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賽爾資本協定共同研究小組 -信用風險標準法組 報告人: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標準法組工作進度 (一) 風險權數組 標準法組目前分為二小組,分別為信用風險抵減組及風 險權數組,各銀行工作內容分別為: 承辦銀行 負責項目 聯合徵信中心 風險權數 台灣銀行 外部評等 中國信託 國家主權 泛亞銀行
(二) 信用風險抵減組 承辦銀行 負責項目 華南銀行 主辦行 建華銀行 擔保品 彰化銀行 富邦銀行 保證與信用衍生性商品 農民銀行 土銀 (二) 信用風險抵減組 承辦銀行 負責項目 華南銀行 主辦行 建華銀行 擔保品 彰化銀行 富邦銀行 保證與信用衍生性商品 農民銀行 土銀 淨額結算 進度 - 標準法組已完成新舊巴賽爾資本協定之差異分析,目前正進行研究新巴賽爾資本協定實施後對本國金融業之影響,及小組所有參與銀行針對新資本協定對銀行資本適足率之影響進行試算,以上工作預定三月底完成。
風險權數組_ 差異分析 1.風險權數區分依據: 以交易對手外部信用評等來區分,取消以是否為國際經濟發展組織(OECD)會員國之區別依據。對中央銀行及中央政府債權,亦可採用出口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
2.對國際機構融資風險權數 如國際清算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等之風險權數由舊協定之20%降為0%。對非中央等級之地方政府及公營事業風險權數則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其風險權數可比照中央政府,如不符合則比照銀行。
3.對銀行之風險權數 新資本協定下提供兩種處理方法,一、比照母國國家之風險權數高一等級,最高為100%,但銀行母國信評在B-以下,則銀行風險權數為150%。二、依銀行本身之外部信用評等來決定風險權數。 4. 對企業之債權方面(含保險公司) 依外部信用評等等級相對應之風險權數,評等BB-以下權數150%,惟公司未接受信評其標準風險權值為100%
5.對消費性之風險權數 符合特定規範下,風險權數由100%調降為75% 6. 對以住宅不動產擔保之授信之風險權數 由50%降為40%,但逾期90天,則上調為100% 7. 對提供商業性不動產擔保 原則上風險權數維持在100%,只在符合特定的嚴格規範下才能將風險權數降為50%
8.對較高風險類別資產 舊協定為100%,但新制下除擔保逾期放款維持為100%,其餘債權上調為150% 9. 對表外項目之風險權數 櫃檯衍生性商品交易,對手風險權數不再設定50%之上限。到期日一年以內且銀行不可隨時取消之承諾契約其風險轉換係數由50%調整為20%
風險權數組_ 影響 風險性資產的權數取決於交易對手信用評等結果之優劣,使銀行的資本適足性與其內部的風險控管機制更趨一致,為因應未來銀行對個別客戶之信用評等等級、擔保品狀況等資料之維謢,資訊系統應及早規劃調整。
對企業授信業務之影響 (1)銀行對一般企業放款之風險權數由舊協定之100%,調整為視企業信用風險程度不同而採用具差異性之風險權數,或將影響銀行未來對信評較差(如:成長中公司)之企業採緊縮授信之態度。 (2)風險權數較以往更能充分反應資產品質之好壞,各銀行將更審慎於管理本身資產品質,如:放款對象之篩選、擔保品徵提之種類等。 (3)對未受評等公司債權之風險權值100%,反低於有外部評等但評等低於BB-之風險權值150%,可能造成銀行寧願放款給未受評等之公司。
對住宅不動產擔保授信之影響 住宅用不動產擔保授信之風險權數雖由50﹪調降至40%,但逾期90天以上則調高為100﹪,對此類放款比重較高之銀行,整體而言未必有利。
對表外項目之影響 (1)將原契約期限1年以下之承諾,再根據銀行可否視情形隨時取消承諾事項,細分轉換係數為0%及20%,更能區分不同契約風險上之差異。 (2)鑑於現今部分衍生性商品交易對手不限於一般銀行,故取消櫃檯衍生性商品交易對手風險權值50%上限規定應較能確實反應交易風險。
風險抵減組_ 差異分析 1.信用風險抵減沖銷技術之概論 範圍_ 擴大承認包括擔保品、保證、信用衍生性商品及淨額結算等信用風險沖銷技術,並允許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以降低風險性資產。 新風險架構_ 即在徵提信用風險沖銷技術後仍不能完全沖銷的風險,包括資產錯配、幣別錯配與到期日錯配。 新增相關作業需求_ 信用風險沖銷技術所帶來的其他風險,必須施行一套健全的程序來控制。
2.擔保品 取消舊協定以OECD會員國來區分是否為合格擔保品的方法。 簡易法_ 保留1988年舊版規定的替代法,即有擔保曝險交易對手的風險權數可適用擔保品的風險權數,但有20%最低限制。 複雜法_ 考量未來市場價值之波動,依標的債權與擔保品種類及幣別來加以折扣,折扣比率之取決除標準法定折扣與自行評估折扣外,委員會在QIS3另提出風險值模型折扣,但僅適用於附買回型態交易。
3.淨額結算 新協定規範下,在符合一定要件,銀行對同一交易對手之存款及放款可以淨額結算,認可範圍大於舊資本協定,且除非有幣別錯配,否則不必計提折扣。
4.保證與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合格保證範圍擴大,除取消舊資本協定區分OECD及非OECD會員國外,並新增承認評等A- 或以上之個體,包括母公司、子公司、關係企業提供之信用保護,但其風險權數要低於債務人之風險權數。 新資本協定目前認可之合格信用衍生性商品僅信用違約交換協議(Credit Default Swap)及總收益交換協議(Total Return Swap)兩種,且其信用保護效果與保證要類同。
風險抵減組_ 影響 1.擔保品 住宅用不動產擔保放款之風險權數雖由目前之50%調降為40%,但逾期則要上調至100%,商業用不動產擔保放款則維持100%,似乎忽略不動產擔保品之變現價值,對包括我國在內擔保品以不動產居多數的國家非常不利。
新資本協定規定下銀行要建立授信對象與擔保品之各項明細資料,且隨時維護之,也就是要建置有擔保品資訊系統(Collateral System),但目前我國尚無銀行建置有擔保品資訊系統。
2.淨額結算 因應新巴賽爾協定之變革,電腦系統勢必需要大幅度配合修改,相關的存款、授信、債券等個別客戶之資訊必須加以有系統之分門別類、歸戶、彙總,以利風險性資產及比率之計算。 我國行使抵銷權之法源 – 民法第334條規定,借款人之存款於正常戶時雖有沖銷效果,但實務上當客戶信用發生問題時,其未設定質權之存款多已提領,信用風險抵減效果實屬有限。
3.保證與信用衍生性商品 保證_ BASEL II規範合格信用保護商品提供人之風險權數須低於債務人之風險權數,再次將評等的觀念與要求加諸於信用保護的提供人。因此,未來評等較佳之信用保護提供人,可能會更受到銀行的青睞,並且可能獲得較佳之價格。評等較佳的銀行也可能在提供信用保護商品的業務上,更具競爭力。
信用衍生性商品_ 信用衍生性商品對我國大多數金融業而言,尚在學習階段,然長期而言,對金融業提昇風險管理的機制,應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