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之 凯丽打官司 民法第一组
案例回顾 本案结论 本案焦点 案例分析
案例回顾 2004年国庆节期间,影视演员凯丽获知,上海健桥医院未经自己同意,将其肖像用于平面。而同时上海健桥医院却拿出了一份允许其这么做的合同。所有这些,皆源于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签的两份不同的合同。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谁来负责?
本案焦点 凯丽,北京艺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健桥医院,赵红,上海和平影视艺术中心,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几个涉案当事人的行为关系? 对凯丽的侵权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案例分析 关系? Ⅰ 凯丽与北京艺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艺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凯丽当时所属的经纪公司,取得凯丽的授权,全权代理凯丽的演艺事务。 北京艺百合公司与上海和平艺术中心的签约行为是有效代理行为。
Ⅱ 北京艺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和平影视艺术中心 授权 凯丽—— 北京艺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海健桥医院——上海和平影视艺术中心 授权 在二者以代理人身份的签约行为中,均尊重了被代理人的意思。 北京艺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和平影视艺术中心形象使用协议是有效的
Ⅲ 上海和平影视艺术中心与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 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是合法成立的法人。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之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上海和平影视中心是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下属的非法人组织。 “下属机构”
Ⅳ 赵红与上海和平影视艺术中心、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 赵红是上海和平影视艺术中心的工作人员,是携公司公章签约的。 赵红是影视艺术中心的也是和平企业公司的有权代理人。
Ⅴ上海和平影视艺术中心与上海健桥医院 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 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 争论焦点 在北京艺百合公司与上海和平影视艺术中心的签约行为中,上海和平影视艺术中心得到健桥医院的明确授权,签约行为为有效代理行为 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 在上海和平影视艺术中心与上海健桥医院的签约行为中,其签约内容部分有效 争论焦点
? 侵权 负责? 上海健桥医院承担对凯丽的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Ⅰ未经凯丽的同意,将凯丽的肖像用于平面 Ⅱ显然是利用凯丽的影响力扩大宣传,赢取利益 侵权
违约 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赵红代表上海和平影视中心签订了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在凯丽肖像权的使用范围和出场费方面出现很大的出入。 而上海和平影视中心是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下属的非法人组织。 违约
失职 北京艺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的是失职责任。 北京艺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凯丽当时的经纪公司应该有义务保护凯丽的利益,而在保护凯丽的肖像权方面是有疏忽的。 失职
本案结论 上海和平影视中心 上海健桥医院 欺诈 侵权 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 凯丽 北京艺百合公司 赵红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属于 失职责任
2004年11月,凯丽向上海市闸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她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健桥医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精神损害费30万元,并在刊登过广告的报纸上登文公开赔礼道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0条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法院可以判令健桥医院侵权,支持凯丽的部分诉讼请求(停止侵害;登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干元)。
参考文献 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http://metc.gdut.edu.cn/minfa/vedio/mf-ch6-v1.htm
谢谢! 女生节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