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相關法規
※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至229條所定之罪,包括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乘機性交猥褻罪、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詐術性交罪。 ※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之罪,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包括歧視侮辱言行或展示、傳送文字圖畫等,造成對方不舒服,覺得被冒犯被侮辱,都可視為性騷擾,如開黃腔,襲胸、襲臀、觸摸身體隱私處或傳送情色電子郵件等。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 參、性騷擾之法律定義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1.受雇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 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 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 1.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指觸犯刑法第221-227條、第228條、第229 條、第332條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别法之罪。 2.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 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 件者。 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 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 法,而有損害他人 人格尊嚴,或造成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 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法規範目的不同 ※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工作權):雇主性騷擾受雇者或 求職者;受僱者執行職務期間被他人騷擾。(申訴對象: 受害人雇主) ※性別平等教育法(保障受教權):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 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申 訴對象:加害人行為時所屬學校) ※性騷擾防治法(保障人身安全):性工法、性平法以外之性騷擾者(但媒體責任及性騷擾罪除外)。
理論與概念 1.性別騷擾(gender harassment):包括一切強化「女性是次 等性別」印象的一切言行,以及傳達侮辱、詆毀、或性別歧視觀念的一般性性別歧視語言或行為。 2.性挑逗(seductive behavior):包含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的口頭或肢體上的吃豆腐行為。 3.性賄賂(sexual bribery):以利益承諾(如:雇用、升遷、加分、及格)的方式,要求性行為或與性相關的活動。 4.性要脅(sexual coercion):包括一切威脅性及強迫性的性服務及性行為;亦即以威脅懲罰的方式,要求性行為或與性相關的活動。 5.性侵害(sexual assault):包括強制性交及任何具有傷害性或虐待性的性暴力及性行為。
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新加性騷擾罪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 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性騷擾包括性別騷擾 指帶有性意涵、性別歧視 或偏見的言論,過度強調女性的 性徵或性吸引力,以侮辱貶抑或敵視女性的言詞或態度。 例如: 一、小姐,你長得好波霸。 二、女人是情緒的動物,碰到事情只會哭。 三、XX學院的女生都是花瓶。 四、誰教你穿得這麼涼快?被摸活該!沒有被強暴就算你好 運了。 五、男生聚集在一起公然對女生品頭論足「那個女的長得很 安全」,或是吹口哨、大叫、投以不友善的注視。 六、明知在不受歡迎的情況下仍一再邀約、打電話等行為。
職場性騷擾的種類 一、交換式的性騷擾 性賄賂:以利誘方式要求被行為人提供性服務。 性脅迫:以威脅方式要求被行為人提供性服務。 二、敵意工作環境 性別騷擾:嘲諷、羞辱或貶抑被行為人的生理性別, 性別特質或性取向之價值或尊嚴(如:「太平公主 」、「娘娘腔」、「老處女」、「男人婆」等評語, 貶抑某性別的黃色笑話)。 性挑逗:挑逗或侵擾被行為人的身體或性態(如: 「吃豆腐」言行,探詢性隱私等)。 三、性的徇私 四、非受僱員工的性騷擾
被害人之舉證責任 一、詳細紀錄事件發生之人、事、時、地、物。 二、試圖阻止性騷擾的所有嘗試。 三、您做了什麼樣的抗議。 四、您的感受。 五、目擊者資料。 六、現場證物。 七、錄音蒐證。
※性騷擾事件一方為學生,另一方為教職員工生者,依性別 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向校園中的性別平等委員會申請調查 性騷擾申訴管道(一) ※性騷擾事件一方為學生,另一方為教職員工生者,依性別 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向校園中的性別平等委員會申請調查 ,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該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 調查。 校園性騷擾- 如果您本身是學生,被學校老師、職員、 工友或學生性騷擾時,向校園中的性別教 育平等委員會申請調查,但若被校長性騷 擾時,再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校園性騷擾- 性別平等教 育法
性騷擾申訴管道(二) 受僱者對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對其造成敵意環境性騷擾,或雇主對於受僱者或求職者,造成交換式性騷擾,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可向所屬雇用單位所設置之性騷擾申訴管道申訴。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受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保障,但有關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遭到性騷擾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職場性騷擾-性別工作平等法 如果您是員工,在執行職務時遭到性騷擾,向您所屬單位所設置之性騷擾申訴管道申訴
※性騷擾事件向警察機關報案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處理並 性騷擾申訴管道(三) ※性騷擾事件向警察機關報案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處理並 詳予紀錄。知悉加害人所屬單位者,應移請該所屬單位續 為調查,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申訴人 :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者,應即行調查。但涉 及「性騷擾罪」者(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應即行調查 ,並依加害人意願移送司法機關。 您若在一般場所遭到性騷擾,可立 即向場所負責人申訴,加害人若為 該場所員工,則該場所應進行調查; 加害人若非場所員工,則該場所會 將申訴書移給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處理。您也可以直接向加害人 所屬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或警察機關提出申訴。 其他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受理與調查 *被害人1年內向申訴時加害人所屬單位提出申訴 *加害人所屬單位於7日內開始調查 *14日內通知補正 *如不受理,20日內通知 *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通知當事人) *被害人或加害人對申訴結果不服,得於30日內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再申訴流程同申訴流程) *加害人為用人單位之首長、主官或最高負責人時,則向該 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防治 準則第5條第2項) *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時,則向事件發生地警察 機關申訴。
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接獲申訴時,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 ※如果本單位非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 人,於接獲性騷擾之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 並應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訴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準則第6條) ※該管主管機關7日內移送加害人所屬單位或事件發生地警 察機關(非其轄區時應副知該管主管機關) ※該管主管機關函知處理單位依限處理並將結果函復(準則 第8則)
不受理情形 準則第12條:性騷擾之申訴,再申訴有以下情形之一,應 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再申訴書或言詞做成之紀錄,經通知補正, 仍未於14日內補正。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如何避免觸犯《性騷法》 ◎注意言詞,避免開黃腔。 ◎避免不必要的肢體接觸或做不雅動作。 ◎當對方告知你的言談舉止已讓她/他不舒 服時,應該立即停止。 ◎勿傳播散布色情網路資訊。 ◎進行親密行為前,詢問對方能否接受 ◎慎選場合以避嫌,如教師或上司單獨與 學生或部屬會談時,應選公開場合。
◎直接表達不舒服的感覺,並當面拒絕不合理要求 ◎設法錄音、錄影蒐證 ◎向公司內部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申訴 ◎如公司內部拒絕受理或徇私 在職場遇性騷擾自保之道 ◎直接表達不舒服的感覺,並當面拒絕不合理要求 ◎設法錄音、錄影蒐證 ◎向公司內部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申訴 ◎如公司內部拒絕受理或徇私 ◎可向地方主管機關再申訴
如何避免約會強制性交 (一)、約會時,應有防人之心不可無的心 理,對象雖是熟人,也要注意自己 的言行舉止,並保持端莊。 (二)、與不太熟的人有約時(尤其是網友約 會),最好由友人、同事、家人等一 同陪伴前往;另最好不要單獨前往 對方住宅赴約,更不可以隨意進入 主人房間或臥房。片)
(三)、約會的地點最好由女性提議自己所熟悉的社交場 所,如由對方決定地點,應先查詢清楚;另對不 恰當的地點,應堅決提出改變。(不轟趴) (四)、約會之前,儘量將約會的對象、時間、地點、預 定時程等告知家人、親友或同事,使其瞭解,有 狀況能及時援助。 (五)、與對方共進餐時,應拒絕飲用不明食物飲料,尤 其是口香糖、開了罐的罐裝食品,於上完洗手間 後,避免再飲用食物及飲料。 (六)、約會的時間不宜拖延到午夜凌晨。
當遭遇狀況時如何反應 遭遇狀況時,首先要保持冷靜、謀思對策,如果無法冷靜,縱有很好 自保逃脫方法亦無濟於事,次之評估有無防衛能力,再決定是否實施 反擊。 (一)、有足夠能力反擊時: 1、利用身體物品如雨傘、梳子、皮包(帶)、小剪刀、原子筆、 外套、高跟鞋、髮夾等作為正當防衛或反擊武器。 2、就地取材使用木棍、沙子、石頭、磚塊等全力反擊。 3、攻擊歹徒最脆弱之部位:⑴上端:眼睛、喉結、鼻子、太陽穴 (含耳朵)。⑵中端:心窩、肋骨。⑶下端:下陰部、前脛骨、 側排骨、膝蓋。 (二)、無足夠能力反擊時: 1、諉稱正值生理期不方更。 2、患有性病、婦女疾病、懷孕。 3、利用道德觀念試圖感化或利用金錢、財物利誘,使受害減至最低。
4、與歹徒攀談、虛與委蛇,要求更換地 點,到有助於逃脫求救的地方設法脫 逃。(例:某江姓女子在地下室停車場 遭搶劫,歹徒並欲強暴江女,而江女佯 稱一人獨居,歹徒隨即將其押往江女住 處,江女叔叔聞聲合力將歹徒逮捕。但 千萬注意,家中要有強壯的男子在才 可。)
5、避免以言詞刺激歹徒,引發其情緒失控而慘遭毒手。 應假裝順從,反而能降低歹徒警戒並使其分心,進而 減少被傷害及增加逃脫機會。 6、即使正遭遇強暴時,也應含淚忍痛,牢記歹徒特徵 (如臉、體型、髮型、身高、年齡、口音、假牙、胎 記、衣著等),以利緝捕,並免他人再受害。
發生不幸後如何處理 (一)、迅速跑到安全、可靠的地方或請親友支 援。 (二)、保持現場,不要移動或再觸摸任何現場 器物。 (三)、找件外套或大衣裹身,不要更換衣物。 (四)、避免沐浴沖洗,以保留更多證物。
發生不幸後如何處理 (五)、最好能趕快報警,並與警方充分合作,將歹徒特徵、作案手法 、經過,儘可能詳細告知警方,以便早日緝捕歹徒到案(千萬 不要不報案)。 (六)、應接受醫院檢查: 1、檢驗自己是否受傷。 2、專業人員可協助消除受孕或染病的疑慮。 3、萬一不幸受孕或染病,可商討解決之道。 (七)、找心理諮商專業人員協助,以撫平自己情緒或受創心靈。 (八)、復健的過程,無論在生理或心理上,都需要時間癒合,應和專 業人員配合,復健諮商不可半途而廢。 (九)、無論發生任何不幸,均應鼓起勇氣,勇敢面對,千萬不可萌自 殺之念頭。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