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暨相關法規、案例分析 雲林縣警察局 組長 許世慧
一、何謂性騷擾? 廣義而言,所謂的性騷擾是指一些與性有關的行為,且此行為足以影響兩性工作的尊嚴者。 —1990年歐洲共同體對性騷擾的定義 廣義而言,所謂的性騷擾是指一些與性有關的行為,且此行為足以影響兩性工作的尊嚴者。 —1990年歐洲共同體對性騷擾的定義 性騷擾的界定: 一切不受到歡迎的,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舉止,讓被行為者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被侮辱;在嚴重的情況下,會影響到被行為者就學或就業的機會或表現者。
二、法律規範之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稱本法)第二條規定,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壞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
心生畏佈、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其他相關法令定義 (一)兩性工作平等法,該法所稱的性騷擾,謂下列兩款之一: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
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因此,舉凡對被害人提出有關於性的要求、性的交換(如交換工作機會、考績、升遷等),或為與「性」有關之言語、舉動,如開黃腔、吃豆腐、毛手毛腳、展現猥褻影片、公然暴露性器官、跟蹤或任何被碰觸的人覺得不舒服的身體觸摸,甚至是猥褻的舔舌頭、拋媚眼、盯著身體猛看等,都屬之。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指公私立各級學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性騷擾的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三、相關法令罰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性騷擾罪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 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共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猥褻」乃指姦淫以外之一切滿足自己之性慾,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之有傷風化之色慾行為而言。
四、職場性騷擾的種類 交換式的性騷擾 性賄賂:以利誘方式要求被行為人提供性服務 性威脅:以威脅方式要求被行為人提供性服務 敵意工作環境 性別騷擾:嘲諷、羞辱或貶抑被行為人的生理性別,性別特質或性取向之價值或尊嚴(如太平公主、娘娘腔、男人婆等評語),或貶抑某性別的黃色笑話,例如: 「小姐,你長的好波霸」
「女人是情緒的動物,碰到事情只會哭」 「XX學院的女生都是花瓶」 「誰教你穿的這麼涼快?被摸活該!沒有被強 暴就算你好運了」 男生聚在一起公然對女生品頭論足「那個女的長的很安全」,或是吹口哨、大叫,投以不友善的注視。 明知在不受歡迎的情況下仍一再要邀、打電話 等行為。 性挑逗:挑逗或侵擾被行為人的身體或性態(如探詢性隱私等) 非受僱員工的性騷擾
五、職場性騷擾之法律責任 行政處罰 連帶賠償 政府採購法:歧視婦女情節重大,納入不良廠商名單 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公司責任 行為人責任
就業歧視案件與性騷擾事件之關聯 職場性騷擾 性侵害 留職停薪 同工不同酬 招考限制 單身條款 其他
案例分析、說明 監察院通過彈劾台北電台前台長靳OO案 高院通譯開黃腔,賠20萬 長庚醫師性騷擾案,護士獲賠45萬 華爾街證投資公司爆襲胸摸臀,摩根史坦利付18億:340女員工控不公平待遇,公司在開庭前一 刻和解。 北國性騷擾:被害人在一開始決定挺身而出時,依舊求助無門,不知申訴管道而極度失望沮喪。且在申訴過程中被害人依然不可避免的
要在職場中繼續面對被質疑、被排擠、被解僱、被調職之壓力,甚至私生活更被加害者以玷辱的方式,赤裸裸地公開揭露,攤在大眾媒體上,供眾人審判,以致整個性騷擾事件的焦點遭到模糊,更淪為情色腥羶的八卦… 強吻女學生,名教授去職(清大) 立委助理遭花東縱谷管理處前處長廖OO襲胸,調查屬實,廖OO降為技正。
六、性騷擾迷思 她/他一定做了什麼(穿什麼、說了什麼),才會被性騷擾 她/他沒有當場言詞拒絕,所以不算性騷擾 她/他事隔多日才申訴,內情恐怕不單純 他是個好老師、好先生,怎可能騷擾別人? 會不會是誣告?為了報復或權力鬥爭? 男性會被騷擾嗎? 同性之間也會性騷擾? 她/他被性騷擾,怎麼還能笑?
她長這麼「安全」,你相信她被性騷擾嗎? 這是女生太過敏感?缺乏幽默感? 又沒少塊肉,有這麼嚴重嗎? 她/他們本來關係那 麼好(好朋友、男女朋友、得力幫手),怎可能是性騷擾? 這是追求、挑逗、試探,怎算性騷擾?
七、法律規範目的不同 兩性工作平等法保障工作權:負責調查人即被害人雇主。 性別平等教育法保障受教權:因一方為學校教職員工或學生、另一方為學生,所以學校負責人須負責調查。 性騷擾防治法從保障人身安全出發:負責調查人為加害人的雇主。 適用兩平法、性平法者不適用性騷擾防治法(除媒體責任及性騷擾罪外) 加害人為其單位之最高負責人時,則向該單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準則第五條第二項)
P.S.不論工作職場、校園或其他場合之性騷擾行為,皆有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性騷擾罪之適用。 雲林縣性騷擾事件管轄機關說明 法源 適用範圍 主管機關 1.雇主性騷擾受僱者 或求職者。 2.受僱者執行職務期間 被他人騷擾。 雲林縣政府勞工局 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 兩性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行為 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 校長、教師、職員、工友 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雲林縣政府教育局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性別平等教育法 對他人之性騷擾行為, 但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 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 不適用。 性騷擾防治法 雲林縣政府社會局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P.S.不論工作職場、校園或其他場合之性騷擾行為,皆有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性騷擾罪之適用。
八、面對性騷擾,如何蒐證? (一)熟人所為 面對性騷擾時,如果有任何不舒服的感覺,第一歩應該要勇敢的說「不」。 遭遇性騷擾時,大多數人都有驚嚇、羞愧、憤怒等情緒,且往往不知所措而選擇沈默,然而沈默並無法制止性騷擾,有時反而會讓騷擾者更加肆無忌憚。 事後,應該將自己的情形及感到不舒服的情緒告訴其他同事或主管,不只可以避免自己被騷擾者孤立,同時也可以和有相同經驗或願意幫忙的同事,一起想辦法阻止性騷擾的再次發生
(二)陌生人性騷擾時 立即採取反抗,可選擇大叫色狼、大罵或其他表現憤怒的行為。 如果不能確定是不是性騷擾,只要有不舒服的感覺,應該立刻嚴正的詢問:「先生,你在幹什麼?」、「不要一直碰我好嗎?」如此可以從對方的反應中知道是不是被性騷擾或僅是自己被誤會了,如對方確實有性騷擾意圖,你的嚴正詢問,也可以進一歩制止性騷擾的發生。 (三)如何蒐證? 為切實掌握性騷擾的證據,以便於事後的追究,被害人需注意掌握人、事、時、地、物。
九、性騷擾事件雇主之免責要件 宣示反性騷擾政策 教育員工認識性騷擾 設性騷擾申訴管道 發生時立即採取有效措施
加害人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責任(性侵害準用之) 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其他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準則第二條) 知悉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此時應注意: 1、保護被害人權益及隱私。 2、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3、對行為人之懲處。 4、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設申訴窗口,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專線管道協調處理,並規定處理程序及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 所謂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之計算,包括各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並依被害人申訴當月第一個工作日之總人數計算。 所謂受服務人員,指到達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處所受服務,且非組織人員或受僱人者。
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其內容包括: 1、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 2、性騷擾之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3、加害人之懲處規定。 4、當事人隱私之保密。 5、其他性騷擾防治措施。 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準則第三條)
對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1–10萬元+損害賠償) 協助義務: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雇主、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學生、接受教育或訓練之人員於學校、教育或訓練機構接受教育或訓練時,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學校或教育訓練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前二項之規定於機關不適用之。(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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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