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安老事務委員會簡介 在非醫院環境下為長者 提供療養服務 向安老事務委員會簡介 在非醫院環境下為長者 提供療養服務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背景 療養服務旨在照顧健康情況不可能再透過積極及深切的治療而有顯著改善的長者或殘疾人士。 療養服務的重點是為他們提供高度的起居照顧及護理,讓他們尊嚴地渡過人生的最後階段,並維持生活質素。
療養服務 現時香港的療養服務由醫院管理局提供。 截至2004年10月底,全港共有2951張療養病床,當中1234張病床專門接收在中央療養服務輪候名冊(下稱「療養輪候冊」)上的申請人,其餘則用作接收急病後的體弱病人,為他們提供護理復康照顧 。 所有申請療養服務的人士必須經醫院管理局轄下的社區老人科評估小組進行評估,在申請人獲確定適合接受療養服務後,其申請會登記在療養輪候冊上 。
療養服務輪候概況 截至2004年9月底,在療養輪候冊上輪候入住醫護療養院的申請人共有4443人,其中4173人是60歲或以上的長者,平均輪候時間為29個月。 療養輪候冊上的申請人當中,大約70%在輪候入住療養宿位期間有接受安老院舍住宿照顧服務,其餘30%則在社區居住,當中部份有接受社區支援服務。 根據醫管局於2002年進行的調查,療養輪候冊上82%的申請人,以及65%當時留院的體弱病人,其實可以在非醫院環境下接受照顧。
在非醫院環境下為長者 提供療養服務的理據 對於病情反覆的體弱長者而言,留在醫院接受療養服務可以免除他們因身體日漸轉差而需經常進出醫院的折騰,從而提升他們的生活及護理質素。 對於病情穩定的長者,醫院以外的療養服務讓他們可以在不影響護理質素下,在一個更近乎家居及貼近社區的環境生活。 澳洲、加拿大、英國及美國等先進國家的經驗證明,無需經常接受醫藥治療的體弱長者可以在醫院以外由福利機構提供照顧。
在非醫院環境下為長者 提供療養服務的理據(續) 從善用資源的角度考慮,將不一定需要在醫院接受療養服務的體弱長者,長時間留在醫院不合乎成本效益。 在非醫院環境下為病情穩定的體弱長者提供療養服務,有助醫院把其療養服務集中照顧最有需要的病人,包括長者。此外,這樣做亦有助增加長者療養宿位的供應,從而縮短長者輪候入住療養宿位的時間。
在非醫院環境下為長者 提供療養服務的理據(續) 審計署署長於二零零二年三月發表的第三十八號報告書第5章「長者住宿服務」中,建議從節省成本的角度,全面檢討應否在非醫院環境下而不是在醫院內提供療養服務。
在非醫院環境下為長者 提供療養服務的經驗 不少受資助的護理安老院和護養院,以及私營安老院舍均有照顧一些正在輪候入住療養宿位的體弱長者。 由1986年起,共有19間資助護理安老院先後設立29個療養單位,提供580個宿位,並增加護理人手,以照顧院舍內身體日漸衰弱而需要療養服務的長者。
在非醫院環境下為長者 提供療養服務的經驗(續) 由1997至98年度起,資助安老院舍獲發療養院照顧補助金,用以增加院舍的人手,照顧需要療養服務的體弱長者。由2003至04年度起,補助金的受惠對象更擴展至參與改善買位計劃下私營安老院舍的資助宿位。在2004-05年度,共有737名居住在78間安老院舍的體弱長者符合領取補助金的資格。 在2003年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爆發期間,我們安排把155名當時在醫管局轄下醫院接受療養服務而病情穩定的體弱長者,轉送到14間非政府機構營辦的19間安老院舍或護養院暫住。
試驗計劃 為了落實審計署署長的建議,並探討在長期護理服務系統下為病情穩定的體弱長者提供療養服務是否可行,社署現計劃透過與服務營辦機構簽訂服務合約的形式,邀請營辦機構在非醫院環境下為長者提供療養服務。 由於計劃屬試驗性質,我們將會分開以兩張合約提供共約140-150個療養宿位,分別讓兩間營辦機構提供服務。每個營辦機構須各自提供約70-75個療養宿位。
試驗計劃(續) (一) 服務性質 在一個安全和近似家居的環境下提供療養服務。 包括住宿照顧、膳食/特別膳食、起居照顧、醫療照顧、護理服務、康復服務,以及心理和社交照顧。 除非院友需要在醫院環境下接受急症或療養服務,否則營辨機構須持續為他們提供照顧。
試驗計劃 (續) (二) 療養服務的處所 參與試驗計劃的營辦機構須自行提供現成或裝修工程已大致完成的處所作為院址,有關處所須在醫院以外且適合從事療養服務。 有關處所須能符合《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的規定而獲得註冊,並符合提供有關服務所需的所有基本設施規定。
試驗計劃 (續) (三) 遴選營辦機構和合約要求 透過公開招標,以公平和具透明度的方式遴選營辦機構。 所有持牌安老院舍、護養院或醫院,只要能自行提供醫院以外的合適處所,均有資格獲邀提交服務建議書。 社署會成立一個成員包括衞生福利及食物局、衞生署,以及醫管局代表的評審委員會,審核有關建議書。 從服務質素和承諾提供的療養宿位數量兩方面作出評審。
試驗計劃 (續) (三) 遴選營辦機構和合約要求(續) 試驗計劃 (續) (三) 遴選營辦機構和合約要求(續) 每間中標的營辨機構均會獲批為期三年的服務合約,並可於合約屆滿後申請續期最多三年。 合約酬金將根據療養宿位的單位成本而定。在計算單位成本時,會考慮營辦機構需為體弱長者提供的特別護理需要、所需的各種醫療支援、所需的額外人手(例如護士),以及所需的特別設施和器材等。 中標的機構可向獎券基金申請撥款,以資助購置家具及設備。
服務對象為目前已在療養輪候冊上登記,達到療養程度而病情穩定的65歲或以上長者。病情不穩定的體弱長者將不會被揀選。 試驗計劃(續) (四)服務對象 服務對象為目前已在療養輪候冊上登記,達到療養程度而病情穩定的65歲或以上長者。病情不穩定的體弱長者將不會被揀選。
試驗計劃(續) (四)服務對象(續) 申請人須依賴醫院的設施及專業照顧,以控制病情及減低死亡機會; 試驗計劃(續) (四)服務對象(續) 醫管局制訂一套準則,申請人如符合下列一項或以上準則,便會視作需要深切醫療照顧及應在醫院內接受療養服務: 申請人須依賴醫院的設施及專業照顧,以控制病情及減低死亡機會; 在院舍環境下,申請人會出現病發率偏高,或未能控制病情的情況; 儘管外展隊伍(例如社區老人科評估小組)已提供足夠的醫療支援,但申請人仍需經常入院接受治療; 申請人的護理過程繁複;以及 申請人受損的身體機能需要時間慢慢復原。
試驗計劃(續) (五) 入住安排 先取得申請人或其家人的同意,入住參與試驗計劃的營辦機構在非醫院環境下提供的療養服務。 社區老人科評估小組會根據上述的準則評估其狀況,被評定為病情穩定及適合在安老院舍接受照顧的申請人,才會獲編配服務。 如申請人選擇入住醫院內的療養宿位,可繼續留在療養輪候冊上等候。 長者接受試驗計劃提供的療養服務後,如健康情況轉差到需要醫院內的療養服務,可獲安排接受由醫院提供的療養服務。
試驗計劃(續) (六) 服務監察及檢討 社署會根據合約條款(包括服務規定及營辦機構提交的技術建議書)監察服務 。 試驗計劃(續) (六) 服務監察及檢討 社署會根據合約條款(包括服務規定及營辦機構提交的技術建議書)監察服務 。 服務會受衞生署根據《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的監管。 社署會成立一個成員包括衞福局、衞生署,以及醫管局代表的委員會,針對和解決計劃在營運時遇到的問題,並監察計劃的成效。
於2004年12月徵詢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 在2005-06年度的上半年公開招標。 2005-06年度的下半年開始提供服務。 試驗計劃(續) (七) 實施時間表 於2004年12月徵詢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 在2005-06年度的上半年公開招標。 2005-06年度的下半年開始提供服務。
未來路向 長遠目標是讓更多病情穩定的體弱長者在非醫院環境下接受適當的照顧,包括目前在醫院接受療養服務的長者。 總結這項試驗計劃的經驗後,訂出達到此目標的策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