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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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说明:  本培训内容根据 2001 年注册会计师考 试辅导教材《会计》一书和《企业会 计制度》(财会[ 2000 ] 25 号)相关 内容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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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一、教学目的和方法 企业法中包括的法律规范很多,背书一样的讲解和学习都非常枯燥。在讲课过程中,要把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的许多共同点融合在一起,对比讲解。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另外一种独特的制度。可以和国有企业在现实中的许多具体事例联系起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适当用一些案例再加深印象。 二、教学方法:面授 三、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户数为51.73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3.5%;注册资金1483.91亿元,增长12.58%。  截止到2001年底,全国私营企业已达202.85万户,从业人员2713.86万人,其中投资者人数460.83万人,雇工人数2253.03万人注册资本18212.24亿元。 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户数为51.73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3.5%;注册资金1483.91亿元,增长12.58%。

2001年年底上海市企业登记注册统计 企业类别 企业户数 注册资金 内资企业 170956户 99449658.70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 25206户 6664401.14万美元 私营企业 226268户 19308460.27万元

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投资者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特 点 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方式灵活。 非法人企业 (中国公民。区别于单位、部门、外国人 投资者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特 点 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方式灵活。 非法人企业 (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 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 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案例

我国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不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人 警官、法官、 检察官 国家公务员 商业银行工作 人员 党政机关有关 领导干部

案例 王某决定出资办一小型书店,于是说明全家人,用其家庭财产8万元出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投资人栏目中王某未注明财产性质;企业名称为智慧图书有限公司。工商部门指出其中的错误。王某更正后,于2009年2月16日予以注册登记。

事务管理 自行管理或聘请别人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无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内部限制)

案例 2008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 乙于2 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权 利 名称专用权 财产所有权 经营决策权 用工权 工资决定权 定价权 签约权 借款权 工业产权 拒绝摊派权 取得土地使用权 借款权 工业产权 拒绝摊派权 法定优惠享受权

义 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2、依法纳税的义务 3、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义务 4、依法用工的义务 5、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6、服从国家监督管理的义务

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商事组织的经营实体资格的消灭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商事组织的经营实体资格的消灭 解散的原因: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清算 是终结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关系,消灭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实体资格的程序。 清算 是终结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关系,消灭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实体资格的程序。 投资人自行清算 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 清算的两种方式 15日内通知、公告 案例 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税款 其他债务 清偿顺序 GO

【例题】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该企业事务。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惟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由陈某进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 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 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答案】D

练习 【例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例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C、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D、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案例 张某决定用个人财产出资办一小型食品加工厂,取名好味食品公司,于2008年1月16日予以注册登记。 企业成立后,王某聘请吴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吴某对外签定标的额超过去20000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王某同意。2008年3月2日,吴某未经王某同意,以好味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购入了一批价值2.5万元的劣质货物。 2009年9月,好味企业发生亏损,欠乙公司的到期债务10万元无法偿还,王某决定解散企业。

问 (1)好味企业为何种法律形态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的错误之处有哪些? (2)吴某以好味企业的名义从甲企业购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好味企业应如何偿还乙公司的债务?好味企业解散后,债权人乙公司尚未得到清偿的债务怎么办?

案例分析 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

续 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3)、该企业是否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否向刘某的家庭求偿?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刘某个人负无限责任。

(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的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法。

(6)、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就本案而言,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转变为公民之间的合伙关系,由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997年 2月 23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自 1997年 8月 1日 起 施 行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三 次 会 议 修订。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什么是合伙企业? 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对合伙的理解 合伙一般有两种解释: 一、合伙是一种合同,即由合伙人订立,约定共同经营某项事业的协议; 二、合伙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即由合伙人联合而成的经济组织,或是由合伙人聚合而成的联合体。 我国《合伙企业法》概念认为:既不能仅仅将合伙看成是一种合同关系,也不能将合伙归结为一种企业形式,而应该是一种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的分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概念及特征 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损益分配与分担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入伙和退伙

一、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人合企业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 法律特征 以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

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back

人合企业 人合 加入企业 合伙企业 事务管理 资合 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转让 人资 有限责任公司 back

连带责任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应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而非仅限于其投资的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任何一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合伙企业债务的义务,而不以其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其它的债务承担方案中确定的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比例为限。在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都应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05年,甲、乙、丙、丁四人订立合同,约定:集资10万元合伙开饭馆,其中甲出资2万元,乙以其临街房屋的使用权折价3万元出资,丙出资4万元,丁系厨师,以其技术折价1万元出资。饭馆的盈亏按上述出资比例分配承担。甲、乙、丙、丁四人共同经营。开业的头几年,饭馆经营良好。09年后由于经营等各种问题,生意渐差,开始出现亏损。到10年5月,饭馆持续亏损至无法继续经营,经结算,饭馆所有资产价值大概为5万元,而负债增加到32万元。此时,甲、丙、丁生活窘迫,仅能维持生计,但丁的女友B有钱。乙9岁的儿子名下有35万元存款,系其父乙所存。债权人找到乙要求偿还,乙表示愿意偿还自己的份额,其余的应由甲、丙和丁承担。而甲、丙和丁均表示无力清偿。债权人A遂诉至法院。 back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有相对独立的人格 特殊的独立法律主体 自然人 合伙企业 法人 有相对独立的财产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的 必要条件 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比较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的 必要条件 案例

合伙人资格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即有书面合伙合同。 它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本文件。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合伙事务执行、人伙和退伙、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均应在合伙协议中加以约定。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为要式合同,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而且还要向企业机关在申请登记时提交。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③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④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⑦入伙与退伙; ⑧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⑨违约责任。 返回

关于合伙人出资的规定 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②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③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④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⑤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返回 甲、乙、丙订立一份合伙协议。该协议的下列哪一项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A.甲的出资为现金12万元和劳务作价5000元 B.乙的出资为现金8000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C.丙的出资为作价9万元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丙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 D.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半年时再协商确定 返回

合伙企业名称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注明“普通合伙”字样。 在其存续期间,合伙企业只有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事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注明“普通合伙”字样。 返回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所谓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但它也可以在主要经营场所之外有多个经营场所。所谓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就一特定的合伙企业而言,根据其从事的业务的特点和要求,它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条件和设施。以上便是合伙企业法对设立合伙企业所规定的法定条件,是每一个合伙企业,无论它从事何种行业,都 必须同时具备。 返回

案例 甲乙丙三人协商共同出资,设立一经营食品的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甲乙均已在合伙协议上签名、盖章,丙因有急事未在合伙协议书上签名、盖章,便急忙去外地办事。甲乙积极筹备前期事宜,寻找经营场地、置办设施,并将该合伙企业取名为“康利食品有限公司”。 1.甲乙丙三人订立的合伙协议是否有效? 2.该合伙企业是否合法?

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订立合伙协议 依约定出资 进行设立登记 1、合伙企业的名称 和经营地点;2、合伙 企业的目的和经营范 围;3、合伙人的姓名 及其住所;4、出资的 方式、数额、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的 分担办法;6、企业事 务的执行;7、入伙与 退伙;8、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10、争 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订立合伙协议 依约定出资 进行设立登记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构成及其性质 管理和使用 财产 出 质 转 让 出资 收益 其他 独立性 完整性 一致同意 一致同意 优先受让 共同 出 质 转 让 一致同意 一致同意 优先受让 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①合伙人的出资; 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 ③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性质 独立性 完整性 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如果合伙人在清算前私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如何处理?) 独立性 完整性 返回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对外转让: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内部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 依法转让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意:合伙人以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返回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   【思考问题】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案例 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比例是3:4:3,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将自己的财产份额1/2转让给乙;同时通知了其他合伙人。一个月以后,丙将自己的1/2财产份额转让给丁,然后通知了其他合伙人。此时,乙表示愿意以同等的价格购买丙转让给丁的财产份额, 被丙拒绝。 乙、丙发生分歧,乙主张自己作为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而且丙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应当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丙主张已经和丁达成协议,不能更改,还主张甲转让给乙的财产也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是无效的。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问题: 1.乙的主张成立吗?并说明理由。 2.丙的主张成立吗?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 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 抗善意第三人(买卖合同有效)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 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质押合同无效)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 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行为有效)

四、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人权利 合伙人义务

(处理不动产、改变企业名称、处分知识产权等、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企业名义提供担保、外人担任经管人员等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以决议的方式作出决定 实行一人一票 合伙事务执行 检查执行情况 审议报告 查阅帐簿 提出异议 撤消委托 事务管理权 监督权 并非所有事务都可以委托部分人执行 (处理不动产、改变企业名称、处分知识产权等、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企业名义提供担保、外人担任经管人员等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共同执行 委托执行 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事务平等执行权 异议权 撤销委托权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 对外代表企业权 合伙人的 权利 查阅账簿权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 监督权

事务执行人 向非执行人报告企业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人的 义务 交易禁止义务 损害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

甲、乙、丙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因生意好,甲想让其弟丁参加合伙,乙同意,但丙反对。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经营。后合伙经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四人为该5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   【思考问题】     本案应如何处理?

五、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按合伙协议约定 无约定,由合伙人协商 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思考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如何参与财产分配。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约定利润分配比例为4:3:2:1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约定利润分配比例为4:3:2:1.现甲乙已退伙,丙丁未就现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约定新的比例。依照法律规定,现该合伙企业的利润在丙丁之间应如何分配?

【案情】     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台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   【思考】     应如何承担童装厂债务

六、合伙企业与外部第三人关系 对外代表 与合伙人的债权人 合伙企业 与善意第三人 与企业债权人 保护 共同执行:都有权代表;委托执行:被委托人;分别执行:都有权在职责范围内代表;授权执行:被聘任人 六、合伙企业与外部第三人关系 对外代表 每个合伙人都有对外代表权 与合伙人的债权人 不能清偿 怎么办? 合伙企业 与善意第三人 保护 特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对有关的无效交易因不知情而支付了相应对价的人。 与企业债权人 合伙人清偿 不得抵销 不得代位 可以请求强制执行 企业财产清偿 不能清偿时怎么办?

七、合伙企业变更、解散和清算 条件与程序 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向入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 法律效力 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入 伙

变更 退伙方式 法律效力 自愿退伙 退 伙 合伙人资格的继承 退伙结算 法定退伙 退伙人对退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GO 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除名退伙 退伙人对退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自愿退伙 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 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 返回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以上三条,缺一不可。 通知退伙 返回

法定退伙 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当然退伙 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合伙人丧失法律或合伙协议规定的相关资格 合伙人在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退伙 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对合伙人的除名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接到通知时,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除名退伙 对合伙人的除名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接到通知时,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返回

练习 【例题1】甲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病身亡,其继承人只有乙(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关于乙继承甲的合伙财产份额的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 A、乙可以要求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B、乙只能要求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C、乙因继承而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D、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因继承而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答案】AD

【例题2】甲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飞机失事死亡,其子乙12岁。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因继承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B、乙只能要求分割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C、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D、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答案】CD

【例题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下列人员中,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 A、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入伙的新合伙人 B、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自愿退伙的合伙人 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被除名的合伙人 D、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答案】ABCD

【例4】04年3月,刘、关、张三人分别出资2万元、2万元、1万元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损益。8月,甲合伙企业为乙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12月底,刘提出退伙要求,关、张同意,经结算,甲合伙企业净资产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退还刘的财产数额 ( 1.2万元 )。 次年1月因乙企业无偿债能力,甲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为乙企业支付1万元。此时,债权人可以向哪些合伙人主张债权。 (刘、关、张) 若刘偿还此债权,他可以主张何种权利?若关偿还此债权,他可以主张何种权利?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的特殊形式。责任分担形式不同。 名称中应当注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一般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责任形式 责任承担 合伙人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理解: 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责任追偿。

对外: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对内: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练习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80万元。对该笔债务,甲、乙、丙应如何承担责任? 甲、乙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应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执业风险防范 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执业保险。

有限合伙企业 1、设立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应当注明“有限合伙”字样,不能有“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等字样。

3、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有限合伙人不得用劳务出资。

4、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练习 【例题】李某为一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根据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李某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例题】李某为一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根据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李某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B、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C、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 D、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答案】B

【例题】 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应当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应当要求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D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2、可以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5、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出质和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而无须全体合伙人同意。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需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且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6、有限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 自有财产清偿 企业中分取的收益 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7、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 新入伙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入伙 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伙。 为什么? 退伙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清算 确定清算人 财产清偿 剩余财产分配和债务的承担 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人出资 所欠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清算费用 所欠税款 企业债务 按合伙协议约定 出资比例 平均分配 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被宣告破产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练习 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 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C、债权人只能要求汪、钱清偿全部债务 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汪、钱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ACD

案例分析1 2005年10月,王某等五人各出资2万元成立了龙发食品厂,并推举王某为合伙企业负责人。2007年5月,县木材加工厂因生产资金紧张向县农业银行申请贷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二年,龙发食品厂在借款合同担保人栏内签注“同意担保”字样,并加盖了公章。借款到期后,木材加工厂因经营管理不善未能按期还贷。经多次催取,尚欠本金12万元及利息。2009年9月,县农业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等五人连带承担清偿责任。王某等辩称,龙发食品厂已经于2008年6月解散,并曾在电视台刊登了清理债权债务声明,明确规定了债务清偿期限,并声明对过期债务不给予清偿,因此依法不应当承担还款保证责任。 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此案?

案例分析2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 (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5)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 (6)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 (7)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4)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5)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6)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答案】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

(7)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8)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作业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宣布此合同无效。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3)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1)【答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答案】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 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3)【答案】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答案】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The end  谢谢