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鑑定講習會 公會鑑定作業程序 主講人:鑑定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建勝技師 中華民國一O二年十二月七日
鑑定案統計資料 年度 件數 人數 總金額 平均金額 (元) (元/件) (元/人) 95 1,640 406 209,236,823 127,583 515,362 96 1,902 385 226,214,116 118,935 587,569 97 1,773 435 198,077,420 111,719 455,350 98 1,664 364 164,014,862 98,567 450,590 99 2,006 512 247,402,011 123,331 483,207 100 2,029 580 250,647,119 123,546 432,197 101 2,129 585 256,931,704 120,682 439,199 117,766 480,496
鑑定案統計資料 法院輪派(約1.5年輪1次) 人力庫輪派(約4年輪1次) 99年6月、100年10月 96年1月啟用496組 年度 法院案 一般案 輪派案合計 鑑定案總件數 輪派案百分比 96年 131 89 220 1,902 12 97年 130 96 226 1,773 13 98年 151 87 238 1,664 14 99年 135 116 251 2,006 100年 132 133 265 2,029 101年 158 254 2,129 法院輪派(約1.5年輪1次) 人力庫輪派(約4年輪1次) 99年6月、100年10月 96年1月啟用496組 102年1月啟用 99年12月啟用437組
鑑定工作作業流程
1.公會鑑定作業程序 報告內容 鑑定業務辦法(99.9.15) 鑑定業務施行細則(99.9.15) 鑑定業務輪派施行細則(99.9.15) 1.公會鑑定作業程序 報告內容 鑑定業務辦法(99.9.15) 鑑定業務施行細則(99.9.15) 鑑定業務輪派施行細則(99.9.15) 會員承作鑑定業務繳交公會事業 費標準(100.12.29) 公會理事會會議記錄(鑑定類) 鑑定相關表格
鑑定業務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公會鑑定委員會組織 簡則第四條第二款訂定。 第二條 鑑定業務分類如下: 鑑定案件分為現況鑑定、安全鑑定、 99年9月15日第九屆第三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公會鑑定委員會組織 簡則第四條第二款訂定。 第二條 鑑定業務分類如下: 鑑定案件分為現況鑑定、安全鑑定、 損壞鑑定、損壞及安全鑑定、法院委 辦鑑定及其他各類。
鑑定業務辦法 第三條 本會輪派鑑定案件不分現況、損壞及安全 等,參與技師最低人數規定如下:凡鑑定 費用在新台幣10萬元(含本數)以下者,由 一人承辦;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本數) ,由兩人合辦;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 本數),由三人合辦;100萬元以上者,以 每50萬元為單位,每增加一單位以內,至 少增加一人,但法院委辦案件不論鑑定費 用多寡至少應由二人承辦。 *報備鑑定案件按以下規定辦理:凡新台幣 50萬元(含本數)以下者,由一人以上承 辦;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本數)由兩人 以上合辦;超過100萬元由主辦技師視專長等需要邀請三位以上(含主辦技師)技師辦理。
鑑定業務辦法 第四條 除法院委辦鑑定案件外,爭取鑑定業 務爭取者得直接參與鑑定工作,參與 人數不受限制。 第五條 本公會自每件鑑定案件所收鑑定費用 收入,以百分之八十為技師鑑定費, 百分之二十為本會業務行政費用。 第六條 本公會輪派鑑定技師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盡會員應盡之義務者。 二、參加本會舉辦之各地區鑑定講習 會(細節另訂)。
鑑定業務辦法 第七條 鑑定技師輪派方式如下:由本會辦理 公開登記、由鑑定委員會就全體登記 者公開抽籤,請監事監督,依照抽中 順序輪派參與鑑定工作。 第八條 鑑定複審技師人數應與鑑定人數相等 ,惟現況鑑定複審人數以二人為限, 安全鑑定案件複審人數以三人為限; 複審人員其中一人由複審委員擔任, 複審委員之指派,另以施行細則定之。
鑑定業務辦法 第九條 爭取鑑定業務欲直接參與鑑定工作者 ,應於鑑定申請函送至本會前完成報 備手續。 第十條 如報備鑑定案件為特殊案件,鑑定人 數須經本會另行審核,不得沿用第三 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 時亦同。
鑑定業務施行細則 第一條 業務承接階段 (一)鑑定案之申請、報備、核派等作業及使用之書 表格式。 (99年9月15日第九屆第三次理事會通過) 第一條 業務承接階段 (一)鑑定案之申請、報備、核派等作業及使用之書 表格式。 (二)核派鑑定技師認定之優先順序如下:(號碼代 表順序) 1.全部鑑定費用、鑑定申請書及初勘紀錄表齊 備,親攜或郵寄公會者。 2.備妥初勘費及申請書親攜或郵寄公會者。 3.申請單位書面推薦者。 4.報備書先後送(寄)抵公會,若發生爭執時, 以取得申請單位書面委任者為優先。
鑑定業務施行細則 第二條 繳交鑑定費標準 ,俾據以核算收費額度並發函通知繳費。 (一)依鑑定工作收費標準辦理。 第二條 繳交鑑定費標準 (一)依鑑定工作收費標準辦理。 (二)初勘費及鑑定費繳交公會後,始發函通知 執行初勘或鑑定;但法院或公家機關得視 情形簽准後繳。 (三)技師執行初勘後,應將初勘紀錄回傳公會 ,俾據以核算收費額度並發函通知繳費。
鑑定業務施行細則 第三條 複審作業階段 (一)鑑定報告書編妥後,承辦技師應依規定送公 會複審。 (二)複審技師於鑑定案指派鑑定技師時,自複審 第三條 複審作業階段 (一)鑑定報告書編妥後,承辦技師應依規定送公 會複審。 (二)複審技師於鑑定案指派鑑定技師時,自複審 人力庫中輪派,並隨案通知鑑定技師。 (三)為確保鑑定報告品質,每一鑑定案件需由一 位複審委員複審,複審委員由理事長遴選輪 派之。 (四)複審人員與鑑定技師意見無法協調時,兩造 理由並陳,請輪值理事核定之,必要時呈請 理事長裁決。
鑑定業務施行細則 第四條 複審技師及複審委員之指派 (一)複審技師由登記之人力庫輪派,人力庫技師依其 第四條 複審技師及複審委員之指派 (一)複審技師由登記之人力庫輪派,人力庫技師依其 執業地區分為北、中、南三區,鑑定案派遣時依 鑑定技師選擇分區或申請單位之地址分區依序派 遣之。 (二)複審委員之指派,以輪值方式,分別於本會(北部 )會所、中區辦事處、南區辦事處;進行審查作 業。 (三)各區輪派,依委員人數,視需要分別擬定實施細 則;原則上每次一人輪值,配合上班時間,以二 小時為度。(複審委員輪值辦法另訂)。
鑑定業務施行細則 第四條 複審技師及複審委員之指派 第五條 本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第四條 複審技師及複審委員之指派 (四)每位複審委員每次審查案件,最多不超過二件; 超過之緊急案件或事實需要時,由總幹事報請輪 值理事或理事長,指派有經驗之技師代審之(區辦 事處則授權主任裁示之)。 (五)輪值之複審委員,除複審案件外,並兼鑑定相關 事務之處理;輪值複審委員無故不到,第一次則停 止輪值二輪;第二次則不得再參與輪值。 (六)輪值之複審委員,其複審費用按規定依審查件 數,計算之;但無案件可複審之委員,得報支車 馬費。 第五條 本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鑑定業務輪派施行細則 1.本辦法依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理事會 決議訂定之。 (99年9月15日第九屆第三次理事會通過) 1.本辦法依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理事會 決議訂定之。 2.由公會定期辦理新增人力庫登記,並依相關專長五年 以上建檔,請監事監督由鑑定委員會公開抽籤輪派 順序,接於原輪派順序後並公布周知。 3.為擴大技師會員的參與,每個會員皆有權利登記輪派 ,但為維持品質,對無經驗的技師則定期舉辦鑑定 講習,未經做一個以上案件的技師視為無經驗者, 應強制參與本會或其他土木技師公會講習後方可參 加輪派,有一案以上經驗的技師可自由參加,但都 應詳閱公會的各項書面規定,以為辦理依據。
鑑定業務輪派施行細則 4.法院委辦案件,係法院委託本會辦理之鑑定案件, 除法院有指名技師辦理者外,其餘案件均由本會法 院人力庫輪派技師辦理之。 5.公家機關委託本會辦理之鑑定案件,除機關有技師 報備或委任技師辦理者外,其餘案件均由本會鑑定 人力庫輪派技師辦理之。 6. 輪派鑑定案件由人力庫依序輪派技師主辦,技師應 於三日內與公會連繫,逾期公會另行依序輪派;如 案件金額超過公會「鑑定業務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 項規定,費用並繳交完成,需要更多技師辦理時, 則由輪派技師七日內自人力庫中尋求合作的技師參 與輪派,逾期由公會指派;輪派技師三次以上無人 願意承辦者或緊急或特殊案件得由鑑定委員會呈報 辦理指派。
鑑定業務輪派施行細則 7.鑑定案輪派技師,應於收到輪派通知十日內與業主 聯絡或完成初勘,並填寫鑑定金額向公會報備,以 向業主申請繳交費用。 8.完成輪派鑑定案參與技師、經輪派技師放棄參與、 輪派完成初勘但未成案,均視為本輪已經輪派,本 輪將不再派任其他案件。 9.公會輪派到的技師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派案,若無 法接受公會派案或逾十日期限未向公會報備鑑定金 額者,則該技師視為不接受公會派案,取消本屆鑑 定輪派權。 10.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會員承作鑑定業務繳交 公會事業費標準 一、土木建築相關工程工作物及結構體之鑑估: 100年12月29日第九屆第七次理事會議決議通通過 一、土木建築相關工程工作物及結構體之鑑估: 鑑定費用依工程總價或爭議金額之千分之五至 百分之五收取鑑定費用,繳交公會事業費費用依 照標的物鑑定費用之20%收取,但事業費個案最低 費用為新台幣肆仟元整,且全數之鑑定費用應由 公會代收。鑑估內容包括: 1.標的物受水災、颱風、地震等因素造成之損 失估算。 2.受鄰近工程影響之損失估算。 3.擬標售標的物之現值估算。 4.工程進行中或完工後,因糾紛而停止承攬契 約,其已完成部份價值之估算。
會員承作鑑定業務繳交 公會事業費標準 二、土木建築相關工程工作物及結構體之設計及圖 說之鑑核:鑑定費用依工程總價或爭議金額之千分之五至百分之五收取鑑定費用,繳交公會事業費費用依照鑑定費用之20%收取,但事業費個案最低費用為新台幣肆仟元整;且全數鑑定費用應由公會代收。 三、土木建築相關工程工作及結構體之安全鑑定; 鑑定內容包括: 1.建築物或結構物之安全鑑定。 2.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之安全鑑定。 3.受鄰近工程影響致標的物發生傾斜、龜裂、 或崩塌等現象之安全鑑定。 4.受颱風、地震、水災等天然災害影響致結構 物發生損壞現象之安全鑑定。
會員承作鑑定業務繳交 公會事業費標準 5.工程進行中之標的物發生損壞,其責任歸屬之 安全鑑定。 6.工程進行中或完成後結構體之安全鑑定。 7.公共工程標的物之安全鑑定。 8.廣告牌、塔及其它各種標的物之安全鑑定。 ●土木工程安全鑑定費用視其範圍責任及客觀條 件,由鑑定技師參酌實際情形而定,但個案最 低安全鑑定應繳交公會事業費費用為新台幣陸 仟元整;且全數鑑定費用由公會代收。 ●如標的物為建築物時,事業費收費依下表所列 標準收取,但每戶面積以100m2為原則,個案最 低安全鑑定應交公會事業費費用為新台幣陸仟 元整;且全數鑑定費用由公會代收。
每單位繳交行政計算標準:元/戶(元/平方公尺) 會員承作鑑定業務繳交 公會事業費標準 建築物安全、損壞及修復補強鑑定案件應繳交公 會事業費計算標準如下: 項 次 單位級距 戶(平方公尺) 每單位鑑定費若為: 元/戶(元/100平方公尺) 事業費 係數 每單位繳交行政計算標準:元/戶(元/平方公尺) 1 達一戶~十戶 100~1000(平方公尺) 20,000元以上,每案不 得低於30,000元 20% 4,000元以上,每案不得低於6,000元 2 達十一戶~二十戶 1100~2000(平方公尺) 18,000元以上 3600元 3 達二十一戶~三十戶 2100~3000(平方公尺) 17,000元以上 3400元 4 達三十一戶~四十戶 3100~4000(平方公尺) 16,000元以上 3200元 5 達四十一戶~五十戶 4100~5000(平方公尺) 15,000元以上 3000元 6 達五十一戶~七十五戶 5100~7500(平方公尺) 14,000元以上 2800元 7 達七十六戶~一百戶 7600~10000(平方公尺) 13,000元以上 2600元 8 達一百零一戶以上 10100(平方公尺以上) 12,000元以上 2400元
會員承作鑑定業務繳交 公會事業費標準 四、土木建築相關工程工作物及結構體之現況鑑定: 土木工程現況鑑定費用由鑑定技師參酌實際情形 而定之,但個案繳交公會事業費費用最低為新台 幣肆仟元整,且全數之鑑定費用應由公會代收。 如標的物為建築物時,依下表列標準收取,但每 戶面積以100m2為原則。個案繳交公會事業費費用 最低為新台幣肆仟元整,且全數之鑑定費用應由 公會代收。
每單位繳交事業費計算標準:元/戶(元/平方公尺) 會員承作鑑定業務繳交 公會事業費標準 建築物現況鑑定案件應繳交公會事業費計算標準如下: 項 次 費用估算標準之單位級 距戶(平方公尺) 每單位鑑定費若為: 元/戶(元/百平方公尺) 事業費 係數 每單位繳交事業費計算標準:元/戶(元/平方公尺) 1 一戶~二十戶 100~2000(平方公尺) 8,000元以上,每案不得低於20,000元 20% 1,600元以上,每案不得低於4,000元 2 二十一戶~三十戶 2100~3000(平方公尺) 7200元以上 1440元 3 三十一戶~五十戶 3100~5000(平方公尺) 6400元以上 1280元 4 五十一戶~一百戶 5100~10000(平方公尺) 5600元以上 1120元 5 101戶~200戶 10100~20000(平方公尺) 4800元以上 960元 6 201戶~500戶以上 20100~50000(平方公尺) 4200元以上 840元 7 501戶~800戶以上 20100~80000(平方公尺) 3600元以上 720元 8 801戶~1000戶以上 80100~100000(平方公尺) 3000元以上 600元 9 1001戶以上 100100(平方公尺) 2800元以上 560元
會員承作鑑定業務繳交 公會事業費標準 ●現況鑑定若會勘發文後,仍有未配合完成鑑定部份,不得依實 作數量計價,而應依全部委託鑑定範圍全數計價。 ●地下室、中庭門廳、屋頂塔屋及加建部份計算方式:每層之面 積超過100 m2以上,以100 m2為一單位戶累進計算。 ●透天厝之戶數計算:透天厝以『層』為計算基準,如同一門牌 四層樓之透 天厝,若每層樓低於100平方公尺,以四戶計 之。 ●樓梯間計算方式:7樓以下之大廈,樓梯間以每一直樓梯為一 單位戶,超過7樓以上,以每7層樓梯間為一單位,以此累 進計算。 ●鐵皮屋、工廠、大面積之辦公室及廠房、加油站之計算方式: 面積超過 100 m2以上,以100 m2為一單位戶。 ●鑑定範圍面積包含公共設施、加建、屋突及地下室面積等均納 入計算。
會員承作鑑定業務繳交 公會事業費標準 六、未報勘驗先行施工收費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A:鑑定範圍之總樓地版面積(m2) n:鑑定範圍之樓層數 會員承作鑑定業務繳交 公會事業費標準 六、未報勘驗先行施工收費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A:鑑定範圍之總樓地版面積(m2) n:鑑定範圍之樓層數 說明: 六、廣告招牌公會之行政費最少為新台幣肆仟元
鑑定業務及結構審查獎勵辦法 一、為鼓勵會員帶案來會辦理,鑑定案件及結構審查獎 勵金以5%計算。 (96年第八屆第四次理事會議決議:96年12月1日起先辦理試行) (101年3月29日第九屆第八次理事會議修訂) 一、為鼓勵會員帶案來會辦理,鑑定案件及結構審查獎 勵金以5%計算。 二、以有關辦理鑑定案件之技師在二人(含)以上時,除 辦理之技師有特定協議外,以分配之金額計入獎勵金 ,獎勵金之計算包含複委託之金額。 三、結構審查案件之獎勵金計算以案件金額扣除公會行 政費後之5%計算,撥付予帶案技師。。 四、一般及法院人力庫、耐震詳評輪派案不列入計算。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委員會通知 主旨:政府公共工程「公開招標之現況鑑定」, 投標單價得由欲投標會員以專簽方式辦理 ,相關事宜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第六屆第六次理事會決議交辦事項辦理。 二、鑑定金額在貳佰萬元以上者,可以專簽方式 聲明擬投標之案名與內容,經行政程序核准 後,不受本會之公會鑑定事業費收取標準之 限制,而以決標或合約金額繳交20%為行 政事業費;但為避免投標之會員標價過低造 成品質及鑑定過程中無法履行合約,影響公 會形象及衍生後續違約或其他法律問題,投 標者須遵守下列之規定。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委員會通知 三、投標金額如低於公會之最低標準,與公會 鑑定費八折之差額部份,每100萬元需 另覓一本會會員為保證人;而承保會員不 得為該鑑定團隊之成員。 四、該鑑定團隊之所有成員於得標後,必須簽署 切結完成該案之保證書,切結書由鑑定員會 另擬。 五、承保保證人之責任,首在保證該鑑定團隊於 無力或無法完成該案時,保證以相同價格繼 續完成該案之履約保證責任。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委員會通知 六、如主要承辦人與保證人皆未履行合約規定完 成該案,則須自行承受該案合約之罰則等相 關法律責任,並移送紀律委員會予以懲戒。 七、如有數人同時以專簽方式擬參與同一案件之 投標,則依本會參與公家機關公開招標案投 標相關規定,以協調或抽籤方式,產生本會 投標代表。 八、以上通告全體會員周知,並自即日起實施。 鑑定委員會 敬啟 91.7.15
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第六屆 第十二 次理事會議紀錄 案由七:提案人 理事呂震世 伍勝民 連署人 常務理事 施義芳 主旨:凡以公會名義出具服務建議書,參加公家機關(構 )、學校評比之最有利標方式,取得個案者,如何 收取公會行政公費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依本會92.7.14第六屆第十二次臨時理事會議決議事 項辦理,專案小組已於92.8.8召開會議在案。 二、該案以10%收取公會行政公費,但10%以外之公會部 份稅額由該技師補足或自理。 三、以競價方式最低標取得個案,仍依20%收取。 四、本案理事會通過後試行三個月。 決議:修正後通過。說明二改為:該案以10%收取公會行政公費 ;若北市公會有所調整時,本會比照辦理。
鑑定相關表格 1.鑑定申請書 2.委任書 3.報備書 4.初勘紀錄表 5.會勘紀錄表 6.複審簽辦單
鑑定相關表格 7.複審查核表1 8.複審查核表2 9.委外工作委託合約 10.鑑定委託合約 11.費用分配明細表
北市府發文規定
市土木文
報告完畢 敬請 各位技師先進指教 謝謝!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北市府發文規定
市土木文
台北市 依93/06/23訂定之「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 爭議處理規則」中並無規定,只在施工涉及損害鄰 房事件時由監造人認定非屬施工損害,得繼續施工。 如異議之受損戶不服,得自行負擔鑑定費用向鑑定 機構申請鑑定。 右列括弧內先前之規定現在不適用,公會已向 工務局反應修正中,【如無法認定係因施工損壞或 鄰房房屋邊緣線與工程開挖境界線之水平距離大於 開挖深度三倍以上者,應由異議人洽請鑑定單位鑑 定並負擔鑑定費用】。
台北縣 依據「台北縣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 程序」第十條規定,現況鑑定之範圍以「鄰房房 屋邊緣線與工程開挖境界線間之水平距離大於開 挖深度四倍以內」為原則。唯因地質條件不同, 第十二條亦規定「現況鑑定之範圍可由承造人、 主任技師依現況認定負責。」 在擬定現況鑑定範圍時,鑑定人需向申請單 位說明:「若未進行現況鑑定,則爾後若發生施 工損鄰事件時,無法提出證明損壞項目非工程施 工所損壞者,一律列入修復補償。 」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第3條: 領有建築執照之工程,其起造人或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會同監造人勘查基地鄰房現況後,向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鑑定機構(以下簡稱鑑定機構)申請鄰房現況鑑定,並取得現況鑑定報告。但建築執照併案辦理建築物之拆除者,應於申報開工前取得現況鑑定報告,以作為日後施工中損害鄰房爭議處理之依據。 前項鄰房現況鑑定經鑑定機構三次通知無法送達或配合鑑定時,得由鑑定機構函請主管機關代為通知一次,如仍無法送達或配合者,除有特殊原因者外,事後發生與其有關之損害鄰房建築爭議事件,不適用本規則之處理程序。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第4條: 領有建築執照之工程,其施工涉及損害鄰房事件時,如雙方自行協調未達成協議,經受損房屋所有權人請求主管機關協調時,主管機關應予以列管,並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通知受損戶與工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以下簡稱損鄰事件雙方)會同勘查損害情形,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監造人認定係屬施工損害,而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得繼續施 工。但承造人應提具加強維護相關安全之措施。 二、監造人認定係屬施工損害,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應即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勒令停工,承造人應立即採行緊急措施並擬具緊急應變計畫送主管機關備查。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工地安全措施及受損房屋安全維護等項目。 三、監造人認定非屬施工損害,得繼續施工。如異議之受損戶不服,得自行負擔鑑定費用向鑑定機構申請鑑定。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第5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情形者,其協調處理程序如下: 損鄰事件雙方自行協調達成協議者,應簽訂和解書並送主管機關予以撤銷列管。 二 損鄰事件雙方無法依前款達成協議時,承造人應通知受損戶於十四日內指定鑑定機構辦理鑑定,受損戶不在限期內指定者,由承造人逕行選定,並申請受損房屋損害鑑定,作為協調或理賠手續之依據;如涉及二個以上建築執照工程之施工損鄰案件,應指定同一鑑定機構。 三 損鄰事件雙方自行協調無法依第二款達成協議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代為協調處理,經主管機關協調三次,仍無法達成協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造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列管,受損戶並得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一)受損戶在三戶以上,已和解受損戶達列管總受損 戶數三分之二以上或起造人或承造人已支付受損 戶達總鑑定修復賠償金額二分之一以上,且由起 造人或承造人依鑑定機構鑑估受損房屋修復賠償 費用,以不和解之受損戶名義無條件提存於法院。 (二)受損戶戶數在二戶以下,經起造人或承造人依鑑 定機構鑑估受損房屋修復賠償費用之二倍金額, 以受損戶名義無條件提存於法院。 (三)受損戶於主管機關代為協調三次經通知皆未出席。 (四)損鄰事件已由受損戶向法院提起訴訟。 (五)其他經本會作成決議應循法律途徑解決。 註:北市無開挖深度影響範圍之規定,由技師判斷之。
建築工程發生損壞鄰房事件(以下簡稱損鄰事件)依左列方式處理: 台北縣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 第2條: 建築工程發生損壞鄰房事件(以下簡稱損鄰事件)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 主管機關於接獲陳情時,應以書面通知起、監、承 造人查明及副知受損戶並檢送本處理程序。 (二) 如有危及公共安全者,應勒令停工並知會起、監、 承造人立即加強保護鄰房安全有效措施。 (三) 經監造建築師及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 (以下簡稱主 任技師) 勘查結果停工會使損鄰擴大者,得由起、監、承 造人趕工至安全後停工,並請起、監、承造人即刻採取維 護補救措施,直至無影響公共安全之虞為止。
台北縣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 第3條: 三、監造人、承造人及主任技師於接獲損鄰事件通知勘查後,應於十日內出具安全鑑定書,送主管機關備查,如無危害公共安全者,主管機關得准予繼續施工。 監、承造人及主任技師未依前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得予勒令停工。主管機關於十日內接獲安全鑑定書備查同時須函覆陳情人並將該報告書影送陳情人參考。 第一項「安全鑑定書」屬監、承造人及主任技師在專業上之認定結果,應否進入受損房屋內逐戶勘查才得以鑑定房屋之安全性,除明顯危及公共安全外主管機關不得干涉。
傾斜率及非工程性補償率之關係
新竹縣建築物施工中發生公共安全事件處理原則 建築物在施工中發生公共安全事件時,承造人除應立即停工,並報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外,主任技師及工地負責人應確實檢查,並請監造人鑑定,鑑定之情況依左列規定辦理。 經鑑定不危及公共安全者,經報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備後,准予繼續施工。 經鑑定有危及公共安全者,監造人應即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改善加強防護或協調修護賠償,其已達不危及公共安全程度者,並經報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備後,准予繼續施工。如承造人及起造人不依指示辦理,監造人應即報請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處理。
新竹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辦法 三.損壞情形如無法認定係因施工損壞,或鄰房房屋邊緣與工地開挖境界線間之水平距離大於開挖深度三倍以上者,應由異議人洽請鑑定單位鑑定。
苗栗縣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 十、下列損壞鄰房事件,不在本處理程序處理範圍, 建築工程完竣後,得依法申領使用執照: (一)開挖深度二倍範圍以外者。 (二)建築結構體頂層完成後始發生者。 (三)開工前拒絕前述第四點第一項所列各單位現 況調查者。 前項第一款損壞鄰房事件,鄰房於建築結構體頂層完成前提出並經委託前述第四點第一項所列各單位鑑定確因工程施工造成者,不在此限。
臺中縣建築物施工中發生公共安全事件處理原則 建築物在施工中發生公共安全事件時,承造人除應立即停工,並報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外,主任技師及工地負責人及應確實檢查,並請監造人鑑定,鑑定之情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鑑定不危及公共安全者,經報請主管建築機 關核備後,准予繼續施工。 (二)經鑑定有危及公共安全者,監造人應即通知承 造人及起造人改善加強防護或協調修護賠償, 其已達不危及公共安全者,並經報請主管建築 機關核備後,准予繼續施工‧如承造人及起造 人不依指示辦理,監造人應即報請主管建築機 關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臺中市建築物施工損鄰爭議事件處理要點 二、起造人或承造人應依下列規定提出鄰房鑑定報告: (一)六層以上或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應於放樣勘驗 前會同監造人勘查基地現況,向鑑定單位申請鄰房 現況調查鑑定(至少以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 內所有鄰房之各層為範圍),作成報告,於申報放 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備查。但監造人及承造主任技師 認定免鑑定範圍,且事先經報請本府工務局備查者 不在此限。 (二)經勘查認定鄰房因施工有發生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經勘查認定鄰房因施工受損者。但雙方自行達成協 議者不在此限。施工前進行之現況調查鑑定,鄰房 之權利關係人應不得拒絕,如無正當理由且經告知 本處理要點相關規定後仍拒絕二次者,倘發生損鄰 事件而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本府工務局得不予 受理,對於其爭議協調事宜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南投縣建築物施工中損壞鄰房事件處理自治條例 三、鄰房損壞情形如無法認定係因施工損壞或鄰房房屋邊緣與工地開挖境界線間之水平距離大於開挖深度四倍以上者,應由提出異議之事件當事人洽請鑑定單位鑑定。 南投縣建築物施工中損壞鄰房事件損鄰補償費用提存法院數額表(單位:新臺幣) 鑑估之修復費用總額 (單位: 萬元) 超過 一00萬元 七0萬元 未達 五0萬元 三0萬元 一0萬元 一0萬元以下 提存費用數額比率 一二0﹪ 一三0﹪ 一四0﹪ 一五0﹪ 一七五﹪ 二00﹪
彰化縣建築物施工中發生公共安全 及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規則 第三條: 六層以上或開挖地下室之建築物施工為界定將來損鄰之責任,起造人及承造人應於放樣前會同監造人勘查基地現況,向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鑑定(至少以基礎開挖深度二倍以上距離內所有鄰房之各層範圍),作成報告於申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備查;但經監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認定免鑑定或必須鑑定範圍,且事先報經本府或公所核備者不在此限。 其他施工規模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鑑估修復之費用(單位:萬元) 100以上 超過 70- 100 50-70 30-50 10-30 10 含以下 上項費用分段累計 提存費用數額比率 120﹪ 130﹪ 140﹪ 150﹪ 175﹪ 200﹪
雲林縣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 十、損壞責任如無法認定係因施工損壞或鄰房房屋邊緣 線與工程開挖境界線間之水平距離大於開挖深度四 倍以上者,應由異議人自覓鑑定單位鑑定並限於二 個月內出具損壞鑑定報告,如有因案情複雜、戶數 眾多者,得由鑑定單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一個月, 鑑定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損壞鄰房補償費用提存法院數額表 鑑估修復之費用 (單位:萬元) 100以上 超過 70-100 50-70 30-50 10-30 10 含以下 提存費用數額比率 120% 130% 140% 150% 175% 200% 上 項 費 用 分 段 累 計
嘉義縣建築物施工中發生公共安全事件處理原則 建築物在施工中發生公共安全事件時,承造人除應立即停工,並報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外,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負責人應確實檢查,並請監造人鑑定,鑑定之情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鑑定不危及公共安全者,經報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備後, 准予繼續施工。 (二)經鑑定有危及公共安全者,監造人應即通知承造人及起造 人改善加強防護或協調修護賠償,其已達不危及公共安全 者並經報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備後,准予繼續施工。如承造 人及起造人不依指示辦理,監造人應即報請主管建築機關 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施工中發生毀損糾紛,當事人得委託當地建築師公會鑑定其責任、安全及修護費用並代為協調,如協調不成,主管建築機關得指示當事人,聲請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議,或由當事人逕行循司法途徑解決,其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之行政責任及專任工程人員之連帶責任,由主管建築機關依權責認定處理。
台南縣建築爭議事件處理作業程序 (三)損壞情形,如無法認定係因施工損壞所致或 鄰房房屋邊緣與工地開挖境界線間之水平距 離超過開挖深度五倍以上者,應由爭議之一 方洽請鑑定單位鑑定,並循司法途徑解決。 (四)如評審會評審後仍未達成協議者,由雙方循 司法途徑解決,如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依鑑估結果之修復費百分之一百二十以受損 戶名義提存法院,並具結後,得依法請領使 用執照。
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 第八條 損鄰事件,申訴戶房屋邊緣與工地開挖境界線之水平最短距離大於開挖深度四倍以上者,不受理其申請。但申訴人經依第五條之鑑定單位鑑定確屬施工所致損壞者,不在此限。 鑑估之修復費用總額(單位:萬元) 新臺幣 1○○(含)以上 7○ (含)以上 5○ 3○ 1○ 未達 提存費用數額比率 12○ ﹪ 130 ﹪ 140 150 175 200
高雄縣政府建築損鄰事件處理作業程序 經建設局協調後,雙方尚無法達成協議或通知而拒不出席達二次者,由雙方循司法途徑解決。鑑定為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並依照鑑定書內之理賠金額及「損鄰補償費用提存法院數額表」(如左表)以受損戶名義提存法院後,檢據具結後得依法請領使用執照。 鑑估之修復費用(單位:萬元) 提存費用數額比率 100以上 120% 70以上至100(含) 130% 50以上至70(含) 140% 30以上至50(含) 150% 10以上至30(含) 175% 10以下200%
增訂: 鄰房邊緣與工地開挖境界間之水平距離大於左列附表之距離範圍以外者,得令受損戶洽請鑑定單位鑑定後始得受理,如受損戶不申請鑑定單位鑑定,則視同與該建築工程施工損害無關,不列入本處理程序範圍,建築工程完竣後,得依法申領使用執照。 地下室開挖掘土工法 基地地質 主動破壞責任區 墾工法、排樁工法 N≧10砂土 H N≧粘土沉泥 H 土壤:1:含水量W≧LL液性限度 4H 土壤:2:N≦4,特別N≦2 4H 打擊式網版樁、鋼軌樁、 N≧15±2 之粘土 50公尺(打樁震動) 塑鋼工法 N≧20±2之砂土 h 其他 H 油壓式綱版樁使用水刀沖刷 N ≧15±2 之粘土 H N ≧20±2之砂土 H 抽水影響地盤沉陷 砂土地盤若在標準抽水(水位降至開挖面下方0.5m至1.0m)下, 影響範圍約為2h 備註:一N為標準實入試驗值。 二H為連續壁、排樁或鋼版樁、鋼軌樁型鋼等之深度。 三h為地下室開挖深度。
高雄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 十、左列損壞鄰房事件,不在本處理程序處理範圍, 建築工程完竣後,得依法申領使用執照: (一)開挖深度二倍範圍以外者。 (二)建築結構體頂層完成者。 (三)開工前拒絕前述第四點所列各公會、機 關規定調查者。 前項第一款經鄰房委託前述第四點所列各公會、機關鑑定確定因工程施工影響造成,而在結構體頂層完成前提出者,不在此限。
屏東縣建築物施工中發生公共安全事件處理自治條例 損壞責任如無法認定係因施工損壞或鄰房房屋邊緣線與工程開挖線間之水平距離大於開挖深度四倍以上者,應由異議人自覓鑑定單位鑑定並於二個月內具損壞鑑定報告,鑑定費用由異議負擔。如因案情複雜、戶數眾多者,得由鑑定單位向建管單位申請延長一個月。異議人不依前項辦理者,主管機關視為撤回異議。 鑑估修復費用(單位:新臺幣/萬元) 提存費用數額比率 備註 十(含)以下 百分之二○○ 上項費用分段累計 超過十、三十以下 百分之一七五 超過三十、五十以下 百分之一五○ 超過五十、七十以下 百分之一四○ 超過七十、一百以下 百分之一三○ 超過一百以上 百分之一二○
宜蘭縣建築物施工中損鄰事件處理自治條例 第三條 民眾陳情之損鄰事件,如無法直接認定係施工導致鄰房損壞,或鄰房房屋邊緣線與工地開挖境界線間之水平距離大於開挖深度二倍以上者,主管建築機關不予列管,惟陳情人得自行洽請鑑定單位鑑定,經鑑定確屬施工所致損壞者,主管建築機關即依鑑定報告書內容予以列管,並適用本自治條例。 四、提存法院之金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鑑估之修復費用為十萬元以下者,其提存費用數額比率為百分之 一百五十。 (二)鑑估之修復費用為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者,其提存費用數額 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三十。 (三)鑑估之修復費用為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者,其提存費用數 額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四)鑑估之修復費用為一百萬元以上者,其提存費用數額比率為百分 之一百二十。
花蓮縣建築物施工損鄰爭議事件處理自治條例(草案) 第 2 條:起造人或承造人應依下列規定提出施工前鄰房現況鑑定報告: 一、六層以上或具地下室之建築物或經本府認定之建築物施工,承造人應於拆除原有地上物或開挖前會同監造人,向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調查鑑定(至少以基礎開挖深度二倍距離以內所有鄰房之各層為範圍),作成報告,於申報開工時一併檢附備查。但起造人、監造人及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共同認定免鑑定範圍且事先經報請本府備查者不在此限。 二、經監造人勘查認定因施工方式、施工工法或開挖基地地質不良,有發生公共安全之虞者。 施工前進行之建築基地現況調查及鄰房現況鑑定,鄰房之權利關係人應配合辦理。鄰房權利關係人無正當理由且經通知二次仍拒絕配合,則僅對該戶作外觀鑑定(包括測量、公共樓梯間等現況鑑定),並作成紀錄列於鑑定報告主文內,倘發生損鄰事件而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本府得不予受理。至於其爭議協調事宜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提存金額 提存比率 10萬元以下部份 200% 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以下部份 180% 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部份 160% 100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部份 140% 150萬元以上部份 120% 備註:應以受損戶為受擔保利益人或清償人向法院提存。
臺東縣建築物施工中發生公共安全事件處理原則 一、建築物在施工中發生公共安全事件時,承造人除應立即停工,並報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外,主任技師及工地負責人應確實檢查,並請監造人鑑定,鑑定之情況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經鑑定不危及公共安全者,經報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備 後,准予繼續施工。 (二)經鑑定有危及公共安全者,監造人應即通知承造人及 起造人改善加強防護或協調修護賠償,其已達不危及 公共安全程度者,並經報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備後,准 予繼續施工。如承造人及起造人不依指示辦理,監造 人應即報請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 處理。 二、建築施工中發生毀損糾紛,當事人得委託當地建築師公會鑑定其責任、安全及修護費用並代為協調,如協調不成,主管建築機關得指示當事人,聲請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議,或由當事人逕行循司法途徑解決,其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之行政責任併主任技師及營造該工程之專任技師之連帶責任,由主管建築機關依權責認定處理。
澎湖縣建築物施工中發生公共安全事件處理原則 一、建築物在施工中發生公共安全事件時,起造人、承造人除應立即停工,並報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外,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負責人應確實檢查,監造人應逕行鑑定,鑑定之情況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經鑑定不危及公共安全者,經報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備後,准予 繼續施工。 (二)、經鑑定有危及公共安全者,監造人應即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改 善加強防護或協調修護賠償,其已達不危及公共安全程度者, 並經報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備後,准予繼續施工。如承造人及起 造人不依指示辦理,監造人應即報請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 五十八條之規定處理。 二、建築物施工中發生毀損糾紛,當事人得委託建築師公會或專業技師公會鑑定其責任、安全及修護費用並代為協調,如協調不成,主管建築機關得指示當事人,聲請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議,或由當事人逕行循司法途徑解決,其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之行政責任併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之連帶責任,由主管建築機關依權責認定處理。
複審作業程序及要點 一、為使本公會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更具專業性、公 信力與權威性以維護本公會之形象,所有鑑定報 (85年10月19日第四屆第四次理事會通過) 一、為使本公會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更具專業性、公 信力與權威性以維護本公會之形象,所有鑑定報 告書提送之前必須經由嚴謹之複審手續始得送出。 二、複審技師及複審委員之推派 (一)依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業務施行細則辦 理。 (二)有關公共安全及法院交辦之特殊案件就案件 之性質將由人力庫中選派適當專長之複審技 師,召開複審會議對該鑑定案件進行審查。 (三)有關複審原則上將由複審技師到會複審。
複審作業程序及要點 三、報告書送審之程序 (一)當鑑定技師完成鑑定報告書應於送審前一星期 填具複審簽辦單向公會申請複審,複審技師到 會辦理相關作業,複審申請單內應註明報告書 名稱、鑑定技師姓名、報告書送審日期及申請 日期。 (二)複審作業原則上由複審技師到會審查當日審完 ,如果因報告書份量較多可分數次審查。但複 審時間最多不得多於七日。 四、複審要點: (一)複審技師應審核報告書內委託單位名稱(申請 書文號)、日期、鑑定標的物名稱、地址等是 否與原始資料符合。 (二)核對鑑定人引用的技術資料、工程規範等是否 有誤。
複審作業程序及要點 定作業準則之要求。 (四)核對報告書鑑定之作業方式是否符合鑑定手 冊及鑑定準則之要求。 (三)核對報告書製作方式是否符合鑑定手冊及鑑 定作業準則之要求。 (四)核對報告書鑑定之作業方式是否符合鑑定手 冊及鑑定準則之要求。 (五)核對報告書之內容是否符合委託單位之申請 內容。 (六)核對鑑定人對鑑定要旨標的物之描述及提出 之結論是否前後一致。 (七)審閱鑑定人對於整個案件的觀點是否站在超 然中立之公正立場,如有疑問或與鑑定人之 見解有所不同時,應與鑑定人充份溝通後經 鑑定人同意後修正,必要時得提請鑑定委員 會共同討論解決。
複審作業程序及要點 (八)審閱及修正鑑定報告中之錯字、別字及文 字之修飾。 (九)複審查核表如附表四之二。 五、鑑定技師對複審意見處理方式: (一)原則上鑑定技師應依照複審意見修正其報 告書。 (二)鑑定人如對複審意見有不同之見解時應與 複審技師充份討論後將討論之結果記錄於 審查意見之後,必要時得提請鑑定委員會 議討論後據以修正鑑定報告書。
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第六屆 第七次理事會議紀錄 時間: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星期五 下午八時正 案由一:提案人 鑑定委員會 輔導理事 伍勝民、呂震世 主旨:有關本會鑑定案複審費用發放標準,提請審議。 說明: 一、依91.07.04第六屆第六次理事會議決議、91.07.18第 六屆第四次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及91.7.29委員第六次 會議結論辦理。 二、現況鑑定複審費用由$2,000元修訂為$1,600元。 三、損壞及安全鑑定複審費用各級均分別調降$500元,複 審人數則維持不變。 (一)拾萬元以下複審費由$3,000元修訂為$2,500元。 (二)拾萬元~伍拾萬元複審費由$3,500元修訂為 $3,000元。 (三)伍拾萬元以上複審費由$4,500元修訂為$4,000元。 決議: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