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问题导入: 1. 什么是民事主体? 2.学校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能从事行政行为吗?其主体身份是什么? 第二编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问题导入: 1. 什么是民事主体? 2.学校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能从事行政行为吗?其主体身份是什么?
第五章 行政主体 一.概念 通说认为: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的组织。 从这一定义出发,行政主体具有以下构成要素: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享有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权。 4.行政主体独立地承担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效果。
四、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当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但是,行政主体不能等同于行政机关。 2.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3.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第六章 国家行政机关 一、概念 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 二、分类 1.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各部、委员会),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
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测绘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地方行政机关 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镇)四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三、行政职权 1.概念 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 2.特征 (1)与其它国家权力相比: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 (2)与公民个人权利相比,具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3)职权与职责统一性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同时又是行政职责,行政主体不可自由处分,即没有法律依据并经法定程序,行政主体不得增加、减少、放弃或转让行政职权。
3.内容 不同的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职权的内容和形式各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行政职权大体有以下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裁决权等等。以后都会讲到。
4.行政权限。 行政权限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它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范围或界限。行政权限从大方面可分为两类: 一是纵向的行政权限,指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权力行使范围划分。 二是横向行政权限,指没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权力行使范围的划分。不管哪一类,行政职权主要受到以下几方面的限制: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行政地域管辖权的限制;时间管辖权;手段的限制等等。
5.行政优先权 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所享有的各种优惠条件。行政优先权只适用于行政主体依法履行公务期间。主要有以下内容: (1)先行处置权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不受该程序规定的制约,先行处置。 (2)获得社会协助权。
四、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核心是依法行政。具体可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1.履行职责,不失职 2.遵守权限,不越权 3.符合法定目的,不滥用职权 4.遵循程序,避免程序瑕疵 5.行政合理,避免失当
五、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分纵横两大类型 纵向关系,即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有领导关系、指导关系。 领导关系:作为领导的上级行政机关对被领导的下级行政机关享有命令权、指挥权和监督权。领导者可以直接改变或撤销被领导者的行政行为。反过来说,被领导的行政机关必须接受领导机关的命令与指挥,否则,就是失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指导关系中,作为指导的行政机关对被指导的行政机关可以指导,但没有指挥命令权,指导者无权直接改变或撤销被指导者的行为,被指导者拒绝服从指导者的命令。
领导关系与指导关系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上级是否可以直接改变或撤销下级的行政行为。
案例分析:某乡村民王某原有宅基地280平方米。经 本人申请,村、乡两级审查,县政府于1994年3月22日批准王某新宅基地一处,面积200平方米,发放了70 号宅基地使用证。王某在新宅基地上建成北房5间。1995年5月,某县土地管理局以王某不符合审批新宅基地的条件,属于骗取 宅基地为由,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52条之规定,对王某作出了行政处罚,收回200平方米新宅基地使用证并责令拆除新建的房屋。王某 对该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县土地管理局能否废止县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
(二)横向关系 两个行政机关,不管是否处于同一等级,只要它们之间无隶属关系,都属于横向关系。 在横向关系中不存在领导或指导关系,但有公务协助关系,即互相帮助。
六、行政机关纠纷及其处理 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会产生争议,这种争议的实质在于行政权限的争议。 解决这一问题,采取以下原则: 纵向关系中的争议,被领导机关有权越级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但在领导机关的行为被依法撤消以前,必须服从领导机关的决定。 横向关系中的争议,争议双方行政机关各自向自己的领导机关报告,最终由共同上级行政机关裁决。 七、行政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