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犯罪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第四节 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六节 认识错误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三、司法时间重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把握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 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二) 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 1、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2、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具备,而且还要求他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
(三) 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1、只能有故意构成的犯罪; 2、只能有过失构成的犯罪。
研究犯罪的主观方面,对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对刑法理论的意义 (二) 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定罪方面 量刑方面
正确查明犯罪主观方面,要求司法人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 。 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 不能简单地用危害结果逆推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因为两者的统一并不是一个规律,相互不统一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所谓犯罪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两个要素: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亦称认识方面的因素;二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志方面的因素。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关系
(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认识的内容 “明知”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行为人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 ②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行为人对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何种性质危害结果的认识。 ③对特定的犯罪对象、时间、地点和方法的认识。 2、认识的程度 明知“会发生”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须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关于“违法性认识”问题 所谓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一般法规范或者抽象意义上的法的认识。 在我国,违法性认识并非犯罪故意的必备的认识要素。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1、希望:使自己对行为的认识,按自己的意愿转化为客观现实;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该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直接追求的目的。 2、放任:在认识的基础上,以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继续运用自己的意志控制决定行为性质的各种条件,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过程
犯罪故意内部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 总之,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中两项有机联系的因素,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一不可。
按照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即故意的意志因素的不同,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一)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两种类型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心理构造公式表现为“明知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例:某甲想杀死乙,用枪顶在某乙的脑袋上射击。他明知这种行为必然导致某乙死亡而决意为之。本案中,甲的心理态度即为此种直接故意。
(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心理构造公式表现为“明知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例:某丙与某丁结怨颇深,一直寻机杀死某丁而不得。一日,某丙见某丁的小轿车停在自己上班的修车厂中维修,便趁人不备用螺丝刀松动了该车的刹车螺丝,意图制造车祸致某丁死亡。本案中,某丙的心理态度即属于此种直接故意。
2、小提示 (1)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一定是直接故意。 案例:甲想杀死乙,一天,乙正在距离地面5米高的脚手架上工作,这时只要砍断脚手架的一根绳索,乙就会摔死。但是,这时丙也在脚手架上和乙一起工作,如果甲砍断了绳索,不仅乙会摔死,丙也会被摔死。但是,甲杀死乙的心情迫切,也顾不了丙的死活,将绳索砍断,乙和丙都摔死了。甲对丙的死亡持何种心理态度?
(2)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例如,贩卖淫秽物品罪要求行为人必须知道自己贩卖的书籍、影像资料属于“淫秽物品”。当然这里不需要行为人明确知道“淫秽物品”的法学定义,只要能够根据“行为人所属的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标准,即行为人认识到规范概念所指示的与犯罪性相关的意义(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贩卖的是“黄色物品”) ,就可以认定了。
案例: 被告人章浩为了弥补经营亏损,起了绑架勒索的邪念。2000年1月14日上午,章浩对自己承包的酒店的服务员王敏谎称:有人欠债不还,去把其子带来,逼其还帐。王敏表示同意。章浩骑摩托车带着王敏至某小学附近,章浩将往学校上学的被害人吴迪指认给被告人王敏,王敏即跟随吴迪至教室,将吴迪骗出。由被告人章浩骑摩托车与被告人王敏一起将吴迪带至酒店,用胶带将吴迪反绑置于酒店一贮藏室内。当日16时许,被告人章浩打电话给被害人家,提出了勒索50万元人民币等条件。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章浩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被告人章娟在明知被告人章浩实施绑架行为后,打电话勒索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 被告人王敏在被告人章浩谎称扣押人质而索债的故意支配下,非法拘禁儿童,后被告人章浩也没有把自己的真实目的告诉被告人王敏,被告人王敏在主观上只具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3)故意要求行为人对行为对象的认识。这里包括两种:一是一般对象,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枪口对着“人”。二是特殊对象,例如破坏军婚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军人的配偶;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 案例:被害人徐某,女,1989年5月2日出生,案发时13岁,身高165公分,体重60.2公斤。该女在2002年2月,以“疯女人”的网名上网与人聊天,随后与人见面,先后与张某等六人发生性关系。
奸淫幼女是否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了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天价葡萄案) 2003年8月7日晚,李某等四人来到一葡萄园摘食葡萄,并摘走葡萄23.5公斤。公安机关查获了李某等四人,发现李某等四人摘食的葡萄系北京市某研究所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研制的科研新品种。经物价部门鉴定,23.5公斤葡萄价值11220元,而李某等人并不知道这种葡萄新品种的价值。
案例:(天价手表案) 2002年12月2日晚12时许,被告人沈某在某市与潘某某进行完卖淫嫖娼准备离开时,乘潘不备,顺手将潘放在床头柜上的嫖资及一只“伯爵牌”18K黄金石圈满天星G2连带男装手表拿走。沈某认为该表只值六七百元,而经鉴定该表价值高昂(13万余元)。
“天价葡萄案”:2004年1月5日,经重新鉴定,23.5公斤葡萄价值376元。2005年2月21日,检察机关对李某等三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天价手表案”:结合被告人的出身、年龄、见识、阅历等状况来看,误认所盗手表的价值是真实可信的,不能让其对所不能认识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而应以其盗窃时所能认识的数额为量刑标准。因此,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但是,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坦白盗窃事实,且所盗手表已被追缴并退还失主,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4)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等。例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就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捕捞水产品的时间、地点是禁渔期、禁渔区;不知道自己患有性病卖淫、嫖娼的,就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问题:对于身份犯来说,是否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特殊身份有认识?
案例: 某国有企业与港资企业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原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甲被任命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甲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竞业经营活动。 经检察机关调查后发现,该港资企业实际上是某省计委在香港以个人名义注册的企业,属于国有企业性质。因此,合资公司实际上是国有企业。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甲始终以为自己是中外合资企业的工作人员,不知道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我国有学者认为,身份犯的故意要求具有对特殊身份的认识,因而甲不具有对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的认识,不具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故意。
(5)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追求结果发生,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直接追求的结局。 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都将直接故意分为两类:有明确法定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和无明确法定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 并且将有明确法定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作为一种单独的罪过形式(英美法系:特定故意;大陆法系:犯罪目的)。
案例: 出租车司机载着几个小偷和他们的赃物回家,并收取了正常的车费。但是,他对自己这样做保障了小偷及其所获赃物的安全是无所谓的。司机构成包庇罪吗? 某女为了促使某男与自己结婚,就对其男友撒谎,说自己拥有一些财产,只不过被自己的亲戚非法扣留了。男友就催促其举报自己的亲戚。某女明知不正确却仍然向司法机关告发。
只要在行为中造成的某种结果的状况直接符合了刑法对特定犯罪构成中对危害结果的规定,就属于直接故意。 只要刑法要求的是“明知”而不是“目的”,那么就可以不必按照犯罪目的的要求来判断犯罪的主观方面。包庇罪要求: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的。因此,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采用积极的行为产生了帮助逃匿的效果,都可能构成包庇罪。
(二)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构成因素:①认识因素(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②意志因素(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3、认识因素:指导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有认识,而不存在必然性认识,即根据对自己本身的能力、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以及对工具、对象等情况的了解,认识到基本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具有可能性,而不是具有必然性。
4、意志因素,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发生了危害结果,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没有发生危害结果,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5、间接故意的三种情况: ①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例:甲欲与妻子乙离婚,遂起杀妻之意。一日,甲买了一包毒鼠强,饭前,趁妻子不注意,将毒鼠强下到其碗里。在此之前,甲意识到乙吃饭的时候还有可能喂小孩,小孩有可能也被毒死。但甲杀妻心切,任由事态发展,结果妻子和孩子双双被毒死。本案中,甲对其孩子的死亡,便是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②行为人为了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某村林场林业员马某在林场间隙地种了一些南瓜。由于南瓜经常被盗,马某便向村领导反映并在全村喊话:“大家不要盗南瓜,我已经打了药。”(实际上没打药)但南瓜依然被盗。某日,马某将南瓜和树苗上都打了药,然后用铁丝在一个大南瓜上扎了四个眼,用吸管将“4049农药”滴入南瓜内并插上白旗,以示打了农药。接着,马某又在全村喊话:“这次南瓜确实打药了,大家不要偷了。”次日下午,
邻村农民黄某路过林场躲雨时摘走五个大南瓜(其中有打农药的一个)。晚上,南瓜煮熟后,四个孩子争着吃,不就出现中毒症状,三个孩子脱险,一个9岁的孩子死亡。本案中,马某对于孩子的死亡即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③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 例:青年甲二十来岁,血气方刚。一日酒后,甲横穿马路,差点被乙的轿车撞到。惊魂未定的乙摇下车窗骂甲“不想活了?”甲闻听此言,遂上去将乙拽下车与之扭打。扭打中,甲一气之下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乙连刺两刀,致乙倒在血泊中,后因失血过多而死亡。本案中,甲本身并无杀害乙的直接故意,其用刀刺乙的行为乃激情所致,即一种不计后果的举动,显然符合放任的心态。
迫不得已而容忍危害结果出现的,是间接故意。 不管结果好坏而加以容忍的,是间接故意。 行为人不做相反的努力而让事情自由发展的,是间接故意。 行为实施后,必须单纯或者部分地依靠运气和偶然才不会发生结果的,是间接故意。
6、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联系: ①认识因素上,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都有明确的认识。 ②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不是排斥、反对的态度。 7、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①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包括必然、可能性两种认识,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只有可能性一种。
②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中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中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成立条件上,直接故意中,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间接故意中,只有发生了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 8、绝大多数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只有少数故意犯罪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一)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 (二)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犯罪过失的特征 ①行为人的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不一致 ②行为人的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不一致 行为人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非自觉自愿的。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本来能够通过对客观事物的认识,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却在有自由意志的况下,严重不负责任,从而导致危害结果得以发生。(对结果不追求,但由于有意志自由,故而负刑事责任)
按照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刑法理论上把犯罪的过失区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 (一)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基本特征 ①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根据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犯罪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的概念(又称无认识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包含了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应当预见”;二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1、过于自信过失的概念(有认识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 ①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关系 ①相同点: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持反对、排斥态度 ②区别: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所预见) 疏忽大意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4、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关系 相同点:①认识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认识) ②意志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持非希望态度) 区别点:①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 过于自信过失(仅是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认识程度较低) 间接故意(明知危害结果现实可能发生,认识程度较高)
②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 过于自信过失(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间接故意(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③承担的刑事责任轻重不同 过于自信过失(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处罚相应较轻) 间接故意(故意犯罪,主观恶性大,处罚相应较重)
一、不可抗力事件 二、意外事件 三、期待可能性事件 四、严格责任问题
案例 某单位在山上采石,小张和小李二人在打炮眼,一块巨石突然滑动,小李见状急忙向后躲闪,不料,将一名刚走到他身后的民工撞掉山下摔死。请问,小李应否被判刑? 法院认为,小李虽然将民工撞掉山下造成民工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他的行为既不是故意,也不过失。他为免遭伤害而采取向后躲的措施时,不可能预见到有人会突然出现在身后,结果将刚巧走到其身后的民工撞掉山下摔死。这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某,男,33岁,汽车司机。某日下午,某县城供销社业务员吴某购买农副产品后,要找地方住宿。该乡保管员田某将吴某安排在该乡汽车库院内的小东屋。田某曾对吴某说:“晚上11点左右汽车才回来。”吴在小东屋躺了一会儿,因天气太热,便搬到院内睡觉并用塑料布(长11米左右、宽1.6米)蒙头盖脚睡在地上。晚上11点左右,天下小雨,院内漆黑。司机沈某驾驶柴油解放车返回,乘车的副司机下车将车库门打开,沈某关灭大灯,只开小灯驶入院内。在调头准备倒车时,左前轮将睡在地上的吴某当场轧死。 本案中,由于沈某根本无法预见院内的塑料布下会躺着睡觉的吴某,因此,沈某对于吴某被压死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属于意外事件。
所谓不可抗力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可抗力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与人无关的自然灾害等不属于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抗拒的力量所引起。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意外事件也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
期待可能性是德日刑法中的重要理论问题。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只有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故意与过失,也有可能被定罪(严格责任)。 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很少也很特殊,例如藐视法庭罪。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严格责任的犯罪。(这个问题有争议,有人认为奸淫幼女是严格责任)
英美法系刑法上承认严格责任犯罪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刑事政策考虑: (1) 是保证某些维护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得以实施的需要。 (2) 是更有效地预防特定犯罪的需要。 (3) 是节约诉讼资源的需要。
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及二者的关系 二、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意义
(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所谓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二)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 1、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他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2、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 3、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他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
(三)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 1、从内容、性质和作用上看,犯罪动机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更为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起的是为犯罪定向、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的引导、指挥作用,他比较具体,已经指向外在的具体犯罪对象和客体。
2、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而且,除复杂客体以外,一般是一个罪只有一个犯罪目的;同种犯罪的动机则往往因人、因具体情况而异,一个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 3、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 4、犯罪活动与犯罪目的在一些情况下所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 5、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有所不同,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影响定罪;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
(一)犯罪目的的意义 犯罪目的突出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这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在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对法律未标明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来说,在剖析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时,明确其犯罪目的的内涵并予以确切查明,无疑对定罪具有重大作用。 (二)犯罪动机的意义 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 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二、法律认识错误 三、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学上所说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这类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况: 1、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 这种情形又称“假想的不犯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误认为其不构成犯罪。
这种情形下,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借口不知道法律而实施犯罪并逃避罪责,原则上不能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存在误解,而不追究其应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法律的某种禁令,从而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则应排除其犯罪故意的成立。
2、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 这种情形又称为“假想的犯罪”或“幻觉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却误认为其构成犯罪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判断和认定行为性质的依据是法律,而非行为人对法律的错误认识。因此,实践中不能因为行为人的错误认识而认定其构成犯罪。
3、对行为的罪名以及处罚轻重的错误认识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何种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的情形。行为人对法律的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应当按照他实际构成的犯罪以及危害程度定罪量刑。
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这类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 客体的错误 (二) 对象的错误 (三) 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 (四) 工具的错误 (五) 因果关系的错误
1、对客体的认识错误(按意图侵害的客体定罪) 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2、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①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犯罪行为,因而致使犯罪未得逞的,应定为犯罪未遂。 ②行为人误以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误把非不法侵害人认为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应根据实际情况,或是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③具体目标的错误。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
3、对行为的认识错误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所产生的不正确理解。 4、工具的错误 指行为人对自己所用手段是否会发生危害结果存在不正确认识,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所用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误认为不会发生结果。。如有过失,则定为过失犯罪,如无过失,则认定为无罪。
二是本欲使用会产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却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这种情况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三是行为人因为愚昧而使用的手段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但行为人误认为可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种情况下,由于这种手段本身缺乏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行为不具社会危害性,因此,不能成立犯罪。
5、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产生的不正确认识。因果关系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 (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其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 (4)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其中一个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以为是由另一个行为造成的。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 )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 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 ( B ) A.幻觉犯,不构成强奸罪 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强奸罪 C.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强奸罪 D.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强奸罪
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B ) 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 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 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1998年11月4日,甲到娱乐场所游玩时,将卖淫女乙(1984年12月2日生)带到住所嫖宿。一星期后甲请乙吃饭时,乙告知了自己年龄,并让甲到时为自己过生日。饭后,甲又带乙到住处嫖宿。甲的行为属于:( C ) A.奸淫幼女罪 B.强奸罪 C.嫖宿幼女罪 D.应受治安处罚的嫖娼行为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C )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D 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 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 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
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 B)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刑法第171条第1款前段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CD ) A.运输假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但出售、购买假币罪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 B.根据故意犯罪的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出售、购买假币罪也以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为前提 C.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都是故意犯罪,但运输假币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出售、购买假币罪只能是间接故意 D.“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是指可以并处罚金,而非应当并处罚金
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B ) A.危险物品肇事罪 B.失火罪 C.放火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 B ) A.故意杀人罪 B.交通肇事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 B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C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B)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ABCD 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
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D )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CD ) 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 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
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BCD A.甲、乙是马戏团演员,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某日甲表演时,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飞刀掷进乙胸部致其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B.甲、乙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过车辆轧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见楼下没人,将家中一块木板扔下,不料砸死躲在楼下玩耍的小孩乙。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关于过失犯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C ) A.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 B.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成立过失犯 C.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法律”不限于刑事法律 D.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的刑事责任
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BCD )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 ABCD )
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BC ) D.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甲欲开枪杀乙,射击的结果却是导致乙重伤,同时导致乙身边的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BCD ) A.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即可 B.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和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C.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过失致人重伤罪 D.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实行并罚
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C )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为毁灭证据,又用利刃将所谓的“尸体”分尸。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杀行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 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尸体罪 C.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和侮辱尸体罪 D.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 ) A.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B.刘某在本案中存在打击错误 C.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D.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C )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C )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B ) 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 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 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关于期待可能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D ) A.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过失,与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换言之,具有故意、过失的人,也可能没有期待可能性 B.行为人犯罪后毁灭自己犯罪的证据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C.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之所以不以重婚罪论处,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D.身无分文的乞丐盗窃他人财物得以维持生存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应认定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