特权。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二、历史上的婚姻家庭立法 (一)奴隶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第一,维护一夫多妻制和包办买卖婚姻。 第二,婚姻关系上是丈夫对妻子拥有特权。 第三,家庭关系中父亲拥有绝对的权力。

(二)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第一,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封建婚姻家庭立法的最大特点。 第二,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是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学》 华南理工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二)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第一,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封建婚姻家庭立法的最大特点。 第二,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是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家庭。 第三,封建社会的家庭是封建的宗法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