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CPA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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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证券 第一节 证券概述 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 第三节 证券上市与交易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
7.3.2 证券上市 一、证券上市理论 1、证券上市的概念:证券上市是指发行人为使已公开发行的证券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公开挂牌交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实施的旨在取得证券上市资格之目标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和。 证券上市是一个动态法律过程。 2、证券上市的种类 (1)股票上市、债券上市、基金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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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现金认购 1.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2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在L日(网下现金发售认购期最后一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个投资者帐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提出认购申请。
第六章 汇率理论与汇率变动对经济的影响 姜宁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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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CPA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主要内容 法律基础知识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 证券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竞争法律制度 区域协调法律制度(4学时)

第五章 证券法 第一节证券法的基本理论 一、证券的特征与分类 (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第五章 证券法 第一节证券法的基本理论 一、证券的特征与分类 (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证券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是指以证明或者设定权利为目的而制成的凭证,一般包括财物证券(如货运单、提单等)、货币证券(如支票、汇票、本票等)、 资本证券(如股票、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据证券(如借据、收据等)和 资格证券(车票、电影票等)等。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我围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其他证券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衍生品种等。本章所指的证券仅指我国证券法认可的证券。

证券法上的证券与其他证券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是一种投资凭证 是一种权益凭证 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 是一种要式凭证

(二)证券的分类 1、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 2、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 3、实物证券和簿记证券 4、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 此外,根据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还可以将证券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等等。

二、证券市场 (一)证券市场的概念和分类 1、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2、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3、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证券市场 此外,还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等,我国股票发行和交易的主板市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证券市场的主体 1、证券发行人 2、投资者 3、证券中介机构 4、交易场所 5、证券自律性组织 6、证券监管机构

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守法原则 (四)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管理为主,混业经营另作规定的原则 (五)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六)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四、证券法的特征 (一)证券法的概念 (二)证券法的特征 1、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2、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体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三)我国证券立法

第二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 一、股票发行的一般理论 (二)股票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一)股票发行的概念 股票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股票发行一般包括股票首次发行(IPO)、增发新股、 配股和无偿提供股份 (二)股票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就发行人的股票发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馋行为。股票的非公开发行是指向发行人依法向特定人发行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的行为。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 现行采用的股票公开发行方式主要是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1、网上发行方式 是指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 向作为股票唯一卖方的主承销商买入股票而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椐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申购新股。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对每一只股票发行,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所有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再参与网上申购。

2、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发行方式 也叫网下定价发行方式。证监会核准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向网下机构投资者进行推介和询价,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在确定发行价后,按照规定向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股票。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新股询价完成并且询价对象符合上述规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人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向询价对象配售网下发行和向一般投资者网上发行作为同一次发行,发行价格相同。向定价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在约定的期间内不得上市流通。

(四)股票发行的核准 根据《证券法》以及有关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在主板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公司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外,作为拟上市公司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一定期限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已合法并真实取得注册资本项下载明的资产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髙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7)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8)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9)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 (10)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规定 (11)发行人不存在法定的违法行为

2.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3)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5)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7)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8)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略) (9)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1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

(13)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1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略) (1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16)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和承销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2、股票承销 (1)股票承销的概念 股票承销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2)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3)承销股票 (4)承销期限 (5)股票发行失败 (6)备案 (7)承销机构的勤勉尽责义务 主承销商在承销股票时,应当与发行人共同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现设定每笔申购的最低申购量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4)承销期限 (5)股票发行失败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6)备案 (7)承销机构的勤勉尽责义务

三、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1、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 (3)财务状况良好 (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略)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2、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 配股除了应当符合前述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3、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 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条件。增发除了符合前述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对象和认购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其中:(略)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除以上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发行结束之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程序 1、一般程序 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四、股票的上市与交易 (一)股票交易的一般规则 1、交易的标的与主体必须合法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首先,股票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股票,必须是依法发行的股票 其次,依法发行的股票,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

(4)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6)通过证券交易场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

2、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3、以合法方式交易 4、规范交易服务

(二)股票上市 1、股票上市的条件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申请股票上市交易 3、股票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丧失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应当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存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略)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略)

第三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一)公司债券发行的概念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种类 (三)发行公司债券的原则 根据公司发行的债券种类不同,可分为一般的公司债券发行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三)发行公司债券的原则 1、必须合法 2、必须报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3、必须披露相关信息 4.必须诚实信用

(一)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略)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略)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公司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发行价格 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四)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1、信用评级 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经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2、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3、债券持有人会议 上市公司应当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略) 4、公司债券的担保 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 1、一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2、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3、不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二)可转换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利率 (三)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五)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程序 (六)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四、公司债券的交易 (一)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2、公司债券上市程序 3、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与交易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和种类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方式。特点: 1、主要投资证券领域 2、基金的单位面值、管理费用和购买费用较低,有利于社会闲散资金投资 3、由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聘请专家经营,利于降低投资风险 4、实行组合投资 1.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 2.股票基金与债券基金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 (一)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是基金投资人投资而形成的财产,基金投资人因投资基金而享有相应的基金份额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产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1)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略)

(二)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指管理基金财产的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略) 基金管理人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是指托管基金财产的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前述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的行为也适用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基金投资人,也是基金财产的直接受益人,享有下列权利:(略)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的重大事项 基金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 1、提出申请 2、审核批准 3、发行基金份额

四、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的条件 (二)申请投资基金上市交易的程序 (三)基金的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时停止上市:(略) 基金上市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上市:(略) 开放式基金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及赎回,不上市交易

第五节 持续信息公开 (一)首次信息披露 1、招股说明书 2、债券募集说明书 3、上市公告书

(二)持续信息披露 1、定期报告 2、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在定期报告之外临时发布的报告。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提出临时报告,披露事件内容,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这里所说的重大事件包括:(略)

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化管理 1、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2、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4、信息披露的方式

(二)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五)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六)其他相关方的义务

三、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 (一)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二)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四、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分担 (二)信息披露有关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分担 (三)信息披露有关义务人的行政责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一、内幕交易行为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略)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操纵市场行为 (一)操纵市场行为的概念 (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情形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虚假陈述行为 (一)虚假陈述行为的概念 (二)虚假陈述行为的情形 1、发行人、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在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2、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3、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其他证券自律性组织作出的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4、前述机构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5、其他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若干规定》的规定,构成法律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应当是对重大事件作出虚假陈述,同时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主要有以下情形:(略) 如果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略)

(三)虚假陈述行为的归责与免责事由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归责和免责事由如下: 1、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 2、实际控制人操纵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义虚假陈述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 3、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 4、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

(四)虚假陈述行为的损失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若干规定》的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行为人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已经除权的证券,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

四、欺诈客户行为 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愿,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的情形: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人,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其他有关禁止的交易行为 1、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2、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3、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4、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第七节 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的投资者的目的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以达到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而受让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能称之为收购。实际控制是指: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上市公司收购人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略) 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具备一定实力,具有良好的信誉。为防止收购人虚假收购或恶意收购,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7规定情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屮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1、收购人的义务 报告义务。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在收购过程中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禁售义务。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锁定义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此外,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此外,收购人还应当履行守约义务、平等对待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的义务等。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方式 2、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方式

二、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报告与信息披露 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行为或协议以及其他行为,使得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发生变化,并达到一定限度时,应当及时对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进行报告与披露。 (一)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使得权益发生变化的报告与信息披露 (二)协议转让使得权益发生变化的报告与信息披露 (三)权益变动的披露方式 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权益变动的持续披露和披露义务的免除 (五)权益变动前股票交易异常的信息披露 (六)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媒体和责任承担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负责统一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三、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 要约收购是一种公开收购行为,即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要约,并披露有关信息;要约收购的要约是收购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是否出售所持股票,由其自己决定,可以出售,也可不出售;要约收购的相对人是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而不是部分股东。

(二)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三)要约收购的程序 (四)要约价格和价款支付方式 1、编制并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2、公告收购要约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被收购公司董事会调查 4、预受与收购 5、收购结束报告与公告 (四)要约价格和价款支付方式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予以公告。 (五)收购要约的效力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予以公告。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作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 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四、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通过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而进行的收购。 协议收购的股份转让方是特定的股东,协议收购具有场外交易的性质,只是在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时,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转化为要约收购。 协议收购的程序: 1、拟定收购协议;2、获得批准;3、委托中介机构保存股票与存放资金;4、过户

五、豁免申请 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一定股份时,并不必然履行收购要约的义务,中国证监会可以针对实际情况行使豁免权,免除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当出现规定的特殊情形时,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 (二)适用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 (三)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

六、财务顾问 根据有关规定,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财务顾问报告 (二)独立的财务顾问报告 (三)财务顾的督导职责

七、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豁免申请的规定。此外,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第八节 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有会员制证交所和公司制证交所两种形式。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二)证券交易所的设立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三)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证交所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二、证券交易所的职责和交易规则 (一)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二)证券交易规则 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2、投资者应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 3、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4、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对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5、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节 证券中介机构 一、证券公司 (一)证券公司的设立 1、概念 2、设立条件 3、业务范围 4、设立程序 5、有关事项的批准

(二)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 1、资产管理 2、人员管理 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略) 3、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业务隔离制度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5、健全业务管理制度 6、证券公司监管制度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三、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和资信评估的机构,包括专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主要是指经批准可以兼营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略)

第十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业协会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概念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权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

二、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1)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5)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8)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节 违反证券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三、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欺诈客户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