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7 醫院固定資產之會計處理 第一節 成本之決定 第二節 廠房設備之折舊 第三節 廠房設備使用期間支出之處理 第一節 成本之決定 第二節 廠房設備之折舊 第三節 廠房設備使用期間支出之處理 第四節 廠房設備之處分 第五節 資產價值減損之會計處理
學習目標 1、如何決定各項資產之成本 2、如何提列各項資產之折舊 3、當估計產生變動時,要如何處理 4、如何區分資本支出與收益支出 5、設備處分之會計處理程序為何 6、何謂資產價值減損,其會計處理為何
醫院購置固定資產之會計處理列帳方式,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 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台幣六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台幣六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財政部對於財團法人醫院購置固定資產之會計處理列帳方式,除了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上述之規定外,特別以解釋令函釋 財團法人醫院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支出金額得列作資本支出,並依照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攤提折舊;或以其成本一次列為當年度費用。列作資本支出按年攤提折舊或一次就列為當年度費用,兩者只能取其一,列帳後就不能更改。
成本之決定 成本包括現金購買價格、運費、運送途中之保險費用、安裝費及試車等,一切使設備達到可供使用之地點與狀態之必要支出。成本之金額應以約當現金價格衡量,延遲付款所加付之利息,不得計入資產成本。 整批購得:若取得之各項資產均有公平市價,則取得成本按個別資產公平市價佔各項資產公平市價總和之比例,分攤予個別資產。若無法同時取得各項資產公平市價的資料時,則有公平市價者以公平市價作為其取得成本,而以剩餘金額作為無公平市價資產的取得成本。
廠房設備之折舊 依據成本與收入配合原則,必須將取得該項服務之成本,以合理而有系統的方式分攤到享受服務的各期,作為費用處理。此種分攤成本之程序稱為提列折舊,而每期分攤之費用即稱為折舊費用。 折舊費用為損益表中之營業費用,累計折舊列為資產負債表中該項資產成本之抵減項目,以顯示其尚未耗用的服務之帳面價值。帳面價值=(成本-累計折舊)
折舊方法:平均法 直線法: 以年、月為計算折舊的單位。 每年折舊費用=(成本-估計殘值)/估計使用年限 。 活動量法: 以工作小時(或單位產量)為計算折舊的單位。 每單位活動量之折舊費用=應折舊成本÷估計總活動量。 每年折舊費用=每單位活動量之折舊費用×該年實際活動量。
折舊方法:遞減法 餘額遞減法: 以帳面價值為計算折舊之基礎,不需要考慮殘值。常用者為直線法折舊率之二倍,稱為雙倍餘額遞減法。每年折舊費用=期初資產帳面價值×固定折舊率,折舊率=2/估計使用年限(N)。 年數合計法: 按固定折舊基礎乘以遞減之折舊率決定折舊金額,又稱變率遞減法。 每年折舊費用=應折舊成本×期初尚餘之耐用年數/耐用年數合計數,耐用年數合計數=N=(1+2+3….+n)=n(n+1)/2 。
折舊估計之變動 折舊估計的改變係採不溯及既往之原則處理。 不調整以前年度之折舊費用與累計折舊。 以改變估計當期期初資產之帳面價值,依原折舊方法及修正後之剩餘耐用年數與殘值,計算當期及以後各期之折舊費用。
廠房設備使用期間支出之處理 為提高資產服務效率或延長資產耐用年數而發生之支出為資本支出;為維持資產正常使用而發生之支出為收益支出,應列為費用處理。 資本支出能延長資產耐用年數者,應藉累計折舊之減少以提高資產帳面價值;資本支出未能延長資產耐用年數者,應作為資產成本的增加。基於重要性與成本效益之考量,一定金額以下之支出可逕列為收益支出處理。
廠房設備之處分 (1)若於期中處分,先提列期初至處分日之折舊費用。 (2)決定欲處分資產之帳面價值。 (3)決定處分資產可得價款或欲處分資產之公平市價。 (4)比較(2)與(3)決定處分損益。 (5)作處分資產之分錄。
廠房設備之報廢與出售
廠房設備之交換 (1)資產之交換本質上包含舊資產之處分與新資產之取得二部分。 (2)舊(換出)資產之處分,其會計處理之主要問題在於可認列交換損益之計算。 (3)新(換入)資產之取得,其會計處理之主要問題在於取得成本之決定。 (4)交換損益,係指交換日(換出)資產公平市價與帳面價值之差額,若公平市價大於帳面價值,即有交換利益;反之,則有交換損失。 (5)交換損益是否認列決定於交換之性質係非類似還是類似資產之交換。
非類似資產之交換 (1) 非類似資產之交換,換出資產之功能並不能由換入資產所取代,則換出資產的盈利過程視為已完成,亦即舊資產視為已出售。 (2) 其交換不論有利益或有損失均應全數認列。 (3) 換入資產之入帳成本即為其公平市價。
類似資產之交換 (1) 類似資產的交換,換出資產之功能由換入資產所承續,換出資產之盈利過程尚未完成。 (2) 基於穩健原則,若有交換損失應全數認列。 (3) 若有交換利益,則只在有收到現金時,就收現部分視為資產之出售,其盈利過程已經完成,而可依收現金額佔全部交易金額之比例(即出售比例)認列交換利益。 (4) 換入資產之入帳金額亦可依下列方式決定:決定現金交易比例(即出售比例)。換入資產之成本=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1-出售比例)。 (5) 交換利益及換入資產成本之決定程序
資產價值減損之會計處理 過去資產的評價主要以成本法為認列基礎,以提列折舊、攤銷或辦理資產重估價來表達資產的帳面價值。但此種做法已無法反映時代變遷、技術進步等造成資產價值之快速變化。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目的在確保企業資產其帳面價值不超過可回收金額
廠房設備價值之減損 當資產可回收金額小於帳面價值時,表示資產減損損失產生,(資產之帳面價值超過其可回收金額)。 當資產可回收金額大於帳面價值時,表示減損可能已經消失或減少,應就可回收金額大於帳面價值部分認列迴轉利益。資產於減損損失迴轉後帳面價值,不得超過資產在未認列減損損失之情況下,減除應提列折舊或攤銷後之帳面價值。
可回收金額 係指資產之淨公平價值及其使用價值,兩者較高者 淨公平價值:係指對交易事項已充分了解並有成交意願之雙方,於正常交易過程中,經由資產之銷售並扣除處分成本後可取得金額使用價值 使用價值:係指預期可由資產所產生之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值
個別資產價值減損
個別資產減損損失迴轉
財務VS稅務 雖該資產減損損失尚未實現,但財務上仍應認列資產減損損失 現行稅務規訂認為其僅屬於帳面上之損失並未實現,所以暫時不認列其為損失 即營所稅申報時,未實現資產減損損失,不得申報為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