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及有关情况介绍 关键 2015年4月18日
主 要 内 容 一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三 2016年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重点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人大立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 部门规章(部/委/局令)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由四个层面构成 : 法律(人大立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 部门规章(部/委/局令) 相关标准(国标/行标/地标/企标)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图 宪法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立法) 部门规章(部门令)总局41号令等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令) 单行法(主席令) 安全生产法等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立法) 部门规章(部门令)总局41号令等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令) 有关标准规范 (执法的重要技术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内容 第一个层面:全国人大颁布的有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健康基础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专门安全法 相关法 刑法、劳动法、行政处罚法
第二个层面: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法规 9.《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404号令)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397号令)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445号令)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5.《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216号令) 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 7.《工业产品行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440号令) 8.《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55号令) 9.《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404号令) 1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11.《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 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2011〕40号)
部门规章: 第三个层面:部门规章及总局重要文件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40号)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41号) 3.《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3号)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45号)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55号) 6.《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3号) 7.《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7号) 8.《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60号) 9.《化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总局令64号) 10.《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总局令第 70号) 1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 决定》(总局令第 79号) 12.《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总局令第 84号) 13.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总局令第 5号)
总局重要文件: 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 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 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3. 《国家安监总局 工信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 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 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总局重要文件: 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 三〔2011〕145号) 6.《国家安监总局、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关于开 5. 《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 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 三〔2011〕145号) 6.《国家安监总局、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关于开 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 知》 (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2〕103号) 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 管理 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
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 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 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 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 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 11.安监总局、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 13.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1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46号 )
…… 第四个层面:危化品安全标准 2.《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 3.《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 包括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AQ/SH/HG)、地方 标准(DB)、企业标准等不同层次。 危化品安全管理标准: 1.《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T16483) 2.《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 3.《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 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
第四个层面:危化品安全标准 (续) 危化品建设项目建设标准 …… 1.《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8195-1987) 危化品建设项目建设标准 1.《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8195-1987)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4.《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2013) 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于2011年2月16日由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于2011年2月16日由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是继2002年修订之后,《条例》的第二次修订,这是一次全面的修订 。 13
新《条例》的主要变化 1.《条例》由74条增加到102条,内容变化大 新《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12项);重大调整(9项);取消制度(2项) 总则 生产、储存安全 使用 安全 经营 运输 危化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法律 责任 附则 合计 新条例 10 17 5 23 9 22 6 102条 原条例 20 8 12 16 4 74条 新《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12项);重大调整(9项);取消制度(2项) 14
2.明确了政府和有关部门危化品安全监管职责。 《条例》第六条用逐一列举的方式,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安全监管、公安、质检、环保、交通运输、卫生、工商、邮政8个部门的监管职责,这种作法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是少有的。 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参与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第十一条) 。 农业部:参与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第三条)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确定(第二十九条)。 15
《条例》第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例如: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16
3.增加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条款 《条例》第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17
4.把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制度,修改为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5.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是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相衔接:国家对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注: 397号令是2004年颁布实施的,晚于原2002年版的《危化品条例》。 18
6.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在危险程度上并不亚于生产危化品,由此引发的事故比较多,约占危化品事故四分之一,使用危化品成了危化品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所以,这次修改条例时,对“使用安全”单设一章作了规定,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适用范围从两个方面作了限制:一是必须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二是使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 19
一是明确把危化品仓储经营纳入了危化品经营的范畴。 7.进一步完善了危化品经营安全的制度措施 一是明确把危化品仓储经营纳入了危化品经营的范畴。 二是在危化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了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两项条件。 三是由过去的省级和市级安监部门下放到市级和县级安监部门。 条例还明确规定,依法取得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直接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20
8.增加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制定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总局令43号))
9.增加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目前,公安部制定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已经于2011年11月出台并实施。 10.调整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四个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22
11.加大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如《条例》修订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1.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五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 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为了保障《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能合法有效的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的所存在的危险特性和风险程度,《条例》共确立了四项备案制度。 1.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条例》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条例》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情况备案(县级公安机关)(《条例》第四十一条) 《条例》第四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条例》第七十条) 《条例》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制度 (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 《条例》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二、七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 为了贯彻国家相关政策,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需要对监管对象确定范围,以便落实责任,更好的实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在《条例》中共提出了6项名单公告制度,其中有1项属于引用。 1.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三条) 《条例》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5月1日。 2.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4.4.3 环办[2014]33号,84种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安部,2011.11.25 4.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第9号公告2013.4.19.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 5.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条例》第五十四条)
《条例》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由交通运输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禁运目录》)正式发布,并于8月25日起实施。该《禁运目录》明确了不得通过内河运输的308种危险化学品。 6.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条例》第十四条) 《条例》第十四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181号公告) 2012.11.20 7.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环保总局、海关总署,1998.12.25、2005.6.30第二批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10]第122号 2010.10.13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
五、政府五项责任 1.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2.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3.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八大类场所)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4.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5.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条例》第十四条) 四、十四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条例》第十四条) 《条例》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条例》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条例》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5.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与论证制度(《条例》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6.人员培训考核与持证上岗制度(《条例》第四条) 《条例》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等。
7.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准购、准运制度(《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条例》第三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条例》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77号令)。
8.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制度(《条例》第四十三条) 《条例》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 9.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条例》第六十六条) 《条例》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 10.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条例》第九十八条) 《条例》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7号令)
及《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规范》、《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及填表说明》、《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及填表说明》、《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表及填表说明》和《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及填表说明》等六项实施配套文件(环办〔2010〕124号)。《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22号令)。 11.危险化学品环境释放信息报告制度(《条例》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目前已经发布《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22号令)、2014年4月,环保部发布了该《办法》的配套文件《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及《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环办[2013]75号)。
12.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制度(《条例》第一百条) 《条例》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目前已经发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1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条例》第七十三条) 《条例》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AQT9007-20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 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即将发布的有《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通则》。 14.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制度(《条例》第二十条) 《条例》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法规有:《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3令)、《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三、2016年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点 1、网上乌鲁木齐市化工市场交易平台的论证与建设,2016年底之前,乌鲁木齐化工市场零售店面内无危险化学品实物存放。完成剧毒化学品流向信息监管平台与易制爆流向信息监管平台融合。 2、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与有色物资仓库搬迁选址、建设工作,按《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库和化工市场搬迁选址相关工作的会议纪要》(乌政阅〔2016〕8号)做好落实。做好华凌油漆市场、美居物流园油漆市场协调工作。 3、厘清危险化学品领域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依法依规界定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职责,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与权力清单,日常照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推动政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联合协调机制。
4、对化工集中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及城市建成区内的危化企业开展专项排查,对不符合安全距离和未进区入园的企业制定搬迁工作方案(重点有油库、加油加气站、涉氨企业等)。并做好危险化学品罐区、加油站“三同时”检查整治工作。 5、建立健全生产企业、仓储企业、加油站、油库、“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动态台帐(模块化),建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竹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户台账。 6、规范行政许可,修订《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乌安监〔2012〕164号)。按《关于转发〈自治区安全监管系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乌安监〔2016〕11号)文件做好行政许可工作。
7、辖区内涉及液态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企业充装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辖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开展HAZOP分析达到100%; 8、辖区内油气输送管道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整治与交接工作。 9、推进危险化学品重点区县(化工园区)攻坚工作,建立重点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救援物资配备到位;化工园区要成立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园区满三年进行安全评估;推动甘泉堡安全监管正常化。 10、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装置和储罐区安全技术改造,新建和在役‘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罐区自动化控制系统安装改造率均达100%。
关键在于落实 近年来,总局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危化品安全监管的法规、标准和指导意见,关键在于落实!
尊重生命的重要标志。安全生产工作为党分忧,为民造福,是一项神圣、崇高的工作,任务艰巨但使命光荣!祝各位在积极推进安尊重生命、关爱生命、珍惜生命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安全生产工作为党分忧,为民造福,是一项神圣、崇高的工作,任务艰巨但使命光荣!祝各位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成就事业!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