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 生物人 ———— 法律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生物人 ———— 法律人 事实存在 ———— 法律存在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
二、民事权利能力 《德国民法典》第1条:人的权利能力自出生完成之时开始。 原因: (1)部门法运动后为将民法彻底私法化,所以将具有公法性质的人格内容撇开,而创造“权利能力”。 (2)受哲理法学思想影响。如康德指出,在自然界中每一事物都是按照法则起作用,唯独理性的存在者有能力按照对法则的观念,即按原则而行动。这种能力就是意志,就是自由。
概念 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
三、“民事主体”(人格)立法规定的三种模式 1.法国式(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如《澳门民法典》:本地居民享有与澳门居民同等的民事权利;《日本民法典》第1条:私权有享有,始自出生。 2.德国式(规定权利能力):如《瑞士民法典》第11条:人都有权利能力;《意大利民法典》第1条: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以及阿尔及利亚民法典。 3. 直接规定权利主体,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1条:自然人自其出生到死亡是权利主体。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自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四、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可得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2.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平等性 (2)抽象性 (3)完整性 (4)与主体不可分立性 权利、义务的载体
3.两者的区别 (1)含义不同:权利与权利的载体 (2)与人的关系不同:可否放弃 (3)所属范畴不同:法律关系与人 (4)包含内容不同:“权利、义务能力” A.权利能力、权利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即人格的不同称谓。 B.认为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或能力),从而与是否享有民事权利相区分,是错误的。 C.至于民事权利、与权利能力的区分,是客观存在的。前者是民事法律的内容,具体的;后者主体规定,是抽象的。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始于出生————出:与母体分离;生:保有生命 1.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分离说(断脐)、独立呼吸、存活说 2.我国的作法:出生的时间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 允许有其他证明推翻。 3.立法发展趋势:以实际出生时间(证明)为准。
四、胎儿利益的保护 关于对胎儿法律地位的立法体例: 1. 总括保护主义。 (肯定)罗马法、瑞士民法典。 2. 个别保护主义。 (原则上无、个别时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国、德国、日本。 3. 绝对主义。(否定)中国。
1、胎儿利益保护之场合——继承、接受赠与和遗赠、侵权损害赔偿 2、胎儿利益保护之依据 胎儿——将出生的人 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以出生为条件,溯及胎儿时期,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保护胎儿利益,旨在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
【案例阅读】 案例一:OLG Schleswig(NJW1950,388):生父传染梅毒于子之案件 在五十年代德国,第一个引起讨论之判决,系生父传染梅毒于子之案例。有某A明知患有梅毒,仍与其妻B性交,致出生之子C感染梅毒。B以其子C之名义,提起诉讼,向A请求损害赔偿。 德国地方法院认为被告为侵害行为之际,原告尚未出生,不具权利能力,不成立侵权行为。Schelswig高等法院不采此项见解,肯定原告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认为侵权行为既已存在,损害虽在被害人出生后始行发生,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德国最高法院废弃Schleswig高等法院此项判决,认为侵权行为之成立,须以侵害行为发生时一个具有权利能力被害人之存在为要件。
案例二:我国成都市女市民贾丽怀有4个多月的身孕,某日乘坐成都洪桥出租汽车公司戚天明驾驶的奥拓车出行,当车行至保和大道时,出租车将正在前方右侧车道修车的黄某、张某撞伤,坐在出租车内副驾驶座的贾丽同时被撞伤,右额粉碎性凹陷骨折及颅内血肿。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司机戚天明及黄某、张某均违反有关交通法规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贾丽认为,出了车祸后自己吃了那么多药,肯定会对胎儿的健康有影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鉴定认为,贾丽属十级伤残,其受伤后服用的复方磺胺异恶唑等药对胎儿的生长发育有一定影响,但由于缺乏具体的用药量及用药方法、时间,加之人的个体差异等,对胎儿的生长发育的具体影响尚无法确定。由于贾丽住院后司机戚天明等三人拒付医药费,贾不得不出院。贾丽生下小孩后,与对方多次协商无效后,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保和乡法庭递交民事诉状,向三名被告索赔,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及对胎儿的伤害费等,共计20万元。
被告戚天明认为,胎儿是否被药物影响无依据,胎儿不应获得赔偿,且赔偿数额应根据有关国家规定计算。被告黄某、张某则认为贾丽乘坐出租车,司机应保障乘客安全,这一交通事故应由戚及所在公司承担,二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学界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胎儿不享有索赔权利,母亲可将胎儿视为身体一部分提出损害赔偿;二是主张胎儿通过孕妇名义间接提出索赔,因为现有的法医鉴定已明确药物对胎儿有影响,现孩子已出生,其权利应得到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贾丽遭受车祸损害,因服用治疗伤害的药物,间接致害其体内的胎儿。因而,受到损害的就不仅仅是贾丽,还损害了胎儿的健康利益。这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仅为贾丽所享有,其出生后的孩子因其作为胎儿的时候就受到了损害,因此也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可以直接向法院请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在的问题是,本案的这个已经出生的孩子的健康是不是就受到了损害,还没有得到确切的证明,如果能够得到确切的证明,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没有问题的,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在这里探讨这个问题,假设这个损害已经得到了确切的证实,因而更容易说明问题。在现实中,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产生,更主要的是侵权行为在作用于母体的时候,同时作用于胎儿,直接造成胎儿的损害。不过,这种服用母亲药物而导致胎儿受害,也同样适用胎儿的健康利益保护规定。
结论: 第一,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其在母体中受到身体损害或者健康的损害,法律确认其产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第二,胎儿的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胎儿还没有出生之前,是一种潜在的权利,还没有享有这种权利的权利能力。因此,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待其出生后,依法行使。这时,胎儿就不再是胎儿,而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不再存在任何障碍。 第三,由于初生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在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候,应当由其亲权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而不是由母亲行使。 第四,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无论是侵权行为致死,还是其他原因所致,胎儿都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由受害人即怀孕的母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因为,胎儿是母体的组成部分,伤害胎儿,就是伤害母亲的身体健康,其母亲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至于胎儿的身体健康是否受到损害没有得到确定,能否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则应当在这个结论能够确定之时,再来决定。例如美国辛德尔案件,就是辛德尔在其成年之后,发现其患了乳腺癌之后,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予以支持,保护其人身权利。对此,不能在损害没有确定之时,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终于死亡————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一)生理死亡 1. 死亡标准:脉搏停止、心脏搏动停止、呼吸停止、脑死亡 2、 死亡证明与推定 (二)宣告死亡(见后)
(三)死者人格的保护 1、保护之场合——名誉、遗体、身份 2、保护之依据 死者近亲属之保护 社会公共秩序之保护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实施 “行为” 法律事实的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范围(1)年满18周岁; (2)已满16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一切“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范围(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与之识别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追认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1、范围(1)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律意义:不得实施任何法律上的“行为” 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
行为能力的判定依据? 年龄 未成年人 识别能力 智力(心智) 精神病人
三、行为能力宣告 (一)对象:精神病人 (二)申请:利害关系人——法院 (三)宣告依据:司法鉴定——医院诊断——群众公认 (四)宣告撤销:利害关系人(或本人)——法院
四、行为能力的终止 1.自然人在一定时间丧失意思能力,只能认为其民事行为能力中止。 2.自然人失去权利能力,自然也丧失意思能力,其民事行为能力随之终止。自然人自生理死亡时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归于消灭。 问题1:某人被宣告死亡后(其并未真的死亡),则其在另一地方的民事行为是否 有效? 问题2:年老或患病是否丧失行为能力?
实例1.某儿童演员(13岁)很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 (1)对该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儿童演员的民事权利? (2)若该儿童演员准备与某导演合作,拍“少年张三丰”,所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3)这时,美国电影协会得知该儿童演员,为了奖励他继续深造,赠送他10万美元作为留学美国的费用。此时,是否应征得其家长同意?
实例2.小女孩甲(8 岁)与小男孩乙(12 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五、自然人诉讼行为能力 1.《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行为能力分为有和无两种情况,无诉讼行为能力由其监护人代为诉讼。 2.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A.前者是公法上的概念,参与诉讼是无条件是公法权利;为了诉讼公平法律保护限制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利益,要求其监护人代为诉讼。 B.后者为私法上的概念,设立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于贯彻与保护私法自治。
第三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目的和性质 (一)概念 (二)目的 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置监督、保护人的制度 1、监督、保护 第三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目的和性质 (一)概念 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置监督、保护人的制度 (二)目的 1、监督、保护 以监护人完整的行为能力,补足之 2、法定代理 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 法律规定的权利 行为能力不足 特定人需要享有的权利 权利无法实现
(四)监护的分类 (三)性质 1、“监护人”是一种法律地位——以“职责”为内容 2、监护与亲权 亲权——父母对于子女的权利——来自于“父权” 监护——亲权以外,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监督、保护制度 (四)监护的分类 法定监护:依据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监护 指定监护:依据法院指定产生的监护 遗嘱监护:依据父母遗嘱产生的监护
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 二、监护的设立 (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 当然监护人 近亲属 其他亲友 单位 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 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 当然监护 法定监护义务 双方同意 最后补充 设置程序—— 1、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 2、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 3、协商不成,“单位”指定 4、“单位”指定不服,法院指定——顺序性 5、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
(二)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 设置程序—— 近亲属 其他亲友 单位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本人所在单位、本人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 法定监护义务 双方同意 最后补充 设置程序—— 1、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 2、协商不成,“单位”指定 3、“单位”指定不服,法院指定——顺序性 4、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
四、监护人的职责 1、照顾、保护义务 2、监督、约束义务 3、承担被监护人致害的民事责任
五、监护的变更和终止 (一)监护的变更 (二)监护的终止 监护人 ———— 被监护人 1、原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变动 不变 2、协商变更 监护人 ———— 被监护人 1、原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变动 不变 2、协商变更 3、指定变更 4、监护撤销 被监护人 ————监护人 变动 变动 (二)监护的终止 成年 恢复健康 丧失行为能力 死亡 丧失行为能力 死亡
六、监护的保障制度 (一)监督机构 (二)监护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自然人的住所 一、概念和意义 二、住所的确定 住所,具有法律意义的空间场所,人的空间归属 第四节 自然人的住所 一、概念和意义 住所,具有法律意义的空间场所,人的空间归属 民法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代理设立、合同成立地、债务履行地 诉讼法 ——管辖确定、送达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 二、住所的确定 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迁入前,原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符的,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 常住意思,1年以上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概念 主体 权利 义务 法律关系不稳定 民事法律关系 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 限于停滞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主体 权利 义务 法律关系不稳定 民事法律关系 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 限于停滞 缺位 一、宣告失踪 (一)概念 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为 失踪人,并设置财产代管人的制度。
(二)条件与程序 1、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2年 起算点:(1)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后的次日 2、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1)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 3、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 受理: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公告:寻找失踪人,3个月 宣告: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失踪宣告判决
二、宣告死亡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四)宣告失踪的撤销 (一)概念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四)宣告失踪的撤销 1、条件:失踪人出现 2、程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 3、后果:代管人撤销,财产、利益的交还与报告 二、宣告死亡 (一)概念 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 制度。 注意:1、不以宣告失踪为条件 2、对事实的拟制
(二)条件与程序 1、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满2年; 有关机关证明,不受2年限制 起算点:(1)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意外事件的次日)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后的次日 2、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1)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 注意:申请人具有顺序性 3、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 受理: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公告:寻找失踪人,1年;意外事件,3个月 宣告: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死亡宣告判决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四)宣告死亡的撤销 1、权利能力消灭 注意:死亡宣告与事实不一致,以事实为准 2、继承开始 3、婚姻关系终止 1、条件:失踪人出现 2、程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 3、后果:(1)权利能力回复 (2)财产的返还与适当补偿 (3)关于婚姻关系 (4)关于宣告期间的子女送养 (5)恶意陷人于死亡宣告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1.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200951.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2007.77.李某给自己的越野车投保了10万元责任险。李某让其子小李(年16岁)学习开车,某日小李独自开车时不慎撞坏叶某的轿车,叶某为此花去修车费2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由李某对叶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B.应当由小李对叶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C.因李某疏于管理保险财产,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通知李某解除保险合同 D.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后不能对小李行使代位追偿权
200914.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 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 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