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类型;明确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诸形态的概念、特征和处罚原则。 教学重点与难点 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对犯罪既遂几种类型的理解;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处罚原则和相互区别。 教学方法 讲解 、案例讨论。
第一节 故意犯罪形态概述 一、概念和种类 又称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区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 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及犯罪中止形态
二、故意犯罪形态的特征 (一)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 (二)具有局限性。 (三)具有结局性和排他性。
三、故意犯罪阶段 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阶段 犯罪实行阶段 预备或中止 未遂或中止 未遂或中止或既遂 法定既遂状态出现 开始 预备 着手 实行 实行终了 预备或中止 未遂或中止 未遂或中止或既遂 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概念和认定标准 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概念和认定标准 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认定标准——以是否具备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
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征: •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已经具备了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征: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一)结果犯 (二)行为犯 (三)危险犯 (四)举动犯 1、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的犯罪是结果犯。 2、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成立要件的犯罪是结果犯。 (一)结果犯 1、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2、不以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为成立要件的犯罪是行为犯 (二)行为犯 1、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来足以发生某种法定的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2、危险犯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为成立条件的犯罪. 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三)危险犯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即告完成,构成既遂的犯罪。如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四)举动犯 第五节 犯罪既遂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既遂犯,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但要受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与约束。
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即告终结的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所谓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了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制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准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 (三)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停止下来,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 这一特征是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显著标志。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这是区分犯罪预备形态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形态的标志。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第22条第2款规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情况下得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某些情况下,可不从宽。 2.所比照的“既遂犯”,应当是预备犯向前发展可能形成的,或者必将出现的既遂犯或者类似的既遂犯,预备犯与所比照的既遂犯之间具有合乎逻辑的因果关系。 3.如何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综合考虑所预备犯罪的罪行性质和严重程度;预备行为是否实施完毕、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等。 4.由于犯罪本身本质特征的制约以及证据证明问题,实践中处罚预备犯的很少见。
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准。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即已经开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 (二)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主要区别。 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这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中止的显著特征。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的本意,行为人没有预料或者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如果是出于犯罪分子的自由选择而自动放弃犯罪,则属于犯罪中止。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既包括客观障碍,又包括主观认识因素。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 犯 罪 未 遂 的 类 型 (一)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 (二)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 不能犯未遂 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节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刑法第24条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犯罪形态。
犯罪中止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具有时空性,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条件。 (二)行为人必须自动放弃犯罪。 具有自动性。 主观条件。 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自动性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这是成立自动性的前提条件。 二是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自愿放弃犯罪,这是成立自动性的关键条件。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具有有效性。 (三)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彻底中止犯罪的行为。 具有彻底性。 是指行为人完全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具有有效性。 是指由于犯罪分子彻底放弃犯罪意图,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或者采取积极的防止措施从而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结果条件。 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的区别所在。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中止犯应当负刑事责任。 2. “应当” 必须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思考题 1、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2、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3、犯罪中止的特征与刑事责任。 4、姜某于某晚深夜蒙面持刀抢劫某妇女的钱包(内有人民币约600多元、信用卡一张、身份证一个)。回家之后,查看身份证时,发现被害人竟是自己的邻居,于是第二天遂将钱包归还被害人,并声称自己是开玩笑。 试分析姜某的形态。
5、甲某在夜晚乡间小路上将一女子拦住,扑倒在地。当感到该女无力继续挣扎时,就松开了手。该女说,地太湿。甲某表示可以到较为干燥的小路上去(发生性关系),同时架着该女向路边走去。这时迎面开来一辆打着大灯汽车,该女即乘机挣脱向汽车跑去。甲某也没有继续追赶。 试分析甲某的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