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讲解 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会计口径) 1、主营业务收入 (税法口径)(进行纳税调整) 1、主营业务收入 (税法口径)(进行纳税调整) 减: 主营业务成本 利润总额(会计利润) 营业税余及附加 +调增项 主营业务利润 -调增项 减: 管理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 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 计算企业所得税依据 加: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 投资收益(-损失) 营业利润 加: 营业外收入 减: 营业外支出 利润总额 减: 所得税费用 净利润
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税额式) (税基式) (税率式)
一、税率式减免: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 业,其所得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 ⑴实施时间:2010年 3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 业,其所得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⑵实施时间2012-2015 6万 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半征收标准提高至6万元(含6万元) ⑶实施时间2014-2016 10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含10万元) ⑷2015年-2017年 20万元 享受减半征收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 ⑸20-30 → 20% ⑹30以上 → 25%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对经认 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 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⑴在吉林省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⑵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生产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⑷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 低于60%。 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收入的60%以上; ⑹自主知识产权(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20分)、等指标综合加权得分不低于70分。
二、税额式: 购置专用设备案例: 某地A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9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及相关账簿、凭证、资料如下: 1、2009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000万元,2009年已预缴所得税180万元。 2、公司于2009年10月份,自筹资金投资兴建环保项目,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项目已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符合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条件,环保设备60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取得设备发票,当月认证已抵扣,运费及安装费55万元。 3、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假若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A公司2009年度设备抵免额 及应纳税所得税额? 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⑴应纳税额=1000×25%=250万元 ⑵确定专用设备投资额=600万元,投资为自筹资金符合抵免条件,但投资额不包括抵扣的进项税、运费及安装费。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限额=600×10%=60万元 ⑶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250-60=190万元 企业已经预缴180万元,再补缴10万元即可。 另:如果该公司购买的专用设备取得的为普通发票,按照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即抵扣额为=702×10%=70.2万元
要点:⑴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税额。 ⑵5年内转让的改由受让方享受优惠,5年内出租的停止执行优惠。 ⑶2008年1月1日执行: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⑷2009年1月1日执行:采购的设备,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 身实际投入使用符合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 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 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案例:境内某居民企业甲公司2014年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发现一些调整事项,调增项为500万元,调减项为200万元,另还有将2012年购置的价值1000万元的节能专用设备于2014年初出售给乙公司。乙公司当年会计利润400万元,经过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根据上述资料,甲、乙公司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分别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应纳税额=(1000+500-200)×25%=325万元,另2012年购置专用设备,当年享受的税收优惠为1000×10%=100万元 税法规定,企业购置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款。在本例中2014年将节能设备出售,于2014年开始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为100× = 60万元 解:甲企业201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25+60=385万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500×25%=125万元 另乙公司从甲公司购入二手专用设备,若购入价为700万元,则享受优惠为60万元,若购入设备价为500万元,则享受优惠为50万元。
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专用设备可以享受抵免(应纳税额)优惠。但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该项优惠政策,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款。 案例 A 买入 B 卖方 出租方(买方) 出租 挑选 丙(承租方) 由丙享受税收优惠,前提是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至承租方。
三、税基式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⑴销售货物收入 ⑵提供劳务收入 ⑶租金收入 ⑷视同销售收入 即包括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案例:甲公司2014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200万元,设备出租收入3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400万元,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16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30万元。2014年甲公司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多少? 解:⑴纳税调整 : 30×60%=18万元 (1200+300+400)×5‰=9.5万元 两个标准计算出来后以低者为标准和实际支出数30万元进行比较,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所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 30-9.5=20.5万元 ⑵、应纳税额=(1200+300+400-1600+20.5) ×25%=80.125万元
接上例:假如当年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为336.5万元,2014年如何纳税? 解:⑴纳税调整(1200+300+400)×15%=285万元 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无限期结转) 接上例:假如当年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为336.5万元,2014年如何纳税? 解:⑴纳税调整(1200+300+400)×15%=285万元 336.5-285=51.5万元 ⑵应纳税额(1200+300+400-1600+20.5+51.5)×25%=93万元
所以本年度可以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为51.5万元。如果有剩余,可以往以后年度结转,并且此项结转为无期限结转。 案例:2015年甲公司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900万元, 出租设备收入3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600万元, 发生的成本费用2000万元,问2015年应如何纳税? 解:⑴应纳税额=(1900+300+600-2000)×25%=200万元 这样考虑,忘了上年广告费未允许税前扣除结转问题,上年未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为51.5万元,本年度可以税前扣除的时多少呢? 请看公式:(1900+300+600)*15%=270万元 所以本年度可以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为51.5万元。如果有剩余,可以往以后年度结转,并且此项结转为无期限结转。 201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900+300+600-2000-51.5)×25%=187.125万元
解:业务招待费: 150*60%=90万元 只能扣除40万元, 案例:嘉实集团2010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0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50万元,“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125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试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并拟进行纳税筹划。 解:业务招待费: 150*60%=90万元 只能扣除40万元, 8000*5‰=40万元 调增110万元。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1250万元 只能扣除1200万元, 8000*15%=1200万元 调增50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100+110+50)*25% =65万元
若嘉实集团将其下设的销售部门注册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先将产品以75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8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嘉实集团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90万元和6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900万元、350万元。假设嘉实集团的税前利润为40万元,销售公司的税前利润为60万元。两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嘉实集团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7.5万元(7500*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900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15%,则嘉实集团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92.5万元(40+90-37.5)应纳企业所得92.5*25%=23.125万元。 销售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6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350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15%,则销售公司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84万元(60万元+2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1万元(84*25%)。因此,则整个利益集团总共应纳企业所得税为44.125万元(22.125+21)相较与纳税筹划前节省所得税20.875万元(65-44.125)。 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获得节税利益外,对于扩大整个利益集团产品销售市场,规范销售管理均有重要意义,但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销售分公司。
要点:1、业务招待费具体列支范围: ⑴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⑵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⑶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⑷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计入会议费。
如何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 ⑴依据一、是否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 传作用。这是区分二者差异的关键,将外 购的电磁炉送给客户对企业的产品是没有宣传作用的,也没有对企业的形象加以宣传,企业的形象是什么?企业形象是指人们通过企业的各种标志(如产品特点、行销策略、人员风格等)而建立起来的对企业的总体印象。送电磁炉与宣传企业形象无关,仅联络感情而已。 例,某电力公司为了搞好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将外购的一批电磁炉送给了下游用电企业。
⑵依据二、赠送的对象是潜在客户还是既有客户, 业务宣传费列支的必须是企业潜在的客户而不是 既有的客户,如赠送产品说明书,在重要场所悬挂横幅,向路人散发宣传单等,这些都是对潜在客户的一种宣传。如果将外购的货物送给既有客户,这些客户对企业已经有所了解,起不到宣传企业形象的作用,故应作为业务招待费。这种赠送货物的行为是维系客户关系的一种业务手段。 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的区别主要是承接业务对象和取得票据方面,要看具体业务是否通过广告公司、专业媒体在电视、网站、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牌等刊登,并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这个条件是成立的,那可以作为广告费,否则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
缴纳保险金扣除问题 ⑴五险一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⑵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⑶关于跨年支付,缴纳的有关费用扣除问题,企业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年内预提未支付,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底前)实际支付的工资(包括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上交的工会经费和“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⑷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参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⑸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偷税罪的定义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1、偷税-主观故意 漏税-并非故意 2、偷税-偷税是发生纳税义务后,采用非法的手段少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 避税-指采用合法手段减轻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法规的方法,有意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行为。 3、【按照刑法第201条,征管法第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一般偷税:从偷税额看,凡偷税不足应纳税额10%的,或者偷税总额数不足1万元的都属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偷税罪:①偷税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偷税罪;②凡二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予以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达1万元的构成偷税罪,而两年内因偷税而被处二次以下行政处罚或虽经二次税务行政处罚但再未偷税的,二次处罚后又偷税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下的,是一般税收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控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