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国际电子商务法 本章内容:电子商务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两个《示范法》主要内容;电子商务合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教学要求 1.了解国际电子商务的概念、特点、主体和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2.了解《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3.了解电子合同的主要法律规则 4.了解域名及其与商标的关系 5.掌握《电子签名法》的主要规定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电子商务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概念 国际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利用电子信息、互联网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通过数据电文(Data message)形式进行货物或服务的跨境分销、营销、销售或交货等商业活动。
(二)国际电子商务分类 根据交易的主体国际电子商务分为以下两类: 1.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Business或B to B 2.企业与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Customer或B to C。 此外,还有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Customer to Business 或C to B);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ustomer to Customer或C to C)等。 根据在线交易的标的不同,电子商务还分为以下四类:1.货物销售。2.无形物销售。3.在线服务。4.电子支付。
二、国际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原则 (一)国际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国际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国际商务过程中数据电文交易方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主要是: 1.中立原则。 2.交易自治原则。 3.安全原则。 4.现国际协调性原则。
三、国际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 主要有: 1.电子商务合同 2.知识产权保护 3.电子商务的税收 4.电子商务的支付 5.电子证据 6.电子商务的管辖权 7.电子商务的隐私权 8.消费者权益保护 9.电子商务安全
四、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 1.国际立法 2.国内立法 3.我国电子商务立法 我国最重要的电子商务立法是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此外,还有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信息产业部通过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5年2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以及2006年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第二节 国际电子商务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一、国际电子商务主体 根据国际电子商务安全性原则要求,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以两类。一是采用电子商务形式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和个人;另一类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二、主体认定 (一)主体认定原则 主体认定原则主要有:(1)主体真实原则,即确定或验证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身份真实性;(2)资格法定原则,即作为国际电子商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营业登记;(3)主体公示原则,即交易主体应当公开其真实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二)认定 1.一般企业和个人。 2.在线服务提供商。
三、国际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义务 (一)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 电子商务交易是一种双务、对等法律关系,一方义务对应的是另一方的权利;一方的权利,也意味着另一方负有对应的义务。 1.电子商务交易者义务 2.在线服务提供商义务
第三节 《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一、《电子商务示范法》 《电子商务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向各国推荐的示范性法律文本,其目的是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消除电子商务的法律障碍,为电子商务创造较为可靠的法律环境。《电子商务示范法》分为“电子商务一般规则”和“特殊领域中的电子商务”两大部分,共4章17条。
二、《电子签名示范法》 2001年3月23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签名示范法》,该法共12 条,规定了有关电子签名各方的基本行为守则,既是对《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具体说明,同时本身又是一部独立的法律文件。其主要内容如下:1.适用范围2.定义3.签名技术平等对待4.电子签名的基本要求5.签名人的义务6.证书服务提供者的义务7.依赖方的义务 8.对外国证书和电子签名的承认
第四节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 一、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概述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 (一)电子合同当事人 1.电子合同当事人的确认 2.电子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的确定 3.电子合同代理人 (二)电子合同的订立 1.电子合同的要约 2.电子合同的承诺 (三)电子合同的成立的时间、地点
三、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的方式多种多样,广义上电子签名包括个人口令、密钥、非对称加密、生物计量法、使用个人识别码、手写签名的数码版本等,而且根据技术中性原则,电子签名技术仍处于发展之中,现有的或将来的任何一种技术,在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都可能被用作电子签名。 狭义上的电子签名通常是指数字签名,它是一种用以确定有关签名人和表明该签名人认可的数据电文所涵盖的信息。 此外,还有一种增强式电子签名,也称安全电子签名或折衷式电子签名,它是指经过一定的安全应用程序,能够达到与传统签名同样效果的电子签名技术。
四、我国《合同法》中有关电子商务合同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顺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明确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法定形式之一。《合同法》第11条采用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数据电文”一词的内涵及其外延,明确列举了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五种形式均属数据电文,并将数据电文归入书面形式之中。 但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我国《合同法》调整有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条款非常有限,对大量有关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内容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节 《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 2004年8月通过的《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共5章36条。该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二、数据电文 三、电子签名 四、认证 五、法律责任
第六节 国际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如同传统商务一样,国际电子商务同样也涉及知识产权及其保护。 一、专利权和商标权 (一)专利权 (二)商标权 二、域名 三、版权
3.简述《电子签名示范法》与《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关系。 4.如何保证电子信息在传送过程中没有被修改? 本章思考题: 1.电子代理人是否为合同当事人?为什么? 2.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 3.简述《电子签名示范法》与《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关系。 4.如何保证电子信息在传送过程中没有被修改?
案例分析 2000年《大学生》杂志诉“首都在线”的一个“个人免费主页”未经许可将该杂志的增刊《考研胜经》上载到其主页上。原告《大学生》杂志认为被告“首都在线”是个人免费主页的提供者,因而该主页上的侵权行为当然应由被告承担。而被告则认为《考研胜经》的文字著作权人应是作者,《大学生》杂志只享有对该书的装帧设计等权利;而且将《考研胜经》上载的责任人不是“首都在线”,而是上载《考研胜经》的那位网民。被告还认为,被告只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个人主页的平台,并不提供个人主页的内容,并且被告对“个人主页”不实行收费。另外,被告在事后已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问题:你认为“首都在线”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