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青岛科技大学校级精品课程
课程内容介绍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行为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行为 第八章 代理 第九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第十一章 人格权法 第十二章 身份权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导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民法概念,明确《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新中国的民事立法,了解民法的渊源,了解民法的体系。要求联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深刻理解和掌握民法调整对象和制定民法典的意义。 重点与难点:民法的涵义;民法的分类;民法的沿革;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渊源 主要外语词汇: 民法civil law 私法Private Law 民法渊源 The source of civil law 权利 right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一)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 1.财产 2.财产关系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一)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 1.财产 2.财产关系 3.静态财产关系与动态财产关系 (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概念 2.人格与人格关系 3.身份与身份关系 4.人身关系的特点
二、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涵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语源: 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 日本首用民法一词,翻译自法国民法典 droit civil 清末立法聘请日学者松岗正义,1911年完成《大庆民律草案》 1229年南京政府颁布《民法通则》,该词正式确立。
(二)民法的分类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2、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三)民法的历史沿革 国外的基本情况: 1.古希腊法《格尔琴法典》前5世纪 古罗马法: 早期代表《十二铜表法》前4世纪
2.集大成者: 《罗马法大全》 《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称《法学阶梯》 《优士丁尼学说汇编》 《优士丁尼新律》 以上统称《优士丁尼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公元6世纪 3.法国民法典 1804 所有权神圣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4.德国民法典 1896 5.《苏俄民法典》1922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 1.中国:诸法合体,民刑bu分,以刑为主 2.清末立法活动:《大清民律草案》1911 3.北洋军阀立法:《中华民国民律草案》1925(未公布实行) 4.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 5.新中国民法立法活动: 1949.2废除《六法全书》 《民法通则》1986
三、民法的构造 所有权 物权法 他物权 用益物权 财产法 担保物权 占有 合同 单方允诺 债权法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法 物权法 他物权 用益物权 财产法 担保物权 占有 合同 单方允诺 债权法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法 继承权法 人身法 人身权法 亲属法
民法典的传统结构(以台湾地区民法典为例) 第1编 总则 第1章 法例 第2章 人 第1节 自然人 第2节 法人 第1款 通则 第2款 社团 第3款 财团 第3章 物 第4章 法律行为 第1节 通则 第2节 行为能力 第3节 意思表示
第4节 条件及期限 第5节 代理 第6节 无效及撤销 第5章 期日及期间 第6章 消灭时效 第7章 权利之行使
第2编 债 第1章 通则 第1节 债之发生 第1款 契约 第2款 代理权之授与 第3款 无因管理 第4款 不当得利 第5款 侵权行为 第2编 债 第1章 通则 第1节 债之发生 第1款 契约 第2款 代理权之授与 第3款 无因管理 第4款 不当得利 第5款 侵权行为 第2 节 债之标的 第3 节 债之效力 第1款 给付 第2款 迟延 第3款 保全 第4款 契约
第4 节 多数债务人 第 5 节 债之转移 第 6 节 债之消灭 第1款 通则 第2款 清偿 第3款 提存 第4款 抵销 第5款 免除 第6款 混同
第2章 各种之债 第1节 买卖 第1款 通则 第2款 效力 第3款 买回 第4款 特种买卖 第2节 互易 第3节 交互计算 第4节 赠与 第5节 租赁 第6节 借贷 第1款 使用借贷 第2款 消费借贷 第7节 雇佣
第8节 承揽 第8节之1 旅游 第9节 出版 第10节 委任 第11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 第12节 居间 第13节 行纪 第14节 寄托 第15节 仓库 第16节 运送营业 第1款 通则 第2款 物品运送 第3款 旅客运送
第17节 承揽运送 第18节 合伙 第19节 隐名合伙 第19节之1 合会 第20节 指示证券 第21节 无记名证券 第22节 终身定期金 第23节 和解 第24节 保证 第24节之1 人事保证
第3编 物权 第1章 通则 第2章 所有权 第1节 通则 第2节 不动产所有权 第3节 动产所有权 第4节 共有 第3章 地上权 第3编 物权 第1章 通则 第2章 所有权 第1节 通则 第2节 不动产所有权 第3节 动产所有权 第4节 共有 第3章 地上权 第4章 永佃权
第5章 地役权 第6章 抵押权 第7章 质权 第1节 动产质权 第2节 权利质权 第8章 典权 第9章 留置权 第10章 占有
第4编 亲属 第1章 通则 第2章 婚姻 第1节 婚约 第2节 结婚 第3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第4编 亲属 第1章 通则 第2章 婚姻 第1节 婚约 第2节 结婚 第3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第4节 夫妻财产制 第1款 通则 第2款 法定财产制 第3款 约定财产制 第1目 共同财产制 第2目 统一财产制 (删除) 第3目 分别财产制
第5节 离婚 第3章 父母子女 第4章 监护 第1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第2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 第5章 扶养 第6章 家 第7章 亲属会议
第5编 继承 第1章 遗产继承人 第2章 遗产之继承 第1节 效力 第2节 限定继承 第3节 遗产之分割 第4节 继承之抛弃 第5编 继承 第1章 遗产继承人 第2章 遗产之继承 第1节 效力 第2节 限定继承 第3节 遗产之分割 第4节 继承之抛弃 第5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第3章 遗嘱 第1节 通则 第2节 方式 第3节 效力 第4节 执行 第5节 撤回 第6节 特留分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私法 (一)分类的标准 1、利益说 2、意思说(权利是否可以自主抛弃,是否可以合意变更内容) 3、主体说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私法 (一)分类的标准 1、利益说 2、意思说(权利是否可以自主抛弃,是否可以合意变更内容) 3、主体说 4、渊源说 5、变更说 (二)分类的必要性 “私法优位”的观念 严复::《论自由》(穆勒著)译作《群己权界论》。
群己权界的含义: 公域讲权力,私域曰权利;公域讲民主,私域言自由。 这就是“群己界线”,或曰“群己权界”——“群”者,群体、社会公域也;“己”者,自己、个人私域也;亦即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要区分清楚。 前苏联实行计划经济,否认民法的私法性,视民法为公法,开行政干预社会生活之恶劣立法例
二、民法为权利法 (一)民法以确认主体的权利为基本内容 1、民法以私权神圣为其重要原则 2、民法是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3、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二)民法本位的发展史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存疑)
(三)私权神圣观念 包括 人格权神圣 财产权神圣 契约自由
三、民法为市民法 市民与公民 市民与圣人(君子) 四、民法为实体法
三、民法与其它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三、民法与婚姻家庭法 四、民法与行政法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与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一)概述 (二)我国民法的渊源 1、宪法 2、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 3、民事单行法与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担保法》、《收养法》、《公司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合伙企业法》、《继承法》等
4、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5、规章:部委规章、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照) 6、有权机关的立法或司法解释 7、习惯 8、国际条约 9、国家政策 10、判例和法理 (二)台湾民法渊源介绍 台湾《民法典》:民事,法律所谓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二、民法的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生效时间 2、失效时间 3、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属地法为原则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 “属地原则”为主
案例讨论:徐霆银行ATM机恶意取款案 问题:本案应该适用刑法还是适用民法?
许霆案判决结果
本章思考题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点是 什么? 2.试论述民法的性质 3.简述民法的渊源
案例讨论 2002年12月,某油田(以下简称油田)在原告刘甲承包的耕地内打了一口代号为209-66油井,该油井共占刘甲所在的以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为发包方,由刘甲、刘乙、刘丙、刘丁四户承包的耕地约15亩。 2003年初,油田委托其工农科、乡政府支油办、村委会向被占地户先期预付一小部分3万元补偿款,此时,一亩地合2000元,对被占地的农户进行补偿,后续的一大部分补偿款等结算时付清。3万元到村委会的账户后,被占地户所在的村委会以村里有“包活地”的传统习惯为由只同意按一亩地600元的标准支付给刘甲。刘甲不服,认为应按一亩地2000元的标准支付占地补偿款.双方争执很久不能达成一致,刘甲最后以村委会为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所谓的“包死地”即法定承包期内包死地,30年承包合同期内不再调整地块,由此产生的补偿款分配标准为补偿款归承包户,集体不再给被占地户调整地块.(((土地承包法》所讲的“包死地”指该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被告所谓的“包活地”即法定30年承包合同期内可随意调整,由此产生的补偿款分配标准为补偿款归集体均分,一少部分归被占地户,再由集体给你均分好的地块。这样的习惯是与土地承包法相违背的。《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问题: 如何看待习惯与制定法之间的冲突? 如何解决这种冲突?
练习题 1.民法具有以下性质( )。 A.民法为权利法 B.民法为实体法 C.民法为国际法 D.民法为任意法 2.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1.民法具有以下性质( )。 A.民法为权利法 B.民法为实体法 C.民法为国际法 D.民法为任意法 2.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A.平等原则 B.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C.公序良俗原则 D.等价有偿原则 3.《法国民法典》确立的近代民法的三大基石是( )。 A.私有财产神圣原则 B.契约自由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过错责任原则 4.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包括( )。 A.主体平等 B.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 C.不具有经济内容 D.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5.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包括( )。 B.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C.属于财产的归属关系 D.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的 6.下列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 )。
A.商品房买卖关系 B.财政税收关系 C.企业管理关系 D.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